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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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籍與公民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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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Category:人物信息框模板|人物信息框]]都有{{para|nationality}}和{{para|citizenship}},當傳主出生的國家{{\}}政權與具備國籍 |
大多數[[:Category:人物信息框模板|人物信息框]]都有{{para|nationality}}和{{para|citizenship}},當傳主出生的國家{{\}}政權與具備國籍相同時{{notetag|例如{{para|birthplace}}[[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para|nationality}}[[中华人民共和国]]}},應避免使用{{para|nationality}},除非傳主出生的國家{{\}}政權與具備國籍不相同{{notetag|例如{{para|birthplace}}[[德國]]慕尼黑、{{para|nationality}}[[美國]]}}、傳主擁有雙重國籍{{notetag|name=雙重}}、傳主的國籍發生了變更{{notetag|name=變更}}等情況,通常不應同時使用{{para|nationality}}和{{para|citizenship}},除非遇上罕見法律時使用{{para|citizenship}}會更加合適,複雜情況應在條目正文中交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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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Wikipedia:可靠来源|可靠來源]]證明傳主(曾)具備某種國籍{{\}}公民權,不應予以標注。 |
若無[[Wikipedia:可靠来源|可靠來源]]證明傳主(曾)具備某種國籍{{\}}公民權,不應予以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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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在“国籍”一栏里就应该填入国籍信息,而不是在此标注“(无户籍)”。如果一个人拥有多种国籍,但没有取得所有国籍的公民身份,那么就需要同时标注“国籍”和“公民权”。<br>事实上,英维的条文也说了,一般就标国籍,要同时标国籍和公民权是很少见的情况(原文直译<small>(未经润色)</small>:{{xt|必要时(例如,出生后改变国籍、双重国籍或其他特殊情况),请使用{{para|nationality}};除非出于不寻常的法律原因,{{para|citizenship}}更为合适。很少有必要同时标注国籍和公民权(复杂情况应在条目正文中说明)。}}),不过我很好奇为何提议条文中没有包括这些内容。——[[U:BlackShadowG|<span style="font-family:Constantia;font-size:17.5px;color:black;text-shadow:grey 2px 4px 4px;">BlackShadowG</span>]] <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ffd700;color:#0057b7;font-size:50%;">'''Slava Ukraini!'''</span> 2024年2月3日 (六) 09:38 (UTC) |
:::: 我认为在“国籍”一栏里就应该填入国籍信息,而不是在此标注“(无户籍)”。如果一个人拥有多种国籍,但没有取得所有国籍的公民身份,那么就需要同时标注“国籍”和“公民权”。<br>事实上,英维的条文也说了,一般就标国籍,要同时标国籍和公民权是很少见的情况(原文直译<small>(未经润色)</small>:{{xt|必要时(例如,出生后改变国籍、双重国籍或其他特殊情况),请使用{{para|nationality}};除非出于不寻常的法律原因,{{para|citizenship}}更为合适。很少有必要同时标注国籍和公民权(复杂情况应在条目正文中说明)。}}),不过我很好奇为何提议条文中没有包括这些内容。——[[U:BlackShadowG|<span style="font-family:Constantia;font-size:17.5px;color:black;text-shadow:grey 2px 4px 4px;">BlackShadowG</span>]] <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ffd700;color:#0057b7;font-size:50%;">'''Slava Ukraini!'''</span> 2024年2月3日 (六) 09:38 (UT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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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User:寒吉|寒吉]]。——[[U:BlackShadowG|<span style="font-family:Constantia;font-size:17.5px;color:black;text-shadow:grey 2px 4px 4px;">BlackShadowG</span>]] <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ffd700;color:#0057b7;font-size:50%;">'''Slava Ukraini!'''</span> 2024年2月3日 (六) 09:39 (UTC) |
::::: 抄送@[[User:寒吉|寒吉]]。——[[U:BlackShadowG|<span style="font-family:Constantia;font-size:17.5px;color:black;text-shadow:grey 2px 4px 4px;">BlackShadowG</span>]] <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ffd700;color:#0057b7;font-size:50%;">'''Slava Ukraini!'''</span> 2024年2月3日 (六) 09:39 (UT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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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改。--[[User:寒吉|寒吉]]([[User talk:寒吉|留言]]) 2024年2月3日 (六) 14:45 (UT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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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人可以跟我解釋一下放國旗的意義在哪裡?維基百科的讀者之中會有人看不懂文字,必須看到國旗才知道是哪個國家嗎?有人在閱讀人物條目時會想要順便用那小到看不清楚的圖示來順便學習該國國旗長什麼樣子嗎?在我看來只是提到國家就要放國旗很像是自閉光譜或軍武宅的奇怪偏執(無意冒犯,找不到更中性的詞彙)。--[[User:C9mVio9JRy|C9mVio9JRy]]([[User talk:C9mVio9JRy|留言]]) 2024年2月1日 (四) 07:11 (UTC) |
:有沒有人可以跟我解釋一下放國旗的意義在哪裡?維基百科的讀者之中會有人看不懂文字,必須看到國旗才知道是哪個國家嗎?有人在閱讀人物條目時會想要順便用那小到看不清楚的圖示來順便學習該國國旗長什麼樣子嗎?在我看來只是提到國家就要放國旗很像是自閉光譜或軍武宅的奇怪偏執(無意冒犯,找不到更中性的詞彙)。--[[User:C9mVio9JRy|C9mVio9JRy]]([[User talk:C9mVio9JRy|留言]]) 2024年2月1日 (四) 07:11 (UT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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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起國旗,政黨標識更奇怪,我每次看到大陸政治人物條目幾乎必「標配」{{PRC}}、{{CCP}}。—— '''[[使用者:Ericliu1912|Eric Liu]]'''<sub> -{創造}-は生命('''[[使用者討論:Ericliu1912|留言]]・[[使用者:Ericliu1912#訪客芳名錄|留名]]・[[維基百科:維基學生會|學生會]]''')</sub> 2024年2月1日 (四) 18:39 (UTC) |
:: 比起國旗,政黨標識更奇怪,我每次看到大陸政治人物條目幾乎必「標配」{{PRC}}、{{CCP}}。—— '''[[使用者:Ericliu1912|Eric Liu]]'''<sub> -{創造}-は生命('''[[使用者討論:Ericliu1912|留言]]・[[使用者:Ericliu1912#訪客芳名錄|留名]]・[[維基百科:維基學生會|學生會]]''')</sub> 2024年2月1日 (四) 18:39 (UT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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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3日 (六) 14:45的版本
| 發表前請先搜索存档,參考舊討論中的内容可節省您的時間。 |
- [人事] Bosco Sin的管理員申請程序因故暫停(修改后禁令);請社群關注仲裁委員會有關立案請求及委員動議。
- [投票] 第二屆仲裁委員會選舉投票进行中,共有12名編者參選,欢迎参与投票。
- [广告] 2025年亚洲月已經開始,歡迎踴躍參與編輯。
- [公告] 提议修改滥用过滤器封禁临时账号的设置、明文化集中选举时发送大量信息通知、整合各命名一致性決議頁面為單一頁面及设立名人暱稱收錄及刪除準則已經通過。
- [公告] 明確擾亂和破壞的定義、“WP:建立條目”重定向到“H:创建第一篇条目”、將六名前用戶查核員離任日期定為基金會行動當日、爲增刪條文模板增加深色模式配色、正式启用安全投票布告板、調整快速刪除方針有關檔案的規定及新增有關「討論後未達成共識」的規定正在公示,如有意見請盡快提出。
- [討論] 互助客栈正在討論確定Wikifunctions的中文譯名、考慮将消歧義括号修正为全形括号、人物出生及逝世日期分類問題、默认使用text-autospace为中英文之间添加空白、使用webfont解决生僻字显示问题及建議整頓部分主題和專題,歡迎踴躍參與。
- [討論] 社群正在討論存档数个“新手论坛”页面、就模板、模組等內容需要符合核心內容方針的補丁、提议废除快速删除O3、集中選舉时以「報備區」替换「提名區」、增添对临时账号封禁建議及修订封禁时标记用户页指南、提议将WP:游戏维基规则改名、修订國籍與公民權填写标准、引入英维折叠讨论中明显LLM文本的做法、半共识制DYKC方案、更新Module:Lang以提升對不規範用例的兼容性、明確行政員權力範圍、釐清行政員及仲裁委員會於管理人員申請事宜的權責、補充對於用戶被軟封鎖後另創帳戶並不違反傀儡方針的事實性修訂、仲裁及Unblock-zh.org相關事實適應性修訂及修訂自由提名下公開投票之執行規範,歡迎踴躍參與。
- [公告] 優良條目評選新程序已中止試行,感謝大家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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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於10(未完成)或3(已完成)日的討論將會由Jimmy-bot存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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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RfC:考慮将消歧義括号修正为中文括号 | 435 | 44 | LuciferianThomas | 2025-11-04 10:04 |
| 2 | 修订本地与用户查核员相关的方针和指引 | 183 | 24 | Dbeef | 2025-11-04 2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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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討論通知:維基百科討論:申请成为管理人员#釐清行政員及仲裁委員會於管理人員申請事宜的權責、維基百科討論:行政员#明確行政員權力範圍 | 2 | 1 | LuciferianThomas | 2025-10-28 12:19 |
| 6 | 建议征求意见里添加“翻译”主题 | 4 | 3 | Ericliu1912 | 2025-11-01 20:12 |
| 7 | 新條目推薦評選中的支持票會因「投票內容與條目或DYK問題無關」而無效嗎? | 1 | 1 | 1F616EMO | 2025-10-31 22:59 |
| 8 | 单一地区专用词是否与其他地区通用词平等? | 1 | 1 | Jimmy-bot | 2025-11-04 08:14 |
| 9 | 討論通知:维基百科讨论:申请成为管理人员#修訂自由提名下公開投票之執行規範 | 1 | 1 | LuciferianThomas | 2025-11-03 16:02 |
| 10 | 整理WP空間可檢索到的主題摘要(或較偏向兩岸四地相關) | 11 | 4 | Ericliu1912 | 2025-11-05 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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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並不是一個非常複杂的问题,但是拖了一個月都没有解决,被迫来到互助客栈请求合作。
涉及三個页面:
- 1. 「團结国家十讲」
- 1A. 在7月25日的存廢讨论中被删除。已提DRV。[已恢復至Draft:“团结国家十讲”。]
- 1B. 重建後,重定向到團结国家十讲(2B)
- 2. 團结国家十讲
- 3. Draft:团结十讲
按照建立顺序,应當合併到页面「1A」,但是「1A」被删,且常用名称是「2」。另外三個页面的内容质量都堪憂,需要删掉很多东西,但是各有一些东西是有用的。
为什麼我不在条目讨论页提出?待会被删了怎麼办。 ——魔琴[留言 贡献 PJ:小學 PJ:兩岸] 2025年8月10日 (日) 07:16 (UTC)应提供来源或章节链接,为读者清晰解释缘由根据,避免读者感到平白冒出个规矩。滿族人名#历史有介绍,但无来源。 应考虑与汉族文化融合后的现代用法是否一定不可出现,建议设相关指引。
另据相关介绍,蒙古族也有此习俗。--YFdyh000(留言) 2025年10月7日 (二) 23:15 (UTC)@Yumeto, @QWRMTL, @BigBullfrog
外文人名有von, van, da, de等詞的翻譯, 有些條目在這些詞之後有加間隔號, 有些沒有:
上列的著例, 改成硬要加點或硬要刪點 (如 "達·文西", "梵·谷", "范貝多芬", "馮俾斯麥" 都明顯不合適)
而各語言慣例亦有不同, 以當地語言而言, 如德語, 荷語, 習慣上如van Beethoven 是以 B 排序而不是 v 排序; 比利時語, 法語則以 v 排序; 有些語言慣例要求 v 要改成大寫, 或也有改成連寫, 如同一家猶太裔匈牙利人兄弟改為德國貴族姓遷移到美國改成英文就有不同的改法變化 (John von Neumann (目前中文維基是 約翰·馮·諾伊曼), Nicholas Augustus Vonneumann, Michael J Neuman 三兄弟). 要訂出一致一定要加或一定要刪間隔號的規則實有困難.
現存相關的規範有: 非漢語,非漢化姓名,純粹音譯,各音節齊全,名、姓分明,符合原本語序,不違名從主人,其族群人名中譯慣例等,遵循固有寫法,使用中文可靠來源中的常見名稱, 名稱正確的前提下,以首位編輯者的意願選擇, 先到先得.
有編者以 "根據新華社標準不加間隔號" 為理由, 更改已存在的長條目, 而指引 WP:什麼是條目 又有 "外國人名:'可' 參照新華通訊社譯名室編輯、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1993年出版的《世界人名翻譯大辭典》。如果《世界人名翻譯大辭典》中沒有收錄,可以按照Category:外語譯音表自行音譯。" 沒有說一定要參照. 如:
這些應該都違反了慣例, 固有寫法,先到先得等項, 如果是這樣, 那為何不改貝多芬, 俾斯麥等條目呢?
相關: MOS:間隔號
~2025-68557-2(留言) 2025年10月8日 (三) 13:23 (UTC)我认为在格式手册的两岸四地及信息框等分页应增加描述,表面国籍应按主动认领且被承认有效的国籍来算,不能且不用添加法律条文上理论上存在,但个人并未真正使用的国籍。
依據上面的共識,先給出如下「半共識制」DYK評選方案,請大家敲定細節。此方案類似典優半共識制,但流程簡易許多,有益於降低社群參與和維護門檻。
主要變化:「7日投票期」縮減為「無票不限期」+「有票限期5日」;通過票數由「4票」縮減為「1+1票」(可由同一人投);強調了「按照方面檢查」,強調評審者對投票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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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目前方針指引並未明確說明「討論後未達成共識」的情況,故參考英語維基百科、中文維基百科的方針指引與既有實踐,提出此案。其中在條目標題的規範上,中文維基百科與英文維基百科存在明顯差異,故將該條文更改為中文維基百科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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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集中選舉中,由於依然存在「提名區」,仍存在不少「隔空喊話」的情況,甚至因此產生誤會,導致提名無效。爲矯正這一點,建議廢除集中選舉討論中的「提名區」;但考慮到社羣會預期所有消息都能在討論串中接收到,建議改設「報備區」,建議規定如下:
- 自薦者應自行創建申請頁,並於「報備區」內通知社羣;
- 若欲提名其他編者,則須先私下(站內用戶討論頁或站外)詢問意向,獲得同意方可建立申請頁,並於「報備區」內通知社羣。若意向詢問在站內進行,可張貼相關連結;若在站外進行,被提名者須在申請頁確認接受提名。(強烈建議被提名者亦於「報備區」內通知社羣;若被提名者未作出通知,他人可代爲轉達,但不影響提名有效性。)若該提名其實未獲同意,被提名者可以改爲拒絕提名,申請隨即關閉。被提名者回覆的期限,仍從WP:NBC之規定,定爲三天;逾時而未回覆,視同拒絕提名。
- 本提議中,「卡時間提名」的問題並不存在——創建申請頁的時間視爲申請時間,若回覆期部分處於提名期後,在提名期過後回覆也沒有問題。WP:NBC定義的三天時間也和現行集中選舉基本問題回答的72小時限期相容。
- 「報備區」不宜作與報備提名無關的留言,也不應用作「隔空喊話」邀請參選。若希望發起對提名的討論,宜前往該提名的「意見」區;若涉及多個提名,則可使用集中選舉討論的「討論區」。
建議在使用常用名稱章節明文(註釋或次一級標題皆可)規定「即使有可靠來源證實人物條目的傳主已更換本名、藝名或筆名,也不能立即移動條目到新名稱,除非新名稱已明顯比舊名稱常用」,以貫徹「使用常用名稱」原則。
話說今天我才看到臺灣藝人馬國畢更換藝名為馬國弼的消息(這件事到底有多少人知道?),到維基一查,果然馬國畢早已被移動到馬國弼了。竊以為這種一看到更名新聞,不管三七二十一就立即移動條目的行為顯然違反使用常用名稱原則,我自己也做過這種事,認為這樣不對,所以希望明文禁止之。---游蛇脫殼/克勞棣 2025年10月6日 (一) 03:17 (UTC)我认为在格式手册的两岸四地及信息框等分页应增加描述,表面国籍应按主动认领且被承认有效的国籍来算,不能且不用添加法律条文上理论上存在,但个人并未真正使用的国籍。
在Wikipedia:編輯戰#更嚴格的回退限制中写道“在一些争议议题或编者间出现编辑争议时,社群或会采取更为严格的回退限制,譬如回退不过一(1RR)或回退零容忍(0RR),进一步限缩编者在争议中判定为编辑战的明确界限。即使未有明确规定或社群共识,编者也可自愿遵守更严格的回退限制,作为自己的编辑原则或用以应对特定争议领域的问题,详情请参阅维基百科:仅在必要时进行回退”,然而在Wikipedia:仅在必要时进行回退中却写道“当意识到持续的回退操作已经使得条目发展停滞时,各方应当对其他人的编辑给予超出平常的尊重。并不像“回退不过三”原则,这样的规则是自愿、自律的。对于这些规则适用的情况,参见其他回退规则”
也就是说,社群目前的确将0RR和1RR作为方针,但是没有写明使用情况--Gaolezhe(留言) 2025年10月17日 (五) 13:36 (UTC)之前在有些群组中看到过有关封禁临时账号的讨论,此外我还觉得有些标记用户页的时的设置可能有点问题,因此在这里提请对封禁方针做出一些修订,详情见下。
请各位分别对1,2两条进行表态。此外,各位也可以适当的对一些表述不太恰当的位置或者说对要求重点标记的格式进行修改。谢谢各位。(主要是我时间不够……)--浅村しき(留言・来签个名吧) 2025年10月19日 (日) 15:23 (UTC)Wikipedia:徵求意見/2025年管理人員制度改革中的议案6B和6C是关于管理员离任的修订,其中6B有修订共识但对于具体拟议条文结论并不明确;6C已有明确共识,可以直接进行公示。议案6B与管理人員活跃度标准有关。征集意见的结论显示主流意見認為應上調活躍度要求,但在具體方案上存在分歧。一方認可改為六個月十次操作,一方傾向加入長期活動標準。鑒於後者更能保證管理員的安全性+活躍度,故此採用後者……但對於具體規定仍存在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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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维基上从英文站翻译条目到中文站的时候,遇到过这个问题。增加这段有助于像我这样的萌新更方便地写新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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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维基的TPG今年加入了允许划去或折叠他人明显由LLM生成的留言的条款en:WP:AITALK(RFC、编辑请求),并提供了折叠模板en:Template:Collapse AI top。
鉴于本站也有在讨论中使用疑似由LLM生成的大段文本的现象(例如在WP:ANM等管理员布告板以及页面存废讨论),我认为值得引入此规则。相关用户见到发言被折叠后或许会收敛,因此在维持版面整洁的同时也能起到吓阻作用。目前本地用途类似的模板有{{TalkH}}(虽然不算常用),或许可将功能并入该模板;直接引入英维的Template:Collapse AI top亦可。--Srapoj(留言) 2025年10月24日 (五) 11:15 (UTC)仲裁案引起對行政員及仲裁委員會在管理人員申請過程中各自角色的疑問,謹此發起討論以作釐清。
簡而言之:建議明文化行政員「行政處分」之權,允許對拉票等導致投票結果失真的情況無效處分,以及在情況存疑或候選人申請期間失信的情況作臨時處分後轉交社群或仲委會商議;涉及隱密證據時交由仲裁委員會處理。而不論行政員或仲裁委員會,除投票結果失真之情況外,均無權宣告投票結果無效;惟仲裁委員會在必要情況可實施禁制,防止濫用者獲取權限,或轉交社群討論產生共識推翻投票結果。
--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28日 (二) 01:15 (UTC)如同上方對《管理人員申請方針》的提議修訂中所述,當前行政員之權力模糊不清。謹此建議修訂《行政員方針》,明確行政員具「總結、解讀及執行共識」權,並將往例中的部分裁量權明文規範成「行政處分」權,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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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源自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25/10/27#北橫快速道路這邊。我發現「維基百科不是占卜師」的方針,在反應部份未來相關的條目(如台湾海峡通道)力有未逮,可能需要同步英維修改。暫時想這樣修正:
--Saimmx(留言) 2025年10月29日 (三) 08:56 (UTC)根據Wikipedia:封禁#常見封鎖類型,對註冊用戶的軟封鎖僅禁止該特定帳號編輯而不影響其使用的IP地址。此設置適用於封鎖宣傳性用戶名及其他違反用戶名方針的情況,容許其建立符合用戶名方針的新帳號或繼續以IP編輯。
目前傀儡方針「被容許使用多重帳戶的行為」一節中並未提及此類狀況。在下對相關章節提議添加事實性修訂。先行根據英文維基百科的條文進行翻譯,條文如下:
--aqurs 🍧 2025年10月29日 (三) 15:08 (UTC)
最近遇到Jimmy-bot以G15提刪LTA:XTX傀儡的用戶討論頁,發現是因爲監管員全域鎖定時全域隱藏了用戶名,而非賬戶本來不存在。嚴格上,既然用戶其實存在(技術上並無刪除或更改用戶名),應不屬於「孤立頁面」,但又確實毫無保留的必要,非時常跟蹤元維基請求進展的用戶更無法得知此用戶的存在。因此,建議擴充G15,以涵蓋被全域隱藏的用戶的用戶自治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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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得知在本年7月通過了新增的Wikipedia_talk:列明来源#原地更新的來源條文,當時沒有參與討論,但看後有以下疑惑:
- 我一直有個常想發問的小問題,既然現在指引提到有關事宜,建議確定答案後直接註明。這個疑問是關於訪問日期,在一些情況下,編寫及加入來源的日期比網址失效或網頁內容更新還要晚,例如該來源本是其他條目中的已備份來源,或是編者自己從Internet Archive掘出來的,換言之所看到的是依靠前人的備份而獲得的舊版本,這種情況下訪問日期應該填寫加入來源的日期還是備份日期?按避免誤導的原則我相信是備份日期。
- 沒誤會的話,條文以強制的口吻要求編者在引用「聲稱或表現出原地更新行為」的網頁作為來源時同時做兩件事,意味着沒有做那兩件事的編者將有違反指引之嫌。其一是填寫訪問日期,這很簡單,其二是對當前網頁版本進行備份,提醒需要這樣做固然是好事,條文以三言兩語描述此要求,好像看完這句話後是個正常人都自然做得來,就如填寫訪問日期一樣,然而我看網站備份這回事說難不難,但說易也不易,沒經驗的人可能會感到為難,覺得自己想加個來源也舉步為艱(就算有經驗的人也未必永遠得心應手,見下文),若指引沒有附帶足夠解釋及經驗分享,恐會對新手造成不公,或又成為一種向新手施下馬威的工具。最好別強制。
據知香港選秀節目《聲秀》今晚將進行決賽,其賽制很可能沒有明確的「五強」,加之想起以往因《校花校草2022》參賽者的討論,及設立演藝選秀標準的想法,有人提出了《全民造星系列》會否不屬於音樂選秀節目的迷思,因此提出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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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社群已恢復允許用戶自由提名申請管理人員職位,惟在思考有關上方異常處分的情況時,注意到完全遺忘了自由提名的存在。以過往自由提名的運作機制,分列「支持」、「反對」及「中立」三段,且用戶投票時使用有序列表標記,點票上是很方便,但也同時方便了過往看着投票情況去拉票的不當操作,還變成「分派」的情況,加深社群分裂。由此,建議未來的公開投票的運作有以下修訂:
- 不再分列「支持」、「反對」及「中立」三段;社群成員不論意向為何,一律在「意見區」段發表。就算還沒能實行共識制申請,但比起單純的民意調查,起碼看起來像是一個討論,而不是一個純粹的投票。
- 在意見(投票)區禁用以顏色、放大文字方式過度強調投票意向的投票方式。投票意向僅可(也應該)用粗體展現(可以通過CSS把以上投票模板前面的上色部分去除達成),也是方便最終點票,但儘量使滾動式點票拉票變得較為困難,在更大程度上避免看着投票結果拉票的情況。
- 因以上調整,使用有序列表標記已無意義,故全面改用無序列表;另停用自動滾動剖析投票結果,意同上。
之前在有些群组中看到过有关封禁临时账号的讨论,此外我还觉得有些标记用户页的时的设置可能有点问题,因此在这里提请对封禁方针做出一些修订,详情见下。
请各位分别对1,2两条进行表态。此外,各位也可以适当的对一些表述不太恰当的位置或者说对要求重点标记的格式进行修改。谢谢各位。(主要是我时间不够……)--浅村しき(留言・来签个名吧) 2025年10月19日 (日) 15:23 (UTC)管理人員上任標準調整
早前的請求評論中,社群較大程度認同調低上任標準、廢止臨界值延長投票及容許用戶獲得臨時管理權限。現發起進一步討論實行細節,但在修訂方針前仍需再進行一項意向調查。--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日 (一) 05:16 (UTC)
RFC:方針修訂前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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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集意見兩週,至1月
問題1:不限期權限上任標準應如何調整? 請選擇您同意的最佳選項(不限期權限和臨時權限都需選擇),按贊成票制採用最多人同意的數值。(因為只是數值上的問題,實質難以提出一個數字能如何達到怎樣的理據或標準,所以就簡單來個投票算了。)因請求評論已有下調共識,故此處不提供維持原狀的選項。--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日 (一) 05:16 (UTC)
選項1A:下調至75%
選項1B:下調至70%
選項1C:下調至65%
選項1D:設臨時權限而不下調不限期權限上任標準
問題2:臨時權限上任標準應訂為多少? 請選擇您同意的最佳選項(不限期權限和臨時權限都需選擇),按贊成票制採用最多人同意的數值。--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日 (一) 05:16 (UTC) 選項2A:75%
選項2B:70% 選項2C:65%
選項2D:60%
選項2E:55%
選項2F:50%
選項2G:不下调
問題1:不限期權限上任標準應如何調整?(二)原選項中最多人認同的兩個選項再選一次。--路西法人 2024年1月23日 (二) 03:32 (UTC) 選項1A:下調至75%
選項1C:下調至65%
問題2:臨時權限上任標準應訂為多少?(二)原選項中最多人認同的兩個選項再選一次。--路西法人 2024年1月23日 (二) 03:32 (UTC) 選項2C:65%
選項2F:50%
問題3:是否限制臨時管理員權限?開放式問題。如是,請指出什麼權限應被限制。請不要使用投票模板(如 問題3回應區
问题4:临时管理员任期时长
其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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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修訂指引提案
依照去年RFC及上方RFC各用戶意見,正式提出修訂維基百科:申请成为管理人员指引如下:
投票截止后,行政員、负责监票的管理人员与监管员將按照以下規則對管理員投票的結果進行評估:
- 剔除无效票。按照上述的规则,未达到投票资格的注册用户的投票无效,傀儡的投票无效。應在提名頁上標明总有效票數,有效支持票數,有效反對票數。对于是傀儡投票,应给出足够的证据。
- 根据管理人員投票通過標準评判是否通过,并在提名页上标明结果。投票通過標準是有效支持票数至少25票,且有效的支持票佔總有效票的至少80%。
當結論不甚明確時,行政員可考虑中立票自行判斷或決定延長投票期。在極特別的情況下,行政員可以宣布該次投票無效,並开始一輪重新投票。
對明顯會失敗的提名,行政員可為防止有關討論導致傷害或惡意而提前移除;然而,由於多數編者並不每日都訪閱維基,提名被移除前應維持合理的時間。監票人將於投票截止後開始點票。剔除未達人事任免投票資格、使用多重帳號(傀儡)投票等無效票後,監票人須於提名頁上標註有效票總數,支持、反對、中立票數,剔除票數的相關證據等資料公告社群。
投票結果
行政員須按投票中有效的支持票佔總有效票的比例(支持率)判定管理人員申請是否獲得通過。支持率達75%者將獲授予申請之權限;支持率達65%但不足75%者亦獲授予為期六個月的「臨時」管理人員權限(僅適用於管理員申請)。「臨時」管理員權限與其他管理員無異,只是需在任期結束前重新申請並經過社群投票才能繼續獲授予權限。以上。--路西法人 2024年2月1日 (四) 16:38 (UTC)
- 另外看到上方RFC第四題有一留言指任期可以逐次翻倍,個人認為並非不可,但應以兩年為限(即連續第三次落在65%到75%之間就可以獲授予兩年權限,連續第四次、第五次及往後仍是落在該區間則仍是兩年任期複選一次。某程度上與過往提出的任期制差不多,但只要突破75%就解除輪迴(誤--路西法人 2024年2月1日 (四) 16:38 (UTC)
- 临时权限(65%门槛)应仅限管理员吧?反对行政员临时权限。其它支持。--及时雨 留言 2024年2月1日 (四) 17:13 (UTC)
- 除了支持率門檻降低及設臨時管理員以外,還有什麼其他更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日 (四) 17:20 (UTC)
- 另外,關於臨界值廢除問題,難說有絕對共識(而且依據請求評論的結論看來,至少也應只是在設有安全投票及臨時管理員制度的前提下凍結或不施行,而不等於直接廢除),且在此話題下也沒有任何新增討論,建議另案處理或調整措辭。——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日 (四) 17:23 (UTC)
- RFC/RFA2024§1D的意見當中,中立的三名用戶均是認同在設置臨時管理員權限下廢除臨界值處理,既然設置臨時管理員已大致成事實,那麼這些自然也等同直接支持廢除。還有討論區中最少另外兩名用戶指出目前臨界值處理近乎無意義,更還有支持保留臨界值處理的一名用戶表明反對維持延長投票措施。論票數或不論票數,該議案考量所有意見得出的結論都是絕對多數同意廢除延長投票(因本站無其他臨界值處理,§1C的crat chat也被否決了),「難說有絕對共識」完全不知從何而來。更何況議案完全未曾提及「凍結」「不施行」,用詞一向都是「廢除」,請問閣下從哪裏超譯出來「不等於直接廢除」?我已三番四次要求閣下解釋否認存在共識的理據,卻只能擠牙膏式詢問才能得到任何有意義的回覆,實在對閣下議事、判斷共識方面的表現感到失望。--路西法人 2024年2月1日 (四) 17:59 (UTC)
- 請求評論屬於意向調查,後續需要怎麼具體修訂規則需要額外討論。既然此話題只討論管理員申請支持率問題及臨時管理員,那就只應該就此兩大重點修訂指引。反對直接夾帶其他任何重要提案的行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3日 (六) 12:12 (UTC)
- 既然原先共識是「廢除」,那麼顯然就是整個部分拿走即是。「管理人員上任投票是否提供臨界值處理」顯然屬於「管理人員上任標準調整」的範疇,這裏討論的方針修改也顯然正是「請求評論後續具體修訂方針」的額外討論,「夾帶」其他提案完全是無稽之談。--路西法人 2024年2月3日 (六) 13:04 (UTC)
- 請求評論屬於意向調查,後續需要怎麼具體修訂規則需要額外討論。既然此話題只討論管理員申請支持率問題及臨時管理員,那就只應該就此兩大重點修訂指引。反對直接夾帶其他任何重要提案的行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3日 (六) 12:12 (UTC)
- RFC/RFA2024§1D的意見當中,中立的三名用戶均是認同在設置臨時管理員權限下廢除臨界值處理,既然設置臨時管理員已大致成事實,那麼這些自然也等同直接支持廢除。還有討論區中最少另外兩名用戶指出目前臨界值處理近乎無意義,更還有支持保留臨界值處理的一名用戶表明反對維持延長投票措施。論票數或不論票數,該議案考量所有意見得出的結論都是絕對多數同意廢除延長投票(因本站無其他臨界值處理,§1C的crat chat也被否決了),「難說有絕對共識」完全不知從何而來。更何況議案完全未曾提及「凍結」「不施行」,用詞一向都是「廢除」,請問閣下從哪裏超譯出來「不等於直接廢除」?我已三番四次要求閣下解釋否認存在共識的理據,卻只能擠牙膏式詢問才能得到任何有意義的回覆,實在對閣下議事、判斷共識方面的表現感到失望。--路西法人 2024年2月1日 (四) 17:59 (UTC)
- 另外,關於臨界值廢除問題,難說有絕對共識(而且依據請求評論的結論看來,至少也應只是在設有安全投票及臨時管理員制度的前提下凍結或不施行,而不等於直接廢除),且在此話題下也沒有任何新增討論,建議另案處理或調整措辭。——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日 (四) 17:23 (UTC)
- (-)反对,面對管理員難產,不深究難產的根本原因,反而認為把當選門檻調下來就行,這樣只會讓社群對本就難以挑戰其地位的有權者更加不信任,之前的請求評論中除了24位維基人支持外,還有@桐生ここ@Mafalda4144@Gluo88@YFdyh000@SheltonMartin@方志維@VegBird3@Ohtashinichiro和我9位維基人反對,我不認為連上面提到的75%都沒達到的是怎麽有“較大程度認同”的,而且上面的意向調查裏也根本沒給反對意見留發言空間。--🎋竹生🎍 2024年2月3日 (六) 10:23 (UTC)
- 所以根本原因是什麼?莫非是一代不如一代?所以當選人數連年下滑,甚至歸零?--J.Wong 2024年2月3日 (六) 10:39 (UTC)
- 根本原因就是管理員太難下馬導致的「選聖人」。至於「當選人數連年下滑,甚至歸零」,OA2021後的2022年舉行的三次選舉(兩次集中選舉一次單獨選舉)一共產生了三位管理員,相比OA之前來說不見得有多下滑,僅僅因為2023年的選舉沒有產生新的管理員就認為需要降門檻頗為牽强,即使要降門檻也至少應以改變「選聖人」為前提。
- 至於臨時權限的問題,我上面沒說明觀點,在此補充,反對設立臨時權限,選不上就是選不上,要考核的是選的上的,將權限的獲得門檻降到65%簡直不可容忍,再短的臨時權限落到不應該獲得權限的人手中絕對是弊大於利。--🎋竹生🎍 2024年2月3日 (六) 12:12 (UTC)
- 又是說了一大串但沒有論證的發言。「選聖人」這個正是支持調低上任投票通過門檻及設置臨時權限提案時的主要論點和原因,拿這個來說「不深究難產的根本原因」完全表明反對人連議案都沒看全就說人。
- 調低上任標準提案時已經提及「早在2007年已經有人指出標準過高」、「匿名投票因素影響」等,已經顯然不是「僅僅因為」2023年沒人選上才需要降低,2023沒人選項出現這個提案只是這個時候重新觸發提案的原因,而顯然不是唯一因素。
- OA前的2019年及2020年,通過RFA的共有7人,1人在通過標準後婉拒上任,實際當選也有6人,說「比OA只不見得有多下滑」純屬沒做功課。固然,當中有幾個被OA除了權,但他們確實上任過,不能以此否定RFA實際是通過了(即便可能有WMC拉票加持)。
- 臨時權限方面,反方再一次展現無論證就說65%-80%當選的人就是「不應該獲得權限」的人,連論證基礎都沒有何談有效意見。--路西法人 2024年2月3日 (六) 12:45 (UTC)
- 我提的「選聖人」是指正式管理員的部分,臨時權限的部分我不認為是「選聖人」,但之前請求評論時也有維基人指用臨時權限來解決「選聖人」的問題「祇是抱薪救火」,我認同此觀點。社群對於管理員選舉的討論由來已久,但不能否認「因為種種原因」導致「2023年選不出管理員」後,當選標準問題再次浮出水面,也是此次改革的一個推動因素。
- 在下入維時間較晚,但之前在站外與其他維基人討論時瞭解到2019年底和2020年初與站內部分社群因為一些社會運動和命名爭議與其他社群關係惡化後,開始強力推動一些干涉管理員選舉的事情,所以我僅考慮了2020和2021兩年,如果您認為2019也應該考慮,那在座各位見仁見智,我不多作評論。至於「不應該獲得權限」,我的論點是65%「實在太低」,不是說哦75%76%就一定「不可容忍」,如果您一定要每一個觀點都要附帶論證的話,65%即不足三分之二,很低。--🎋竹生🎍 2024年2月3日 (六) 13:29 (UTC)
- 您仍然是沒有論證。閣下究竟知道什麼叫「論證」嗎?「65%即不足三分之二」只是轉換數字,完全不是論證。為什麼65%低?您現在說的是「因為A所以A」而不是「因為A所以B」,根本就不是在「論證」。更何況,「65%實在太低」一點完全站不住腳,隔壁英維設65%為通過RFA的下限也運作得好好的,運作得很好,「實在太低」根本不知從何談起。--路西法人 2024年2月3日 (六) 13:36 (UTC)
我提的「選聖人」是指正式管理員的部分
,「選聖人」正是正式管理員上任標準下調提案中的論據之一,坐實閣下根本沒讀提案。說我方「不深究難產的根本原因」,然後說「根本原因就是管理員太難下馬導致的『選聖人』」,卻忘記原始提案本來就是以此作為提案的主要論據,我方以您自己也同樣指出的問題作為提案論據叫做我方不深究難產的根本原因,完全無法理解閣下在想什麼。還是要是閣下自己推出來才叫「有深究」,提案指出這個作為論據就不是「有深究」?--路西法人 2024年2月3日 (六) 13:46 (UTC)- 不太清楚您為何要將「選聖人」與「支持下調」綁定,「選聖人」也可以成為「要求先下調離任門檻再來談下調當選門檻」的理由,即讓管理員的選舉標準「去聖人化」。管理員的選舉標準「被聖人化」的原因不在於當選門檻,而更多在於離任門檻,就是因為離任門檻高所以才會有人認為75%或70%太低。--🎋竹生🎍 2024年2月3日 (六) 14:01 (UTC)
- 这种落选了当不上,又要临时管理员体验一下的机制实属奇怪。我认可的临时管理员是和终身管理员一样的上任标准,只不过因为是临时的,人们更愿意投支持票先试试。--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2月3日 (六) 11:22 (UTC)
- 至于竹生提出问题的确也有道理,传统的方针修订是需要各方意见的总结,取得双方都认可的共识,而此次意向调查似乎是直接多数决,多数人认为的即是“共识”,少数人的意见就被放弃。--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2月3日 (六) 11:28 (UTC)
- (!)抗议反對方持續於本討論串中拒絕抓住重點及持續以無方針指引支持的要求阻礙共識形成、製造冗長辯論。反對方除了鬼打牆重複「不同意」「反對」及空泛無論證的「沒必要」「已經很低了」外,什麼都沒論證過,會做的只有質疑共識有效性,根本不是在討論事情。
- 反對方屢次指「請求評論淪為點票」,在正方多數人都能提出自己支持議案的背後因素(安全投票、標準過高等於選聖人),反方卻從未正視自己根本未曾嘗試論證觀點,RFC反對區九人只有兩人真正有寫論點(難解任,這一點實際上已經被不同人回應過很多次),何談以反方論點推翻整個議案?還有所謂「沒解決問題」,所以反方認為要解決的問題是什麼?又從未論證過。
- 共識不強求一致同意,反方意見也未曾出現重大到一票發言抵全場的重要論據,那自然是採大多數人的意見。反方卻屢次以所謂「RFC只是點票」等因個人不滿而否決一切支持論點,還有所謂「連75%都不到不是共識」這般方針未有要求的「共識條件」來否定已有共識、阻礙共識形成,在反方自己根本未能獲得比原先更廣泛的共識卻試圖推翻已有共識,這不是拒絕抓住重點是什麼?
- 反方無視社群實際確實存在有充分論點支撐的多數人共識,更不正視反方自己幾乎沒提出過什麼真正有論證的反對論點,就跑來質疑共識效力。若有反方用戶能實際提出充分重要且存在實際論證的論點,我不反對進一步予以商議,但若反方只會鬼打牆質疑共識效力和以空泛至極的意見回覆,我將視作擾亂並予以無視。--路西法人 2024年2月3日 (六) 12:06 (UTC)
- 所以根本原因是什麼?莫非是一代不如一代?所以當選人數連年下滑,甚至歸零?--J.Wong 2024年2月3日 (六) 10:39 (UTC)
RFC:設立仲裁委員會
在2024年管理人員制度改革意向調查反映中文維基百科社群有意設立仲裁委員會,解決目前裁決權未定以至懸空的問題。本次請求評論將交由社群討論商議仲裁委員會的設立細節。請避免使用{{支持}}、{{反對}}等投票模板。--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日 (一) 09:46 (UTC)
路西法人方案
- 方案摘要【點此參閱方案詳情】
- 組成:由最多十四人組成。
- 工作:「仲裁是最終的執行(enforcement)手段」。
- 仲裁委員會負責在社群爭議解決無果後,作為最終決定人執行方針指引及流程的標準。社群出現執行以任何途徑都無法始終無法解決時,經請求才開啟討論。既有社群流程已經能處理的用戶問題不需提交仲裁。
- 仲裁委員會負責的是執行方針指引及流程的標準。方針指引及流程的訂立、廢除和修訂都是應該經社群共識討論,仲裁委員會不應負責此等事務。
- 仲裁決定可經委員會複審或社群近一致的廣泛共識(即討論參與者人數夠多且支持度是絕絕對多數)推翻。
- 選舉:每年隨管理員投票進行,經安全投票改選一半成員(一個顧問席位、一個召集人席位、五個仲裁員席位)。
- 首次選舉選出一名召集人、五名兩年任期的仲裁員及五名一年任期的仲裁員。選舉依支持度排列當選。
- 次場選舉起每次選出一名召集人及五名兩年任期的仲裁員。
- 用戶不得連續擔任仲裁員超過兩屆,即最多連續當四年。
- 選舉可由任何監管員監督,確保無拉票、做票疑慮。
- 避嫌及解任:如仲裁員本身牽涉爭議之內,必須向監管員及召集人申報,並迴避該次討論;若有充分疑慮後,經社群聯署並由監管員確認事件後罷黜特定或全體委員。
- ATannedBurger提出局部替代選項:
- 按需組建而不常設。
- 採可轉移單票制,即在第一輪得票過半的候選人當選後其過半的票數將按第二偏好比例分配給其他候選人,第二輪得票過半者該當選人將其過半的選票按第三偏好比例分至第三輪的候選人,以此類推至得出第九位當選者為止。
- 召集人不得同時兼任仲裁員。
- 選舉仲裁員的方式為CPO-STV。
- Sanmosa提出局部替代選項(2024年1月1日 (一) 14:28 (UTC),按需組建版):
- 召集人不得同時兼任仲裁員。
- 選舉仲裁員的方式為CPO-STV。
- 按需組建而不常設。
--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日 (一) 09:46 (UTC)
- 支持路西法人方案自己的議案必須支持[:3]我自己就不額外說明立場了;
不同意ATannedBurger的兩個替代選項:- 按需組建不符合成本效益:每次重新組建都要大規模審核候選人,選舉由耗費大量人力資源和時間,一年選幾次不可取。處理完選舉,爭議事件都發生幾週了,拖延的時間內爭議可能繼續延燒,延遲處理存在嚴重後果
- 發生事件才來選仲裁委員會,幾乎全站都正在風頭浪尖上,完全無法保證仲裁中立公正(最近一次RFDA已經是最充分的證明)。顯然,「中立仲裁員根據事實裁決」才是真正客觀公正的措施,嚴謹要求仲裁員避嫌即可。
- ATannedBurger曾指出「
若有立場鮮明的正反雙方仲裁員能達成共識反而是好事
」,但個人認為此建基於偽邏輯之上:「立場鮮明的仲裁員」即不符合「中立第三方」,在此基礎上「仲裁員達成共識」變相不是「仲裁」而是「派代表交涉」,「仲裁員代表特定一方」這一點已經完全不可以接受。 - 況且,社群近來的爭議不就完全證明重大爭議雙方往往不可能「說服」對方嗎?從中間調了幾個人出來就會忽然有可能產生共識了嗎?又試問如何讓社群服一群立場鮮明、顯然不中立的仲裁員能得出公正的裁決?
- 更嚴重的是,舉行仲裁員選舉,各方都需要申報利益衝突、回應社群提問,難免需要表達會如何處理該事件,這豈不是大型展現投票誘因、拉票現場嗎?不表達立場的人很可能就被當下很想被選上奪取發言權的帶立場人士的聲浪壓下,無法躋身委員會;表達了立場又存在利益衝突,根本連公正的選舉都無法舉行。
- 還有,在爭議白熱化時才來選舉,不就變相是以投票解決問題了嗎?雖然投票並非直接針對議題,但卻是爭奪發言權的情況,變相稍微多人的一邊搶奪發言權後就取得「共識」「仲裁」優勢,完全是本末倒置,問題未解決就產生了更多的問題。
- ATannedBurger曾指出「
- ATannedBurger也曾指出「
當然,在有召集人和監管員的監督之下,個人有考慮過若仲裁員們一望而知無法得出共識的情況下,或召集人(必須是行政員)認為有違反避嫌行為並與監管員溝通得到許可後可以請求社群重組ARBCOM(算是倒閣吧)且原仲裁員不得重新參與該議題的仲裁。麻煩的只是到時社群投入的資源又更多了。這個機制若通過個人建議可以考慮約兩週的過渡期/適應期以避免頻繁重選。
」在爭論正在白熱化的時間點上,選出不中立、無法公正執行職務的仲裁員的可能性遠遠大於定期選舉,重選造成加倍浪費社群人力資源。 - 可轉移單票制過於複雜,勞煩的是點票的監管員,完全不可取。
- 以上。--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日 (一) 09:46 (UTC)
- 不同意置仲裁委員會,也不認為本地存在置仲裁委員會之基礎(意見參存檔),但顯然提案人打算逕行推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日 (一) 10:20 (UTC)
- 「逕行」?閣下無視意向調查中多名用戶的支持意見,只因你自己不認同而指控我是「直接行動而不考慮其他因素」、「任性而行」(逕行的直接詞解),彷彿好像您個人不認同就是「沒有考慮一切其他因素」、「您的反對就是一切不可推動的因素」似的。敬請閣下撤回不當指控。--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日 (一) 10:25 (UTC)
- 「
不認為本地存在置仲裁委員會之基礎
」一論點我已經回應過十萬遍:沒有基礎而不採取任何措施去嘗試改進就永遠不會改善,中文維基百科的下場就是故步自封。本地有設置仲裁委員會的需求、目前制度也顯然腐敗不堪。每一次有試圖改善社群情況的提案被提出都只會說沒有基礎,這個基礎就永遠不會建立,「沒有基礎」從來都是偽邏輯。人可以培訓、制度潛移默化達致改善,但不給機會給培訓就不可能改善。--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日 (一) 10:38 (UTC) - 再者,共識可以推翻,但推翻的力度顯然必須強於支持探討設立的力度。既社群在意向調查中已表達了採納仲裁委員會的共識,在社群存在更高力度的推翻意向前,我都不會考量WP:STONEWALL的意見(
編者們已經達成一項共識,但是有那麼一個編者(或一組編者)堅持認為此項改變違反了某一方針或其他原則,但又不能明確指出是如何違反的。
)。邀請閣下提出對制度的建設性意見,在目前社群已有大多數共識採納的環境下,探討如何建立更好的基礎給這個制度,而不是空泛而談一句「無基礎」就甩手了事。--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日 (一) 10:43 (UTC)- 仲裁委員會作為最高權威,將凌駕於幾乎所有討論機制之上,我想是否設立需要非常確鑿而全面的共識。就目前看來,社群還不見得有這種共識。個人樂見有具體提案供討論,但提案人選擇的討論形式總是看起來打算儘可能忽視反對意見一般。——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日 (一) 13:24 (UTC)
- 閣下往往只空泛丟出一句「無基礎」「不信任」,完全看不出是實質有意義的意見,何談被忽視?樂見閣下終於願意具體拓展表達,但對於「
我想是否設立需要非常確鑿而全面的共識
」創造不存在的規則去阻礙提案通過,我只能返還一句「反方選擇的討論形式總是看起來打算儘可能忽視正方一切具體回應、反駁反方意見一般」。--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日 (一) 14:21 (UTC) - 再者,
仲裁委員會作為最高權威,將凌駕於幾乎所有討論機制之上
早已設置保底機制,並非絕對凌駕社群共識,社群仍有廣泛共識推翻和罷免委員會兩個選項,且仲裁委員會未到社群本身無法解決都不應該輕易出動。閣下的這個說法彷彿說的好像大事小事仲裁委員會都要插手管一下,且社群管他不了的怪獸一樣。別每次有新的大提案就看成惡魔,到最後啥事都沒有。仲裁委員會的基本原則仍然是執行社群共識,若出現將自己凌駕於方針指引以上的委員會,當然不要也罷。社群明知仲裁委員會權力之大,定會盡力監督委員會不得越權;防止濫用制度的最佳辦法是設好限制而不是什麼都不做,繼續擺爛容許社群頹廢。--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日 (一) 15:36 (UTC)
- 閣下往往只空泛丟出一句「無基礎」「不信任」,完全看不出是實質有意義的意見,何談被忽視?樂見閣下終於願意具體拓展表達,但對於「
- 仲裁委員會作為最高權威,將凌駕於幾乎所有討論機制之上,我想是否設立需要非常確鑿而全面的共識。就目前看來,社群還不見得有這種共識。個人樂見有具體提案供討論,但提案人選擇的討論形式總是看起來打算儘可能忽視反對意見一般。——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日 (一) 13:24 (UTC)
- @LuciferianThomas:請容我詢問規定“一名行政員作為仲裁委員會召集人暨仲裁員,任期為兩年”的原因,畢竟行政員應該沒那麽閑。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0:43 (UTC)
- 方案詳情有提到:
確保委員會具有一定執行權(包括封鎖、保護、除權等)
。若沒有行政員願意出任仲裁員,我覺得也可以考量召集人不必須同時兼任仲裁員,只負責在有仲裁請求時call會議和執行結果亦可。--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日 (一) 10:46 (UTC)- @LuciferianThomas:你的方案提到“仲裁決定可經委員會複審或社群近一致的廣泛共識”,請問這“複審”包含監管員與行政員的意見嗎?(換句話説,在仲裁員有表決權的情況下,這監管員與行政員召集人也同樣有表決權嗎?)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0:52 (UTC)
- 如方案詳情頁所述,監管員不具表決權,而召集人若兼任仲裁員則有同等的表決權,不會有一票決定權(若召集人不兼任仲裁員,則無表決權,但可以給予意見)。「複審」是「委員會整體重新表決推翻原先裁決」的意思。--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日 (一) 11:03 (UTC)
- 那我會傾向於召集人不能(或至少不必)兼任仲裁員(反之亦然),我的這個想法參考了香港立法會主席的職能的設定。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1:11 (UTC)
- 如方案詳情頁所述,監管員不具表決權,而召集人若兼任仲裁員則有同等的表決權,不會有一票決定權(若召集人不兼任仲裁員,則無表決權,但可以給予意見)。「複審」是「委員會整體重新表決推翻原先裁決」的意思。--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日 (一) 11:03 (UTC)
- @Sanmosa:已新增您的替代選項。我個人是不反對,如果有更多意見認為應該如此就這樣吧。--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日 (一) 14:28 (UTC)
- @LuciferianThomas:你的方案提到“仲裁決定可經委員會複審或社群近一致的廣泛共識”,請問這“複審”包含監管員與行政員的意見嗎?(換句話説,在仲裁員有表決權的情況下,這監管員與行政員召集人也同樣有表決權嗎?)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0:52 (UTC)
- 方案詳情有提到:
- 另外,“不得連任超過兩次”的實際意思似乎與“不得連續超過兩屆擔任”有出入,請考慮重新調整措辭。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0:46 (UTC)
- 此外,我同樣不同意ATannedBurger的兩個想法,但我反對“按需組建”的原因是這樣做不具備成本效益。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0:48 (UTC)
- (-)反对常设仲裁委员会。仅( ✓ )同意重大且非仲裁不能解决之问题,按照社群共识且行政员同意的情况下按需组建一次性仲裁委员会。--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日 (一) 12:20 (UTC)
- 設置仲裁委員會就是要解決行政員持仲裁權的爭議,為什麼要「行政員同意」?另外,又是否能回應上方所提出的效益問題,或對「反對」常設作出解釋?請求評論是看論據的,不留論據只有觀點並非有效意見(不論立場與我相同與否皆是如此)。--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日 (一) 13:03 (UTC)
- 「行政员同意」可以改一下,是行政员确认共识后召集仲裁委员会。--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日 (一) 13:57 (UTC)
- 意见同之前RFC的讨论,您之前的回应不能完全解除对常年提案中那些问题的担心,您的回应似乎把监管员当作万灵药,而实际上监管员可能完全不懂中文,起不到对仲裁员的监督作用。基金会进行OA前也会耗费很长时间进行调查,也会找人翻译并理解清楚情况,我觉得监管员没有这个时间和精力。--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日 (一) 14:19 (UTC)
- 請不要空泛指「不能解決問題」,請列明問題所在。亦請閣下回應我於上方指出按需組建仲裁委員會的多個嚴重問題。--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日 (一) 14:32 (UTC)
- 请说明监管员如何监督?--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日 (一) 14:42 (UTC)
- 監管員本來就需要處理跨維基事務,其工作亦要求遵守各站本地方針,如用戶查核(m:SRCU)等也只是要求提交社群討論記錄,何以覺得「監管員不懂中文 = 不能作用」?監管員也多次駁回僅曾有中文討論的用戶查核請求,顯然監管員不懂中文也尚能通過翻譯器監督外語請求。
- 監管員本身亦需處理全域範圍的用戶濫用情況,同時也是其他站點的管理員,對於判別用戶行為有相當好的經驗。監管員需要做的是僅是在委員會有所疑問時給予參考意見(如各站對同類行為的處理方式),根本不需要長期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
- 基金會處理耗費時間長是基金會本身就有很複雜的處理程序,且本身效率低,所以才「耗費很長時間」;更何況基金會不能像站上直接找人問話,顯然不能與仲裁委員會類比。--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日 (一) 14:55 (UTC)
- 我本同Ericliu完全不支持仲裁委员会,但按需组建是勉强可以考虑的,减弱了对那些问题的担忧。--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日 (一) 14:45 (UTC)
- 成本效益:因为事情很严重且复杂棘手,即使耗费成本也要选出仲裁委员会的事件,才应该使用仲裁,否则不应该使用仲裁。
- 發生事件才來選仲裁委員會:常设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可能是事件当事人没有参与投票选出的仲裁员,很难保证能被当事人信任,也很难保证仲裁员不会偏心、包庇。--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日 (一) 14:52 (UTC)
- 我叫您回覆您的方案如何解決上述問題,然後您答非所問,失望。
- 一、仲裁委員會只需要當事人信任,然後廣泛社群是否信任就不重要了?實際上,以閣下邏輯,只要是不合當事人心意的結果,都能說是不信任仲裁員,WMLO企圖對所有反對他的管理員提不信任動議已經充分反映當事人的信任毫無參考價值。仲裁委員會需要的是廣泛社群對其公正執行方針的信任,從而令其裁決可被大多數社群成員接受並維護,而少數本來就帶有個人立場、拒絕按社群廣泛認同的方式去遵守方針指引的用戶的不信任可以輕易被廣泛社群所推翻。
- 二、自己不投票憑什麼批評別人不可信,妥妥的言行不一。給了投票的機會不投,這不是當選人的問題。
- 三、re
因為事情很嚴重且複雜棘手,即使耗費成本也要選出仲裁委員會的事件,才應該使用仲裁,否則不應該使用仲裁。
常設的仲裁委員會也有什麼時候才可以用仲裁的規則,不是大事小事都用仲裁。仲裁的原則不是事件嚴重而是社群無法通過正常途徑解決,或許並非嚴重到影響整個站點的衝突,但會影響到一個主題整體的編輯秩序,仍然是需要仲裁去處理。 - 請閣下正面回應各項按需組建的嚴重問題,包括投票結果難以公正、變相投票解決問題、拉票及爭議時參選以爭奪話語權的仲裁員客觀地不可能公正等。--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日 (一) 15:19 (UTC)
- 這裡恕我@Yining Chen:當時的說法:「大家都不想選這樣 [會搞小圈子] 的人。但是否是這樣的人,只有選上才知道。這不是很矛盾嘛」。這就是常設的主要問題。您認為的「設監管員監督,防止小圈子文化」是假定監管員不可能融入這個小圈子的想法,但並沒有任何證明可以表示該前提能夠成立。只能說小圈子在任何常設型職位都是必然,關鍵就在於是否有辦法能夠在重要的時刻對著自己小圈子裡的人說「我不認同這個想法」來維持住這個平衡。當然,因為現在還沒設立ARBCOM,我們也不得而知監管員是否會在ARBCOM出現狀況時出手反對。一開始或許很容易糾正,但若過個幾年那種情況真的出現,對監管員來說也許會是個困難的決定。關於這方面的問題可能還需要讓監管員直接和本地社群溝通以確認職責。不過目前我的想法確實是監管員並不是萬靈藥,要他人救你也得先自救。--(☎)dt 2024年1月2日 (二) 12:56 (UTC)
- 请说明监管员如何监督?--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日 (一) 14:42 (UTC)
- 請不要空泛指「不能解決問題」,請列明問題所在。亦請閣下回應我於上方指出按需組建仲裁委員會的多個嚴重問題。--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日 (一) 14:32 (UTC)
- 個人認為應先決定委員會是否常設,再來討論形式,因為任務編組與否有很大區別。否則現在這樣成了包裹提案,多半是挾帶過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日 (一) 13:21 (UTC)
- 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根据社群的讨论来最终决定哪些是高风险主题什么的--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1日 (一) 13:40 (UTC)
- LuciferianThomas的提案有特別説明“仲裁委員會不可受理任何就條目內容的裁決請求”,高風險主題可能會落入“條目內容”的範疇之中。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4:03 (UTC)
- 嗯,我主要是想回复桐生ここ说明常设的必要性--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1日 (一) 14:07 (UTC)
- 需注意仲裁委員會只是不能決定內容怎樣寫,但可以規管用戶的編輯行為是否符合方針指引(例如構成advocacy等)。管人不管內容。--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日 (一) 14:10 (UTC)
- 不支持这个,仲裁委员会应该仅处理一般流程无法处理的重大疑难问题,而不是代替社群共识对一般
内容流程做出决定。什么适用仲裁:WMLO争议、OA2021等棘手问题。什么不适用仲裁:条目内容、高风险主题的讨论、方针修订讨论、一般的页面存废等。--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日 (一) 14:05 (UTC)- 高風險主題本來就是管破壞、編輯戰等用戶行為,而不是管內容的。原生在英文維基百科也是仲裁委員會流程en:WP:CTOP,反而只是下放了給社群按共識新增而已。請閣下重新閱讀高風險主題方針再來過,今天已經第二次提醒閣下要讀清楚東西再留言了。--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日 (一) 14:25 (UTC)
- 好吧,但我反对设立这个常设仲裁委员会去决定一般社群讨论就能解决的事情,凌驾于社群共识之上,拥有和一般用户不同的特权。既然当前中维的高风险主题可以正常运作,说明这个流程不需要仲裁委员会。--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日 (一) 14:37 (UTC)
- 高風險主題本來就只是制裁結果的執行,從來沒說過社群不能繼續走高風險流程,而是仲裁委員會仍然應該有權在社群較大的未決爭議(如條目命名戰等)將主題訂為高風險主題。顯然閣下仍然是沒去讀英維的高風險主題流程是什麼,究竟是在凌駕什麼。不論是常設還是臨時的仲裁委員會,仲裁都是以制裁用戶行為的形式為結,高風險主題顯然也是其中一種。--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日 (一) 14:59 (UTC)
- 好吧,但我反对设立这个常设仲裁委员会去决定一般社群讨论就能解决的事情,凌驾于社群共识之上,拥有和一般用户不同的特权。既然当前中维的高风险主题可以正常运作,说明这个流程不需要仲裁委员会。--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日 (一) 14:37 (UTC)
- 其实我们少了个社群授权的制裁,由社群决定,比高风险主题弱一些。英维的高风险主题都是很严重的纠纷。如果仲裁委员会设立的话,现在的高风险主题应该改设为社群授权的制裁。--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1日 (一) 14:32 (UTC)
- 我认为只有一般性的社群讨论无法解决的问题才应该交由仲裁委员会来解决,或者说,只有当问题无法解决且必须要解决时,才应当通过仲裁委员会来处理。也就是说大多数时候应当是不需要仲裁委员会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2日 (二) 02:39 (UTC)
- 「大多數時候應當是不需要仲裁委員會」,這一點不論是常設制或是按需組建制皆是如此,常設不等於無論大小事都要仲裁委員會出手。常設跟按需組建的分別在於,前者是定期選出在有需要才召喚工作的委員會,後者是出事大家吵得不可開交的時候選出來爭奪話語權的不中立不可信群體。「大多數時候應當是不需要仲裁委員會」跟「常設」從來不衝突,只要限好仲裁委員會的工作範圍,就不會有仲裁委員會在顯然不需要仲裁的情況出面干預的情況,顯然很多人都被「仲裁委員會不應該事無大小都出手干預等於仲裁委員會不應該常設」這種牽強附會的說法誤導了。--路西法人 2024年1月2日 (二) 03:40 (UTC)
- 我认同常设,按需组建根本不现实,也过于消耗社群精力,得不偿失--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2日 (二) 08:38 (UTC)
- 仲裁确实是争议解决的最后手段,比如已经在VPO、ANM讨论了很久之后还没有解决的。仲裁也并不像现实中的那样“一裁终局”,也是可以申诉的。--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03:53 (UTC)
- 個人會覺得您的「申訴」可能要等前任仲裁員離任後才有可能。除非有新證據表明與當初判定時的理解不同,不然我很難理解同一屆的仲裁委員會能做出180度轉彎的決定。--(☎)dt 2024年1月2日 (二) 12:13 (UTC)
- 我不想出現Case review committee或者類似的東西。重點是那些仲裁結果的理由是公開且應當受到公評的。這就足夠了--1233 (T / C) 2024年1月5日 (五) 08:53 (UTC)
- 结果如果是无限期主题禁制之类的,过个半年申诉是可能的--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9:01 (UTC)
- 個人會覺得您的「申訴」可能要等前任仲裁員離任後才有可能。除非有新證據表明與當初判定時的理解不同,不然我很難理解同一屆的仲裁委員會能做出180度轉彎的決定。--(☎)dt 2024年1月2日 (二) 12:13 (UTC)
- 同意此說法,並認為相關精神應該體現於未來所謂「仲裁委員會」運作規定之中。不過有一個問題是如何定義「需要」仲裁之情況?(個人認為至少在用詞上可以比照管理人員解任申請之類,強調為最後手段)——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2日 (二) 06:25 (UTC)
- 很难说怎样是需要的,可能说怎样是不需要的更合适一些。另,仲裁委员会也应该可以主动拒绝自己认为是不需要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2日 (二) 08:41 (UTC)
- 有些时候问题也可能出现在用户争议由于一方不参与沟通导致一直无解,又或者VPO/ANM里也没人讨论,或者没有人愿意讨论的事情,导致事情无法处理。对于一般用户来说,告上「最高法庭」也许是一个能够保证出结果的方案(仲裁申请被驳回也算一种结果)--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3日 (三) 16:08 (UTC)
- 「大多數時候應當是不需要仲裁委員會」,這一點不論是常設制或是按需組建制皆是如此,常設不等於無論大小事都要仲裁委員會出手。常設跟按需組建的分別在於,前者是定期選出在有需要才召喚工作的委員會,後者是出事大家吵得不可開交的時候選出來爭奪話語權的不中立不可信群體。「大多數時候應當是不需要仲裁委員會」跟「常設」從來不衝突,只要限好仲裁委員會的工作範圍,就不會有仲裁委員會在顯然不需要仲裁的情況出面干預的情況,顯然很多人都被「仲裁委員會不應該事無大小都出手干預等於仲裁委員會不應該常設」這種牽強附會的說法誤導了。--路西法人 2024年1月2日 (二) 03:40 (UTC)
- 高風險主題本來就是管破壞、編輯戰等用戶行為,而不是管內容的。原生在英文維基百科也是仲裁委員會流程en:WP:CTOP,反而只是下放了給社群按共識新增而已。請閣下重新閱讀高風險主題方針再來過,今天已經第二次提醒閣下要讀清楚東西再留言了。--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日 (一) 14:25 (UTC)
- LuciferianThomas的提案有特別説明“仲裁委員會不可受理任何就條目內容的裁決請求”,高風險主題可能會落入“條目內容”的範疇之中。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4:03 (UTC)
- 設置仲裁委員會就是要解決行政員持仲裁權的爭議,為什麼要「行政員同意」?另外,又是否能回應上方所提出的效益問題,或對「反對」常設作出解釋?請求評論是看論據的,不留論據只有觀點並非有效意見(不論立場與我相同與否皆是如此)。--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日 (一) 13:03 (UTC)
- 注意到有常見的不相干謬誤——常設仲裁委員會不等於仲裁委員會長年什麼都要管,不論常設或是按需組建,兩者啟動程序的條件是完全一致的。「大多數時候不需要仲裁」跟「仲裁常設」並無衝突,仍能通過限制啟動仲裁的條件實現前述要件,「大多數時候不需要仲裁所以不應該/可以常設」乃是牽強附會。請留言者仔細瞭解制度、理順邏輯再來留言。我歡迎各用戶比對不同制度的優劣後正面指出制度問題和需要調整的部分(如Sanmosa君指出召集人不應同時為仲裁員),也歡迎在詳細研究後指出制度的漏洞(如RFC中Lemonaka君指出仲裁委員會需要有用戶查核輔助)或反駁我對替代選項提出的問題,更歡迎在研究利弊後提出更完善的制度,但絕不歡迎滑坡推論或鬼打牆的留言。如果我的推論中出現滑坡,歡迎指出詳細問題。--路西法人 2024年1月2日 (二) 04:02 (UTC)
- 如果此案通过,我建议方针写明「争议双方同意送交仲裁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仲裁」。--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2日 (二) 04:45 (UTC)
- 要真這樣做的話,那這仲裁制度也就廢了,因為爭議的其中一方完全可以執意堅持不仲裁,以阻止任何有效結論的產生。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2日 (二) 04:50 (UTC)
- 如果真的要到仲裁的地步了,应当已经有很多人尝试介入过了。仲裁委员会也不是什么案子都接的,如果没有在VPO、ANM充分讨论过且仍未见解决的可能不应接,通常需要很多人陈述之后才接。--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05:50 (UTC)
- 應該是說如果沒有「爭議雙方同意送交仲裁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仲裁」反而會變成社群要求對這件事進行仲裁,而非涉事雙方請求仲裁。這種主/被動的關係是不太一樣的。--(☎)dt 2024年1月2日 (二) 12:16 (UTC)
- 我建議是其中一方+至少一位非當時行政員同意。
- 如果雙方同意就可以開的話那樣其實有可能有人會濫用此機制要求仲裁雞毛蒜皮的事情(game)--1233 (T / C) 2024年1月5日 (五) 08:55 (UTC)
- 回答一下樓主的疑問:
- 對於可能延燒到其他地方的狀況,我認為可以考慮先對涉及該案的雙方進行大幅度的禁制以確保雙方只專注在討論這個問題上(當然前提是建立在社群已有共識認為有必要進行仲裁的情況下)。對於「延遲處理存在嚴重後果」這點我會回應「寧可拖,也不要錯」。俗話說忙中有錯,在短時間內、未充分了解情況的狀態下做出決定不一定是明智之舉。
- 這裡我的「立場鮮明」並不是說該用戶對該仲裁有明確立場,而是根據其貢獻、過往討論的想法和用戶頁來得出的推論(比如透過其過往對小小作品的看法可推測在這次仲裁中該名用戶會在仲裁委員會裡發表怎樣的看法)。試問若一編輯長期透過討論、用戶頁和編輯行為表明自己支持條目「寧缺勿濫」的立場,那該編輯是否不應參與原創研究和可靠來源的相關爭議仲裁(因放鬆對可靠來源和原創研究的管控可能導致條目數量和內容氾濫),即使該用戶從頭到尾都沒有參與過相關討論?反過來說,若一編輯長期透過討論、用戶頁和編輯行為表明自己支持條目「寧濫勿缺」的立場,那該編輯是否不應參與原創研究和可靠來源的相關爭議仲裁?若第一問和第二問的回答相反,則正說明了您自己的立場(自然就沒有「中立公正」可言),若您二問的回答皆為不得,那社群許多資深用戶大概都不得擔任該案的仲裁員了(似乎亦包括不少管理員)。以上的例子有些極端,不過無論如何我還是相信社群肯定會盡力選出相對「中立第三方」來確保仲裁過程和結果可以接受,若是多數人無法接受自然可以發起重選。
- 順便回答第三個論點,重選是確保社群能接受這個結果的必須方式。若在未充分了解仲裁員對特定議題立場的情況下進行選舉(我2018年時都不知道我2020一整年都被迫不能去教室上課,兩年時間可是很長的),那到時不認同仲裁員的決定難免會埋下更大的系統性問題(換句話說,不信任仲裁這個系統)。可轉移單票制亦是嘗試解決「符合我立場的就支持,不符合我立場的就反對」這一容易選出許多「帶有鮮明立場」仲裁員的問題。要在不公正的「選民」中選出公正的仲裁員必然會有難度。另外您的第四點則更加說明了為何仲裁應是經過充分討論後才進行的最終解決方案的其中一個表象。每仲裁一次就要多勞煩一次監管員,若想不勞煩監管員的話就還是看看能不能透過一般/布告板討論解決吧。
- 所謂的「重大爭議雙方往往不可能「說服」對方」也有可能只是因為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不論是不是自願的問題)來得出結果,而且應該說光「說服」這點本身就是有問題的。仲裁委員會的本質是解決爭議,不是選邊站。若是無法「說服」,那有沒有可能各退一步再想想。既然是已經選上了仲裁員,個人相信應都具備一些與他人達成共識的經歷,肯定知道如何解決問題。
- 關於利益衝突的問題,個人覺得應該先申報,再問問題。講難聽一點,敢大方表示立場,直接取消資格。至於問問題的人能不能透過候選人的回答中看出候選人真正的立場,嘛,各憑本事。問要怎麼處理是可以的,但候選人的回答應著重在處理問題的過程和思路,而非被要求做出一堆承諾結果不盡人意。當然還有最後的重選保險(理論上監管員/召集人/社群皆可發起,細節仍須討論),而且個別仲裁員也不是說在處理期間就不能和社群公開討論該案讓社群瞭解進度如何。
- 另外個人亦認同Sanmosa君的想法,即召集人不得同時擔任仲裁員。以上。--(☎)dt 2024年1月2日 (二) 11:52 (UTC)
- 首先我想感谢在上方提出观点的编者,我觉得也许问题还是在于究竟有没有人能够胜任。在英维,两年任期的至少需要60%支持,而一年任期至少需要50%支持。如果说社群里根本选不出来能够信任当仲裁员一年或两年的,那么固定任期最终就导致没有人来仲裁。我觉得,如果说是刚刚创办,还是需要试试水。如果说在一开始改为选出半年或一年任期的仲裁员,是否能够解决@ATannedBurger君的一些疑虑?--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3日 (三) 05:05 (UTC)
- 可以考慮試行。具體時長個人覺得一屆半年應已足夠。半年後再重新討論沒有問題。畢盡個人相信也有社群成員是打從心底就不信任ARBCOM當前的機制,試行一會還是有好處。儘管試行並不一定能解決常設或按需組建何者為優,個人還是希望透過試行能得到更多社群成員對整體ARBCOM機制的認同。--(☎)dt 2024年1月3日 (三) 05:09 (UTC)
- 还有一种试行方案:现在先尝试选出一批人,而这一批人仅仲裁三次(如果实在不行,仅仲裁一次),认可试行中仲裁员作出决定,但任期为一年或处理三个事件后哪个先发生就截止。(像WP:BRFA)--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3日 (三) 05:14 (UTC)
- 還是另開一個串吧。個人亦想看看ARBCOM需要處理的站務量是否真的多到讓按需組建變得不切實際。批准試行ARBCOM進行裁決的請求數量亦可說明社群對ARBCOM的期待究竟如何。聽其言,觀其行。說真的,我直到現在都還不清楚一些參與討論的人對ARBCOM有甚麼期待。--(☎)dt 2024年1月3日 (三) 10:21 (UTC)
- 还有一种试行方案:现在先尝试选出一批人,而这一批人仅仲裁三次(如果实在不行,仅仲裁一次),认可试行中仲裁员作出决定,但任期为一年或处理三个事件后哪个先发生就截止。(像WP:BRFA)--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3日 (三) 05:14 (UTC)
- 可以考慮試行。具體時長個人覺得一屆半年應已足夠。半年後再重新討論沒有問題。畢盡個人相信也有社群成員是打從心底就不信任ARBCOM當前的機制,試行一會還是有好處。儘管試行並不一定能解決常設或按需組建何者為優,個人還是希望透過試行能得到更多社群成員對整體ARBCOM機制的認同。--(☎)dt 2024年1月3日 (三) 05:09 (UTC)
- 抱歉,因去了旅行晚了回覆。
- 「寧可拖,也不要錯」,但何以證常設制仲裁員就會錯、按需制就不會錯?「延遲處理會有嚴重後果」不是說會處理錯,而是仲裁程序本身就會嚴格限制雙方的互動,甚至亦可限制其他在仲裁相關頁面外可能影響仲裁公正的行為。常設制在符合仲裁條件是仲裁委員會可儘快採納仲裁請求,隨即可遏制亂象;但在按需制準備選舉期間必然會繼續發酵,吸引更多人「選邊站」,就算實施禁制也顯然難以阻攔已經擴散的爭議,更何況本站管理員是出了名不願意在需要的時候實施編輯限制的,還有啓動仲裁程序期間變相由管理員心證仲裁禁制更是多人反對的事項。
- 在常設制中,仲裁員通常較遠離事件中心,相對於正在搶奪話語權的按需制仲裁員更可能自願避嫌。前者出來選是較多是為了仲裁,因為不會知道自己將會處理哪些類型的案件,也不會是為了推廣個人觀點才來參選,投票者邏輯亦同;反過來,後者出來選較可能是為了事件中的話語權,因為已經知道自己將會處理什麼案件,不論是誰在已經看到事件後心中肯定也會有個底,從而「為了心中那個底」而參選,而投票者亦更可能會為了自己的立場而分析誰更貼合自己期望才投票,而非基於誰能儘可能中立。
- 請考量選民在一般環境和正在發生爭議的環境中是不會選出同一群人的。我不覺得由一群正在吵架的人來選人會選出做實事、能保證真的具備公正判決能力的仲裁員,更可能是選出來只是為了自己觀點的。(這一點從現實政治可以看得出來,對立越嚴重的地區選出來的也較多是吵架的)再者如前所述,在爭議期間才選仲裁員,變相是兩個派別必須爭奪話語權的情況,這時候投票選仲裁員哪一邊「人夠多」就能實施自己的立場,變相「投票解決問題」;而常規選舉中編輯議題眾多,顯然社群中每個人都保持着部分相同而部分不同的立場,選舉出來的仲裁員自然才能是「平衡社群各方立場」,而不會出現「仲裁員爭奪話語權才來選」。這也回應了第二點回覆中「中立」的問題,雖然不可能存在絕對的中立第三方,但常設制的「中立」建基於大家來自不同背景和觀點,按需制則是絕對不存在中立(尤其是涉及全站的爭議的時候)。
- 以上。--路西法人 2024年1月4日 (四) 08:15 (UTC)
- 這就是為甚麼要有召集人的存在,召集人理當在仲裁員願意審理該案件時(若是按需組建則在社群有共識進行仲裁後即刻執行)執行這類編輯限制,而非「外包」給其他管理員處理。
- 見下提到的ARBCOM中派系代表等問題。若是「派系代表存在」一言論成立則2自然不成立。
- 確實「選民在一般環境和正在發生爭議的環境中是不會選出同一群人的」,那您要如何預防有些人「超前部署」(不論是否代表任一派系),先坐到ARBCOM再有系統性的開啟爭議供ARBCOM解決(當然機率很低,但亦並非不可能)。理論上和在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面前,人會傾向犧牲他人的利益來避免讓自己受到損失(簡而言之,出賣朋友比讓自己痛苦更為容易),透過這種方式來讓兩個派別的非當事人進行裁決可能才是最好的方式。這也是為甚麼我反對仲裁委員會能透過投票決定如何解決爭議,因為只有當仲裁員願意與他人討論並「各退一步」達成共識後才能實現公平的仲裁。共識制中沒有所謂的「少數服從多數」的鐵律(當然絕大多數情況下應是一種類似實踐5P的指導方針),若真的是只想透過投票解決那本站以前的許多問題很有可能重演(反對奇數席的原因)。
- --(☎)dt 2024年1月5日 (五) 15:50 (UTC)
- 首先我想感谢在上方提出观点的编者,我觉得也许问题还是在于究竟有没有人能够胜任。在英维,两年任期的至少需要60%支持,而一年任期至少需要50%支持。如果说社群里根本选不出来能够信任当仲裁员一年或两年的,那么固定任期最终就导致没有人来仲裁。我觉得,如果说是刚刚创办,还是需要试试水。如果说在一开始改为选出半年或一年任期的仲裁员,是否能够解决@ATannedBurger君的一些疑虑?--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3日 (三) 05:05 (UTC)
- 統整一下反對常設的原因:
- 小圈子問題並沒有解決:
- 會形成小圈子的原因很大程度是因為隨著相處時間久了而形成的默契和理解。這種「默契」會導致規則變得不透明(又稱潛規則)。這在本地各個用戶組中(上至監督員下至巡查員)都可以發現,而且我相信其他語言的維基百科也有類似現象。好處是處理事情會更有效率,壞處則是很難保持信任。
- 監管員也是人,必然受社會法則(如內團體與外團體等現象)影響,提案人將監督ARBCOM一重責大任全用「監管員」三字糊弄過去明顯不能解答社群對ARBCOM關於小圈子的疑慮。具體如何監督、出錯後的責任歸屬、社群如何信任不了解中維生態的監管員提案人皆沒有回應。若監管員在中維ARBCOM出現問題後可免責,那為何監管員要將監督一事認真對待?
- 菁英主義問題:若採用常設制,由於社群無法預知接下來兩年會發生甚麼事,遴選標準必然會提高且(也算導致吧)管理人員的當選機率幾乎必定會大增。這點與您一開始提出4B委員會方案讓「管理人員當然席位及非管理人員席位組成」的立場明顯相悖,因在實際執行上ARBCOM很有可能只是另一個充斥著管理人員的小群體。試問貴維社群會選擇一位活躍的一般用戶(每週7天都做好做滿巡查站務、活躍於各式站務討論)擔任仲裁員還是一位較不活躍的管理員擔任仲裁員(可能一兩週、兩三週才有一次管理操作)?我自己覺得會是後者。
- 常設的情況下亦會導致各路人馬推舉出相信能做出對自己有利的仲裁。比如之前MINQI和WMLO的爭議,假設當時就已經有了ARBCOM,必然會有候選人在這個方面是偏向支持MINQI或WMLO的。與大法官提名類似,無論採用常設或按需組建都必然會有選出不公正、不中立候選人的問題。個人認為引入如可轉移單票制、比例投票甚至孔多塞投票法能增加不確定性進而讓選舉更不容易被兩極化的候選人拉走選票而導致真正中立公正的候選人無法當選。由於ARBCOM並不限制只能有一位當選人,在出現投票悖論的情況下亦能透過增加席次解決(當然亦須設立上限,達到上限時不可避免需用隨機的方式處理。儘管該投票方式最為公正,會搞出悖論也是為甚麼我一開始並不推薦孔多塞投票法的原因)。希望樓主亦同樣回應我前段留言所述之「符合我立場的就支持,不符合我立場的就反對」這一容易選出許多「帶有鮮明立場」而導致仲裁不公正的問題。
- 按需組建的話社群發現狀況不對可以直接對處理該事件的ARBCOM小組委員會提請解散重選(當然亦須考慮到磨合期,具體可再討論),但若是任期制則影響到的可不只該事件,而是所有ARBCOM正在處理的案件。
- 所謂「常設仲裁委員會不等於仲裁委員會長年什麼都要管」確實沒錯。但假如社群認知到有一個常設的最高爭議解決機構來處理爭議的話我相信一些不需要ARBCOM的爭議可能也因為當事人的耐心不足而要求ARBCOM處理。按需組建至少提供了一個思考機會成本的機會,即要動用到ARBCOM需要先損失掉社群精力和時間才能得出結論。--(☎)dt 2024年1月3日 (三) 05:04 (UTC)
- 我理解的常设是可以任期制的,遇事才选根本就是消耗社群精力,不管是一年仲裁多起,还是一年都没有一起仲裁都一样--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3日 (三) 14:19 (UTC)
- 回應如下:
- 雖然我之前說過不應該整套英文維基百科的系統抄過來,但也想引一下他們防止「不透明規則」的方式。議案中每一步考量過程都需要公開和仲裁員投票確認,包括對規則的詮釋,只要出現任何與社群預期仲裁委員會按照方針及過往社群共識作出裁決不符,反而產生了社群未曾存在的新共識,自然就明顯屬於越權。目前各群體存在被指是小圈子的情況還有多個影響因素:不透明的討論推論過程(因未曾被要求這樣做)、不限期的組合、沒有後果、組合實際需要「合作」一起做決定等。仲裁機制中每個人都是獨立的仲裁員,推論過程應是「指出過往共識」「確認是否符合/違反過往共識」,實際不存在「商議結論」的情況,最終是經各人確認推論過程而得出結果。無合作何來小圈子?
- re 如何監察:監管員顯然不能直接參與仲裁,但可以在用戶公開查詢時協助確認仲裁委員會有沒有無視維基百科原則或內定不符合規則要求,容社群自行進一步判斷是否有需要撤除該組仲裁員。
- re 責任:監管員對仲裁委員會監管員何從免責?若顧問實質參與或默許小圈子出現,自然會影響其年度確認投票結果。
- re 如何信任:這個問題完全是忘記了監管員的本質不僅僅是處理Meta事務,更重要是處理全域事務。監管員只應該瞭解本地方針,反而不應該要去熟悉「生態」。
- 雖然我之前說過不應該整套英文維基百科的系統抄過來,但也想引一下他們防止「不透明規則」的方式。議案中每一步考量過程都需要公開和仲裁員投票確認,包括對規則的詮釋,只要出現任何與社群預期仲裁委員會按照方針及過往社群共識作出裁決不符,反而產生了社群未曾存在的新共識,自然就明顯屬於越權。目前各群體存在被指是小圈子的情況還有多個影響因素:不透明的討論推論過程(因未曾被要求這樣做)、不限期的組合、沒有後果、組合實際需要「合作」一起做決定等。仲裁機制中每個人都是獨立的仲裁員,推論過程應是「指出過往共識」「確認是否符合/違反過往共識」,實際不存在「商議結論」的情況,最終是經各人確認推論過程而得出結果。無合作何來小圈子?
- 常設也會有此情況,但更主要是因為議題很多,根本不會有任何一個人是完全貼合自己預期的候選人,更不可能預料到未來將會出現甚麼樣的爭議。社群經過OA後尚未有出現「主要派系」,相信社群也對於此類派系有所防備。常設制是綜合、按需制是單一議題,常設制更難出現「完全符合自己立場的人」,投票時更能宏觀看總體表現,而不像按需制更可能只有兩個立場對立的情況。
- 如果一個任期制ArbCom出現問題嚴重到需要被解散重選,那當然不能信任其繼續處理其他案件。這個時候重選ArbCom當然一定程度上也會出現如我所列按需制的問題,但起碼知道選出來的是要工作一段時間的,相信不會有人為了眼前一個案件而放棄考量候選人後續是否能繼續有良好表現。
- 當事人耐心不足不是「制度無法處理」的構成條件。(理論上應該是第三方介入也觀察到討論無法解決,或因制度缺陷管理員不可自行判定處理的情況才是。)
- --路西法人 2024年1月4日 (四) 09:36 (UTC)
- 首先,請舉證「社群經過OA後尚未有出現『主要派系』」一言,個人的認知似乎和您不太一樣。仲裁委員會若是淪為各派系代表討論爭議解決的場所,我想這會是最壞的一種情況。
- 「相信不會有人為了眼前一個案件而放棄考量候選人後續是否能繼續有良好表現」個人實在無法信服。短視近利是人之常情。
- 理想情況中,確實仲裁員理應「仲裁機制中每個人都是獨立的仲裁員,推論過程應是『指出過往共識』『確認是否符合/違反過往共識』」,但在制度多少存在點不透明度的情況下,實際執行是否能實踐此價值個人存疑。
- 同意「當事人耐心不足不是「制度無法處理」的構成條件」,但同下方我留言提到的一樣,具體何謂「制度無法處理」並沒有一個客觀的衡量標準。
- --(☎)dt 2024年1月5日 (五) 15:26 (UTC)
- 從RFDA、RFA和RFC三個階段可以看出各人看的觀點比以往更加多元化,而不像以往那樣就是「WMC和反WMC」。同樣的用戶組合常有在一個議題上互相同意但在別的議題不相認同的情況,「派系」一說不怎麽存在,最多就是個別用戶間比較友好。證無難於證有,請閣下先證有,若不能則自動證無。在派系不存在的情況下,「各派系討論爭議」一說更是無從談起。
- 「短視近利是人之常情」,那更加佐證按需制不可行。常設制出現處理案件期間解散重選的可能性本身就小,況且就算有也讓投票者多一層考慮空間,比起按需制完全不需考慮後續表現,顯然常設制在避免「短視近利」上的設計比按需制更好。
- 「制度多少存在點不透明度的情況下」:在線下討論必然存在的情況下,貴維上至監管員下至不同用戶的協作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透明,制度並不存在比其他流程更不透明的情況。在設顧問監督的情況下,已經最少開放了給人去監督委員會運作,反而是較原先更透明了。我也想過,未必需要特地設一個監管員來擔任「監察」的部分(顧問仍然是需要的,但不需特意行「監察」的職務),方針要求委員會必須使用可以永久保留討論歷史的軟件交流,且容許監管員及WMF人員(有簽署保密協議,不需擔心私人證據不當公開)隨時應社群要求(而不需通知委員會)存取討論記錄,以達比一般非公開討論更加可被監察即可。你們不信「監管員不會融入委員會形成小圈子」,但我也不信所有監管員都能被委員會收買(甚至任何監管員我都不覺得那麼容易融入自己有監察權的組織中)。
- 制度無法處理換句話說也可以說成(一)管理員無法/不願處理(二)已實質影響其他正常編輯行為。
- --路西法人 2024年1月7日 (日) 00:10 (UTC)
- 小圈子問題並沒有解決:
- 「Stewards are also not arbitrators or mediators」,監管員沒有責任及義務成為本站的仲裁委員會成員。不過,如果社群認為由監管員擔任顧問此方案可行,個人認為除了找監管員外,也可以找m:OC或未來m:U4C的成員。謝謝。--SCP-0000(留言) 2024年1月3日 (三) 08:22 (UTC)
- 應該說非本地社群成員也不盡然熟悉社群實際情況吧?若非中文母語者,就更有困難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3日 (三) 10:15 (UTC)
- 非中文母语(乃至于一窍不通的)来本站的目的就会给人理解困难,要说全域大量消息或者通告技术调整啥的到情有可原,直接在本站建英文内容条目的,我想知道ta是故意的还是故意的还是故意的。--Liuxinyu970226(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6:27 (UTC)
- 當然沒有義務,但若是監管員被當作一位來「監督」ARBCOM運作的成員(不論頭銜是顧問、監督員、觀察員),那我想必監管員必須或多或少為ARBCOM之後可能的問題負責。--(☎)dt 2024年1月3日 (三) 10:17 (UTC)
- 説成“負責”可能有些難聽,我更傾向於説是一旦ArbCom的運行出現(社群自治上的)問題,監管員可以較快地把情況反映給基金會。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3日 (三) 10:21 (UTC)
- 「反映給基金會」之外,個人認為也有通知社群發起相關討論的必要(如之前的蟲蟲飛濫用傀儡案)。若是監管員自己耽誤了,那衍伸出的問題和後果我希望監管員也能了解。--(☎)dt 2024年1月3日 (三) 10:25 (UTC)
- 那請問監管員現在有甚麽義務要向我們社群負責?他們道義上又應該有甚麽義務要向我們社群負責?這兩個問題如果不先弄清楚的話,那設置監管員顧問的意義會存疑。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3日 (三) 13:43 (UTC)
- 设置所谓“监管员顾问”只是为了解决常设仲裁委员的那些疑虑的一个噱头,就如上方有人说「
提案人將監督ARBCOM一重責大任全用「監管員」三字糊弄過去
」。实际上我不认为这会解决任何问题,而且监管员不懂中文没能力也没义务向中维社群负责。不如按需组建,或者设置几名基金会职员作为顾问。而且监管员也不见得愿意担任这个顾问,你维方针要求RFA选举要有监管员监票,实际上呢?完全没有监管员参与,只有监督员处理RFA。--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3日 (三) 14:44 (UTC)- 如果本地真要樹立什麼最高權威,那就應該是神聖而唯一的,豈能容外人隨意插手?這所謂「仲裁委員會」的任何一般裁決都不應該由非本地社群活躍成員干涉。——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3日 (三) 15:34 (UTC)
- 我觉得首先需要有人愿意来管你维的破事。我个人觉得监管员管不了也管不来。如果中维社群真不敢信任一个最高执行权力,那我觉得可以有两种方案:
- 不设任期结束前解散条件,如真有大问题找m:RfC。
- 设定任期结束前解散投票,如通过则此届ARBCOM立即解散。
- --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3日 (三) 16:22 (UTC)
- 其實就是信任的問題 (
- 社群願意給出信任的話,很多事情會相對的很好處理。
- 不信任的話組什麼都沒什麼作用,先不說人選不選的出來好了,沒有信任的話,仲裁委員會仲裁出來的結果也還是會吵成一團。有人會說是該把那些沒什麼建設性作用的阻攔反對剔除,但這又會衍伸什麼是有建設性,誰來判斷等等的問題,RFA選舉就是個很好的例子。--~~Sid~~ 2024年1月3日 (三) 17:01 (UTC)
- 我觉得首先需要有人愿意来管你维的破事。我个人觉得监管员管不了也管不来。如果中维社群真不敢信任一个最高执行权力,那我觉得可以有两种方案:
- 我也觉得可能不会有监管员愿意来搅这趟浑水,不如去英维拉个前任仲裁员来--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3日 (三) 21:12 (UTC)
- 如果本地真要樹立什麼最高權威,那就應該是神聖而唯一的,豈能容外人隨意插手?這所謂「仲裁委員會」的任何一般裁決都不應該由非本地社群活躍成員干涉。——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3日 (三) 15:34 (UTC)
- 设置所谓“监管员顾问”只是为了解决常设仲裁委员的那些疑虑的一个噱头,就如上方有人说「
- 那請問監管員現在有甚麽義務要向我們社群負責?他們道義上又應該有甚麽義務要向我們社群負責?這兩個問題如果不先弄清楚的話,那設置監管員顧問的意義會存疑。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3日 (三) 13:43 (UTC)
- 「反映給基金會」之外,個人認為也有通知社群發起相關討論的必要(如之前的蟲蟲飛濫用傀儡案)。若是監管員自己耽誤了,那衍伸出的問題和後果我希望監管員也能了解。--(☎)dt 2024年1月3日 (三) 10:25 (UTC)
- 説成“負責”可能有些難聽,我更傾向於説是一旦ArbCom的運行出現(社群自治上的)問題,監管員可以較快地把情況反映給基金會。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3日 (三) 10:21 (UTC)
- Ombuds commision 还是算了吧,他们一般管CU和OS和对于私人信息的处理。目前看来还没有讨论说ARBCOM是否应该也像英维一样能够在关于有涉及私人信息问题上进行处理(例如网站之外的群组上的内容等)--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3日 (三) 16:11 (UTC)
- 應該說非本地社群成員也不盡然熟悉社群實際情況吧?若非中文母語者,就更有困難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3日 (三) 10:15 (UTC)
- (1)仲裁委員會必须常設,不然短时间内很可能搞不出来。(2)仲裁委員會定期重选的情况下,反对设置任期限制,英文版也没有任期限制。--GZWDer(留言) 2024年1月3日 (三) 14:33 (UTC)
- 仲裁委员会有基金会职员的固定席位我就同意,否则这仲裁委员会有可能变成另外一个WMC,而且权利在你维那么大还不能推翻,实属恐怖。--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3日 (三) 14:48 (UTC)
- 基金會一般而言不參與及干涉社群自治。謝謝。--SCP-0000(留言) 2024年1月3日 (三) 14:59 (UTC)
- 另外我不認同置「非管理員」席位,因為理論上仲裁委員需要比管理員更高的信任程度,那既然都能申請仲裁委員,為什麼不先申請管理員?此提案之相關人事門檻本質上甚至與前述置所謂「臨時管理員」(缺乏社群足夠信任者)之精神有所矛盾。我相信也不會有哪一位編者的愛好或專業是「仲裁」使用者爭議吧?就算真有,個人也不希望見到這種人上臺來凌駕多數權威。這是原則性問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3日 (三) 15:31 (UTC)
- 我的理解是并没有非管理员席位,而是说非管理员也有被选举权。我觉得放开还是比较好的,毕竟每次选举都是在一整批人中选。比如说如果现在我和Ericliu1912君同时参选,肯定有很多人会支持Ericliu1912君并反对我,起到一种反衬效果。但是,在政治方面来说,如果社群愿意并且希望能有他们信任的非管理员编辑当仲裁员,我觉得没必要设立一个管理员门槛。
- 此外,仲裁员和管理员的职位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前者主要在于如何处理用户之间的争议,而后者则可以更多在背后处理事务。--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3日 (三) 15:53 (UTC)
- 仲裁委员会有基金会职员的固定席位我就同意,否则这仲裁委员会有可能变成另外一个WMC,而且权利在你维那么大还不能推翻,实属恐怖。--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3日 (三) 14:48 (UTC)
- 我必須說社群不解決信任層面的問題這個仲裁委員會即便出爐了,人也選出來了,開始處理事情的時候,也還是會有人因為不信任所以反對阻攔,社群要有能力處理這個層面的問題。此外我對這個提案是覺得非常非常不樂觀的。--~~Sid~~ 2024年1月3日 (三) 17:07 (UTC)
- 大致同意。因此投了中立。 ——魔琴 [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4年1月3日 (三) 18:53 (UTC)
不贊成提案。目前其他維基社群無任何相似案例供參考,且中文維基百科沒有設立委員會之顯著必要。在下認為設置仲裁委員會之提議,實為冒險之舉,於解決爭端恐無實質效益,敬請貴提案人三思。--Jiaweipan(留言) 2024年1月8日 (一) 15:00 (UTC)
- 什么叫做无相似案例?中维就喜欢搞特殊吗?其实咱也觉得中文维基百科的持续运行,其他维基社群没有任何相似案例供参考,且中文维基百科没有继续运作下去的必要,在下认为诸位在这里持续编辑,实为冒险之举,于帮助他人获取知识恐无实际效益,敬请现在还在中文维基编辑的编者三思。--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8日 (一) 16:06 (UTC)
(-)反对常設仲裁委員會。僅[( ✓ )同意重大且非仲裁不能解決之問題,按照社群共識且行政員同意的情況下按需組建一次性仲裁委員會,這樣會比較好--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1月29日 (一) 08:03 (UTC)
- 「這樣會比較好」完全是空泛之極的意見。請問反對的理據是什麼?如何回應按需組建極度嚴重的問題(尤其連組成都出現問題的情況)?--路西法人 2024年1月29日 (一) 08:20 (UTC)
- 就算要搞常設仲裁委員會,需要解決信任層面的問題,仲裁委員需要比管理員更高的信任程度,要防小圈子文化,就必須定期重選,還有等等問題,如果沒有解決的話,不久很多人又會反對阻攔--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1月29日 (一) 09:25 (UTC)
- 所以以上問題按需設置制解決了什麼?沒了只是「可能出現」的小圈子,卻來了一個「必然出現」在爭議期間試圖爭奪話語權的巨大問題。完全無法理解支持按需設置的用戶是如何將非必然的風險跟必然的問題拿來比較,還覺得必然的問題會比較安全的。--路西法人 2024年1月29日 (一) 09:52 (UTC)
- 就算要搞常設仲裁委員會,需要解決信任層面的問題,仲裁委員需要比管理員更高的信任程度,要防小圈子文化,就必須定期重選,還有等等問題,如果沒有解決的話,不久很多人又會反對阻攔--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1月29日 (一) 09:25 (UTC)
試行(?)
經與U:0xDeadbeef討論後認為可以先考慮試行以解決不信任問題(同時也能讓更多人參與討論)。需要注意的是試行的系統可能會很大程度的和最終通過的ARBCOM規則不同。 (借一下湯瑪斯君的排板 :D)
- 方案摘要
- 組成:由八人組成。
- 工作:「仲裁是最終的執行(enforcement)手段」。
- 仲裁委員會負責在社群爭議解決無果後,作為最終決定人執行方針指引及流程的標準。社群出現執行以任何途徑都無法始終無法解決時,經請求才開啟討論。既有社群流程已經能處理的用戶問題不需提交仲裁。
- 仲裁委員會負責的是執行方針指引及流程的標準。方針指引及流程的訂立、廢除和修訂都是應該經社群共識討論,仲裁委員會不應負責此等事務。
- 仲裁決定可經委員會複審推翻。
- 仲裁員選舉:經安全投票遴選成員(一個顧問席位、一個召集人席位、六個仲裁員席位)。
- 選舉可由任何監管員/監督員監督,確保無拉票、做票疑慮。
- 避嫌及解任:如仲裁員本身牽涉爭議之內,必須向監管員及召集人申報,並迴避該次討論;若對某一或多名委員有充分疑慮,經社群聯署後由召集人主持罷黜特定委員的投票。
試行特別規則:
- 仲裁只有在涉事雙方和經社群討論同意後方可啟動。
- 本屆仲裁委員會任期為三(六)個月。由於時間限制,前一屆仲裁委員會不得連任後3(6)個月的任期。半(一)年後應重新討論以確認仲裁委員會的可行性和對當前規則進行調整。
- 召集人和顧問皆不具有仲裁權。
- 委員會運作出現問題可由監管員、召集人或任一在任仲裁員回報社群。
- 仲裁員選舉投票使用CPO-STV。
- 仲裁委員會在接受一案件後須持續與社群溝通以達到社群可有效監督仲裁委員會的作業。
- 仲裁委員會不應涉及條目內容,只就當事人行為作出判定是否違反社群價值(包括但不限於方針和指引)。(per Shizhao 於2024年1月4日 (四) 22:00 (UTC)作出的修訂)
- 仲裁結束後委員會應當發布一份公開的仲裁報告(個人建議於commons上傳或開一個專門的子頁面以供站內閱覽),報告中須包含無須NDA即可存取之全部於仲裁過程中納入考量的證據、委員會整體的思路、意見(若有需要,個別委員亦可以自己寫一篇)和決定。(部分 per 1233 於2024年1月5日 (五) 22:09 (UTC)作出的修訂)
- 算是都參考了所有提案人的意見,亦修改了監管員「監督」的問題。通知一下參與討論的諸位@LuciferianThomas、Sanmosa、Ericliu1912、GZWDer、桐生ここ:@94rain、ASid、魔琴、Shizhao:--(☎)dt 2024年1月3日 (三) 20:50 (UTC)
- 啊還有@SCP-2000:--(☎)dt 2024年1月3日 (三) 21:00 (UTC)
- 不过三个月可能不一定做的了什么?英维23年一年首次受理了6个案子(拒绝受理了24个),澄清和修正请求20多个。我怀疑我们真正需要到仲裁阶段的案子会很少。--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3日 (三) 22:19 (UTC)
- 剛發現有個大問題:仲裁的細節(如如何仲裁)似乎沒有被特別討論到。樓上的討論好像都聚焦在遴選委員會成員的過程。若能將仲裁過程寫出能提高透明度,社群或許也比較能夠接受。--(☎)dt 2024年1月3日 (三) 20:50 (UTC)
- 很多页面和模板可以翻译过来供参考,我猜测比较重要的有流程里的仲裁程序 (虽然很多未必适用)、案件页面的模板 --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3日 (三) 22:27 (UTC)
- 同94rain,我認為試行期應至少半年。(但不得不説CPO-STV是個好主意,我連帶修改了自己的兩個提案了。)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3日 (三) 23:48 (UTC)
- ATannedBurger的提案是指试行半年、两个3个月任期,您是指试行一年、两个6个月任期?--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1:11 (UTC)
- 我本來看到“本屆仲裁委員會任期為三個月”後以為試行期只有3個月,但我也確實認為3個月的任期過短,這樣改選過分頻密了。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4日 (四) 01:33 (UTC)
- 试行的话,如果按照"前一届仲裁委员会不得连任后3个月的任期"的方案,感觉最好就一次直接选出两届试行的人吧--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1:44 (UTC)
- 我本來看到“本屆仲裁委員會任期為三個月”後以為試行期只有3個月,但我也確實認為3個月的任期過短,這樣改選過分頻密了。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4日 (四) 01:33 (UTC)
- ATannedBurger的提案是指试行半年、两个3个月任期,您是指试行一年、两个6个月任期?--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1:11 (UTC)
- 由於上方與0xDeadbeef君討論到的是總試行時長為半年,個人希望能有不同的仲裁員來做做看就半年除2了。若各位認為改為半年乘兩屆來試行個人亦不反對。--(☎)dt 2024年1月4日 (四) 03:24 (UTC)
- 試行可以久一點,至少一年左右。——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4日 (四) 05:29 (UTC)
- @Ericliu1912: 欢迎在下方提出意见。--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5:30 (UTC)
提问:话说安全投票能支持CPO-STV吗?--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9:34 (UTC)看了下应该是支持的。--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1:04 (UTC)- 1.方案中建议还是要澄清仲裁不涉及条目内容。
- 2.为何要有监管员?監管員拒绝自薦或提名怎么办?
- 3.召集人不仲裁的话,是否仲裁员人数设为奇数更好一点?--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4日 (四) 12:30 (UTC)
- 另外,我认为仲裁员应该授予一些特别的权限(例如abusefilter-view-private,abusefilter-log-private,oathauth-enable,unwatchedpages,urlshortener-create-url,browsearchive,deletedtext,transcode-status,titleblacklistlog,deletedhistory,abusefilter-log-detail,ipinfo-view-full),以保证其独立性。或者也可建立一个没有任何特殊权限的仲裁员组,比较方便辨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4日 (四) 12:58 (UTC)
- 有道理,其实@Shizhao君可以在下面开一个新讨论串让大家讨论一下有关“仲裁员的权限”形成共识。--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9:29 (UTC)
- 已新增
- 無須常設,但在ARBCOM剛起草時可能會有不熟悉的地方。監管員可適時提供相關建議讓ARBCOM運作得更好。
- 這點是參考了@Sanmosa:的雙數方案。個人猜是擔心仲裁委員會變成另類的黑箱投票。
- --(☎)dt 2024年1月4日 (四) 22:05 (UTC)
- 另見下方討論有關「顧問」方面的意見調查。--(☎)dt 2024年1月4日 (四) 22:07 (UTC)
- 這樣是否涉及管理權限問題?不應當讓所謂「仲裁委員」申請變相成為既有管理人員申請管道外另一種「選拔」,故基本反對授予任何相關特殊權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6日 (六) 09:44 (UTC)
- 另外,我认为仲裁员应该授予一些特别的权限(例如abusefilter-view-private,abusefilter-log-private,oathauth-enable,unwatchedpages,urlshortener-create-url,browsearchive,deletedtext,transcode-status,titleblacklistlog,deletedhistory,abusefilter-log-detail,ipinfo-view-full),以保证其独立性。或者也可建立一个没有任何特殊权限的仲裁员组,比较方便辨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4日 (四) 12:58 (UTC)
- 另外不同意任何外部勢力直接介入本地裁決,至多予以監督,只有在面臨非常極端情況時才能干涉。具體條款待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5日 (五) 05:29 (UTC)
- 建議公開所有仲裁結果。如果證據可供公開則應儘量公開。--1233 (T / C) 2024年1月5日 (五) 08:57 (UTC)
- @1233:已新增。稍微弄正式一點或許也好。--(☎)dt 2024年1月5日 (五) 22:09 (UTC)
方案集合
上面不同编者提供了一些想法,在此我想把自己的想法和上方讨论内容总结一下,与此同时开辟一下专门的讨论串,让讨论更集中,欢迎添加更多subsection。注意:这仍然不是投票,请在评论自己倾向的选择时附上理由。可以描述首选,次选等。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5:17 (UTC)
监管员
问题:无法判断是否有人愿意当仲裁委员会顾问,不一定有监管员来干,与此同时监管员能否有效沟通存在问题。
可选方案:
- A. 不设顾问,仲裁委员会为自己负责
- B. 设立顾问,但门槛降低,可以是在其他维基媒体项目拥有一定高级权限的用户
- C. 保留原方案,由监管员担任仲裁委员会顾问
- D. 其他方案
欢迎讨论。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5:17 (UTC)
- B亦可,應該是說監管員作為顧問(起碼我的理解是)應是協助剛起草的ARBCOM來提供一些意見。我相信監管員的全域工作經驗能幫助ARBCOM運行的更加順暢。這裡涉及到的是監管員在ARBCOM的角色為何。這點我想也是見仁見智。--(☎)dt 2024年1月4日 (四) 05:21 (UTC)
- B首选,A为第二选择 同ATannedBurger,联系监管员或许能起到一些协助的作用,但是能够有效沟通的人员比较少,而对中维有一定了解的人员则更少。我个人是比较信任社群能选出来的人,所以A我也能接受。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5:25 (UTC)
- B 可以试着找其他计划的前任仲裁员(现任仲裁员估计已经够忙了)。监管员和仲裁员职能完全不同,不一定有处理争议解决的经验,顾问的话如果没有相关仲裁的经验感觉起不到什么作用,感觉只能起到一点监督的作用。--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5:38 (UTC)
- B 可以,但必須限制是有仲裁機制的站點。--路西法人 2024年1月4日 (四) 08:17 (UTC)
- 對此持開放態度,但我的想法是不一定不能容許顧問一職懸空。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4日 (四) 08:49 (UTC)
- 我不理解顧問的作用是什麼?及有沒有任何實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4日 (四) 11:19 (UTC)
- 就是个提意见的,没有实权吧(--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9:27 (UTC)
- 即使选B,仍然面临没人愿意管其他社群事务的问题--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4日 (四) 12:32 (UTC)
- 我建议顾问作为可选项,如果有监管员或其他社群仲裁员愿意担任当然好,但是找不到人来当也无所谓,毕竟只是顾问--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4日 (四) 12:33 (UTC)
- 試行的話有顧問還是會比較好一些,畢盡還在摸索階段。正式運行應當考慮將顧問作為可選項。--(☎)dt 2024年1月5日 (五) 22:12 (UTC)
- 初期應是需要設顧問,最少也需要培訓一下仲裁員,還有提供一下指導;甚至若基金會願意培訓,那是更好。未來可為可選項。--路西法人 2024年1月6日 (六) 23:56 (UTC)
- 我建议顾问作为可选项,如果有监管员或其他社群仲裁员愿意担任当然好,但是找不到人来当也无所谓,毕竟只是顾问--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4日 (四) 12:33 (UTC)
- B,而且应考虑效仿CU和OS权限制度,改成2人以防止因时区问题造成每天都有将近半天时间找不到人来稽核。--Liuxinyu970226(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6:30 (UTC)
- 刚才看了一下Template:仲裁案件请求,我认为应该允许召集人和顾问对“仲裁員對案件的意見”发表评论/附言/注记(不确定用什么词比较好)一类没有任何决定性的意见,仅供参考和说明--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7日 (日) 13:36 (UTC)
- 我認為可以,原因這些意見是可以給予社群當成參考用的。--~~Sid~~ 2024年1月9日 (二) 01:35 (UTC)
先做個統計以便編寫草案:當前共識普遍認為B為最佳方案。--(☎)dt 2024年1月29日 (一) 06:42 (UTC)
- 顧問應該是「得設」而非「應設」,屬於「有比沒有好但沒有也無大礙」的那種職務。——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29日 (一) 16:48 (UTC)
- 同意以上。目前的確是朝可選的方向進行編寫。當然,是否需要個人認為應由該屆仲裁員做出最終決定。--(☎)dt 2024年1月30日 (二) 04:09 (UTC)
- 另外,顧問應該是純粹提出建言,沒有強制力,同時也不背書仲裁委員會之決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29日 (一) 16:49 (UTC)
- 其实按照现在的社群管理架构和运作方式,顾问完全没有任何必要。没有顾问一样可以找监管员、WMF相关团队等进行咨询,那么这顾问就完全是多余的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30日 (二) 02:03 (UTC)
试运行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问题1:仲裁委员会如何运行?运行多长时间?
可选方案:
- A. 不(试)运行,中维不应有任何形式的仲裁委员会
- B. (试)运行,总时长六个月,仲裁任期为三个月
- C. (试)运行,总时长一年,仲裁任期为六个月
- D. (试)运行,总时长两年,仲裁任期为一年
- E. 其他方案
问题2:仲裁委员会运行形式
可选方案:
- 甲 试运行,若试运行后社群无异议则不需要讨论继续运行
- 乙 试运行,试运行后进行讨论决定是否继续
- 丙 直接开始运行
- 丁 其他方案
欢迎讨论。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5:17 (UTC)
CD、甲首选, C、乙为第二选择。仲裁任期太短不一定能很好体现仲裁委员会的作用,而任期太长容易有信任问题。个人倾向于如果试运行成功则不需要讨论可以继续运行,而只需要讨论关于任期即可,但如果认为试行结束后需要讨论,乙不妨也是一个好的方案。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5:23 (UTC)- 由C改为D,根据往期其他语言维基百科仲裁委的数据,试运行时间较长才能更好地体现利弊。 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10日 (三) 00:03 (UTC)
- 問題一其實B跟C都可以,D的話倒不如試行就免了。問題二方案乙較佳,有些具體的細節(按需組建vs任期制、監管員究竟需不需要在ARBCOM中扮演「監督」角色(若不監督,那誰來監督ARBCOM?)、仲裁委員會的詳細職責,比如是否處理高風險主題)都尚未有共識。--(☎)dt 2024年1月4日 (四) 05:30 (UTC)
- 這裡備註一下,及時雨君提到「仲裁委員會...決定哪些是高風險主題」被Sanmosa君認為「可能會落入『條目內容』的範疇」,但湯瑪斯君認為「仲裁委員會仍然應該有權...將主題訂為高風險主題」,明顯有分歧。--(☎)dt 2024年1月4日 (四) 05:30 (UTC)
- 同意,关于en:WP:ARBSCOPE依然需要讨论。--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5:34 (UTC)
- 同意,且支持Sanmosa意见。--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5日 (五) 08:36 (UTC)
- 這裡備註一下,及時雨君提到「仲裁委員會...決定哪些是高風險主題」被Sanmosa君認為「可能會落入『條目內容』的範疇」,但湯瑪斯君認為「仲裁委員會仍然應該有權...將主題訂為高風險主題」,明顯有分歧。--(☎)dt 2024年1月4日 (四) 05:30 (UTC)
CD、甲首選,DC、乙次選。(注意是分開選的,是「D、甲」不是「D甲」)。同Deadbeef,仲裁任期短無法展現作用;若整體為試行性質(而非直接運行數個任期後複檢),則不宜直接走兩年(有點太長)。--路西法人 2024年1月4日 (四) 08:21 (UTC)- 同上,數據使然。--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0日 (三) 00:10 (UTC)
- A首选,C 乙作为第二选项,试运行后应该进行讨论再决定是否继续。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4日 (四) 08:40 (UTC)
- 请给出“中文维基百科不应有任何形式的仲裁委员会”的理由。--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9:49 (UTC)
- 傾向於C甲(但除了按需組建vs任期制外的細節應該在試運行開始前就已經定下)。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4日 (四) 08:47 (UTC)
- C甲或D甲都可。另,按照上面讨论中给出的enwiki 2023年数据,一年所有受理和拒绝及其他操作的案子加起来也就50个,按照中英各种统计数据的对比,基本差一个量级的样子,所以理论上中文wiki一年所有能被仲裁操作的案子大约也就是个位数(5个),如果只算受理的话,可能一年都没有一个。所以试行至少也得一年才能得到一些结果,2年的话,对试行结果更有保证一些--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4日 (四) 12:42 (UTC)
- 試行至少兩屆任期,一屆任期一年足矣。試行結束以後,需要社群絕對多數共識贊成,賦予足夠信任基礎,才能正式實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5日 (五) 05:29 (UTC)
- C甲或C乙都行,我只想维持仅存的程序正义。--Liuxinyu970226(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6:31 (UTC)
C乙D乙,肯定会有异议,或者会有改进方案需要讨论--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6:46 (UTC)- D甲或丙;新制上路總是會需要一點時間摸索磨合。真的有問題再提出修改或廢除即可。--C9mVio9JRy(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7:52 (UTC)
- C乙,支持試行一年,試行完看看有沒有問題,大家願不願意保留這項新制度。--,這是β衰變和正電子發射,請無視其他能量釋放。 2024年1月5日 (五) 09:51 (UTC)
- 支持C甲。--Borschts™ 歡迎外帶一碗羅宋湯 2024年1月5日 (五) 12:07 (UTC)
- 如果结果是乙的话,至少要在下次选举开启前两到三个月开启是否存续的讨论。个人倾向于D,时间再短怕是什么都看不出来 ——魔琴 [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4年1月5日 (五) 18:55 (UTC)
- D甲,一年半载可能不会有真正需要仲裁的事件,因此认为应该将试运行时期拉长以充分观察。——Aggie Dewadipper 2024年1月9日 (二) 18:26 (UTC)
- C乙,但如果没有产生足够多(比如2个以上)仲裁案的情况下则顺延至D?-- 库德里尔 ( 讨论 ) 2024年1月17日 (三) 16:2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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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人数
问题:一届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多少仲裁员?请同时讨论试运行和实际运行。
方案:
- A. 上限12人
- B. 上限6人
- C. 其他
欢迎讨论。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5:17 (UTC)
- 試運行個人認為人數不需要太多,主要是讓社群熟悉ARBCOM大概的運作流程而已。正式運行後可考慮增加人數。--(☎)dt 2024年1月4日 (四) 05:31 (UTC)
- C 同原議案,八人。--路西法人 2024年1月4日 (四) 08:21 (UTC)
- 補充:若按其他意見召集人不任仲裁員,則此意見應作九人(原方案將召集人分列,所以才是八人)。--路西法人 2024年1月27日 (六) 06:28 (UTC)
- 至少人數應該要是奇數?——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4日 (四) 11:27 (UTC)
- 因为可能会有仲裁员回避、弃权、不活跃,可以不用非得奇数。--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11:32 (UTC)
- 那遇到平票情況怎麼辦?——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5日 (五) 05:29 (UTC)
- 可以参考en:Wikipedia:Arbitration/Guide_to_arbitration#Decisions 仲裁员间无争议时,简单多数投票即可作出决定,有争议的话,仲裁员间可能会提出替代方案,并可能进行有条件投票。例如,如果同时提出一个月和六个月的禁制作为补救措施,仲裁员可以对其中一个投票“第一选择”,对另一个投票“第二选择”,表明他们倾向于其中一个或另一个。--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5:35 (UTC)
- 有个问题,让社群对事件进行投票,叫“诉诸投票”,不符合方针指引精神。让特定极少数人投票决定重大争议,叫“仲裁”,甚至可以一票定胜负,这符合方针指引精神。--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5日 (五) 07:56 (UTC)
- 所以应该开放社群禁制,让社群存在明显共识的情况下可以给用户禁制。--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9:26 (UTC)
- 那遇到平票情況怎麼辦?——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5日 (五) 05:29 (UTC)
- 因为可能会有仲裁员回避、弃权、不活跃,可以不用非得奇数。--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11:32 (UTC)
- C,参照Eric Liu的意见我倾向11人。--Liuxinyu970226(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6:33 (UTC)
- C,同最初提案。——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5日 (五) 07:04 (UTC)
- C,9人,比照美國大法官,工作量應該不會太大,但可能會有人不參與。另外說一句以仲裁這種工作而言,應該要能達成共識才有說服力,平票不該發生,甚至6:4或7:3的情況都不理想,靠著奇數的一票定勝負是最終手段。--C9mVio9JRy(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7:50 (UTC)
- 問題是在實際操作時不太可能知道仲裁員到底是有認真討論並盡量得出共識還是一批准審理後就投票結案。--(☎)dt 2024年1月5日 (五) 15:00 (UTC)
- C,試運行可先以9人為上限,確認保留制度後看要不要改為11人或13人為上限。--,這是β衰變和正電子發射,請無視其他能量釋放。 2024年1月5日 (五) 09:52 (UTC)
- 结合后续#职权范畴的部分,考虑到有意见赞成仲裁的职权范畴采用A方案(覆盖所有与方针指引相关的争议);以及#如何开启仲裁过程有意见赞成采用A方案(一经提起申请,ArbCom应就是否受理作出决定),申请量未必小,需要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的量也会达到对应规模。是否有考虑分成2-3组平行处理决定受理的工作,并从这个角度考虑人数设置,比如2个三人组共6人、3个三人组共9人、2个五人组共10人,甚或是6个一人组、9个一人组等等。--KirkLU (A) 2024年1月5日 (五) 16:11 (UTC)
- 有个问题,有没有最低仲裁员人数限制啊?选不出来/没人参选这么多人怎么办?--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6日 (六) 11:37 (UTC)
- 若到時候不能選拔足夠人數,即不應強行運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6日 (六) 14:15 (UTC)
- 这里还引出另一个问题。由于仲裁员由若干人组成,因此其中一人或数人繁忙尚有冗余。但后续“成员要求”E方案提到了设置1位行政员召集人,当召集人悬缺或在任但繁忙等,保底措施相对较缺乏。此外,后续有编辑提出,仲裁委员会的目标是逐渐应同社群常态化全面接管禁制权,如按此提案势必工作量、时效性要求进一步增加,保底措施更显必要。前述各种要求结合,容易导致人数安排上形成一对矛盾,太多容易引起悬缺、太少则难以负担工作量。--KirkLU (A) 2024年1月9日 (二) 05:19 (UTC)
- (★)奇思妙想,担忧因仲裁员忙碌而无法召集足够人手的话我有一奇思妙想。在仲裁员选举后将得票率最高的几位落选者设为候补,如在召集时仲裁员许久不回复可召集活跃的候补以防止悬缺。——Aggie Dewadipper 2024年1月15日 (一) 17:28 (UTC)
- 這只有一種情況才能適用,那就是本來已經過了當選門檻,但因為人數足額而被排擠,那還有「候補」的可能。若是本來就未達到當選門檻,那就顯然是社群尚未足夠信任,不應該予以「敗部復活」,否則將大大侵蝕其正當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9日 (五) 08:41 (UTC)
- 那还需要讨论当选门槛,感觉是个很棘手的问题。。。英维是60%以上两年任期,50%以上一年(2023年结果)--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8:54 (UTC)
- 這只有一種情況才能適用,那就是本來已經過了當選門檻,但因為人數足額而被排擠,那還有「候補」的可能。若是本來就未達到當選門檻,那就顯然是社群尚未足夠信任,不應該予以「敗部復活」,否則將大大侵蝕其正當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9日 (五) 08:41 (UTC)
- (★)奇思妙想,担忧因仲裁员忙碌而无法召集足够人手的话我有一奇思妙想。在仲裁员选举后将得票率最高的几位落选者设为候补,如在召集时仲裁员许久不回复可召集活跃的候补以防止悬缺。——Aggie Dewadipper 2024年1月15日 (一) 17:28 (UTC)
- 補充:至於是否直接重行選舉(國際法院法官的選法,幾次都未能選夠則應當如韓文維基百科一般凍結),還是持續補選、直到補足懸缺席次(美國最高法院法官的選法?)等,端看社群期待。——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9日 (五) 08:44 (UTC)
- 这里还引出另一个问题。由于仲裁员由若干人组成,因此其中一人或数人繁忙尚有冗余。但后续“成员要求”E方案提到了设置1位行政员召集人,当召集人悬缺或在任但繁忙等,保底措施相对较缺乏。此外,后续有编辑提出,仲裁委员会的目标是逐渐应同社群常态化全面接管禁制权,如按此提案势必工作量、时效性要求进一步增加,保底措施更显必要。前述各种要求结合,容易导致人数安排上形成一对矛盾,太多容易引起悬缺、太少则难以负担工作量。--KirkLU (A) 2024年1月9日 (二) 05:19 (UTC)
- 若到時候不能選拔足夠人數,即不應強行運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6日 (六) 14:15 (UTC)
- 有个问题,有没有最低仲裁员人数限制啊?选不出来/没人参选这么多人怎么办?--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6日 (六) 11:37 (UTC)
前置
用戶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擔任仲裁員:
- 符合兩類以下之一:
- 在過去三個月平均每日最少一筆編輯;
- 過去一年在中文維基百科無封鎖、禁制或除權紀錄。
- 自主請求或獲認定為全案誤判的情況除外;
- 因他人提報而自行請求者不適用以上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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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选仲裁委员会成员应有什么要求?
- A. 已注册用户
- B. 自动确认用户
- C. 延伸确认用户
- D. 在主命名空间编辑次数不少于500(英维要求)
- E. 根据User:LuciferianThomas/仲裁委員會方案#仲裁員席位中的要求
- F. 具有人事任免投票资格
- G. 其他
欢迎讨论。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5:17 (UTC)
- E,目前認為沒有必要去改要求,詳細的基本要求之前的集中討論就已經有談過了。--(☎)dt 2024年1月4日 (四) 05:33 (UTC)
- 我没看见之前的讨论,好像没有这样细分的讨论过,不过为此形成共识也好。--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5:37 (UTC)
- E的乙類有可能無法達成過去90天編輯90次的要求(除非明確指明是指所有維基媒體轄下專案的加總)。--1233 (T / C) 2024年1月5日 (五) 08:59 (UTC)
- 這點...還請@LuciferianThomas:澄清。--(☎)dt 2024年1月5日 (五) 21:22 (UTC)
- E,中维对编辑次数要求相比英维貌似普遍上升,路西法人所提出的两种不同条件也对于仲裁员的质量有了一定的保证。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5:42 (UTC)
- E,我自己提的(--路西法人 2024年1月4日 (四) 08:22 (UTC)
- G,仲裁员至少应该达到管理员的要求,編輯次數3000次、注册满一年。其次E。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4日 (四) 08:36 (UTC)
- 为什么呢?--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9:38 (UTC)
- 你维对管理员解决争议都不信任,却会信任上任条件远低于管理员的仲裁员吗?--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5日 (五) 06:55 (UTC)
- 信任不信任又不是最低要求决定的,设定过高门槛只是走不必要的形式主义,信任的投,不信任的不投便是。--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0:51 (UTC)
- 你维对管理员解决争议都不信任,却会信任上任条件远低于管理员的仲裁员吗?--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5日 (五) 06:55 (UTC)
- 为什么呢?--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9:38 (UTC)
- C+D,或者E都可以--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4日 (四) 12:44 (UTC)
- @Shizhao,请在表达意见时解释你的选择,如有与其他用户相似的理由那么可以写“同xxx”。--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18:34 (UTC)
- E,这个方案即划定了基本的下限,也考虑到了引入其他站点资深管理人员的可行做法。——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5日 (五) 06:11 (UTC)
- 在E的基础上可否沾一点点的G?希望规定“乙类仲裁员”必须签署非公开信息保密协议(因为我无法接受小学生符合乙类条件)。--Liuxinyu970226(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6:38 (UTC)
- 同上,支持要求签署非公开信息保密协议。--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5日 (五) 08:31 (UTC)
- 不过也要考虑签协议是否必要,据我所知目前没人提出仲裁委员会还能接手非公开类型案件,并且在之前的讨论中也有关于是否会对于特定人群(比如大陆人)不公平--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9:25 (UTC)
- @0xDeadbeef要不追加一个“丙类仲裁员”,符合甲类或乙类条件之一但不需要签署协议,并同时要求甲类仲裁员也必须签署协议,不允许丙类干涉CU和OS等非公开信息领域?--Liuxinyu970226(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02:40 (UTC)
- 不过也要考虑签协议是否必要,据我所知目前没人提出仲裁委员会还能接手非公开类型案件,并且在之前的讨论中也有关于是否会对于特定人群(比如大陆人)不公平--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9:25 (UTC)
- 同上,支持要求签署非公开信息保密协议。--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5日 (五) 08:31 (UTC)
- G,建議擁有選管理員資格的人才有資格擔任仲裁員職位。--,這是β衰變和正電子發射,請無視其他能量釋放。 2024年1月5日 (五) 09:53 (UTC)
- 为什么呢?同上方吗?--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9:22 (UTC)
- 如同桐生ここ所言,信任一個仲裁員恐怕不是一個人說得算的,編輯數太低或待在本站時間太短可能會有缺乏經驗的問題存在,造成經歷上的不足。因此個人覺得使用管理員評選條件比較穩當。祝編安!--,這是β衰變和正電子發射,請無視其他能量釋放。 2024年1月11日 (四) 11:19 (UTC)
- 为什么呢?同上方吗?--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9:22 (UTC)
- 若社群不認同「仲裁委員」全部由管理人員選拔,也希望管理人員席位至少能占二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二)以上,這樣能夠不靠外部力量而自行確保一定權威。考慮到本站環境,若此組織伊始便全都是由非管理人員組成並不實際。(為了避免各種麻煩還是先聲明一下我沒要選,以上只是個人建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6日 (六) 09:50 (UTC)
- 這點個人部分同下面投票區討論的發言:「我不認為采全票制情況下還需要百分比的硬門檻,用一個無意義的數字來判別是否得到信任本身就是笑話,我們得票8成的管理員們有獲得信任嗎?」,不認為有設定保障名額的必要。若社群更認同管理員人選而非非管理人員的人選(理論上也沒理由不該如此),那自然會在投票結果中反映出來。
- 另外個人建議不論當選之仲裁員是否有管理權限,若在得出結論後有涉及到實際上行動的部分(如需使用封鎖等管理操作)應當只由召集人執行。--(☎)dt 2024年1月6日 (六) 19:36 (UTC)
- RFC期間方案設管理員席位純粹為了保障委員會能獲得所需的證據。在社群無法信任當前管理人員的情況下,從一群不獲信任的人中選出一個委員會只會令情況更糟糕。況且綜合「當前管理人員普遍怕惹事不願參與爭議處理」、「當前管理人員活躍人數本身不足」,外加留言者下方所指「選不夠人不應該運作」,這個建議的設計變相就是讓委員會流產的機會大增,並沒有看到此建議對「仲裁委員會確保一定權威」有任何幫助,反而只有幫倒忙的份。--路西法人 2024年1月7日 (日) 00:28 (UTC)
- 若管理人員相對不受信任,而非管理人員相對更受信任,那為什麼會有此前管理人員申請屢屢失敗的問題?這不就正說明社群對於當前(部分)潛在管理人員人選尚缺乏足夠信任,那末如此情況下非要組成一個「仲裁委員會」將會如何?「選不夠人不應該運作」又有什麼問題了,解決最大的爭議,需要最大的權威,我可不理解強行選出一個基礎不足的「委員會」對於解決社群爭端有什麼幫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7日 (日) 03:57 (UTC)
- 「當前管理人員不受信任」和「潛在管理人員人選缺乏足夠信任」無類比性,兩者建基於完全不同的標準。前者是上任後的各種操作引致不受信任,是100分滿分50分及格的評分系統中的不合格(當然不代表管理員操作存在問題需要解任,只是不被信任、社群有所不滿),後者是100分滿分80分及格的不合格,潛在管理人員人選缺乏足夠信任不代表其獲信任度低於現任管理人員,所以由現任管理人員(可能平均分是49分)來選會比這些潛在管理人員來選(可能平均分是70分)會更具有權威的說法是不當比較,兩者信任的基準本來就並不相同。--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1日 (四) 16:06 (UTC)
- @LuciferianThomas关键是阁下如何防范某些小学生意外符合这些条件混进去,我是绝对中的绝对无法忍受小学生参与仲裁。--Liuxinyu970226(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5:41 (UTC)
- 「當前管理人員不受信任」和「潛在管理人員人選缺乏足夠信任」無類比性,兩者建基於完全不同的標準。前者是上任後的各種操作引致不受信任,是100分滿分50分及格的評分系統中的不合格(當然不代表管理員操作存在問題需要解任,只是不被信任、社群有所不滿),後者是100分滿分80分及格的不合格,潛在管理人員人選缺乏足夠信任不代表其獲信任度低於現任管理人員,所以由現任管理人員(可能平均分是49分)來選會比這些潛在管理人員來選(可能平均分是70分)會更具有權威的說法是不當比較,兩者信任的基準本來就並不相同。--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1日 (四) 16:06 (UTC)
- 若管理人員相對不受信任,而非管理人員相對更受信任,那為什麼會有此前管理人員申請屢屢失敗的問題?這不就正說明社群對於當前(部分)潛在管理人員人選尚缺乏足夠信任,那末如此情況下非要組成一個「仲裁委員會」將會如何?「選不夠人不應該運作」又有什麼問題了,解決最大的爭議,需要最大的權威,我可不理解強行選出一個基礎不足的「委員會」對於解決社群爭端有什麼幫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7日 (日) 03:5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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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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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如何选出仲裁委员会成员?
- A. 不使用安全投票
- B. 使用安全投票,采用可转移单票制
- C. 使用安全投票,采用CPO-STV
- D. 使用安全投票,参选人分开计票,对每人分别投「支持」「中立」「反对」三票中一种,最终根据(支持票数)/(支持票数 + 反对票数)百分比排序,百分比最高获选(英维做法)
- E. 其他
欢迎讨论。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5:17 (UTC)
- (+)支持C,不過我想先看看試行中的CPO-STV可不可行。畢盡點票作業確實…有些長。B跟D較容易被策略性投票影響。--(☎)dt 2024年1月4日 (四) 05:37 (UTC)
- 我不太清楚我對CPO-STV的解讀有沒有錯,但還是供各位參考一下。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4日 (四) 15:23 (UTC)
- @ATannedBurger再说阁下打算用哪个quota呢?--Liuxinyu970226(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02:43 (UTC)
- 個人覺得3種(黑爾數額、特羅普數額、哈根巴赫-比斯卓夫數額)都可以考慮。黑爾數額的好處是省事,對較為小眾的候選人亦比較友善。特羅普數額計算上稍微麻煩了點(相比黑爾數額),不過較服從少數服從多數的想法(當然亦不完全)。哈根巴赫-比斯卓夫數額則是完全符合少數服從多數的模式,不過很容易能選出超過席次上限的候選人(一般而言,超過席次上限的話都要跑第二輪選舉,當然若本地想比較省事的話可以做只看第一偏好的支持度排名,當然後者對靠著第二偏好或第三偏好票數擠進決選的會不太友善)。
- 題外話,本地關於三種不同計算方式的數額都寫「只要有關候選人或候選名單每取得「數額」一倍的票數,便能獲分配一個議席」,好像怪怪的。--(☎)dt 2024年1月6日 (六) 20:13 (UTC)
- 唯一選擇D。選項B和C都過於複雜(選三個人還好,選六、八、十二個人過於複雜,難以覈算,不利社群監察)。--路西法人 2024年1月4日 (四) 08:23 (UTC)
- 這裏我會傾向於C,因為我看到有其他討論提到過只有以CPO-STV選制產生的仲裁委員會才能牽涉到某些相關事務。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4日 (四) 08:40 (UTC)
- @Sanmosa:
某些相关事务
是什么?--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10日 (三) 06:21 (UTC)
- @Sanmosa:
- 希望能有更淺明的解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4日 (四) 11:28 (UTC)
- @Ericliu1912:如果你是想要CPO-STV的解釋的話,我這裏有一個參考版本,但我不保證我的解讀絕對正確。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4日 (四) 15:25 (UTC)
- 基本上投票方式越簡單越好,我覺得英文維基百科那樣(選項D)就夠了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5日 (五) 05:29 (UTC)
- @Ericliu1912:如果你是想要CPO-STV的解釋的話,我這裏有一個參考版本,但我不保證我的解讀絕對正確。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4日 (四) 15:25 (UTC)
- 倾向于D,用B和C涉及你要用什么quota太复杂。--Liuxinyu970226(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6:40 (UTC)
- D,其他方案都过于复杂,而且我没有看到足够强力的理由来说明D选项不可靠,以至于必须采取其他复杂的投票方案。——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5日 (五) 06:50 (UTC)
- 反对票更适合个人职位选举,委员会遴选为何不用全票制。--。->>Vocal&Guitar->>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8:20 (UTC)
- 问题在于,全票制与D相比可能存在更多百分比不够而无法成功选出仲裁员的情况。--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1:18 (UTC)
- 我不认为采全票制情况下还需要百分比的硬门槛,用一个无意义的数字来判别是否得到信任本身就是笑话,我们得票8成的管理员们有获得信任吗?--。->>Vocal&Guitar->>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1:41 (UTC)
- 同上,若是採用了D,有可能會出現管理員選舉中的類似問題,如選「聖人」。
- 不過全票制有個缺點,即沒有嘗試解決拉票灌票等MEAT問題,這在CU裡理論上是看不出來的(假設是透過站外串連的話)。CPO-STV至少可以讓立場較為中間的候選人(簡單來說跟誰基本上都沒什麼私人恩怨的)仍有機會當選。--(☎)dt 2024年1月5日 (五) 14:56 (UTC)
- 讨论了半天,怎么感觉表达出来的意思不是担心参选人甚至仲裁员,而是在担心投选举票的人?所以意思就是你维的人不能正常投票吗?我还是觉得D真就可以,但是我在这里待的时间也不久。关于立场较为中间的候选人,取决于社群愿不愿意给“没有直接和我站队”而实际上当选自己也不认为有任何问题的人投支持票。--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9:14 (UTC)
- 我不认为采全票制情况下还需要百分比的硬门槛,用一个无意义的数字来判别是否得到信任本身就是笑话,我们得票8成的管理员们有获得信任吗?--。->>Vocal&Guitar->>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1:41 (UTC)
- 问题在于,全票制与D相比可能存在更多百分比不够而无法成功选出仲裁员的情况。--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1:18 (UTC)
- E,大致支持Ohtashinichiro意見理由,細節上建議使用限制連記制(可圈選名額為應選名額1/2取上高斯)的制度。--,這是β衰變和正電子發射,請無視其他能量釋放。 2024年1月5日 (五) 09:56 (UTC)
- D,因为其他选项没有办法(至少没有人考虑过或者解释过)确认被选举人是否有最低的支持率代表其受社群的信任。如其他方法可以则可以重新考虑,但其他选项目前看来是强迫选出一定人物,即使有一部分没有社群的普遍支持与信任。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1:21 (UTC)
- 理論上不論是STV還是CPO-STV都能讓投票人留空(即不填優先順序)來表示反對該候選人,但個人並不推薦投票時留空,不然就很有可能變成另類的「符合我立場的就支持,不符合我立場的就反對」(見我與湯瑪斯君樓上的討論)。這種引入二分法的方式很容易選出不中立公平的候選人。--(☎)dt 2024年1月10日 (三) 06:08 (UTC)
- 那这是不是STV及其变体的一种弊端?一方面如果所有候选人的优先级都是必填,那就是强迫选出人物,而另一方面则会导致中立候选人不会被选上。但是D的话人可以投中立啊,这样不就最后不计算于百分比里面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10日 (三) 07:34 (UTC)
- 不太理解您為何會認為「中立候選人不會被選上」,還是您的意思是照這的邏輯兩種投票方式都會有同樣的問題?個人認為允許「中立」選項反而更可能會出現立場極端的候選人。--(☎)dt 2024年1月12日 (五) 03:47 (UTC)
- 那这是不是STV及其变体的一种弊端?一方面如果所有候选人的优先级都是必填,那就是强迫选出人物,而另一方面则会导致中立候选人不会被选上。但是D的话人可以投中立啊,这样不就最后不计算于百分比里面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10日 (三) 07:34 (UTC)
- 理論上不論是STV還是CPO-STV都能讓投票人留空(即不填優先順序)來表示反對該候選人,但個人並不推薦投票時留空,不然就很有可能變成另類的「符合我立場的就支持,不符合我立場的就反對」(見我與湯瑪斯君樓上的討論)。這種引入二分法的方式很容易選出不中立公平的候選人。--(☎)dt 2024年1月10日 (三) 06:08 (UTC)
- D并要求所有当选成员需要25以上支持。--GZWDer(留言) 2024年1月7日 (日) 13:1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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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启仲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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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由争议中的一方在WP:仲裁/请求页面中提出仲裁请求,通知仲裁相关人员,其他编辑可在请求下评论,最终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此请求。
- B. 同A,但争议双方必须同意。
- C. 同A,但必须经过社群讨论同意仲裁。
- D. 同A,但争议双方必须同意,且必须经过社群讨论同意仲裁。 (ATannedBurger方案)
- E. 其他
欢迎讨论。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5:17 (UTC)
- (+)支持D,嚴格的標準較能提前預防明顯不符合ARBSCOPE的提案(當然自己的提案得支持嘛)。--(☎)dt 2024年1月4日 (四) 05:39 (UTC)
- 麻烦可以解释一下为何“双方必须同意仲裁”会与不符合ARBSCOPE有关?--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9:33 (UTC)
- 「雙方必須同意仲裁」與ARBSCOPE其實並不相關。出發點是為了避免以前就曾發生過的社群綁架/脅迫問題重演。
- 這裡需要澄清的是「雙方必須同意仲裁」這點的本意是給與雙方基本的尊重:仲裁只有在沒有任何一方脅迫另一方參與仲裁的情況下才能視為需要的仲裁。若真有一方能脅迫另一方必須參與仲裁,那想必較強勢的一方必然是有...莫名的自信認定自己的觀點一定會被接受。至於為甚麼會有這份自信不是這個討論的重點。
- 當然,若有一方濫用這份權利(如拒絕或迴避有關請求ARBCOM處理的提案)可視為遊戲規則。明顯想用拒絕仲裁的方式來拉布是不可取的。當然要證明是否為故意拖延時間和浪費社群精力應當頗為困難,不過這起碼比被多數人暴政打壓好多了。--(☎)dt 2024年1月4日 (四) 23:02 (UTC)
- 麻烦可以解释一下为何“双方必须同意仲裁”会与不符合ARBSCOPE有关?--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9:33 (UTC)
- A首选,C第二选择。有些仲裁请求是一些问题用户或管理员做出一些引发争议的事情而无法对于质疑给出令人满意的回应。ANM,VPO提报也不需要讨论双方同意,而仲裁作为在ANM、VPO之后的最终判决方案,不应要求双方同意。在英维也有一些时候仲裁请求的另一方迟迟没有回应的时候,那种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应当仍然可以作出决定。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5:48 (UTC)
- A 前提是事先已经充分尝试解决争议。--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5:49 (UTC)
- A,同及時雨,前提是事先已經充分嘗試解決爭議。絕對反對B C D,即代表任何人或方面可以在無合理理據,僅以「不信任」甚至「不會達到自己期望的目標」而阻撓仲裁。--路西法人 2024年1月4日 (四) 08:25 (UTC)
- 支持D,其次B、C,反对A。理由同ATannedBurger。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4日 (四) 08:30 (UTC)
- 反对A是什么理由?--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9:34 (UTC)
- 我自己是擔心可能很多明顯不符合ARBSCOPE的提案被提出。少了社群的篩選反而會增加ARBCOM的工作量,即使只是把不符合ARBSCOPE的案件關閉存檔。
- 再說,ARBCOM是「最終的爭議解決方案」,如何評斷是否已「事先已經充分嘗試解決爭議」我想不應是提案人或ARBCOM說的算而已,遑論可能的利益衝突(ARBCOM為了省事直接回「沒有充分嘗試」,或提案人認為無法在布告板繼續討論下去就是已經「充分嘗試」)。--(☎)dt 2024年1月4日 (四) 22:15 (UTC)
- A的话,仲裁一方提出之后,期间其他编辑可在请求下评论(社群意见),接受案件肯定不可能只听一人言。虽然接受案件的时候可能不会管另一方,但在审理之前可以给至少7天时间等另一方回应。--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0:04 (UTC)
- A就是不加以限制的话,大事小事都找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自己同意就能对事事插手,仲裁委员将会成为事实上的高人一等的机构。--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5日 (五) 07:01 (UTC)
- 仲裁委员会设立的目标就是成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案,在解决争议的方面就是“高人一等的机构”。而仲裁员是社群选出的,所以社群对他们的信任就是能最终解决所有争议。——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5日 (五) 07:19 (UTC)
- 说实话还真没考虑过"仲裁委员会自己同意就能对事事插手"这种情况,一般都是能不管就不管(英维23年首次受理了6个案子,拒绝受理了24个)。要是我们选出来的仲裁员真的这样那感觉社群已经没有希望了,我感觉可能性还是比较低。--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7:24 (UTC)
- 有些时候拒绝受理的时候还是通过了motion,最终还是处理了吧?--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1:15 (UTC)
- 好像新案件一年就1-2个拒绝但通过motion吧--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2:59 (UTC)
- 那反過來說,若本地選出的真的「自己同意就能對事事插手」,我想這也並不理想。您提到的「能不管就不管」的情況即是我想先提個試行的原因。我想看看實際上本地仲裁員在社群中扮演的角色是否會跟其他維百有出入。
- 也因為是試行,若試行中在某方不願意仲裁的情況下仍不應強求。不然可能反而導致提正式運行草案時反對聲浪一堆,痛罵ARBCOM「獨裁」等等。先適應,之後再來討論是否為強制性等問題。(當然若是雙方都同意了進行仲裁,之後ARBCOM的決定肯定是要強制執行的)--(☎)dt 2024年1月5日 (五) 15:08 (UTC)
- 有些时候拒绝受理的时候还是通过了motion,最终还是处理了吧?--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1:15 (UTC)
- 反对A是什么理由?--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9:34 (UTC)
- B與D顯然會導致仲裁機制失效,故反對。傾向支持A與C,但如果最終的方案包括“須經社群討論同意仲裁”(即C或D),那需要限定不得因反對仲裁制度本身而反對將某事交由仲裁程序處理。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4日 (四) 08:38 (UTC)
- A
或B都可,同意下方BlackShadowG 的意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4日 (四) 12:46 (UTC) - 選項A:既然是最終手段,其他選項沒有意義;當然,前提是仲裁委員會能有效樹立權威,否則甭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5日 (五) 05:29 (UTC)
- 是否「仲裁委員會能有效樹立權威」即是此次試行要驗證的其中一個問題。若試行後討論有明確共識認為「仲裁委員會能有效樹立權威」不反對採用A。--(☎)dt 2024年1月5日 (五) 15:59 (UTC)
- A,反对所有其他方案。理由:若“争议双方必须同意”,则进行WP:GAME的用户完全可以拒绝仲裁来避免任何惩罚,尤其是在意识到结果可能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必须经过社群讨论同意仲裁”这不仅效率极低,而且给WMC这样的组织有机可循——他们完全通过劫持社群来保护一名用户使其免受仲裁,社群中的其他成员也可以处于同样的动机来包庇应受到惩罚的用户。——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5日 (五) 06:32 (UTC)
- 必须经过社群讨论同意或行政员同意仲裁呢?--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5日 (五) 08:28 (UTC)
- 「進行WP:GAME的使用者完全可以拒絕仲裁來避免任何懲罰」可以再另外討論。社群對遊戲規則的使用者可以再另外討論是否符合遊戲規則的狀況以褫奪反對仲裁的權利。
- 不太理解您所謂「必須經過社群討論同意仲裁...效率極低」是甚麼意思。若社群不同意仲裁則通常代表尚有其他爭議解決的辦法還沒有使用。要記得仲裁委員會是爭議的「最終解決辦法」,在還沒有試過其他辦法之前就請求仲裁明顯有悖仲裁委員會設立的初衷。
- 若是真出現「他們完全透過劫持社群來保護一名使用者使其免受仲裁」的情況,那想必他們也有能力直接控制仲裁委員會而不需多此一舉了。
- 「社群中的其他成員也可以處於同樣的動機來包庇應受到懲罰的使用者」確實是一個漏洞,但在缺乏組織和串聯能力的情況下個人很難想像社群自己會沒有能力處理這種狀況。
- --(☎)dt 2024年1月5日 (五) 21:44 (UTC)
- 所以这就是为啥我不能接受需要双方都同意才能仲裁,仲裁不是应该是最终处理争议的手段吗?你提交仲裁,对方知道自己不占理但是对方能够拉帮结派,拒绝仲裁后你所说的“另外讨论”则被这人拉帮结派导致没有结果。最终只能导致仲裁该管的用户逃之夭夭。--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7日 (日) 04:31 (UTC)
WP:GAME只是一个例子,如果仲裁需要双方都同意才能开启,那么任何用户都可以在发现自己不占理的情况下拒绝仲裁,这样就不用担心自己受到任何处罚。假如是我自己在争议中处于劣势,在这种情况下我肯定会拒绝仲裁,因为如果接受,那么很有可能会被仲裁委员会处以制裁;但只要不接受,事情最多就是不了了之。我想任何其他用户在这种情况下都会做出同样的选择。“进行WP:GAME的用户完全可以拒绝仲裁来避免任何惩罚”可以再另外讨论。社群对游戏规则的用户可以再另外讨论是否符合游戏规则的状况以褫夺反对仲裁的权利。
— User:ATannedBurger 2024年1月5日 (五) 21:44 (UTC)不太理解您所谓“必须经过社群讨论同意仲裁...效率极低”是什么意思。若社群不同意仲裁则通常代表尚有其他争议解决的办法还没有使用。要记得仲裁委员会是争议的“最终解决办法”,在还没有试过其他办法之前就请求仲裁明显有悖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初衷。
— User:ATannedBurger 2024年1月5日 (五) 21:44 (UTC)
这两点我放在一起回应吧。首先,这么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要社群对一个争议性问题(尤其是处理违规用户)达成共识是几乎不可能的,这应该是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初衷之一。即使是“是否要把用户转交到仲裁委员会”这种看似简单的问题,也同样不容易达成共识,这是我之前提到的“效率极低”。“社群中的其他成员也可以处于同样的动机来包庇应受到惩罚的用户”确实是一个漏洞,但在缺乏组织和串联能力的情况下个人很难想像社群自己会没有能力处理这种状况。
— User:ATannedBurger 2024年1月5日 (五) 21:44 (UTC)
而且还会催生新的问题——任何用户都可以在这一阶段进行阻挠来阻止社群将违规用户转交仲裁委员会。这并不需要组织和串联能力
,举例而言:当一名用户发现有用户在争议中不占理,被仲裁后很可能受罚,但自己认同他的观点/支持他的行为,那么他就可以试图找理由阻止将违规用户转交仲裁委员会。只要再多几个出于这种动机来反对的用户,那么阻挠很可能成功,即使是简单地反对、粘贴、不理会也可以起到很大效果,过去的实践已经多次证明了。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就是由于社群没有能力通过共识来处理用户间的争议,若仲裁委员会也受到社群难以达成的共识的牵制,那只会让一切再次陷入僵局。——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7日 (日) 07:50 (UTC)- 能理解您的想法。但在滿足以上顧慮仍能維持仲裁委員會在社群中的信任非常困難。若以您上方的例子來做說明的話就是在這種情況下一些使用者會意識到反對對某議題仲裁的聲音沒用,進而導致一些「出於這種動機來反對的使用者」認定仲裁委員會就是另類的獨裁。隨著處理的案件越多,仲裁委員會在社群中的信任很有可能或多或少受到影響。
- 個人亦覺得當初的立場或許有些強硬,B+C的選項(即「爭議雙(多)方必須同意」或「必須經過社群討論同意仲裁」)也會是個不錯的選擇。個人亦部分認同U:Ohtashinichiro下方的留言,若是選擇了方案D,則仲裁委員會不得拒絕受理該提案。--(☎)dt 2024年1月8日 (一) 01:31 (UTC)
- 必须经过社群讨论同意或行政员同意仲裁呢?--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5日 (五) 08:28 (UTC)
- A,要那么复杂干啥。--Liuxinyu970226(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6:43 (UTC)
- 這個的議題的投票應該還沒結束吧,如果沒結束的話我就說一下我的對這個議題的態度。“如何开启仲裁过程”這個議題本人傾向於A或C--Chunhui2002(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6:01 (UTC)
- @Chunhui2002: 请注意这是讨论而不是投票,表达个人倾向时请说明理由,如有意见类似于其他用户时请表明“同用户名”。--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8:40 (UTC)
- 這樣的嗎,好的。我之所以在此選擇了A或者C,是因為我認為程序沒有必要過於複雜,像D那樣過於複雜的程序很難解決緊要問題。如果要求“必須爭議雙方同意”,那麼進行WP:GAME的用戶可以通過拒絕仲裁逃避懲罰。我想說的就這些,完畢。--Chunhui2002(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9:13 (UTC)
- 好的,谢谢。--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9:16 (UTC)
- 這樣的嗎,好的。我之所以在此選擇了A或者C,是因為我認為程序沒有必要過於複雜,像D那樣過於複雜的程序很難解決緊要問題。如果要求“必須爭議雙方同意”,那麼進行WP:GAME的用戶可以通過拒絕仲裁逃避懲罰。我想說的就這些,完畢。--Chunhui2002(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9:13 (UTC)
- @Chunhui2002: 请注意这是讨论而不是投票,表达个人倾向时请说明理由,如有意见类似于其他用户时请表明“同用户名”。--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8:40 (UTC)
- E 除A外,如当事多方均同意且社群同意,任何用户得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必须接受。我们要的是一个能发挥作用的组织,不是花式甩锅委员会。->>Vocal&Guitar->>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05:56 (UTC)
- 大致同意Ohtashinichiro的意見,社群有開啟仲裁的共識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應是必須受理,不能像現在的管理人員那樣能甩鍋就甩。反之,社群若有不應該受理某案的共識且正在嘗試不需經仲裁解決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停止處理該案。若社群未能達成共識,則應由仲裁委員會自行按仲裁方針決定(無共識的情況很多時候都是因為正在發生爭議,在該環境下也很有可能是需要仲裁的)。但無論如何,都不應該是由當事人的意願對是否開啟仲裁有決定性的影響,這是我絕對無法接受的。--路西法人 2024年1月6日 (六) 23:52 (UTC)
- 同Ohtashinichiro,仲裁委員會不應該有權拒絕受理,否則就只會像現在ANM一樣冷處理,等到機械人自動存檔-某人✉ 2024年1月7日 (日) 13:06 (UTC)
- 如果只是顾虑冷處理的话,可以要求拒絕也必须给出合理的理由不就行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7日 (日) 13:12 (UTC)
- 如果仲裁委員會认为这不是他们的职责范围或只是有人故意捣乱,当然可以拒绝--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7日 (日) 13:14 (UTC)
- 比如有人提交了一个仲裁案子,但只是不经过流程故意捣乱提交的,难道也要受理么?而且拒绝本身就是一种受理方式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7日 (日) 13:16 (UTC)
- 如果仲裁委員會认为这不是他们的职责范围或只是有人故意捣乱,当然可以拒绝--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7日 (日) 13:14 (UTC)
- 比较同意"如有社群共识,可迫使仲裁委员会受理"这个意见,但我觉得这其实和A不冲突。当然这是建立于不会有人会找仲裁会来决定译名是什么这种事情的前提下。--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7日 (日) 13:17 (UTC)
- 当然我也是反对任何情况下(社群共识或某一方不同意)限制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案件的提议,也就是说在仲裁员有共识同意设立案件的情况下不应有哪些前提来限制仲裁会作出决定,原因同上,会存在WP:GAME的情况。--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7日 (日) 13:22 (UTC)
- 每次開啟案件前都應該由所有仲裁員先決議確認符合立案條件才可受理。這樣仲裁員是否越界處理非得必要的事項就一目了然了。--路西法人 2024年1月8日 (一) 04:24 (UTC)
- 如果爭議雙方都同意提交仲裁,是否應強制仲裁委員會受理?--某人✉ 2024年1月8日 (一) 08:06 (UTC)
- 我认为仲裁委員始终应该可以拒绝受理,但拒绝应当给出理由。不明白为何非要强制?--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8日 (一) 13:17 (UTC)
- 涉事方同意仲裁與否都不應該影響立案,反倒是社群共識提交才有強制需要。強制的原因大概不外乎防止ANM式甩鍋裝看不到。--路西法人 2024年1月8日 (一) 14:14 (UTC)
- 甩鍋裝看不到又何尝不是一种处理方式....如果要强制,倒不如强制要求拒绝也应当给出理由,而不是强制仲裁委员会必须受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9日 (二) 12:26 (UTC)
- 我不覺得存在社群整體共識認為符合仲裁條件但卻實質不需要仲裁的情況。況且,仲裁過程也有非常嚴謹的證據審查,確保裁決公允,不像RFDA一樣容許想推就推。或者這樣說,若社群共識要求處理時,要求社群自行討論確認如何符合仲裁條件作為前提,確保無理由拒絕才送仲裁委員會處理更好。--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0日 (三) 00:15 (UTC)
- 同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0日 (三) 02:18 (UTC)
- 甩鍋裝看不到又何尝不是一种处理方式....如果要强制,倒不如强制要求拒绝也应当给出理由,而不是强制仲裁委员会必须受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9日 (二) 12:26 (UTC)
- 仲裁作为最终手段,启用的前提是确认所有其他解决方案都无效,仲裁委员会有权判断案件是否符合这个先决条件,因此不应该强制仲裁委员会受理。——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9日 (二) 14:52 (UTC)
- 如果爭議雙方都同意提交仲裁,是否應強制仲裁委員會受理?--某人✉ 2024年1月8日 (一) 08:06 (UTC)
- 每次開啟案件前都應該由所有仲裁員先決議確認符合立案條件才可受理。這樣仲裁員是否越界處理非得必要的事項就一目了然了。--路西法人 2024年1月8日 (一) 04:24 (UTC)
- 当然我也是反对任何情况下(社群共识或某一方不同意)限制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案件的提议,也就是说在仲裁员有共识同意设立案件的情况下不应有哪些前提来限制仲裁会作出决定,原因同上,会存在WP:GAME的情况。--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7日 (日) 13:22 (UTC)
- 如果只是顾虑冷處理的话,可以要求拒絕也必须给出合理的理由不就行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7日 (日) 13:12 (UTC)
- A是唯一合理的选择,有激烈争议的情况下一方完全有可能耍无赖拒绝仲裁,而如果让社群讨论的话很有可能火上浇油。——Aggie Dewadipper 2024年1月11日 (四) 18:42 (UTC)
- (-)強烈反对C和D。當事人爭執請求仲裁,為什麼非得把社群扯進來?而且維基百科並未明文禁止(也沒法禁止)「立場先行,證據靠邊站」的思維,把沒時間、沒心機審視證據的其他用戶扯進來,只會把水越攪越渾。📕📙📒📗📘📚📖強烈抗議維基基金會無理封禁中維管理員 2024年1月15日 (一) 17:32 (UTC)
-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职权范畴
- A. 适用于所有与方针指引相关的争议。
- B. 适用于所有当前已有固定程序的争议(包括存废复核、封禁解封、用户查核等),并适时检讨运行情况并讨论扩大授权为A项的事宜
- C. 先适用于某类争议(如存废复核),每年或每半年检讨运行情况并讨论逐项扩大授权的事宜,最终实现B项、A项的效果。
- D. 其他
推荐C,抛砖引玉,欢迎讨论。KirkLU (A) 2024年1月5日 (五) 06:20 (UTC)
- 这本质上也是一种试运行,但前述“试运行”章节主要探讨的时间范畴的问题。--KirkLU (A) 2024年1月5日 (五) 06:23 (UTC)
- 反对应用于存废复核,可以先用于AN3、ANM、Wikipedia:管理操作覆核請求(包括封禁解封)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6:32 (UTC)
- 不认为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具体内容/条目存废,但可以决定什么条目/主题只能1RR等--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7:06 (UTC)
- 同及时雨,而且存废复核一般也不会有什么重大争议,你维需要仲裁委员会的重大争议都在ANM、客栈、RFDA。--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5日 (五) 08:23 (UTC)
- 选出一部分职权范畴来授权试运行的话,我个人理解基本可以认为是C的范畴。选哪一项或哪一些职权进行试运行值得讨论,不过我的理解前提是有共识同意先框出一部分职权。--KirkLU (A) 2024年1月5日 (五) 15:58 (UTC)
- 不认为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具体内容/条目存废,但可以决定什么条目/主题只能1RR等--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7:06 (UTC)
- B和C之间摇摆的路过,绝不接受A这种全方面一手遮天。--Liuxinyu970226(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6:43 (UTC)
A,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手段,理应适用于解决所有争议。且社群在选举时对仲裁员的期望也显然是能处理所有争议。(见下方修正)——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5日 (五) 06:46 (UTC)- 无争议的领域还要仲裁员干涉我也是醉了。--Liuxinyu970226(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02:45 (UTC)
- 显然,仲裁委员会无法主动干涉争议,提交给仲裁委员会的不存在“无争议的领域”。——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7日 (日) 08:07 (UTC)
- 修正&补充说明:认同下方0xDeadbeef君的意见。或者说A选项的定义有些过于模糊,我的意见准确来说是:适用于所有用户间发生的、应根据方针与指引处理的争议。——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7日 (日) 08:14 (UTC)
- 无争议的领域还要仲裁员干涉我也是醉了。--Liuxinyu970226(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02:45 (UTC)
- D:发生重大争议、事件时,社群讨论认为已无法正常流程解决,社群当时讨论认定需要仲裁的(例如WMLO案)。社群已经无法正常运作,包括拉帮结派、政府渗透、暴力威胁、恐吓已干扰社群正常讨论是否需要仲裁时,行政员们为了保护维基百科及社群,而独自认定需要进入仲裁程序的(例如WMCUG)。--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5日 (五) 08:18 (UTC)
- D 类似桐生ここ上方所说(即使并不完全同意),个人偏向于基于用户:LuciferianThomas/仲裁委员会方案#职权、责任和期望与en:WP:ARBSCOPE中的描述,即仲裁委员会不插手内容决定 (content decisions),而更多处理关于特定用户(或群体)的行为历史,来决定是否根据方针与指引、过往社群共识等方面实行禁制。与此同时,我认为仲裁委员会也应该有权在处理特定案件时,定义“有争议话题”(contentious topics),由于这话题中过往扰乱编辑史给予管理员权力去更快地封禁问题用户或保护问题页面等。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1:11 (UTC)
- 认同0xDeadbeef的意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5日 (五) 12:18 (UTC)
- 从运作的原则层面,是很有说服力的理由。但如果仅以上述论述作为原则,实践中的效果应该和A很接近——授权仲裁委员会可以对所有与方针指引相关的争议进行审视,并让他们决定自己是否应该介入。如从提高方案接受度或者降低试错成本等等方面看,先划出一部分职权是可考虑的。--KirkLU (A) 2024年1月5日 (五) 15:55 (UTC)
- 我个人的想法是在于我们首先如果能找出可观数量的人参选,可以在向参选人提问的环节考量其对于仲裁所管的东西是否符合社群预期。比如说,如果对于一部分争议认为仲裁委员会不应插手的,可以在提问环节举例问参选人是否也认为不应通过仲裁来做出决定。--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8:48 (UTC)
- 的確這樣比ABC都好。--Borschts™ 歡迎外帶一碗羅宋湯 2024年1月6日 (六) 01:39 (UTC)
- 支持。——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7日 (日) 08:15 (UTC)
- 目前還是不要放太寬好了,之後若有需要可再做修訂。--(☎)dt 2024年1月5日 (五) 15:01 (UTC)
- D 傾向基於用戶:LuciferianThomas/仲裁委員會方案#職權、責任和期望的寫法。選項A定義比較模糊,「方針指引的爭議」究竟如何定義我沒看懂;如果是理解成「涉及執行方針指引的爭議」(包括編輯、內容及行為方針等,但管轄範圍只限於用戶行為,而非內容本身怎麽寫),那麼A是一個可以接受的選項。除非涉及管理員行為不當,存廢覆核絕對非適用仲裁的情況,故此B和C均不能接受。--路西法人 2024年1月6日 (六) 23:40 (UTC)
- 不過考慮到本站環境,是不是很多使用者爭議實際上還是會牽涉內容爭議(也就是上方所說的「內容決定」)?例如使用者之間爭執哪一個版本更符合中立的觀點方針,或者爭執其回退操作是否符合反破壞方針(抑或是違反「回退不過三」原則的行為)之類,都是涉及內容的政策爭議。是以現階段而言,選項A恐怕「野心」過大,也不符合社群預期的職權範圍。我認為需要更詳細界定(或者具體來說限縮)「仲裁」介入條件,避免過度干涉一般編輯及站務程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7日 (日) 07:58 (UTC)
争执哪一个版本更符合中立的观点方针
并不在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仲裁委员会是处理用户间行为争议的最终手段,仅仅因为条目内容问题争论不休不在此范围内。此时应该使用RFC等方式来广泛寻求社群的意见。除非用户为了保留自己的内容进行编辑战、人身攻击、拉票、威胁等行为,才可请求仲裁委员会介入,而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仅限定在对两名进行处罚、对条目施以禁制等编辑限制等,而不会决定条目采用何种内容。争执其回退操作是否符合反破坏方针(抑或是违反“回退不过三”原则的行为)
这事实上也是用户行为争议,仲裁委员会判断回退操作是否合理后,做出的决定是对涉事回退员的处理,而非是否保留这笔回退。我觉得定义是否为“内容决定”并不困难。——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7日 (日) 08:36 (UTC)- 但實際上問題最多、社群詬病最大的地方不都在那邊嘛?不處理這種問題,那仲裁委員會是要仲裁什麼?——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7日 (日) 09:04 (UTC)
- 目前制度下全部禁制措施都是管理員來執行,但處理編輯爭議時很大程度上等於由管理員來仲裁涉事用戶。在上次禁制方針修訂時已說明禁制不是弱版的封鎖。近期常見禁制創建不當條目的用戶已可通過近期引入的操作封鎖處理,管理員是時候將禁制權歸於仲裁委員會及社群了。未來管理員只應執行仲裁及社群共識出來的禁制,而不應自行「禁制」用戶,管理員的自發執行措施應為「封鎖」。況且管理員本身多數不願介入大型編輯爭議,那麼這一部分交還仲裁及社群更好,免得AN3、ANO長期無人處理的情況繼續發生。(管理員仍可封鎖編輯戰用戶,但僅限基於編輯戰方針的封鎖,而不再「裁決」他們都實質禁止編輯某個範圍這樣;就是禁止跟阻止的分別)--路西法人 2024年1月8日 (一) 04:54 (UTC)
- 说的很好。--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8日 (一) 05:01 (UTC)
- 我不認同「仲裁委員會」一成立就應該直接全面接手編輯禁制裁決權,「仲裁委員會」理當作為最終手段而極少動用;實際上日常業務太多,一般來說都不必由「仲裁委員會」越位處理。至於社群禁制,還是個討論效率的問題,以及管理員依據方針與指引實施禁制,本身就有政策上的共識基礎,多數時候也會有不少討論。當然,遇到那種誰都「不想管」的爭議,能由「仲裁委員會」提出最終解決方案,那我也是沒有意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8日 (一) 05:17 (UTC)
- 管理員仍能基於裁決和共識實施禁制。既然會有試行制度,那自然也會有過渡期,不會一成立就全面接手。--路西法人 2024年1月8日 (一) 08:15 (UTC)
- Eric这部分论述很有说服力,归纳补充一下即:
- 【操作上的实然】禁制决定权完全归于仲裁及社群,使得仲裁从一种在复杂情况下寻求救济手段,变成一种常态化批准机制。如此提议,必须解决一个矛盾(前序讨论涉及其他各种制度安排时提出,从成熟经验来看仲裁案年收案量可能只有个位数):到底是希望仲裁大量处理案件还是集中处理个别案件。
- 【理论上的应然】仲裁,相较于单人决定,实际上设置了一个耗费人力更大、耗时更长的程序,来寻求更强的说服力,或者寻求一种“最终手段”。只有在他用于解决纠纷尤其复杂(也因此会引起久拖不决)的情况时,才体现其优势。而不是取代管理员作为一个日常决策授权的机制使用。
- 此外,这个提议还和前述许多未决提案不配套,如:
- 前序讨论讨论提出“经争议双方同意方可仲裁/经社群讨论形成共识方可仲裁/不应该有权拒绝受理“等方案,如仲裁作为一种非常用手段,这些方案是有讨论价值的。如希望仲裁作为常态化手段,这些方案会极大加剧前述弊端。
- 前序讨论讨论提出由行政员作为召集人,如仲裁作为一种非常用手段,行政员召集仲裁工作强度就稍合理一些。如希望仲裁作为常态化手段,设置行政员召集人会极大增加该位行政员的工作负担(尤其是工作时效要求),也有可能因某一行政员无暇履职后反复推举召集人或召集人悬缺对争议解决带来不良影响。
- 故不赞成目前提出的禁制权直接归于(而不是作为救济手段最后归于)仲裁的安排。--KirkLU (A) 2024年1月9日 (二) 05:09 (UTC)
- 感觉大家担心仲裁委员会"事事插手",而不是"能推就推",那就加限制一个条件好了,比如:至少已经在VPO/AMN尝试解决了1、2周仲裁委员会才会考虑接,或者其他能量化已经充分尝试解决争议的方式--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9日 (二) 06:04 (UTC)
- 我认为仲裁是最后的手段,所以宁可"能推就推",也不要"事事插手"--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9日 (二) 12:23 (UTC)
- 一、實質上應是社群必須自行先嘗試經討論確定是否需要禁制,然後無果才由仲裁決定。整體上變化是從現在的「提報->禁制」(管理員仲裁)變為「提報->討論-(成功)>禁制」或「提報->討論-(無結果)>仲裁->禁制」,無論怎樣都不應該再由管理員來「裁決」要「禁止」誰編輯,管理員的職責是以技術手段阻止破壞,而不再應有「禁」之權。(所以我對「封禁」一詞也很不認同,早該同化為「封鎖」了)。
- 二、管理員僅獲社群授權執行共識,理論上除了當前的破壞不怎麽需要討論以外,其他都應該是經過討論才執行的。方針管理員不應也實質不具有任何「決策」權。--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0日 (三) 00:23 (UTC)
- 我記得之前討論過管理員與社群共識執行的關係,社群多半認為管理員依據社群制定之方針與指引從事封鎖或禁制,通常屬於其裁量權範圍內;而遇到有爭議或有額外討論的情況,並不會阻擋社群推翻管理員操作。理論上「仲裁委員會」走的也應該是這套一模一樣的路線,唯一的區別只是其經手者爭議更大、難以由社群或管理員循其他既有程序處理而已。兩者是並存及(稍微不恰當地比喻)「上下級」關係,而非取代關係。不要把「仲裁委員會」當成解決所有爭議的「萬靈丹」或「萬事通」,我也不認為「仲裁委員會」該有如此一手遮天的職權。社群許多人拒絕「仲裁委員會常設化」,即指此等主張。——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0日 (三) 02:12 (UTC)
- 感觉大家担心仲裁委员会"事事插手",而不是"能推就推",那就加限制一个条件好了,比如:至少已经在VPO/AMN尝试解决了1、2周仲裁委员会才会考虑接,或者其他能量化已经充分尝试解决争议的方式--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9日 (二) 06:04 (UTC)
- 目前制度下全部禁制措施都是管理員來執行,但處理編輯爭議時很大程度上等於由管理員來仲裁涉事用戶。在上次禁制方針修訂時已說明禁制不是弱版的封鎖。近期常見禁制創建不當條目的用戶已可通過近期引入的操作封鎖處理,管理員是時候將禁制權歸於仲裁委員會及社群了。未來管理員只應執行仲裁及社群共識出來的禁制,而不應自行「禁制」用戶,管理員的自發執行措施應為「封鎖」。況且管理員本身多數不願介入大型編輯爭議,那麼這一部分交還仲裁及社群更好,免得AN3、ANO長期無人處理的情況繼續發生。(管理員仍可封鎖編輯戰用戶,但僅限基於編輯戰方針的封鎖,而不再「裁決」他們都實質禁止編輯某個範圍這樣;就是禁止跟阻止的分別)--路西法人 2024年1月8日 (一) 04:54 (UTC)
- 但實際上問題最多、社群詬病最大的地方不都在那邊嘛?不處理這種問題,那仲裁委員會是要仲裁什麼?——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7日 (日) 09:04 (UTC)
其他討論
我覺得@0xDeadbeef:您應該澄清以上是討論試運行的規則還是正式運行,因為正式運行的分歧實在太多了。--(☎)dt 2024年1月5日 (五) 15:11 (UTC)
- @ATannedBurger 上面“试运行”section下面形成什么样的共识其他讨论同意的规则就是什么。
- 有分歧,有异议就提出来,光是说“我有意见”没办法推动进步吧?--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8:44 (UTC)
人选参考
大家都在规划怎么设立这个仲裁委员会,不过即便设立了,是否能够选出仲裁员?
有推荐的人选吗,欢迎讨论。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5日 (五) 08:34 (UTC)
- 先等行政員團隊提出個召集人後再說吧。--(☎)dt 2024年1月5日 (五) 15:13 (UTC)
- 我个人要求不是很高,并不是非要管理人员。我觉得仲裁员最主要的还是沟通,能够换位思考,并且能参与讨论。所以我觉得从上面讨论来看,比较活跃的桐生ここ,ATannedBurger,路西法人,94rain来参选都挺合适。不过社群觉得合适不合适就不知道了(--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9:08 (UTC)
- 召集人只是個人頭吧,甚至可以固定順序或輪流指派(甚至這樣可能還比較公平)?問題更大的活許是有一些行政員不能算非常活躍呢。——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7日 (日) 07:27 (UTC)
- Eric你也来参选。--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7日 (日) 08:59 (UTC)
- 憑本人對此機制之反對,事實上擔當一種螳臂當車的角色,到時候似乎也很難當選什麼職務就是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7日 (日) 09:06 (UTC)
- 意見不同是常事,如果您出來選,我還是會支持您也是了。由不認同制度的人去擔任相關職位,確認是否有不妥之處,乃是好事,不過絕對不是重點,還是看人。我從來都不是對人不對事的,除非一個人令我失望透頂--路西法人 2024年1月7日 (日) 09:39 (UTC)
- 憑本人對此機制之反對,事實上擔當一種螳臂當車的角色,到時候似乎也很難當選什麼職務就是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7日 (日) 09:06 (UTC)
- Eric你也来参选。--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7日 (日) 08:59 (UTC)
仲裁员权限
仲裁员是否应该设立一个专门的仲裁员组,授予一些必要的权限,以保证其独立性,并更方便行使职责?列举一些可能需要的权限:例如abusefilter-view-private,abusefilter-log-private,oathauth-enable,unwatchedpages,urlshortener-create-url,browsearchive,deletedtext,transcode-status,titleblacklistlog,deletedhistory,abusefilter-log-detail,ipinfo-view-full(我认为授予的权限应该尽量不涉及页面编辑和日志操作,以查看类权限为主)。或者也可建立一个没有任何特殊权限的仲裁员组,比较方便辨识。您的意见是?
- A:设立仲裁员组并授予一些权限(具体哪些权限再议)
- B:只设立仲裁员组,不授予任何权限
- C:不设立仲裁员组(当然也就没有任何额外的权限)
--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6日 (六) 11:52 (UTC)
- A:我覺得算有必要,有點像申訴專員,給予部分權限去允許仲裁員可以履行調查職能。--Borschts™ 歡迎外帶一碗羅宋湯 2024年1月6日 (六) 16:10 (UTC)
- 選項C:不同意所謂「仲裁委員」有高出其本身權限之額外特權,不同意「仲裁委員會」變相繞過既有權限申請程序而成為攫取(部分)管理及其他特殊權限之渠道。想要什麼權限,請走正規路線申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6日 (六) 16:39 (UTC)
- 用SecurePoll選出來的爲什麼不正規呢?--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17:23 (UTC)
- B,仲裁委员须明示身份,不应有特殊权限。与仲裁案件相关的非公开情报(如已删内容、过滤器活动等)应由管理员(或其他具权限者)视需要经社群知晓后统一提供给仲裁委全员。--。->>Vocal&Guitar->>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23:41 (UTC)
- 管理员如何把非公开内容公开提供给仲裁委全员?--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7日 (日) 13:00 (UTC)
- 英维有个仲裁委mailing list。--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7日 (日) 13:04 (UTC)
- 管理员如何把非公开内容公开提供给仲裁委全员?--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7日 (日) 13:00 (UTC)
- 感觉这个问题可以暂时搁置,先C就好,试行之后有需要再A,我其实不认为非管理员有可能选上仲裁员。没有必要B,仲裁员只在仲裁案件的页面里起到作用,无需不授予任何权限的权限组。至于A可以待议。--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7日 (日) 00:04 (UTC)
- A:對委員會的調查職能有必要。以目前社群環境,管理員連基本東西都處理不好的情況下,不認為「管理員將證據提供給仲裁員」行得通,甚至可能存在「管理員為免惹事而拒絕協助」的情況,管理員怕惹事連基本可執行的方針指引都不執行已經被我說過很多次了。仲裁委員會成員不會因此而獲得不應該獲得的權限,其獲社群選出來當也完全佐證了社群信任其持權。無法理解認為「管理員選上就是獲得了信任,從而不應該設置任期制或確認制」的用戶為何覺得仲裁委員經選舉後並非也同樣獲得了持權的信任,此等觀點純屬雙重標準。--路西法人 2024年1月7日 (日) 00:19 (UTC)
- 管理员提供情报的行为是基于仲裁委的需要,由仲裁委对此负责,不存在什么惹事的说法。退十步,如果真的怕这一点,那么也可以让管理员提供的行为后台化,改由仲裁委公开说明收到了哪些资料。--。->>Vocal&Guitar->>留言 2024年1月9日 (二) 00:29 (UTC)
- A:在下認為:仲裁員必須有獨立展開調查的權力,包括繞過管理員自行搜集證據的權力。仲裁員應該有權在不經過社群討論的情況下查看所有已刪/被隱藏內容,因為如果要經社群討論才決定讓仲裁員看什麼,不讓仲裁員看什麼的話,對簿公堂的雙方/多方都肯定會為了自身的目的而阻止仲裁員看到對自己不利的內容。
- D:另外,在進行封禁討論時,仲裁員還應該有權指出社群言論/決定中和事實不符之處。現在維基百科的封禁討論都是票數說了算,所有「陪審員」都可以根據自己的個人喜惡投票決定一名用戶的生死。理論上,用戶甲甚至可以完全不審視任何證據,僅僅因為和用戶乙曾有不和,就投票支持封禁用戶乙,而不需承擔任何後果。仲裁員無權繞過社群單方面解封用戶乙,但應該有權指出用戶甲的行為。📕📙📒📗📘📚📖強烈抗議維基基金會無理封禁中維管理員 2024年1月7日 (日) 00:40 (UTC)
有條件支持A,在權限使用能被監督的情況下(類似監督員之間的互相監察)可以考慮且仲裁員不得將得到的權限用於仲裁以外之用途,否則個人認為B較為妥當。同意Shizhao君的「授予的權限應該儘量不涉及頁面編輯和日誌操作,以檢視類權限為主」。另外ipinfo-view-full似乎需要NDA才能使用?--(☎)dt 2024年1月7日 (日) 03:00 (UTC)
- @ATannedBurger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会在前面某节提到签署协议的问题。--Liuxinyu970226(留言) 2024年1月7日 (日) 04:09 (UTC)
- 我记得ipinfo view full就是在ip地址的贡献界面下加whois,不具有查核功能,所以不需要nda--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7日 (日) 04:34 (UTC)
- 如果社群認同應授予所謂「仲裁員」調查權,那末考慮到(一)此等權力係授予其「仲裁委員會委員」之身份而非其個人,且應全然僅用於調查仲裁案;(二)「仲裁委員會」作為最高權威,一屆任期預計不會處理很多案件,則是否可以結合前述「召集人」、「執行人」及「按需組建」等問題,造成以下程序:
- 一、社群推舉一位行政員為召集人(頭銜及具體推舉方式待議,可以是按特定次序輪流、隨機抽選或選舉之類;若有必要,可以再額外推舉一名本地行政員或監管員,也就是兩位召集人;或者其他方案亦可議);
- 二、社群選出「仲裁委員會委員」(方式待議);對於涉及特殊權限操作之案件,可能需要有執行人——若當屆「仲裁員」人選中有管理人員,則以其為當然執行人,若沒有任何管理人員,則以全體(任意)管理人員為執行人,即到時候「仲裁委員會」可以委託任意管理人員執行操作,或亦可以改為再立即額外選出一至三名管理人員為專門執行人(以防止因個別案件有所迴避而未有執行人);前述執行人之具體人選並應與召集人不重複;
- 三、當有案件成立之時,則由召集人授予調查案件所需特定權限;至案件確定完結並由執行人執行完畢之時,則應由召集人即時解除相關權限。
- 當然,若結果是一律不額外授予「仲裁員」特別權限,那就自然不用考慮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7日 (日) 07:18 (UTC)
- “且應全然僅用於調查仲裁案”,理论上我同意这一点,但现实来看,目前技术上似乎无法完全支持这一点--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7日 (日) 13:09 (UTC)
- 所以只能從權限授予及解除上儘可能把關,案件結束就應該收回權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8日 (一) 05:12 (UTC)
- “且應全然僅用於調查仲裁案”,理论上我同意这一点,但现实来看,目前技术上似乎无法完全支持这一点--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7日 (日) 13:09 (UTC)
- ipinfo-view-full不需要签署协议--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7日 (日) 13:03 (UTC)
- A!,这是对仲裁员最起码的尊重。--Liuxinyu970226(留言) 2024年1月7日 (日) 04:08 (UTC)
- 试行期间应该是C,如果以后讨论决定正式启用,则可以是A,同时支持Ericliu1912的意见。--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7日 (日) 07:23 (UTC)
- B完全是架床叠屋,弄這麽一個權限倒不如不弄。由於我自己設想的方案是召集人須為行政員且不得兼任仲裁員,那理論上如果仲裁委員會作出任何需要管理權限來執行的決定的話,由召集人執行該決定即可,但或許可以明文規定召集人在任期間不得拒絕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如果能這樣規範的話,我不反對C。當然,我也是支持A的。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7日 (日) 09:34 (UTC)
- A的权限里,我列举的权限并不包括可以执行的权限,都只是有助于调查的权限--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7日 (日) 13:05 (UTC)
- 但是A选项说的是具体再议啊。。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7日 (日) 13:13 (UTC)
- A的权限里,我列举的权限并不包括可以执行的权限,都只是有助于调查的权限--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7日 (日) 13:05 (UTC)
- A,并支持Shizhao列出的权限列表,同时支持试运行与实际运行中赋予权限。(不过unwatchedpages应该没啥用就是了)仲裁委员会受理事务中,有可能出现被RD或者其他普通编者无法获取的证据。并且,如果仲裁委员会未来处理可能涉及到管理员解任的事务(见维基百科讨论:请求评论/2024年管理人员制度改革#仲裁员是否应当有决定是否解任管理员权限的责任?),则有这些权限来调查更是必须的。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7日 (日) 13:13 (UTC)
- 我只是列举了大部分查看类的高级权限和少数我认为或许对仲裁可能有用的其它高级权限(oathauth-enable:双重认证(如果持有一些高级权限的话,可能可以更好地保障仲裁员账号安全);urlshortener-create-url:创建短网址,可能便于Wiki页面url的分享,也可能没啥用),unwatchedpages我也觉得可能没什么用,transcode-status可能也没啥用--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7日 (日) 13:24 (UTC)
- 創建短網址好像是meta才有的權限?創建w.wiki等網址,參考meta:Special:ListGroupRights--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7日 (日) 13:42 (UTC)
- 所以我覺得應該要先決定職權範圍再來討論什麼權限⋯⋯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7日 (日) 15:58 (UTC)
- 不论什么職權範圍,我上面列举的大部分权限都有用--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8日 (一) 03:34 (UTC)
- 我只是列举了大部分查看类的高级权限和少数我认为或许对仲裁可能有用的其它高级权限(oathauth-enable:双重认证(如果持有一些高级权限的话,可能可以更好地保障仲裁员账号安全);urlshortener-create-url:创建短网址,可能便于Wiki页面url的分享,也可能没啥用),unwatchedpages我也觉得可能没什么用,transcode-status可能也没啥用--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7日 (日) 13:24 (UTC)
用戶查核
是否在仲裁委員會成立後恢復本地用戶查核?
- A. 維持凍結
- B. 不論恢復或凍結,恢復本地用戶查核與仲裁委員會成立應脫鉤
- C. 在試行任期結束後開始恢復本地用戶查核員選舉
- D. 在試行時同步恢復本地用戶查核員選舉
--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9日 (五) 07:12 (UTC)
- 個人認為C或D均是可行選項。當然,這必須看基金會培訓要多久,並非立即選舉就立刻恢復本地用戶查核,很可能會在培訓期間有一個過渡期。蟲蟲飛濫用IP傀儡一案佐證了仲裁與用戶查核的重大關聯。B是次選,不認同A。--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9日 (五) 07:12 (UTC)
- 選項B。無論如何,完全不覺得本地使用者查核事務應與所謂「仲裁委員會」掛鈎。這兩件事情沒有什麼同步的需求,應當分開來考慮。某些人是不是有點太ambitious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9日 (五) 07:15 (UTC)
- 個人認為用戶查核需要掛鉤的重要原因是可以達到一般社群無法做到的監察之職,從而儘可能避免再次發生基金會因用戶查核相關問題而需要採OA的重蹈覆轍。基金會當時說恢復CU需要社群組成仲裁委員會不是沒理由的。--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9日 (五) 07:18 (UTC)
- 另,不論邏輯、不問原因就直接控訴他人「是否太ambitious」,已顯然是訴諸人身、訴諸動機之行為,過往已多次提醒,請停止。--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9日 (五) 07:21 (UTC)
- 我不認為自己批評「仲裁委員會」甫成立就擁有莫大職權是否得當之發言涉及所謂「訴諸人身」或「訴諸動機」。何況,本人與閣下素無糾葛,且在跨維基反破壞事務上多有合作,更無必要為自己招怨。我只是對於「仲裁委員會」制度本身持懷疑及謹慎之態度而已。作為一種全新而未經本地試驗之制度,「仲裁委員會」上路伊始,理當步步為營;實際上,社群多半同意暫予試行,不就是為了分析這「委員會」實際運行之情況,依據其處理案件之類型,發現其需要或不需要什麼權力或權限,爾後再來做「滾動式」調整麼?是以本人認為一貫主張推行此等制度應儘量保守,「仲裁委員會」應先以節制為宜,限縮「仲裁委員」之權力於己身固有者,確定「仲裁委員會」能夠應對得來當前社群交付之任務,再考慮以此為基礎,逐步擴大相關制度實施範圍,甚至於賦予所切實所需之額外權限等。本人主要批評者,乃任何認為可以直接全面移植他站制度於本地,甚至一成立就要各種管理權限,乃至於可以踰越包攬本地社群既有程序之看法。這絲毫無涉個人恩怨,純粹是理念差異而已。當然,我相信閣下不屬於持前述看法者。所以閣下自然不用擔心我的什麼批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9日 (五) 07:56 (UTC)
- 請閣下勿偷換概念掩飾,閣下的原說詞是「某些人是不是有點太ambitious了」,而不是「這樣做是不是有點太ambitious了」。前者是批評人、質疑提出主張者的動機而論證或明示暗示其主張不合理或行為,後者才是反對事情而非針對人的說法。--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9日 (五) 08:01 (UTC)
- 批評這種人的看法,並無不對。對事不對人,決無批評特定人士之意,若用詞過於節略,招致誤會,深感抱歉。(另外我一時之間真的沒想到可以用後者這樣的措辭Orz)——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9日 (五) 08:04 (UTC)
- 請閣下勿偷換概念掩飾,閣下的原說詞是「某些人是不是有點太ambitious了」,而不是「這樣做是不是有點太ambitious了」。前者是批評人、質疑提出主張者的動機而論證或明示暗示其主張不合理或行為,後者才是反對事情而非針對人的說法。--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9日 (五) 08:01 (UTC)
- 我不認為自己批評「仲裁委員會」甫成立就擁有莫大職權是否得當之發言涉及所謂「訴諸人身」或「訴諸動機」。何況,本人與閣下素無糾葛,且在跨維基反破壞事務上多有合作,更無必要為自己招怨。我只是對於「仲裁委員會」制度本身持懷疑及謹慎之態度而已。作為一種全新而未經本地試驗之制度,「仲裁委員會」上路伊始,理當步步為營;實際上,社群多半同意暫予試行,不就是為了分析這「委員會」實際運行之情況,依據其處理案件之類型,發現其需要或不需要什麼權力或權限,爾後再來做「滾動式」調整麼?是以本人認為一貫主張推行此等制度應儘量保守,「仲裁委員會」應先以節制為宜,限縮「仲裁委員」之權力於己身固有者,確定「仲裁委員會」能夠應對得來當前社群交付之任務,再考慮以此為基礎,逐步擴大相關制度實施範圍,甚至於賦予所切實所需之額外權限等。本人主要批評者,乃任何認為可以直接全面移植他站制度於本地,甚至一成立就要各種管理權限,乃至於可以踰越包攬本地社群既有程序之看法。這絲毫無涉個人恩怨,純粹是理念差異而已。當然,我相信閣下不屬於持前述看法者。所以閣下自然不用擔心我的什麼批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9日 (五) 07:56 (UTC)
- 兩者好像沒必然關係,除非我們改制為ArbCom委任CUer(但這種情況下ArbCom需要經CPO-STV選制選出)。這樣的話,我只能説只要不是A就可以。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1月19日 (五) 07:38 (UTC)
- 對於ArbCom的運行沒有,但對於CU的運作有。依基金會要求,CU仍是選舉得出,但需由ArbCom監察。這個某程度上是更傾向影響CU的,只有一部分(提供證據)是AC需要的。既然AC試行,那麼CU是否在試行期間也開始恢復甄選也是一個需要考量的問題,因截至最新的資訊,AC仍是CU恢復的先決條件(當然,我希望不是,不過有AC來監察CU也絕對是個好事)。--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9日 (五) 07:50 (UTC)
- 选项B,仲裁委员会只是负责没有其他解决渠道情况下迫不得已的仲裁争议,其他事情应该一概不负责。--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9日 (五) 08:45 (UTC)
- 更何况ArbCom没有CU权,如何监察CU员。如果非要将两者关联起来,那么ArbCom全员必须签署非公开信息保密协议。--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9日 (五) 08:49 (UTC)
- 申訴用戶查核結果、申訴相關封鎖正是目前社群實際無法解決的問題,蟲蟲飛濫用一案也正是本地無用戶查核及仲裁,根本對各種掩飾謊言毫無抵抗助理的證據。解封濫用傀儡者理論上應通過用戶查核確認不再使用傀儡,而不是口說無憑的承諾;對OS封鎖的申訴亦是相同,只有兩名監督員根本無法處理任何相關的申訴(如有)。AC沒有CU權,仍能通過授予有簽署保密協議者參閱用戶查核日誌確認查核結果,也不存在「必然需要全員簽署」之情況(沒簽署的仲裁員不能接觸相關資訊即可)。--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9日 (五) 10:13 (UTC)
- 已經第不知道第多少次提醒閣下提出意見時也需要解釋推論。只是空翻拋出
只是負責沒有其他解決渠道情況下迫不得已的仲裁爭議
作為反對理由,但卻完全沒有論證有什麼解決渠道了,閣下的意見往往淪為鬼打牆重複相同意見卻無解釋無論證。--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9日 (五) 10:16 (UTC)
- B,根據Wikipedia:請求評論/2024年管理人員制度改革中的5B和5C
一望而知,仲裁委員會不是社群的萬靈藥。--(☎)dt 2024年1月19日 (五) 16:33 (UTC)
保密協議及處理涉及隱私證據案件之職務
仲裁委員會是否需要簽署保密協議,及是否處理涉及隱私證據(包括CU、OS等)的案件?
- A. 所有成員都必須簽署保密協議,委員會有權處理上述案件。
- B. 所有成員都必須簽署保密協議,但不處理上述案件。
- C. 不要求簽署保密協議,委員會有簽署ANPDP可組成小組委員會(subcommittee)處理上述案件。
- D. 不要求簽署、不處理上述案件。
--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9日 (五) 07:12 (UTC)
- 個人意見排序為C>A>B>D。參照英文維基百科仲裁方針,委員會可組成小組委員會處理特定事務,這一點絕對可以參考。仲裁員並非多數時候需要接觸上述資料,但真的需要的時候也沒理由不能處理。個人另外認為仲裁員應參照用戶查核員及監督員要求年滿18歲、達居住地法定成人年齡、並向基金會通報真實身份,仲裁員對站點的影響重大,甚至比CU及OS更具影響,且按我上述意見有需要接觸相關證據,沒理由仲裁員不需達到CU及OS年滿18歲的基本要求就能接觸CU跟OS能接觸的資訊。--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9日 (五) 07:12 (UTC)
- 註:目前基金會只是不允許特定地區用戶簽署ANPDP,確認身份而未簽署協議且不接觸相關資訊似乎非限制範圍。--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9日 (五) 07:16 (UTC)
- 選項D。——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9日 (五) 07:18 (UTC)
- 我認為ArbCom不可能迴避任何涉及私隱證據的案件(或許這樣說:要是ArbCom迴避一切涉及私隱證據的案件的話,ArbCom也沒必要存在了),所以我建議直接排除B與D選項(排除B選項的另一個理由是架床疊屋)。不反對A與C,但如果最終方案為C,須明確小組委員會的最低人數要求(建議至少3人)。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1月19日 (五) 07:43 (UTC)
- A和C皆可。--Borschts™ 歡迎外帶一碗羅宋湯 2024年1月23日 (二) 03:53 (UTC)
- C。首先英维要求签署协议是因为被选上仲裁员会自动给予CU和OS权限。你维没有这方面的共识,但仲裁会仍然应当具有能够处理这些案件的能力,不然也无法解决社群无法自己解决的这些问题。我对于这方面的理解是这样的:如果未满18岁的人能够被人选上,要么是这人确实有办事能力所以没必要设立年龄要求,要么是这人没有办事能力则是选出这些人的群众的问题。所以设立年龄要求对于选上的人是否能够办事是没有任何帮助的。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30日 (二) 05:04 (UTC)
- 啊,忘了回覆。雖然本地仲裁員不會自動授予CU和OS權限,但組成的小組委員會有權接觸到CU和OS資訊,所需的要求應與CU和OS無異(只是不能主動使用工具而已),這是我認為參與審議CU和OS事務的小組委員會成員均必須與CU和OS相等要求滿十八歲要求的原因。--路西法人 2024年2月1日 (四) 02:40 (UTC)
- (-)強烈反对A和B。由于身在大陆的维基人不能签署保密协议,倘若通过A或B则会导致这些人被完全排除在仲裁委员会外。—-Aggie Dewadipper 2024年1月30日 (二) 19:10 (UTC)
其他意見
對於討論我覺得有兩點很重要但完全沒有被觸及的事:第一ArbCom的本質不應該是裁判而是調解。當一件事已經上升到ArbCon的層級就代表有非常深的矛盾。ArbCom的角色不應該是直接裁決一方贏另一方輸,而是嘗試找出一個雙方都接受雙贏的方案。
第二點就是最後作出決定的時候應有詳細的意見書,說明雙方的觀點如何成立或不成立,雙方觀點有哪些重疊,可以創造一個妥協的common ground。我也不是要ArbCom寫一個SCOTUS那樣的意見書,但至少應該詳細地向社群解釋決定,而非單純流於投票-某人✉ 2024年1月7日 (日) 11:46 (UTC)
向社群解释决定
- 英維一般是有在作出決定之前先通過Principles和Finding of Fact (FoF),不知道你是否已經了解。--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7日 (日) 11:54 (UTC)- 只怕決定之後反而造成更深的矛盾,猶如一個火藥桶。讓其炸開的後果絕對不堪設想,也應當是ARBCOM需要避免的結果。這跟事實無關,這跟意識形態和「站對邊」反而更有關係。你維不需要當英維的跟屁蟲,應當以「社群想要甚麼」而非「甚麼對社群是最好的」來考量。--(☎)dt 2024年1月17日 (三) 02:00 (UTC)
- @ATannedBurger: 这说明你应该来参选。--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02:23 (UTC)
- 參選與否無法改變樓主提到的「單純流於投票」的問題。從一開始我就多次對「流於投票」的問題感到擔憂(Special:diff/80380414、Special:diff/80379858),且我也認為這個問題可不是單純去參選就能解決的。當然,光憑一張嘴是沒用的,這點我相信您也能理解。--(☎)dt 2024年1月17日 (三) 03:13 (UTC)
- 「應當以『社群想要甚麼』而非『甚麼對社群是最好的』來考量」流於民粹主義,「火藥桶炸開」也有可能是之前的問題因各種緣故而未得正視的情況。如果僅以「社群想要甚麼」為唯一的圭臬,這很可能會令未得正視的問題進一步惡化。「甚麼對社群是最好的」應當是ArbCom首要考慮的事情(必要條件),在滿足這點的情況下才能開始想「社群想要甚麼」(充分條件)。社群現在已經無法有效判斷「需要」和「想要」的分別了,假如ArbCom的決策真的僅以「社群想要甚麼」為唯一的圭臬,這是在把整個中文維基百科推入火坑,這時我們就真的集體「炸開」了。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1月29日 (一) 09:11 (UTC)
- 看了目前已有共识的部分,感觉这个委员会即使搞起来,也非常艰难。形式太复杂,强制性要求太多。就冲着这两个问题,很多符合资格的用户估计就不愿意担任--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30日 (二) 12:38 (UTC)
- “若社群讨论有共识需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委员会不可拒绝,需要强制受理”。我估计此后可能会有受理后已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结案--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30日 (二) 12:41 (UTC)
- 感觉这并没太大问题,首先仲裁并不代表在任期内仲裁员就要处理所有案件,因为会存在不活跃的仲裁员。其次我个人的想法是一方面如果不去尝试则不知道是否能成功,一方面给你维的社群一个机会,证明社群能够self-govern,不需要外界干涉就能够处理自己的问题。
- 你能想到这么多,说明你也应该来参选。--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30日 (二) 13:53 (UTC)
- “若社群讨论有共识需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委员会不可拒绝,需要强制受理”。我估计此后可能会有受理后已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结案--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30日 (二) 12:41 (UTC)
- 看了目前已有共识的部分,感觉这个委员会即使搞起来,也非常艰难。形式太复杂,强制性要求太多。就冲着这两个问题,很多符合资格的用户估计就不愿意担任--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30日 (二) 12:38 (UTC)
- @ATannedBurger: 这说明你应该来参选。--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02:23 (UTC)
- 只怕決定之後反而造成更深的矛盾,猶如一個火藥桶。讓其炸開的後果絕對不堪設想,也應當是ARBCOM需要避免的結果。這跟事實無關,這跟意識形態和「站對邊」反而更有關係。你維不需要當英維的跟屁蟲,應當以「社群想要甚麼」而非「甚麼對社群是最好的」來考量。--(☎)dt 2024年1月17日 (三) 02:00 (UTC)
准备工作
上方#试运行讨论形成共识中,未见有人提出可令人信服的理由不去试运行。下面列点试运行的准备工作吧。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7日 (日) 12:23 (UTC)
- @0xDeadbeef:我翻譯了Template:仲裁案件請求有些地方不確定要怎麼翻就放著了,能麻煩您幫我校對一下嗎?謝謝。--~~Sid~~ 2024年1月7日 (日) 13:27 (UTC)
- proposed parties根據谷歌翻譯和DeepL翻譯成擬議各方了,註釋我也翻譯了--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7日 (日) 13:40 (UTC)
- 好的,謝謝您的幫助。--~~Sid~~ 2024年1月7日 (日) 13:45 (UTC)
- proposed parties根據谷歌翻譯和DeepL翻譯成擬議各方了,註釋我也翻譯了--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7日 (日) 13:40 (UTC)
- 翻译
- 目前先翻译成这样,欢迎添加更多词语,如有不确定的欢迎讨论。
- Arbitration -> 仲裁
- Arbitration Committee -> 仲裁委员会
- Case -> 案件
- Motion ->
议案动议- Motion to close / Motion to dismiss -> 关闭/驳回动议?
- Enforcement -> 执行
- Proceedings (Open/Archived Proceedings) -> ?
- Elements of a decision -> 决定的要素
- "Principles", "Findings of Fact", "Remedies" and "Enforcement" -> 原则、事实调查结果、补救措施、执行?
- en:Template:Arbitration case request -> Template:仲裁案件请求
- en:Wikipedia:Arbitration -> 维基百科:仲裁
- en:Wikipedia:Arbitration/Requests -> 维基百科:仲裁/请求
- en:Wikipedia:Arbitration/Requests/Case -> 维基百科:仲裁/请求/案件
- en:Wikipedia:Arbitration/Requests/Case/Header -> 维基百科:仲裁/请求/案件/Header
- en:Wikipedia:Arbitration/Requests/Case/preload -> 维基百科:仲裁/请求/案件/preload
- en:Template:ArbCom sidebar -> Template:仲裁委员会导航
- en:Template:Arbitration enforcement appeal -> Template:仲裁执行申诉(译名不知道对不对)
- en:Wikipedia:Arbitration/Policy -> 维基百科:仲裁/方针
- en:Wikipedia:Arbitration/Requests/Enforcement -> 维基百科:仲裁/请求/执行
- en:Wikipedia:Arbitration/Requests/Motions -> 维基百科:仲裁/请求/动议
- en:Wikipedia:Arbitration/Requests/Clarification and Amendment -> 维基百科:仲裁/请求/澄清与修正
- en:Wikipedia:Arbitration Committee/Procedures -> 维基百科:仲裁委员会/流程
- en:Wikipedia:Arbitration Committee/Noticeboard -> 维基百科:仲裁委员会/布告板
- en:Template:Casenav -> Template:Casenav
- en:Template:ArbComOpenCase -> Template:ArbComOpenCase(这貌似是仲裁最重要的页面之一)
- 目前先翻译成这样,欢迎添加更多词语,如有不确定的欢迎讨论。
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7日 (日) 12:23 (UTC)
- Enforcement似乎是用了法律术语,似乎应该翻译为“强制执行”[5]吧?——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7日 (日) 13:37 (UTC)
- 确实,根据en:Enforcement,日语里面也是强制执行。--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7日 (日) 13:51 (UTC)
- 要是你有时间就来改一下吧,今天在维基百科待的时间有点长((火速下线--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7日 (日) 13:59 (UTC)
- 还有就是motion可能改成动议比较好,因为议案是更多关于政治,而动议貌似是与法律更贴近--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7日 (日) 15:38 (UTC)
- (先幫忙改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9日 (五) 08:27 (UTC)
- 还有就是motion可能改成动议比较好,因为议案是更多关于政治,而动议貌似是与法律更贴近--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7日 (日) 15:38 (UTC)
- 要是你有时间就来改一下吧,今天在维基百科待的时间有点长((火速下线--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7日 (日) 13:59 (UTC)
- 确实,根据en:Enforcement,日语里面也是强制执行。--0xDeadbeef(留言) 2024年1月7日 (日) 13:51 (UTC)
- 「仲裁案件請求」應寫成「仲裁請求」即可;「仲裁委員會導航」可寫成「仲裁委員會側邊欄」;「澄清與修正」可以直接寫成「覆核」或「覆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9日 (二) 04:37 (UTC)
- @Ericliu1912 关于仲裁案件请求这个模板,因为有其他的请求(复核请求和强制执行请求)所以应该区分吧--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10日 (三) 00:42 (UTC)
- 英文語法不能直接用在漢語上面,因為是「請求仲裁」而不是「請求仲裁案件」,所以應該寫成「仲裁請求」。您提到的這兩項都是仲裁請求的子集,應該各自寫成「仲裁覆核請求」及「仲裁強制執行請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0日 (三) 02:07 (UTC)
- 话说模板原来是需要翻译的吗,WP:非條目頁面命名好像没具体写?--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10日 (三) 09:40 (UTC)
- 我从来没翻译过东西,我怎么知道。--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10日 (三) 09:42 (UTC)
- 模板名稱沒翻譯的必要……吧。--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0日 (三) 12:59 (UTC)
- 「ArbComOpenCase」這種縮寫不翻譯也罷,我覺得能中文化就中文化吧?成本也不算多高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9日 (五) 13:44 (UTC)
- 模板名稱沒翻譯的必要……吧。--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0日 (三) 12:59 (UTC)
- 我从来没翻译过东西,我怎么知道。--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10日 (三) 09:42 (UTC)
- case request應該可以翻譯為仲裁立案請求?起碼是個動詞而不是名詞。--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0日 (三) 13:01 (UTC)
- 已移动--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02:26 (UTC)
- 话说模板原来是需要翻译的吗,WP:非條目頁面命名好像没具体写?--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10日 (三) 09:40 (UTC)
- 英文語法不能直接用在漢語上面,因為是「請求仲裁」而不是「請求仲裁案件」,所以應該寫成「仲裁請求」。您提到的這兩項都是仲裁請求的子集,應該各自寫成「仲裁覆核請求」及「仲裁強制執行請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0日 (三) 02:07 (UTC)
- @Ericliu1912 关于仲裁案件请求这个模板,因为有其他的请求(复核请求和强制执行请求)所以应该区分吧--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10日 (三) 00:42 (UTC)
- 加入了几个翻译(打了问号)和流程和布告板页面 --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0:02 (UTC)
- 依上方RFC的意見,翻譯並調整了
仲裁方針草案仲裁方針草案。--路西法人 2024年2月2日 (五) 00:04 (UTC)
修订長期沒有活動解任
| 本頁簡而言之:最近六個月未曾做過在用戶貢獻或日誌中有記錄的編輯,並且通知發出逾一個月(30天)后仍未有上述活动,該管理員便會被取消管理員權限。 |
(略)
如有管理員的貢獻紀錄符合下列條件,則被視為處於不活動狀態:
- 最近六個月未曾做過在用戶貢獻或日誌中有記錄的編輯。
(略)
當某位管理人員在行政員布告板被提名,並且通知發出逾一個月(30天)后,該管理人員仍然沒有做過除用户、用户讨论命名空间的編輯,其便會被取消管理人員權限,而五項管理人員權限亦會同步移除。
(略)| 本頁簡而言之:最近五个月(150天)未曾做過在用戶貢獻或日誌中有記錄的編輯,並且通知發出逾一个月(30天)后仍未有上述活动,該管理員便會被取消管理員權限。 |
(略)
如有管理員的貢獻紀錄符合下列條件,則被視為處於不活動狀態:
- 最近五个月(150天)未曾做過在用戶貢獻或日誌中有記錄的編輯。
(略)
當某位管理人員在行政員布告板被提名,並且通知發出逾一个月(30天)后,該管理人員仍然沒有做過除用户、用户讨论命名空间的編輯,其便會被取消管理人員權限,而五項管理人員權限亦會同步移除。
(略)已经通过的议案:WP:請求評論/2024年管理人員制度改革#議案3E:取消不活跃通知或提前通知,现公示7日。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日 (一) 12:34 (UTC)
- 後半段顯然是對討論的錯誤解讀,管理人員不活躍期限定義仍然是六個月,只是提早一個月通知而已。——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日 (一) 12:47 (UTC)
- 我看到的文字説明是“最近五個月未曾做過在用戶貢獻或日誌中有記錄的編輯,並且通知發出逾一個月(30天)後仍未有上述活動,該管理員便會被取消管理員權限”,或許我直接replace?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3:11 (UTC)
- 请直接处理。--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日 (一) 13:48 (UTC)
- 原6個月(180日)沒活動,後+1個月(30日)通知=7個月(210日)取消權限;改成→5個月(150日)沒活動,後+1個月(30日)通知=6個月(180日)取消權限,不是這個意思嗎?Lily135(留言) 2024年1月1日 (一) 16:02 (UTC)
- 就是这个意思。--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日 (一) 16:23 (UTC)
- 原6個月(180日)沒活動,後+1個月(30日)通知=7個月(210日)取消權限;改成→5個月(150日)沒活動,後+1個月(30日)通知=6個月(180日)取消權限,不是這個意思嗎?Lily135(留言) 2024年1月1日 (一) 16:02 (UTC)
- 请直接处理。--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日 (一) 13:48 (UTC)
- 我看到的文字説明是“最近五個月未曾做過在用戶貢獻或日誌中有記錄的編輯,並且通知發出逾一個月(30天)後仍未有上述活動,該管理員便會被取消管理員權限”,或許我直接replace?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3:11 (UTC)
- 首先,既然本站不活躍狀態的條件只有一項,用點列顯然不妥。第二,依照討論意見,寫法應修正如下:
目前方針的寫法正是引起誤會的緣由,只改一個數字並不能解決容易解讀錯誤的問題。--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日 (一) 14:43 (UTC)若管理員最近六個月(180日?)未曾做過在用戶貢獻或日誌中有記錄的編輯,且在停止活動的第五個月(150日?)已獲社群使用電郵或於用戶討論頁留言提醒,即可被提報至行政員佈告板,移除五項管理人員權限。
- 我感覺現在的寫法顯然需要重新整合,這實在是太散了。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4:52 (UTC)
- 回应路西法人编辑摘要的内容:此已通过议案原文就是方针的「
最近五個月未曾做過在用戶貢獻或日誌中有記錄的編輯,並且通知發出逾一個月(30天)后仍未有上述活动,該管理員便會被取消管理員權限
」仅有修改一个字符,即“六”变成“五”,应该视同议案6A。--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日 (一) 15:35 (UTC)
- 希望(※)注意一下敝人當時說過的:「但建議把五個月直接換算為150天,以免出現因大小月天數不同而引起的計算爭議。」況且條例中也有「通知發出逾一個月(30天)」,那麼「最近五個月」也應清楚註明是「150天」。--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1月1日 (一) 17:46 (UTC)
- 已改成150天。--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2日 (二) 04:35 (UTC)
- 建议月份后面括号加注天数,避免还要换算。
吐槽 会不会还有自然日(及当日或次日起)、小时/分钟/秒等计算方法之争呢。--YFdyh000(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15:52 (UTC)
- 以前没见过这种争议,大多就是看通知一个月回来没。要不问下东风君 ——魔琴 [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4年1月3日 (三) 18:52 (UTC)
- 除权争议维基文库那边倒是多的是,连我都深有体会。--Liuxinyu970226(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6:22 (UTC)
- 先改為「五個月(150日)」。但我懷疑這兩個數字能對應上嗎?一百五十日計算起來也挺費勁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4日 (四) 11:16 (UTC)
- 要不直接按自然月算,不管大小月。 ——魔琴 [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4年1月4日 (四) 15:28 (UTC)
- 我觉得对应不上,到时候就有应该按五个月而不是150天的争议。计算150日可以用日期计算器,Google一下有很多。顺便我觉得一般权限的六个月也应该改成183天。--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5日 (五) 08:05 (UTC)
- 若衹按自然月而不管大小月來計算:如2月1日開始不活躍的話則通知日為7月1日,歷時28+31+30+31+30=150天;而如7月1日開始不活躍的話則通知日為12月1日,歷時31+31+30+31+30=153天。由此可知,衹按自然月計算會引起天數的不公平。如果擔心150天可能令人看來不滿5個月,那麼把5個月定為153天也可,重點其實是等候天數應當完全一樣,不應僅因為不活躍的開始日落在不同的月份而令等候天數有所不同。--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1月6日 (六) 12:42 (UTC)
- 已改成153天。不过我觉得153天有点难算,150天比较好计算。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3日 (六) 09:32 (UTC)
- 若衹按自然月而不管大小月來計算:如2月1日開始不活躍的話則通知日為7月1日,歷時28+31+30+31+30=150天;而如7月1日開始不活躍的話則通知日為12月1日,歷時31+31+30+31+30=153天。由此可知,衹按自然月計算會引起天數的不公平。如果擔心150天可能令人看來不滿5個月,那麼把5個月定為153天也可,重點其實是等候天數應當完全一樣,不應僅因為不活躍的開始日落在不同的月份而令等候天數有所不同。--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1月6日 (六) 12:42 (UTC)
- 除权的计时应该要精确到分钟,也就是满足150+30天整没有活动,一分钟都不能少。--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5日 (五) 08:07 (UTC)
- 150日其實不難算,只要算這5個月經過幾個31日在把它扣掉即可。例如:2023年12月29日最後一次編輯,+5個月=2024年5月29日,12、1、3月是31日所以-3日,2月只有29所以+1日,所以通知是5月27日發出,再加上通知30日,因5月是31日,故就是6月26日報除權。Lily135(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8:13 (UTC)
- 以前没见过这种争议,大多就是看通知一个月回来没。要不问下东风君 ——魔琴 [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4年1月3日 (三) 18:52 (UTC)
- 建议月份后面括号加注天数,避免还要换算。
- 已改成150天。--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2日 (二) 04:35 (UTC)
- (!)意見建议效仿维基文库和导游,将用户和用户讨论命名空间的编辑(无论是否是自己的)彻底排除在外(不然随便编辑不是自己的讨论页就能豁免也太小儿科了)。--Liuxinyu970226(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6:09 (UTC)
- 就一笔编辑,没必要吧
囧rz……但是如果要进一步讨论Wikipedia:請求評論/2024年管理人員制度改革#議案3C:不活躍管理員離任條件这个条件的话,倒是可以--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3:03 (UTC) - 其實就算是現在,也沒幾個管理員會如此確保活躍度,多半還是會正常編輯條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6日 (六) 09:56 (UTC)
- 2015年之前用户和用户讨论命名空间的编辑是排除在外的,维基文库和导游应该是沿用了这个版本,后来改了。--GZWDer(留言) 2024年1月7日 (日) 13:24 (UTC)
- 就一笔编辑,没必要吧
- 如果对现在版本没有意见的话,是否之后就按照这个版本公示了?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9日 (五) 09:27 (UTC)
- 我覺得一百五十三日這個數字真的很奇怪⋯⋯說實話,三日也差不了多少,不如就捨去零頭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9日 (五) 13:37 (UTC)
- 好,我也觉得153天怪怪的,那就改成纯数字150天,不加月数。--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21日 (日) 08:45 (UTC)
公示 7 日:自 2024年1月31日 (三) 12:34 (UTC) 开始公示,于 2024年2月7日 (三) 12:34 (UTC) 结束公示。(提醒:此公示有可能需要更新公告栏,请协助更新。公示期间如有反对意见则此公示无效。)--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21日 (日) 08:52 (UTC)
- 我覺得還是加上月數比較好,方便理解,後面的括號則是定義確實有幾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28日 (日) 16:02 (UTC)
- @Cdip150、Ericliu1912:那么就按照一個月(30日)这样的写,一个月就是30日,不区分大小月如何。--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2月3日 (六) 05:03 (UTC)
- 我覺得還是加上月數比較好,方便理解,後面的括號則是定義確實有幾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28日 (日) 16:02 (UTC)
- 好,我也觉得153天怪怪的,那就改成纯数字150天,不加月数。--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21日 (日) 08:45 (UTC)
- 我覺得一百五十三日這個數字真的很奇怪⋯⋯說實話,三日也差不了多少,不如就捨去零頭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9日 (五) 13:37 (UTC)
RFA非自薦提名相關規定
前台实名制与生者传记隐私
如题。中国要搞前台实名制,并且陆续有落实呈现。[1]因此,可以认为一个以网名知名的人的真实姓名资料是面向大众公开可见的。
趁着还没有全面铺开落实的间隙,作为预防措施,你认同在条目中列入真名吗?
- 依据可靠来源方针,由于真实姓名资料是公开可获取的,因此列入无妨。BLP方针只限制传主的亲属的姓名可能是不宜公开的隐私,没有说传主本人的姓名是隐私。
- 前台实名,即使本人选择了公开,也可能是基于收益考虑而被迫「自愿」公开。基于保护隐私的考量,应该将前台实名制获取到的姓名排除出条目。应当修订BLP。
咨询各位看法。--MilkyDefer 2024年1月5日 (五) 11:01 (UTC)
参考資料
- ^ 楊昇儒; 陳鎧妤 (编). 中國網紅實名制上路 擁逾50萬粉絲帳號須揭露真名. 中央通訊社. 2023-10-31.
- 他自愿选择了要名要利,微博大剌剌挂着真名,反而维基百科要帮他保护隐私,岂不是笑话。--。->>Vocal&Guitar->>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1:55 (UTC)
- 微博的实名制账号可以作为真名的可靠来源吗?--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5日 (五) 13:23 (UTC)
- 是“账号实名认证为xxx”的第一手来源,如果能网络存档应该能保持可靠性。但不一定是该人物“本名”的可靠来源,最好配合其他来源证明,比如认证者可能是亲戚或员工。--YFdyh000(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8:32 (UTC)
- 有遇過一種Case是當事人把真名寫在購物網站的「特定商取引法に関する表記」(範例),如果這種狀況出現在日本藝人的項目,就會出現隱私權爭議問題。
- 因為當事人在演藝圈活動是用藝名,但在購物規範的法人代表項目會顯示真名。--小五郎番所目安箱 2024年1月8日 (一) 10:13 (UTC)
- 是“账号实名认证为xxx”的第一手来源,如果能网络存档应该能保持可靠性。但不一定是该人物“本名”的可靠来源,最好配合其他来源证明,比如认证者可能是亲戚或员工。--YFdyh000(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8:32 (UTC)
- 以及,条目序言、正文、信息框、脚注、维基数据等,认同在哪些地方允许或禁止。--YFdyh000(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8:27 (UTC)
我对"真实姓名"的观点和上面#生者傳記個人性別認同資料的私隱讨论里,C9mVio9JRy对于旧名字的观点一样,重新仔细考虑了一下,其实新浪微博、B站这些用户生成网站算是不可靠来源(WP:RSP),光是有这些的实名制信息肯定不能放上来,至少需要新闻报道多次提及,可能不至于需要"广泛使用" --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00:13 (UTC)旧名字光是只有可靠来源但如果未广泛使用、缺乏关注,那根本不该收录
。- ( ✓ )同意,需要可靠来源报道。新浪微博只是一手来源。如果相关信息只能登录查看,是否也要另作对待。也可能存在他人或多人运营的情况。另外,非常担心一些用户的恶俗、挖坟行为。--Kethyga(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05:02 (UTC)
- 维基百科不应该利用中国实名制,收录所有网络红人的本名,除非有可靠第二三手来源。如果有新闻来源证明网名和本名,则可以加入生者传记。中国社交平台本身显示的网名和本名是第一手来源,不应作为参考资料。MrBeast就是相关案例。他的网名是MrBeast,但本名叫Jimmy。维基百科揭露MrBeast的本名,不是因为他自己在任何平台揭露的。--Gqqnb(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08:01 (UTC)
- 那么你认为利用中国强制使用真名这一点把KOTOKO的真名写入条目的infobox中是合适的吗?英维使用了同样的中国政府来源记录了她的真名,但我希望你跳出英维的路径依赖,回答这个问题。--MilkyDefer 2024年1月6日 (六) 09:57 (UTC)
- 维基百科不应该利用中国实名制,收录所有网络红人的本名,除非有可靠第二三手来源。如果有新闻来源证明网名和本名,则可以加入生者传记。中国社交平台本身显示的网名和本名是第一手来源,不应作为参考资料。MrBeast就是相关案例。他的网名是MrBeast,但本名叫Jimmy。维基百科揭露MrBeast的本名,不是因为他自己在任何平台揭露的。--Gqqnb(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08:01 (UTC)
- ( ✓ )同意,需要可靠来源报道。新浪微博只是一手来源。如果相关信息只能登录查看,是否也要另作对待。也可能存在他人或多人运营的情况。另外,非常担心一些用户的恶俗、挖坟行为。--Kethyga(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05:02 (UTC)
- 不算可靠來源。微博跟B站,在維基百科會視為原創,而且藝名或官方化名才符合準確性,本名除非多次報導,否則不會以本名命名,尊重名從主人,至於揭露本名資訊,除非有可靠來原還有廣泛使用,以及關注度,沒有就不能收錄--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17:36 (UTC)
- 「登入才能觀看」的,就代表該內容資訊是「被封鎖」的,理論上不該被揭示在公開的頁面。
- 之前有看過其他用MW書寫的平台,遇到可能涉及隱私問題,或被當事人要求時,其內容是不能被任意建置的。(以前印象中,@Winston就有遇過某百科因為過度揭露隱私而整個被抄掉,最後在徹底刪除有侵害隱私的內容後,才救回該站台的實例。)
- 真名嚴格講,除非是第三方媒體機構公開在網路或報章雜誌上,否則照理不該被收錄進真人條目,而且萬一:某個藝人同時用真名與藝名活動時,選用真名當頁面名稱,也可能有一定的隱私權爭議。--小五郎番所目安箱 2024年1月6日 (六) 20:38 (UTC)
- 需要登录与内容传播是否受限,关系并不清晰。--YFdyh000(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20:53 (UTC)
- 無從得知是否本人實名制登記。待有可靠來源寫出再收錄也不遲。--路西法人 2024年1月7日 (日) 00:31 (UTC)
大体意见总结
大概大家都认同这不适合收录条目中。我草拟一个条文吧。(Wikipedia:生者傳記#姓名隐私)
各位意向如何? --MilkyDefer 2024年1月15日 (一) 10:08 (UTC)
- 赞成。对于传记等非新闻传媒的出版物介绍提及,未受广泛关注的,留给个案或以后讨论吧。--YFdyh000(留言) 2024年1月15日 (一) 10:17 (UTC)
- (+)支持--Taeas(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13:34 (UTC)
- 不一定要媒体才行吧。总之是有一定影響力的來源就行吧。--Ghren🐦🕒 2024年1月21日 (日) 07:12 (UTC)
- 影响力一词太宽泛了。比如说,政府组织的企业法人公示平台,政府能没有影响力嘛?--MilkyDefer 2024年1月21日 (日) 14:00 (UTC)
- +1, BLP 就以媒體來做分界線就可以了--1233 (T / C) 2024年1月24日 (三) 13:01 (UTC)
- 影响力一词太宽泛了。比如说,政府组织的企业法人公示平台,政府能没有影响力嘛?--MilkyDefer 2024年1月21日 (日) 14:00 (UTC)
- 「手段」包含貶義,建議改成「部分國家法律或行政要求揭露真名」--雜七雜八🏠 2024年1月28日 (日) 19:35 (UTC)
- 不同意這樣更改,個人私隱本來就不應該這樣被隨意揭露,使用「手段」一詞非常恰切。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1月29日 (一) 00:12 (UTC)
- 古力娜扎的中文全名,有人使用了北京电影学院的本科录取名单,算是不可用来源吧。还有些人物可能涉及到官司(诉讼)也会牵涉到真名。--Kethyga(留言) 2024年1月29日 (一) 06:14 (UTC)
- 本科录取名单就算了别用,法庭公文这个我推荐个例分析。这里提议的是一个大概的原则。虽然我不觉得如果是公众人物涉及到的案件,媒体不会报导。--MilkyDefer 2024年1月29日 (一) 10:09 (UTC)
- ( ✓ )同意,MilkyDefer草拟的条文,有一些公眾人物以化名或藝名活動並廣為人知。在為這些人物的條目添加真實姓名時,需要使用公開的媒體報導。部分國家以法律或行政手段強制揭露真名,維基百科不應使用這些來源為傳主提供真名資料,除非該等資料被第三方媒體公開報導,並且其報導的內容展示出該名字確為該人的真實名字而不是確為該人在登記時所使用的名字。
在條目中添加在世非公共人物(例如傳記主角家人)的姓名時,應仔細考慮其是否具有重要意義。如果滿足下列情況,我們應假定不能使用他們的姓名,即使這些姓名已曾被媒體提及。(後略)--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1月29日 (一) 10:00 (UTC)
草稿化标准释义的三#1
禁止使用示亡號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示亡號套在已经去世的人的姓名的外面,以示已經逝世。其書寫形式為「 」。示亡號被禁止使用,理由為:
- 示亡號為用來表示對逝世者的悼念之情的符號[1],以「表现出肃穆庄重的气氛和悼念悲痛的感情色彩」[2]。維基百科為中立的百科全書,不對逝世者持悼念之情。
- 示亡號只在該人去世一兩年內使用,因為可能還有不少人並不知道他的去世。某人過世已久,則不再加示亡號[1]。使用示亡號不利於維基百科的更新。
另外,示亡號通常標注在逝世者的名字上,又另外有在逝世者下加黑線,逝世者的照片、生平事迹四周加黑框的[1]。不加在逝世日期、統治日期、任期結束日期等地方。
参考資料
- ^ 1.0 1.1 1.2 王兴全; 方忠. 现代出版物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成都: 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2017: 227. ISBN 9787564750831.
- ^ 苏培成. 大家小书 怎样使用标点符号 增订本. 北京: 北京出版社. 2017: 220. ISBN 9787200130164.
目前維基百科所使用的示亡號並不合學者對示亡號的認識。維基百科對於標點符號的使用理應按照可靠來源而來。因此我提議在WP:格式手冊/標點符號加上以上內容。謝謝。Ghren🐦🕛 2024年1月6日 (六) 04:29 (UTC)
- 注意有不少模板和条目里面示亡號用于表示任内去世的人物,可以见Special:Search/template:hastemplate:box。--GZWDer(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06:14 (UTC)
- 「維基百科對於標點符號的使用理應按照可靠來源而來。」又错了……标点符号的使用属于风格指南,没有必要遵循任何可靠来源,而是维基人自己制定(因为风格指南的可靠来源总会是有争议的,遵守一家之言就会触犯另一个)。以英文维基为例,他们的风格指南就不是基于任何已有的可靠来源,而是透过社群讨论产生的,糅合了各种规范,其中不乏歪理(
- 我个人认为中文维基目前的示亡号用例就非常恰当,一是标记在作品面世前就死亡的贡献人的名字上,二是标记在任内死亡的职务终止日期上,这样的示亡号是中立且有实用语义的,非常有意义。这一传统已在中文维基建立多年且有实际意义,没有明显的需要推翻它的理由。
- 另如楼上所列,在空间紧要的地方以示亡号来标记任内死亡的人的名字,以几乎不增加文字长度的方式增加了资讯含量,是好事不是坏事。因此切勿更改无需更改的已有传统。我在另一侧的提议只是提醒大家注意示亡号的使用,并无挑战中文维基已有的示亡号传统之意。
- 且诸多外语维基百科也有用于表示「任内死亡」的标记,如果废除示亡号,那么中文维基就不得不新立新的传统来作类似表示,就是反复造轮子,毫无必要了。
- 顺附:王兴全、方忠和苏培成皆非知名的汉语言学家,又同为中国大陆人,他们撰写的专著(一次文献)甚至不能够作为中立的可靠来源(WP:V:「任何人均可自创网站或自費出书,并借此声称自己是某领域的专家。」),中文维基百科更无必要根据这三个人说了什么来更改多年来养成的在实践中有实际意义的传统 (convention)。--Boreas Sawada 2024年1月6日 (六) 07:18 (UTC)
- 「糅合了各種規範」:那就是參考可靠來源,再在可靠來源中選取合適的用法。不是不參考可靠來源。
- 「一是標記在作品面世前就死亡的貢獻人的名字上,二是標記在任內死亡的職務終止日期上」:這是經典的原創研究。即使不考慮原創研究問題,我們使用標點也不應該背離大眾習慣。
- 「中文維基百科更無必要根據這三個人說了什麼來變更多年來養成的在實踐中有實際意義的傳統」。在中文這樣使用示亡號之前,一早已經形成固定的規範。以上我徵引的著作盡可能用最新的,但早於八十年代,已經有論文指出示亡號的用法是這樣。(王啟明.示亡號 瑣探[J].語言研究,1987(02):49-51.)其他著作、論文對示亡號的說法也大約差不多。是中維變更了中文語境中數十年來養成的規範。
- 蘇培成先生乃是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曾任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会长。您的「知名」打算要多知名才算?而且,以上著作都非自費出版的著作。
- --Ghren🐦🕓 2024年1月6日 (六) 08:29 (UTC)
- 「那就是參考可靠來源,再在可靠來源中選取合適的用法。不是不參考可靠來源。」己方不支持的时候就指斥某一观点「原创研究」,己方支持的时候再怪诞无稽的理由都能被拿来用还屹立不倒,这是各语言维基百科的老毛病了(非常重要的提示:没有说您的意思,中维的人总是把话往自己身上想,然后说别人人身攻击,我可是怕了,是为了说接下来的这个例子),以英维的风格指南举例,他们要求引号必须用 straight quotes 不能用 curly quotes, 这在哪个出版界的风格指南里能够找到?!恰恰相反,出版业的共识就是绝对不能用 straight quotes, 必须用 curly quotes 且引号与 prime sign 要区分等等。英维强推 straight quotes 的理由是啥?说(以下为我记住的起码曾经出现过的理由) 1. 人们编辑来编辑去容易出问题(编辑本来就容易出问题,改就是了,还不能改了?而且英维可以给 en dash, em dash 乃至数学比号造出 templates 来方便规范输入,怎么 curly quotes 就不造一个呢,这样不就没有问题了吗?!)2. curly quotes 在早期 IE 浏览器版本上会带来搜索问题(IE 不是早亡了么?而且为了早期 IE 版本的浏览器内页面搜索问题就不用 curly quotes? 那 en dash, em dash 造成的问题怎么不说?)3. straight quotes 在「多数平台」上都更容易输入(更站不住脚了,难输入的东西多了,然而英维那么讲究,往往都会给它们建立 templates 来方便输入,怎么就 curly quotes 遭歧视?!)
- 如此站不住脚的歪理,竟能屹立 20 年不倒,就是要用 straight quotes, 这时候又有谁敢提可靠来源了?
- 但是话又说回来,风格指南这种东西,恰恰是很难有对、错或者标准、不标准之分的。就像在英语世界,几乎每家媒体、出版机构都有自己的风格指南一样。甚至,英语世界的风格指南也能做到短短几十年就变化一圈(像是英式英语中缩写是否加点的问题,从和美式英语一样加点到完全不加点也就不到 50 年的时间【当然各个媒体、机构采纳这一变化的时间以及进展过程并不同步】,然后最近英国政府又开始提倡在少数可能造成歧义的缩写上加点了)。因此,中维按照自己的传统制定风格指南没有什么问题,而且也一直是这么做的。
- 「『一是標記在作品面世前就死亡的貢獻人的名字上,二是標記在任內死亡的職務終止日期上』這是經典的原創研究」,这确实是我的观察。前者(贡献者于作品面世前死亡的,加注示亡号)也是事实上的起码中国大陆地区的出版业(含影视出版)的标准,常见于各种出版物(含影视出版物),后者是中维常见的惯例 (convention), 是对示亡号的功能展扩。这不是我发明的(实际上我从未这样做过),只是我观察到的。我在看到这样使用的时候,就理解为「此人在此日于任内死亡,因此其任期由于其人之死亡而结束」,从未理解为「这一日期死了」并感到疑惑,考虑到我并非智商超群之人,因此推断大多数人都能够正确地理解这一运用。
- 语言在实际运用中所形成的惯例是很强大的,往往会超越官方或者出版机构所制定的标准,这在一些其他的标点符号或者语法规则上也早有体现。
- 但示亡号的问题还更加微妙,因为实际上它并没有什么官方标准,它并未出现在两岸四地任何一个地方的官方或者出版机构的明文的风格指南中。学者自己的专著论述,不见得就与现实中的实际的已经形成的使用习惯一致。就好比您所列出的几位,都指出示亡号是用于对新近死亡之人的表示祭奠的,有强烈的感情含义。但在实际使用中,我们却很少见到有谁在灵堂的横幅上将「沉痛悼念✕✕✕」的人名加上示亡号(不是没有,但是不多见),而相反的,为作品面世前就死亡的贡献人添加示亡号却是处处可见的使用习惯(几乎已成定例),出现在中国大陆的出版物和影视作品中,在最近至少二三十年里的用法都是一以贯之的,这并非是维基百科的原创。
- 因此,并非是中维改变了中文语境中数十年来养成的规范,而是中文语境中对示亡号的用法惯例在过去几十年里已经是如此,中维只是根据人们的用法惯例来使用它(给日期添加示亡号倒确实是中维自有的用法展拓),您所说的另外的带有强烈情感和时效性的示亡号的使用规范,它是否真的曾经存在且作为大家认可的规范,我认为都是可疑的。
- 过去几十年里出版物(含影视出版物)的实际使用惯例应该 precede 学者在专著中的总结,中维也应当根据实际使用中的惯例来规范自己的风格指南。
- 顺,任内死亡的标记并不能够因为写明了死亡日期并透过比较死亡日期与任期结束之日的相同而被认为多此一举,因为一个人完全可以早上自然地结束了任期,而在晚上心脏病突发而死,这就不是任内死亡(任期是主动终结而非因死亡而终结)。因此对任内死亡的标记是有实际意义和必要的,并不是多此一举的。
- 我个人对于中维目前展拓示亡号的功用来标记任内死亡的做法是赞成的,因为 1. 中文读者很容易理解,不会产生误解;2. 几乎不会占据更多的空间,比标记十字架之类的方案更优。--Boreas Sawada 2024年1月6日 (六) 15:58 (UTC)
- 我覺得straight quotes和curly quotes的例子不能拿來類比。straight quotes至少在unicode裏是被定義為quote來的。我認為格式手冊基本的制定邏輯應該是:維基百科上的技術、執行上問題>學界標準>學者論述>生活上的用例>技術標準>>維基人個人的論述、用法這樣子。(如果生活用例確實很多,應該高於學界標準)straight quotes的問題是「技術、執行上的問題」。最基本的,編輯器得像Word一樣支持自動轉換,也應該要能夠有方法將已有的條目作轉換這樣子。如果能做到,自然是應該取學界標準了。示亡號在你維的用法沒有任何學界的任何論述,日常生活用例所支持,只是最低層次的「維基人的個人用法」。像是前面這種有技術問題或者可靠來源支持的,那才有爭論的餘地。你維示亡號是沒有。
- 「前者(貢獻者於作品面世前死亡的,加注示亡號)也是事實上的起碼中國大陸地區的出版業(含影視出版)的標準......」:是這樣,但是學者的論述還有後半部份呢。示亡號有時限性,只有短期內使用;而且有褒揚性,不會有被否定的人物加上示亡號的情況。學者說明示亡號怎樣去使用,歸根他們都是通過整理日常使用的方法的所得出來的。他們整理顯然較我們整理為好。你提出來的論述,也和他們提出來的論述,和我日常見的不矛盾。
- 「靈堂的橫幅上將「沉痛悼念✕✕✕」的人名加上示亡號」:因為示亡號是以表示死亡、表現肅穆莊重的氣氛為目的。靈堂這個環境很明顯已經有這個含義。大家都知道他死了,就不需要了。
- 任何人都可以任意將標點符號用法隨意展拓的話,那Wikipedia:互助客栈/条目探讨#小议示亡号的不当使用中,你所批評的用法也可以是合理的。那就天下大亂了。
- --Ghren🐦🕒 2024年1月7日 (日) 07:23 (UTC)
- 我认为不能任意示亡。否则爱因斯坦条目里,就全是示亡号了。但是User:Chu_Tse-tien所说也有道理,我们可以有一个“任内死亡”标记。至于示亡号与“任内死亡”标记能不能是同一个标记,我认为可以。--Gqqnb(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08:11 (UTC)
- (=)中立(保持现状)。但是有一个想法,可以使用,但是对一般读者表示为默认关闭(不显示)状态,放在小工具里设置。--Leiem(留言·签名·维基调查) 2024年1月6日 (六) 09:01 (UTC)
- 小工具我想大概不是用在这种地方的吧。我倒还想用小工具打上专名号之类的东西呢,每次看到朱令铊中毒事件的时候都要问自己一遍,朱令铊是谁。--MilkyDefer 2024年1月6日 (六) 09:34 (UTC)
- 是不是應該統計一下示亡號在本站的使用情況?不只是前述模板,純代碼應該也有不少。長期來說,示亡號確實應該避免使用,否則死人客觀上越來越多,人名不就全都是示亡號。——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6日 (六) 09:37 (UTC)
- ping一下過去參加過討論的@Sakamotosan@YFdyh000@CaryCheng。另外可以參考Wikipedia:格式手册/标点符号/示亡号中列出的過去討論。--Ghren🐦🕓 2024年1月6日 (六) 09:53 (UTC)
- (!)意見,澳門衹有在殯儀業界才會使用示亡號,其他場合基本上不使用。而從澳門的法律文件得知,死者名字(無論是否近期逝世)都不會加示亡號[6]。--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1月6日 (六) 11:57 (UTC)
- (+)支持禁用示亡号。首先,中维现今绝大多数情况加框来表示“任内逝世”,这不是示亡号的用法,任何出版社也不会有如此习惯。官职导览模板的任内逝世应该在模板内用星号在底部引注;人物条目中逝世日期已在首行列出,给信息框的任内逝世日期加框,并无过多意思。另外,我怀疑{{Box}}最初用意都不是示亡号的。其次,示亡号是否是标点符号,是有争议的,完全不必往WP:格式手冊/標點符號里添内容。出版物的示亡号早先为署名时参与者逝世的标注,从而形成排版习惯,严格归类也是排版符号。显然,这样排版习惯的起源和推广,伴随着感情色彩之存在,这点是多数学者提到的。--PexEric 💬|📝 2024年1月6日 (六) 14:12 (UTC)
- 我給出的來源都是將它當作標點符號看待。--Ghren🐦🕚 2024年1月6日 (六) 15:34 (UTC)
- 支持。個人認為屆時條文中也應建議改用註釋說明取代。--路西法人 2024年1月7日 (日) 00:30 (UTC)
- 提案是想僅正文禁用還是所有情況下一刀切禁用?正文禁用的話我肯定是舉雙脚支持的,但所有情況下一刀切禁用的工作量未免過於浩大(畢竟{{box}}也不是只有示亡號的作用)。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7日 (日) 03:32 (UTC)
- 严格来说我认为没必要使用示亡标识(包括西式的剑标),如果大量范用的话,可能变成了追着死人来标记(毕竟人固有一死……)?如果弱化的话,只允许特定情况下的使用,例如在描述他的某个重要职务上在任离世时标示。——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1月7日 (日) 05:20 (UTC)
- 我也有同樣的想法,但老實説我日常生活中也很少見到示亡號,好像也就報紙上說某府出殯的時候偶爾會看到幾次而已。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7日 (日) 06:43 (UTC)
- AMA Manual of Style亦已弃用death dagger。Chicago中dagger现仅用于脚注。--Mys_721tx(留言) 2024年1月7日 (日) 23:42 (UTC)
- @Cwek †?? -Lemonaka 2024年1月19日 (五) 06:41 (UTC)
- 不反对维持现状。不过box模板表达信息的话,使用螢幕閱讀器、盲文显示机和纯文字图片浏览器的读者会无法获知。 ——魔琴 [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4年1月7日 (日) 06:45 (UTC)
- 如果说禁用的目的是“防止这类无意义的编辑”,那我支持。不过因为在生活中很少见过,我不确定使用示亡号是否会不够中立。- AdyaTalk 2024年1月9日 (二) 12:47 (UTC)
- (+)支持禁止。濫用於很多影視劇條目中。Zhxy 519(留言) 2024年1月10日 (三) 20:57 (UTC)
- Template:限制使用:我认为应仅限于1.书籍或影视作品面世前,该演员/职员/编者等已经去世了,可以用示亡号(有不少书籍的编者页能看到示亡号);2.死于任上时。不应该用于:1.影视剧中某个剧中角色去世了,就在他的角色名加示亡号;2.单纯为了悼念在作品面世后多年去世的演员/职员/编者。--超级核潜艇(留言) 2024年1月11日 (四) 05:49 (UTC)
- 我個人理解的使用習慣其實與此一致,不過希望各地的編者出來看下,各地中文裡對於示亡號的用法同此是否一致?--Zhxy 519(留言) 2024年1月11日 (四) 14:44 (UTC)
- 对于书籍编者来说,示亡号有表示编辑负责人由于逝世无法对质的作用。维基百科不是这些人的作品,因此也没有必要单独列出。类似符号在汉语和英语中只有习惯用法而非正式定义。在缺乏定义时应考虑取消。--Mys_721tx(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9:29 (UTC)
- 如果书籍面试前很多年该作者就已经去世的话,并不会用示亡号,示亡号只用在近期去世的情况下,类似于{{最近逝世}}的作用。我没见过正式出版物中单纯死于任上会使用示亡号来表示的情况,烦请举例。此外,示亡号本身还有一层悼念、纪念的含义。无论在维基百科如何使用,都会有潜在的中立性问题--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12日 (五) 03:48 (UTC)
- 我個人理解的使用習慣其實與此一致,不過希望各地的編者出來看下,各地中文裡對於示亡號的用法同此是否一致?--Zhxy 519(留言) 2024年1月11日 (四) 14:44 (UTC)
- (+)支持:支持新增閣下提案的條文。--CaryCheng(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09:16 (UTC)
- (+)支持--Taeas(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13:01 (UTC)
- (+)支持在条目空间禁用示亡号。我在tg有参加过讨论,这边的论述已经很好了。加一点其他的说法就是WP:家父。维基百科既不是出版物的发行者,也不是发布成员名单的特定组织,为啥替人家做那种事?考虑维基百科文体,完全没理由是用示亡号。有害无利。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4年1月18日 (四) 09:14 (UTC)
- 支持。--桃花影落飞神剑(留言) 2024年1月18日 (四) 15:18 (UTC)
- (+)支持,在中文圈裡好像都不是正式標點符號。-KRF(留言) 2024年1月21日 (日) 01:32 (UTC)
將上案
公示7日。Ghren🐦🕓 2024年1月24日 (三) 09:55 (UTC)
-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刪除線
借這題問一下,像Template:AKB48除了用示亡號,還用了刪除線,還有Template:虚拟YouTuber也用刪除線劃掉已結束活動的藝人,這種是否也應該禁掉?MOS:NOSTRIKE有論述說明為什麼不該用刪除線,但該指引還沒有採納。--C9mVio9JRy(留言) 2024年1月21日 (日) 00:04 (UTC)
- 團體也用示亡號太誇張了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21日 (日) 05:23 (UTC)
- 粗體、斜體、下劃線、底線、刪除線等等在中文的使用方式沒有得到定義,本身就應盡可能避免使用。
- 為還在世的人物、團體加框是一種很不禮貌的做法,容易讓人誤以為他們已經死掉了,是一種很失禮的表達方式。即使上邊沒有規定,也不應該使用。--Ghren🐦🕓 2024年1月21日 (日) 09:55 (UTC)
- 既然都提到刪除綫,我自己也很懷疑{{城巴機場快線}}中刪除綫的用法的恰當性。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1月29日 (一) 00:15 (UTC)
- 用示亡号表示废除似乎不太好,用删除线相对可能柔和一些。而且不建议使用删除线是考虑到屏幕阅读器不支持,这可能是对正常阅读者的逆向歧视。做法上是删除或者注释也并不太好,可能会导致链接关联丢失(因为提及案例多为Navbox,而且内容并非限定只能是现在时态,所以可以保留链接以代表其内容上的关联)。——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1月30日 (二) 05:50 (UTC)
- 身為正常視覺的人我還是反對刪除線,取決於你電腦上的字型,有時候不容易看出被劃掉的是什麼字,例如可能很難判斷「
西人三日」是「西人二口」還是「酉大三日」還是什麼排列組合,還有西方語言或符號的ceoɘɵɔ, iɨ, uʉ, ΛA, ſf, V∀也難以判讀。導覽框可以獨立弄一個類別即可,或是用星號加注。逆向歧視扯遠了,換掉刪除線不會對視覺正常的人造成任何不便,而是去除了對大家都不便的閱讀困難。難道坡道和電梯是對兩腳正常的人的逆向歧視嗎?--C9mVio9JRy(留言) 2024年2月1日 (四) 06:30 (UTC)- 如果从数据结构组织的话,我认为原地标注删除线,比七零八落的Group中额外抽出来描述,更为简单可行。另外我认为字体辨认的例子属于特定个例(并不是所有字符都能被删除线一遮盖就刚好对应另一个字)或者带有主观性。——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1日 (四) 08:09 (UTC)
- 身為正常視覺的人我還是反對刪除線,取決於你電腦上的字型,有時候不容易看出被劃掉的是什麼字,例如可能很難判斷「
IPBE授予
在意向调查中社群认为有必要建立IPBE授予员,所以现在开启进一步讨论。
由于本人不甚活跃,有意向的人可以主持讨论,以便讨论快速进行。--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1月7日 (日) 04:26 (UTC)
- @Ghren、桐生ここ、Dewadipper、0xDeadbeef、Hehua、Borschts、Steven_Sun、CopperSulfate、Newbamboo、ATannedBurger、SunAfterRain、Stang、虹色分子:参与意向调查投票的人。@桐生ここ、Yichen_Ding、ASid、Hoben7599:参与先前讨论的人。--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1月7日 (日) 05:24 (UTC)
是否设立IPBE授予员
尽管意向调查中通过了授予员,但是其他提案仍有讨论价值,我注意到的提案有:Stang的专门系统案、SunAfterRian自动授予案。这里专门分区讨论——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1月7日 (日) 04:37 (UTC)
- UTRS正在加入对多个计划的支持,也许可以和他们沟通一下。--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7日 (日) 05:46 (UTC)
- 自动授权可以参考往期讨论 ——魔琴 [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4年1月7日 (日) 06:01 (UTC)
- 我還是覺得應該先考慮從加速申請做起(現在都要直接透過電郵著實麻煩的),真的用盡手段再考慮新設權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7日 (日) 07:47 (UTC)
- @Ericliu1912:您作為管理員,或者你可以試一試處理,覺得用電郵處理有什麼不便呢?也方便大家改進,謝謝。--Ghren🐦🕐 2024年1月8日 (一) 17:13 (UTC)
- 郵箱郵件太多,導致我很早以前就退訂unblock-zh了。希望有郵件以外系統能夠用以處理權限審核。——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9日 (二) 04:33 (UTC)
- @Ericliu1912:您作為管理員,或者你可以試一試處理,覺得用電郵處理有什麼不便呢?也方便大家改進,謝謝。--Ghren🐦🕐 2024年1月8日 (一) 17:13 (UTC)
- 我认为应该先试实行ipbe授予员,至少要先处理完积压看看效果。--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 2024年1月7日 (日) 12:15 (UTC)
- (+)支持設立。--🎋竹生🎍 2024年1月10日 (三) 11:10 (UTC)
- (!)意見實際上個人覺得與管理員人手不足有關。若速刪頁面數量太多,日後是否也有需要設立刪除員?都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歸根結底,個人認為長遠還是要解決人手不足問題-千村狐兔(留言) 2024年1月11日 (四) 15:43 (UTC)
- 基本上反对自动授权,这无法防范在中国大陆的破坏者利用此渠道大量建立傀儡。--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3日 (六) 04:32 (UTC)
- (+)支持可以先试行一段时间,看看效果--Xiumuzidiao|本是青灯不归客,却因浊酒恋红尘※【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01:32 (UTC)
- (!)意見:似乎最近IPBE申请者变少,是否有必要设立授予员还需要再观察一个月。可能以前很多申请者都是看到IP封禁就要申请IPBE,实际上并没有编辑需求。--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22日 (一) 14:38 (UTC)
- (-)反对:观察也应该先设立再观察,不设立再观察也没有意义。--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 2024年1月23日 (二) 03:26 (UTC)
- 那麼IPBE授予者應該盡快設立,先試試看。--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25日 (四) 04:12 (UTC)
- 是的。--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 2024年1月25日 (四) 04:18 (UTC)
- 那麼IPBE授予者應該盡快設立,先試試看。--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25日 (四) 04:12 (UTC)
- (-)反对:观察也应该先设立再观察,不设立再观察也没有意义。--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 2024年1月23日 (二) 03:26 (UTC)
是否需要在授予权限前识别LTA
这一问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Tiger指出这样发现的LTA很少,同时先前讨论中也提出是否需要授予者负责审查被授予者的破坏的问题。——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1月7日 (日) 04:37 (UTC)
- 虽然授予权限前识别LTA有些困难,但我认为至少应该避免用戶名显而易见的LTA,已知的曾被LTA使用的email。--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7日 (日) 07:00 (UTC)
- 需要识别,但是不需要严格识别,其他同上。--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 2024年1月7日 (日) 12:16 (UTC)
- 我認為可以作簡單識別。但出事了不要怪他們。授予者本身得到的資訊根本不多。--Ghren🐦🕕 2024年1月8日 (一) 10:11 (UTC)
- 相信大部分老手都能識別幾個活躍的LTA,即使有LTA試圖利用IPBE,授予員和管理員也完全有應變的空間。--🎋竹生🎍 2024年1月10日 (三) 11:13 (UTC)
隐私关切
这一问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具体表现为是否需要处理者签订协议等——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1月7日 (日) 06:06 (UTC)
- 處理者需要簽署非公開資訊協議這一點我一向支持,但實際效用存疑。--Benho7599 | Talk 2024年1月7日 (日) 06:38 (UTC)
- 如果IPBE授予员需要签署协议,那么可以处理IPBE的管理员也应该签署。--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7日 (日) 06:55 (UTC)
- 事实上,即使是现在在处理的管理员也应该签署。我仍然认为应优先想办法恢复查核员,然后由查核员处理。——暁月凛奈 (留言) 2024年1月7日 (日) 07:59 (UTC)
- 感觉不是特别需要--Xiumuzidiao|本是青灯不归客,却因浊酒恋红尘※【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01:36 (UTC)
- 不需要,因为管理员也不需要,而且这样会导致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人无法担任ipbe授予员(如果管理员也需要会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 2024年1月7日 (日) 12:13 (UTC)
- 同荷花。--🎋竹生🎍 2024年1月10日 (三) 11:15 (UTC)
- 事实上,我也觉得处理邮件申请的IPBE最好还是要有保密协议,毕竟牵涉到申请者的电邮地址,以及可能更多的个人讯息。我基本不碰这块就是一来嫌麻烦太花时间,二来不太愿意让很多陌生人知道我的电邮(特别是这几年的互联网环境)--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10日 (三) 12:30 (UTC)
- 保密协议能不能用特殊的,毕竟中国大陆人士没法签NDA?如果处理者怕别人知道常用电邮的话,能不能允许用小号申请flag? ——魔琴 [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4年1月10日 (三) 14:03 (UTC)
- 我建议是用专用的email绑定维基账号,申请一个email不是很困难,WP:ANON。--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0日 (三) 16:28 (UTC)
- 麻烦。 ——魔琴 [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4年1月12日 (五) 06:52 (UTC)
- 我建议是用专用的email绑定维基账号,申请一个email不是很困难,WP:ANON。--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0日 (三) 16:28 (UTC)
- 應改用類似VRTS的系統處理,那麼處理者的電郵就完全不會公開了。--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0日 (三) 23:41 (UTC)
- 支持。——暁月凛奈 (留言) 2024年1月11日 (四) 03:03 (UTC)
- 保密协议能不能用特殊的,毕竟中国大陆人士没法签NDA?如果处理者怕别人知道常用电邮的话,能不能允许用小号申请flag? ——魔琴 [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4年1月10日 (三) 14:03 (UTC)
- 事实上,我也觉得处理邮件申请的IPBE最好还是要有保密协议,毕竟牵涉到申请者的电邮地址,以及可能更多的个人讯息。我基本不碰这块就是一来嫌麻烦太花时间,二来不太愿意让很多陌生人知道我的电邮(特别是这几年的互联网环境)--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10日 (三) 12:30 (UTC)
- 如果是处理一般性的邮件封禁申诉,管理员往往也会需要知道IP地址,顺带也会知道邮箱。按这个说法,如果不签NDA,其实是连这部分的申诉也不能处理了。同时涉及IP地址的封禁申诉也不能放在讨论页。这部分我建议慎重考虑,这个逻辑会连带改变太多。--Tiger(留言) 2024年1月10日 (三) 23:22 (UTC)
- 啊,我说的email问题,只是我个人的问题,可能并不适用于其他人。另外,出于一些个人理念,我也不会用专门的email--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11日 (四) 02:57 (UTC)
- 支持使用UTRS系统,以避免记录申请人的Email。此外由于申请表单可能会包含隐私信息,是否需要定期销毁相关数据?--Steven Sun(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3:22 (UTC)
- Email是防范滥用的一种方法,比方说一个Email申请很多账号是不正常的。也能证明你是一个真实用户,因为现在申请Email虽然也不困难,但一般需要手机号验证。如果不提供Email增加申请人可信度,随便填写表单就可以获得IPBE,封禁代理IP有何意义?--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2日 (五) 20:29 (UTC)
- Email什么时候“一般需要手机号验证”了?——暁月凛奈 (留言) 2024年1月13日 (六) 08:46 (UTC)
- 中国大陆的Email全部需要手机号验证
- Gmail等基于风控至少一半需要手机号验证
- 付费Email可能不需要验证但注册成本更高
- 自建Email不需要验证但注册成本更高
- 即便不需要手机验证的Email也有自己的风控措施,不可能允许大量注册
- --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3日 (六) 09:16 (UTC)
- 提供email会提高要求,但并不很高。有的邮件服务提供者并不要求手机号,要达到您说的程度需采取白名单。--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1月13日 (六) 15:18 (UTC)
- Email什么时候“一般需要手机号验证”了?——暁月凛奈 (留言) 2024年1月13日 (六) 08:46 (UTC)
- Email是防范滥用的一种方法,比方说一个Email申请很多账号是不正常的。也能证明你是一个真实用户,因为现在申请Email虽然也不困难,但一般需要手机号验证。如果不提供Email增加申请人可信度,随便填写表单就可以获得IPBE,封禁代理IP有何意义?--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2日 (五) 20:29 (UTC)
具体提案
以下是先前讨论中的最后一版提案
IPBE授予者及新账号建立员是一群志愿者,通过邮件列表<待议
lists.wikimedia.org>处理因政府網絡限制(如身在中國大陸受防火長城限制)而僅能通過开放代理編輯維基百科的用戶提出的IPBE和新账号申请。
权限包括:
- 添加用户组:IP封禁豁免者(用于处理IPBE申请)
- 不受速率限制影响(用于处理新账号申请)
- 移除自己账号的用户组:IPBE授予者及新账号建立员
此用户组只能处理称因政府網絡限制(如身在中國大陸受防火長城限制)而僅能通過开放代理編輯維基百科的用戶的申请,不能处理其他原因的IPBE申请。
此用户组不能为自己建立具有IPBE权限的新账号,或授予IPBE给自己的其他账号。
(部分内容移动到下方专门讨论,于2024年1月21日 (日) 04:16 (UTC))
权限的丧失: 當IPBE授予者及新账号建立员有濫用權限的嫌疑(例如未收到申请而授予IPBE权限、使用权限帮助滥用傀儡)時,任何用戶均可以前往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舉報,由一名未參與舉報的管理員核查後決定是否移除IPBE授予者及新账号建立员的權限。遇緊急情況時管理員可以暂时取消IPBE授予者及新账号建立员的權限,但必須同時立即上報至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讓其他管理員進行覆核。
由于被IP封禁波及的新用户只有在被授予相应权限后才能表现是否为破坏者,所以该用户组不应该因为其授予权限的新用户破坏而剥夺该用户组。
當IPBE授予者及新账号建立员自身已因滥用傀儡而被封禁时,管理员应同时立即除权。
另外,當超过六個月沒有任何編輯活動时,權限將會被移除。
(部分内容移动到下方专门讨论,于2024年1月21日 (日) 04:16 (UTC)) ——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1月7日 (日) 06:06 (UTC)
- 有一个新的想法,IPBE授予员先授予临时权限一个月,一个月后有一些贡献记录申请人再申请永久权限,IPBE授予员或管理员根据贡献记录授予永久权限,或六个月临时权限,或举报到VIP。--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7日 (日) 07:05 (UTC)
- 埃這個想法不錯,我認為可以加入其中,原因是確實有很多人拿了權限後是沒有什麼活躍度,不過此做法可能會讓一些人覺得說被差別對待,除此之外這個做法大致上沒啥問題。--~~Sid~~ 2024年1月7日 (日) 14:27 (UTC)
- 同意此思路。但仍需要警惕在临时赋予期蛰伏、永久/长期赋予期爆发的“病情”。-- 2024年1月7日 (日) 17:59 (UTC)
- 关于授权的时限,可以参考en,先短期(半年或一年),如果贡献活跃的话(且对方继续申请的话),加长期(五年或更多)。好像没成功见过永久的,或者可以继续检查贡献量给永久或者酌情在第二次给永久。——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1月8日 (一) 01:14 (UTC)
- 不过英维是cu给权限,如果要说审慎赋权还是稍微短一点更好。--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 2024年1月8日 (一) 01:34 (UTC)
- 下方新开章节讨论。——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1月21日 (日) 04:16 (UTC)
- 看起來沒什麼問題,現在監管員助理就在做差不多的事情,只不過沒有授予權。--Borschts™ 歡迎外帶一碗羅宋湯 2024年1月9日 (二) 01:00 (UTC)
- 是不是可以考慮改成助理制,以協助確認申請者身份為主要目的,這樣絕對可以加速管理員授權速度,也不用額外再設權限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9日 (二) 04:35 (UTC)
- 那还是要管理员去处理,加上助理确认实际上也无法确认身份,最多把用户名提交上去?有点多此一举。--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 2024年1月9日 (二) 09:11 (UTC)
- 授權可以由管理員批量處理,重點是要確認當事人條件,這才是真正需要人力的地方。要不然若只是單純機械式授權,管理員自己就可以處理。我們需要釐清的是,現行確認程序究竟有沒有要用到特定(管理)權限的地方?如果沒有,那就大可不必新設權限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9日 (二) 12:18 (UTC)
- 设组的原因是解决申请人多,而活跃且有空处理申请的管理员少的问题,因为本身也几乎不需要什么确认,如果设这个所谓的助理完全是多此一举。
- 上面的识别LTA意见的讨论也只是说,至少不要授权给用户名就是「XXX殴打越南人」、「原神XXXX」这种显而易见就是LTA的用户名,而不是要处理人去分析什么,因为邮件能提供的资料很少。我觉您实际处理几个申请案就能明白。--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9日 (二) 13:27 (UTC)
- 举个例子,维基百科:權限申請/申請IP封禁豁免權一样没有人处理,说明不是确认条件问题,而是处理人少。--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9日 (二) 14:21 (UTC)
- 现在处理邮件申请的管理员过少导致了严重积压,这就是设立该助理的很大的原因。--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 2024年1月9日 (二) 13:43 (UTC)
- 我理解上面反对的原因是即使有助理,也并不能解决没有几个管理员处理的矛盾--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10日 (三) 12:27 (UTC)
- 我覺得問題正正在於郵件申請本身無論是申請還是處理上也不容易,應該另辟渠道來處理,例如對於有帳號的申請者應該加大推廣使用封禁申訴來申請,甚至可以考慮設立Telegram申請通道之類的。這樣才能解決本質上的積壓問題。--AT 2024年1月10日 (三) 12:53 (UTC)
- 其实从使用的容易程度来说,现在邮件申请有固定的模板,而管理员这边也有不错的邮件工具来自动从邮件中提取用户名、IP地址等等信息,然后可以一键完成注册、授权。其他方式反而可能更麻烦,还需要手动复制粘贴用户名之类的操作。目前而言,积压的主要原因确实是人少。但长远而言,就算处理的人够多,问题是不论邮件还是telegram,申请者提供的信息总是千奇百怪,需要应付各种状况才是导致处理者疲劳的原因。--Tiger(留言) 2024年1月10日 (三) 23:12 (UTC)
- 所以我觉得建立专门的系统(像enwiki那种)只让申请者提供特定的信息,甚至做一些初步的检查(例如用户名能否注册),把不满足条件的申请直接挡出去,省掉反复的沟通,会是很好的办法。或者就是期望堆高处理者人数,来缓解单个处理者容易疲劳的问题,但恐怕没法保证。--Tiger(留言) 2024年1月10日 (三) 23:49 (UTC)
- 上面提到那個UTRS,感覺真的很有潛力。不知道本站什麼時候有機會用到?另@Bluedeck您的二〇四九大計畫呢(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9日 (五) 13:40 (UTC)
- 好久以来我都因为这个计划需要处理私密信息,要小心设置服务器,要制作易用的界面等等工作,比较追求完美,然后就总卡在一些莫名其妙无关痛痒的地方。我的兴趣又比较广泛,总搞一些别的不相关的项目。现在我的想法是,先撸出来一个「能用就行」的版本,然后再行改进,如果弄的实在太烂怨声载道,那我再打回重制也行。Bluedeck 2024年1月25日 (四) 09:06 (UTC)
- 维护者答复说现在没有支持授予IPBE和创建新账号。——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1月27日 (六) 10:46 (UTC)
- 上面提到那個UTRS,感覺真的很有潛力。不知道本站什麼時候有機會用到?另@Bluedeck您的二〇四九大計畫呢(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9日 (五) 13:40 (UTC)
- 需要什麼確認程序?查下下IP過去有沒有破壞或者多次申請IPBE的情況?現在的管理員到底有沒有進行這些確認工作也是問題。又@Tigerzeng來問問。--Ghren🐦🕘 2024年1月10日 (三) 13:18 (UTC)
- 比方说一个IP上有破坏者,但有新用户声称他受到影响,从申请用户名上不认为是LTA,邮箱也是全新未申请过的,这种情况下,是给还是不给权限?从IP上根本没法判断,除非CU一下。--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0日 (三) 16:32 (UTC)
- 上次谁ping我的时候已经说过啦,找过来看一下就行。关于桐生的问题,回答是实务上会给,本站的CU资源完全不够用在这种地方。--Tiger(留言) 2024年1月10日 (三) 22:57 (UTC)
- 授權可以由管理員批量處理,重點是要確認當事人條件,這才是真正需要人力的地方。要不然若只是單純機械式授權,管理員自己就可以處理。我們需要釐清的是,現行確認程序究竟有沒有要用到特定(管理)權限的地方?如果沒有,那就大可不必新設權限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9日 (二) 12:18 (UTC)
- 那还是要管理员去处理,加上助理确认实际上也无法确认身份,最多把用户名提交上去?有点多此一举。--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 2024年1月9日 (二) 09:11 (UTC)
- 突然想到,有没有必要加一个开启2FA的权限?就是那个oathauth-enable?--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 2024年1月18日 (四) 07:12 (UTC)
要求申请者提供预计贡献内容
目前很多申请人获得权限之后编辑次数为0,可见不需要IPBE,因此,建议要求申请者提供预计贡献内容才会授权,包括:
- 想编辑哪个页面时遇到了IP封禁
- 对上述页面打算做什么编辑
- 感兴趣的编辑范围(比如数学、历史、铁路)
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申请者,减轻管理员工作量,让需要编辑的人更快取得权限。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8日 (四) 19:56 (UTC)
- 赞同,对于没账号/编辑的可以要求,已编辑的则看现有贡献,可以修改Wikipedia:通过Unblock-zh申请IP封禁豁免指南#示例--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18日 (四) 20:04 (UTC)
- 这听上去增加申请和审核的复杂程度,且潜在降低的贡献率,未见必要。除非审批所需成本明显超过上述预先审批的成本。或者,作为可选的填写内容。--YFdyh000(留言) 2024年1月18日 (四) 20:29 (UTC)
- 同意可在表單中提供欄目填寫。始終無法輕易判定破壞者,做多一個步驟就會讓申請IPBE用作破壞更加麻煩,尤其他們必須寫的像模像樣又不能重複,IPBE授予者通常可以以此作類似編輯模式比對的情況辨認可能的破壞者。此外可考慮將不活躍除權調整一下,若申請後一個月內(或申請等候時間的同等長度後)未有任何編輯也視為不需要權限而除權,避免IPBE被發給破壞者做sleeper帳號。--路西法人 2024年1月19日 (五) 01:48 (UTC)
- 我认为作为取代,可以先给首次申请的半年期限,如果半年内有编辑贡献(是否达到一定量可以强制量或自由裁量)的话,可以允许续期时给更长期限;如果没有的话,续期时可以咨询或者拒绝。——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1月19日 (五) 08:32 (UTC)
- (※)注意,要求编辑一定量有违WP:维基百科不强迫任何人参与,建议保持当前授予要求。Python6345(留言) 2024年1月27日 (六) 14:34 (UTC)
- 不論任何站點,授予IP封鎖豁免權的原因是容許受IP封鎖影響的非破壞用戶可以編輯,若不編輯者顯然不需要該權限,拒絕是為合適做法。維基百科不強迫任何人參與,但可以拒絕不參與的人獲取可被用作繞過封鎖的特殊編輯權限,請勿偷換概念。--路西法人 2024年1月27日 (六) 14:53 (UTC)
- (:)回應,抱歉产生歧义,在此澄清:我的意思是只要有实际贡献即可,而不要求编辑达到一定量。Python6345(留言) 2024年1月27日 (六) 23:24 (UTC)
- 我认为是如果你只编辑一次,那么可能管理员只授予六个月权限或更短;如果你达到延期确认而且编辑内容也没有什么问题,管理员就可以考虑长期授权;如果续权时你一次编辑记录也没有,你就需要向管理员说明你有编辑需求,否则就会拒绝。--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28日 (日) 04:39 (UTC)
- (:)回應,抱歉产生歧义,在此澄清:我的意思是只要有实际贡献即可,而不要求编辑达到一定量。Python6345(留言) 2024年1月27日 (六) 23:24 (UTC)
- 不論任何站點,授予IP封鎖豁免權的原因是容許受IP封鎖影響的非破壞用戶可以編輯,若不編輯者顯然不需要該權限,拒絕是為合適做法。維基百科不強迫任何人參與,但可以拒絕不參與的人獲取可被用作繞過封鎖的特殊編輯權限,請勿偷換概念。--路西法人 2024年1月27日 (六) 14:53 (UTC)
- (※)注意,要求编辑一定量有违WP:维基百科不强迫任何人参与,建议保持当前授予要求。Python6345(留言) 2024年1月27日 (六) 14:34 (UTC)
- 参考上方意见,认同非强制要求必须提供,而作为可选项。--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22日 (一) 16:18 (UTC)
其他意见
另外,是否可以把IPBE不活跃除权期改为一年?感觉现在每天除权的可能比授权的还多... --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9:17 (UTC)
- 不支持延长,一年的期限无法确认是否为本人,也可能导致有人在淘宝/闲鱼卖号。--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3日 (六) 04:30 (UTC)
囧rz……真有卖号的话,半年/一年除权也关系不大?--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13日 (六) 04:37 (UTC)
- 半年其實不短。管理員也是半年。——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3日 (六) 17:32 (UTC)
- 管理员会有安全问题,IPBE只是编辑权限--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21:05 (UTC)
- 基本上我不太認為整整六個月一筆編輯都不做能算得上可預期活躍就是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9日 (五) 07:27 (UTC)
- 管理员会有安全问题,IPBE只是编辑权限--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21:05 (UTC)
另建议可以开设IRC/Telegram/Discord unblock频道(名称待议,公开),处理封禁申诉/IPBE一系列问题等,主要解答疑问,应仍在频道中要求通过邮件发送IP等隐私信息 --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21日 (日) 10:00 (UTC)
- 可以考虑。--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 2024年1月21日 (日) 10:49 (UTC)
- 我感觉这种基本没有风险的权限,出于便利考虑,应该时间长一点。除非有人观察到六个月以上不编辑然后回归的编者突然开始搞破坏?如果真要在淘宝咸鱼卖号,那我创建账号 -> ipbe -> 销售短时间内一气呵成不是也可以,这个六个月政策也拦不住你。Bluedeck 2024年1月25日 (四) 09:12 (UTC)
- 老号新号价值也不一样,已经注册半年的号只要后续达到编辑数就可以投票。IPBE不是基本沒有風險,这是可以绕过CU的权限,在其他语言可能比巡查员还难拿。--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25日 (四) 18:34 (UTC)
- 另外,回退员也基本没有风险,因为Twinkle基本上可以替代,是不是也应该延长到一年。--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25日 (四) 18:36 (UTC)
- 老号新号价值也不一样,已经注册半年的号只要后续达到编辑数就可以投票。IPBE不是基本沒有風險,这是可以绕过CU的权限,在其他语言可能比巡查员还难拿。--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25日 (四) 18:34 (UTC)
- 我感觉这种基本没有风险的权限,出于便利考虑,应该时间长一点。除非有人观察到六个月以上不编辑然后回归的编者突然开始搞破坏?如果真要在淘宝咸鱼卖号,那我创建账号 -> ipbe -> 销售短时间内一气呵成不是也可以,这个六个月政策也拦不住你。Bluedeck 2024年1月25日 (四) 09:12 (UTC)
授权时长限制补充案
User:桐生ここ提出:IPBE授予员先授予临时权限一个月,一个月后有一些贡献记录申请人再申请永久权限,IPBE授予员或管理员根据贡献记录授予永久权限,或六个月临时权限,或举报到VIP。
此开专门章节讨论。——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1月21日 (日) 04:16 (UTC)
- 感觉没有太大意义,反而会影响ipbe持有者“回坑”意愿 ——魔琴 [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4年1月28日 (日) 14:09 (UTC)
修订IPBE方针
说明:长期权限是永久权限的意思。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22日 (一) 15:06 (UTC)
试行
由于现在积压愈发严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试行,具体方案如下:
- 与基金会沟通,技术上添加此用户组
- 上一步完成的七天后,开放权限申请
关于部分用户支持的专门系统案,我认为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实现,不能解决眼前的问题。实行过后如果有可用的专门系统,可进一步讨论过渡到系统。——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1月21日 (日) 04:16 (UTC)
所有权限
新开专门讨论。如果七日内没有异议,将通过的提案是:
- 添加用户组:IP封禁豁免者
- 不受速率限制影响(noratelimit)
- 移除自己账号的用户组:IPBE授予者及新账号建立员
以上。——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1月21日 (日) 04:16 (UTC)
- 注意到User:Hehua提出添加oathauth-enable,我认为这与相关的作业并无关系,不支持添加。——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1月21日 (日) 04:16 (UTC)
- 怎么没有关系,管理员附带这个权限就是为了更大程度保障安全,虽然这个权限可以自己去meta申请,但是由于授予ipbe也较为敏感,所以我建议加入这个权限,用来加强账户安全,谢谢。--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 2024年1月21日 (日) 06:16 (UTC)
- @Hehua:这并不是预期作业内容的必要权限。我认为试行期是用于验证运行可行性和解决积压的,并且应该精简提案内容,尽快通过。
- 此权限可以稍后另行讨论。--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1月27日 (六) 10:26 (UTC)
- Ok--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 2024年1月27日 (六) 15:41 (UTC)
- 怎么没有关系,管理员附带这个权限就是为了更大程度保障安全,虽然这个权限可以自己去meta申请,但是由于授予ipbe也较为敏感,所以我建议加入这个权限,用来加强账户安全,谢谢。--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 2024年1月21日 (日) 06:16 (UTC)
- 不需要同時設立兩個權限。只要明定IP封鎖豁免權授予者預設同時持有大量帳號建立權即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21日 (日) 04:34 (UTC)
- @Ericliu1912:这个提案就是这个意思,不知道是哪里有歧义?--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1月21日 (日) 04:52 (UTC)
- 不是持有兩個權限組,是一個權限組即擁有上述權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21日 (日) 05:22 (UTC)
- @Ericliu1912:提案里的“IPBE授予者及新账号创建员”是一个权限组,或许是这有歧义?--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1月21日 (日) 05:32 (UTC)
- 本來這個權限組的目的就是授予IP封鎖豁免權,其他權限都是附帶的。甚至我覺得IP封鎖豁免也應該附帶,不用兼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21日 (日) 05:37 (UTC)
- 那么是要改名“IPBE授予者”?--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1月21日 (日) 05:44 (UTC)
- 可以啊,这没问题,把账户创建者的权限放到这个里面,不用拆分。--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 2024年1月21日 (日) 06:17 (UTC)
- 不然原本是打算叫做什麼?——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21日 (日) 14:00 (UTC)
- “IPBE授予者及新账号创建员”--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 2024年1月22日 (一) 00:18 (UTC)
- 建議正式定名為「IP封鎖豁免權授予者」,平時行文則可簡稱為「IPBE授予者」。——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24日 (三) 05:33 (UTC)
- 同意。--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 2024年1月24日 (三) 07:16 (UTC)
- 同意。--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24日 (三) 17:50 (UTC)
- 建议英文名ipblock-exempt-granter,忘了谁提的了——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1月27日 (六) 10:46 (UTC)
- 建議正式定名為「IP封鎖豁免權授予者」,平時行文則可簡稱為「IPBE授予者」。——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24日 (三) 05:33 (UTC)
- “IPBE授予者及新账号创建员”--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 2024年1月22日 (一) 00:18 (UTC)
- 不同意附带IPBE。
- 首先两者的用途不同:IPBE用于编辑维基百科,偏向于编辑;而IPBE授予员用于授予IPBE,偏向于筛查志愿者。用途不同应该区分。
- 其次两者的门槛不同:IPBE授予员的要求显然应该比IPBE高,他们的获得途径是独立的。而且如果附带,投票者便会考虑是否应该拥有,因而干扰投票,降低通过率。
- 再者期限也不同:如果IPBE授予员自动到期除权,现在mw并不支持,也不值得支持自动添加IPBE,因而徒增管理需求。--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1月27日 (六) 11:03 (UTC)
- @Ericliu1912--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1月27日 (六) 11:05 (UTC)
- 同意您的看法,不再堅持。確實,不需要IP封鎖豁免權的人,不一定不能做授予者。——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29日 (一) 16:38 (UTC)
- 提案没有为授予员附带IPBE权限啊,“添加用户组”指的是拥有为其他用户添加IPBE用户组的权限。--XtexChooser(留言) 2024年1月27日 (六) 13:06 (UTC)
- @XtexChooser:是eric liu提出要附带IPBE。--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1月27日 (六) 13:10 (UTC)
- 同落花有意,不赞同附带IPBE。--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29日 (一) 14:04 (UTC)
- @Ericliu1912--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1月27日 (六) 11:05 (UTC)
- 那么是要改名“IPBE授予者”?--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1月21日 (日) 05:44 (UTC)
- 本來這個權限組的目的就是授予IP封鎖豁免權,其他權限都是附帶的。甚至我覺得IP封鎖豁免也應該附帶,不用兼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21日 (日) 05:37 (UTC)
- @Ericliu1912:提案里的“IPBE授予者及新账号创建员”是一个权限组,或许是这有歧义?--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1月21日 (日) 05:32 (UTC)
- 不是持有兩個權限組,是一個權限組即擁有上述權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21日 (日) 05:22 (UTC)
- @Ericliu1912:这个提案就是这个意思,不知道是哪里有歧义?--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1月21日 (日) 04:52 (UTC)
选举制度和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 有意愿处理IPBE和新账号申请,了解相关方针指引,能够友善地对待他人
- 编辑数满1000次
- 最近一年内没有受到封禁(不合理封禁除外)
- 在过去三个月内平均每日的编辑次数多于一次
- 已成为巡查员、回退员或傀儡调查助理三个月以上
由于授予IPBE权限时应较为谨慎,所以他们应该能被社群信任妥善处理相关事务。此用户组在处理相关内容时会查看到用户的IP信息,授权时应注意用户是否可信。
权限的获取:
具投票权的用户可在Wikipedia:IPBE授予者及新账号建立员/申请提名满足上述条件的用户为IPBE授予者及新账号建立员。
提名发出后
- 管理员应该核对提名人和被提名人的资格,不合资格的关闭(其他用户也可关闭),合格的留言说明
- 用户可讨论,具投票权的用户可投票
投票进行三日后,管理员可用雪球法则关闭明显不受社群信任投票;进行7日后,如同意票数大于等于总票数的四分之三,管理员可以关闭投票并授权;进行14日后投票截止,管理员点票,符合以下条件的授权:
- 票数大于8票
- 同意票多于二分之一
- 弃权票少于三分之一
——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1月21日 (日) 04:16 (UTC)
- 不同意「棄權票少於三分之一」,無意義,反而製造擾亂規則的空隙。--路西法人 2024年1月24日 (三) 06:00 (UTC)
- 不同意“已成为巡查员、回退员或傀儡调查助理三个月以上”,因为根据上方讨论IPBE授予员并没有反破坏的义务。--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1月27日 (六) 10:29 (UTC)
- 根据本地的活跃度和对相关事项的关注度,建议最低票数改为4票。
- 另外建议此投票在公告栏(Bulletin)公示以提高参与度。--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1月27日 (六) 11:10 (UTC)
- Wikipedia:IP封鎖豁免權授予者我建立了這個頁面,整合了大家的意見,您們看看行不行。
- 另外針對荷花君提到的
- 启用双重身份验证(
oathauth-enable) - 以及下方的郵件列表的使用,還有「已成為巡查員、回退員或傀儡調查助理三個月以上」這個條文,我建議拉出來討論。把社群有共識的部分讓其先通過,細項部分則是拉出來另外討論,待確定了再加入即可。--~~Sid~~ 2024年1月31日 (三) 08:36 (UTC)
- @ASid:感谢您的贡献。
- 我对缺漏的地方有补充,请您核对。
- 另外,我认为还有几点意见:
- “泄露用户的隐私资料” -> “泄露用户的申请内容”。
- “账号确认或疑似被盗用”这一点是各个权限组共有的要求,这里建议移除,另开讨论。
- “当IPBE授予者超过六个月没有任何编辑活动”时应该会自动除权,不需要提报。
- --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1月31日 (三) 16:54 (UTC)
- 1.3.沒問題,我直接更改了,第二點的話我是覺得說寫清楚,如果遇到這種狀況時有個條文依據會比較好,但您要如果認為沒必要的話直接移除也行我沒意見。--~~Sid~~ 2024年2月1日 (四) 16:32 (UTC)
邮件列表
提案使用ipbe-zh@lists.wikimedia.org——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1月21日 (日) 04:16 (UTC)
- 直接沿用unblock-zh就行了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21日 (日) 05:38 (UTC)
- 那么IPBE授予员会看到其他类型的封禁申诉,包括应该由管理员处理的。--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1月21日 (日) 05:46 (UTC)
- 那积压怎么办--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 2024年1月21日 (日) 06:21 (UTC)
- 手动把现有没处理的邮件转发过去应该可以做得到。顺便用单独的邮件列表也方便管理员专注处理一般的封禁申诉,现在一般申诉也跟着存了不少没处理。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是封禁界面要怎么改。blockedproxy 和 rangeblock 应该要写不同的邮箱。--Tiger(留言) 2024年1月23日 (二) 13:59 (UTC)
- 好喔--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 2024年1月24日 (三) 02:26 (UTC)
- 建议blockedproxy写ipbe-zh,rangeblock两个都写。——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1月27日 (六) 10:46 (UTC)
- 其實是不是可以保留將解封申訴郵件一律寄到unblock-zh,然後由管理員分類去不同種類郵件列表(具體分類待議),由IPBE授予者協助審核;而管理員自己可以審核的,當然也可以自己直接審核掉。這樣就不用煩心到底在哪裡要給出哪一個郵件列表連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27日 (六) 13:22 (UTC)
- 但是转发邮件可以回复原发件人吗?--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1月27日 (六) 14:08 (UTC)
- 手动把现有没处理的邮件转发过去应该可以做得到。顺便用单独的邮件列表也方便管理员专注处理一般的封禁申诉,现在一般申诉也跟着存了不少没处理。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是封禁界面要怎么改。blockedproxy 和 rangeblock 应该要写不同的邮箱。--Tiger(留言) 2024年1月23日 (二) 13:59 (UTC)
WP:地区词处理#官方中文名稱處理自我擴大及與NC:名從主人衝突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 Wikipedia:地区词处理#官方中文名稱處理:
當一個機構或人物已有官方的漢字或中文名時,社群對應否轉換地區詞出現分歧。根據討論結果,临时解决方案為:条目名遵从“名从主人”原则,使用条目描述事物(人、物、事件等)所在地的最常用用法(如新马简体版本马哈迪);但其他地区语言版本依然显示该地区的最常用用法(如大陆简体版本马哈蒂尔)
…… - 但從(a)
機構或人物已有官方的漢字或中文名
到(b)事物(人、物、事件等)所在地的最常用用法
,適用範圍顯然從機構或人物擴大到事物(人、物、事件等);而且自相矛盾,(a)是名從主人、(b)是名從地俗,況且官方中文名(a)未必等同於其所在地的最常用用法(b)。 - (b)
事物(人、物、事件等)所在地的最常用用法
亦與Wikipedia:命名常规#名从主人衝突,命名常规名从的主人是它的拥有者或代表者
(的官方中文资料
),更接近於(a)機構或人物已有官方的漢字或中文名
,而非(b)事物(人、物、事件等)所在地
;而且明確適用範圍限定於机构、组织、公司、品牌、商标、产品、赛事、奖项、国家、地方、人物等,而非(b)所指的任何事件(例如犯罪事件)。 - 解決以上衝突及範圍擴大之道,建議是以下二者之一:
- Wikipedia:地区词处理#官方中文名稱處理的「主人」與適用範圍完全沿襲Wikipedia:命名常规#名从主人,「主人」限定於
它的拥有者或代表者
(或類似更佳表述),適用範圍僅限於机构、组织、公司、品牌、商标、产品、赛事、奖项、国家、地方、人物等(以免無可匹敵的罪犯被解釋為其犯罪事件的拥有者或代表者
(主人)從而獲得命名話語權);或者 - 簡單直接在Wikipedia:地区词处理#官方中文名稱處理原文中去除「事(件)」,暫時不理對「主人」的分歧:
- Wikipedia:地区词处理#官方中文名稱處理的「主人」與適用範圍完全沿襲Wikipedia:命名常规#名从主人,「主人」限定於
- 事件可能還是有官方名稱的(例如主管機關當局就會給災害取名)?雖說我認為本站給事件取名,實際上更多還是遵循「常用名稱」原則,畢竟官方名稱往往冗長而屢有「地域中心」等問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7日 (日) 07:50 (UTC)
- 所以您對此衝突的解決方案是?另外,事件或許有當局的官方名稱,但是當局不一定是命名常規所定的主人,天災沒有命名常規所定的主人。兩個指引的分歧更加凸顯。--— Gohan 2024年1月7日 (日) 08:03 (UTC)
- 後者為上級方針,故應該先刪除前者逾越之規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7日 (日) 08:41 (UTC)
- 完全清除Wikipedia:地区词处理#官方中文名稱處理對Wikipedia:命名常规#名从主人的命名規範的僭越,倒有以下解方(第3解方):
- 後者為上級方針,故應該先刪除前者逾越之規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7日 (日) 08:41 (UTC)
- 所以您對此衝突的解決方案是?另外,事件或許有當局的官方名稱,但是當局不一定是命名常規所定的主人,天災沒有命名常規所定的主人。兩個指引的分歧更加凸顯。--— Gohan 2024年1月7日 (日) 08:03 (UTC)
斜體文字「包括“名从主人”慣例在内的」去留可商議。— Gohan 2024年1月7日 (日) 09:24 (UTC)
- “包括‘名从主人’慣例在内的”這句有暗含“名从主人”的位階較高的意思,與實際情況不符,建議刪去。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7日 (日) 09:41 (UTC)
- 可刪,只怕改得太多,不爲人接受。--— Gohan 2024年1月7日 (日) 09:46 (UTC)
- 不建議刪除,因為這裡已經特別指出是涉及官方名稱之情況,提及「名從主人」原則無可厚非。——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7日 (日) 12:19 (UTC)
- 那先補回。--— Gohan 2024年1月10日 (三) 04:07 (UTC)
有一个意见,通常一个中文地区的名称在其他地区广为接受,例如在中国说安瓦尔几乎没人知道,而大家都知道安华。——Kone718 2024年1月7日 (日) 10:40 (UTC)
- 此二名字在中國大陸大衆媒體的使用頻率是否隨時間而消長?難以設想大衆媒體常用的人名不爲人知,大衆媒體少用的人名廣爲人知。--— Gohan 2024年1月7日 (日) 12:06 (UTC)
- 怪。可能是大家看联合早报比较多吧,中国大陆的媒体很少关注南洋。——Kone718 2024年1月7日 (日) 15:05 (UTC)
即刻起公示第3解方(保留斜體文字版本)7日。— Gohan 2024年1月18日 (四) 07:28 (UTC)
- 公示期屆滿,第3解方通過。— Gohan 2024年1月25日 (四) 07:33 (UTC)
-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明確界定適用「名從主人」的「事」
承上所論,為免無可匹敵的罪犯被解釋為其犯罪事件的拥有者或代表者
(主人)從而獲得命名話語權、以及本站不罕見的爭端條目中爭端一方的一面之詞被指可適用「名從主人」,宜對NC:名從主人的「事」作出明確界定,並訂立不應使用的例子。突發奇想可用原文「拥有者
」一詞作爲標準界定,並建議可將NC:名從主人修改如下:
如果一个条目所描述的主体事物,它的拥有者或代表者的官方中文资料里有出现到该事物的中文名称的,可优先考虑使用该中文名称。
- 以下为适合使用“名从主人”原则来命名的情况:
- 以下为“名从主人”原则仅起参考作用的情况:
- 人物:其所工作或隶属的机构、组织、公司的中文资料中出现他的中文姓名或译名的,“名从主人”原则仅起参考作用。
- 一个事物:它的拥有者或代表者的日文、越南文、韩文等中文之外的文字资料出现该事物的日文汉字、越南文汉字和韩文汉字等专有的名称,“名从主人”原则仅起参考作用,如“阿倍仲麿”等。其中的日文汉字的翻译原则请参见维基百科:汉字文化圈语言专有名词的中译规则、维基百科:日语专有名词的中译原则;惟該原則並未達成共識。
如果一个条目所述的主体——人、物或可謂有「拥有者」之事,其拥有者或代表者的官方中文资料出现此主體的中文名称,可优先考虑使用该中文名称。
- 以下为适合使用“名从主人”来命名的情况:
- 机构、组织、公司等:如果该机构、组织、公司或其上级机构、组织、公司的官方中文资料中有提供其中文名称,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如东南亚国家联盟、微软。
- 品牌、商标、产品、作品、典禮、展會、赛事、奖项等可謂有「拥有者」的事物:如果拥有该事物的机构、组织、公司或个人的官方中文资料中有提供其中文名称,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如百事可乐。而稱不上有「拥有者」的情事,無從適用、不應適用「名從主人」,例如現象、行爲、爭端、衝突、災禍、風俗、影響等。
- 国家、地方等:如果代表该国或该地的政府或其上级政府的官方中文资料中有提供其中文名称(主權有爭議者除外,先到先得為主),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如首尔。
- 人物:如果其个人发表的作品,或其认可的中文官方资料中出现他本人的中文姓名或译名,以该中文姓名或译名来命名,如陆克文。
- 以下为“名从主人”仅起参考作用的情况:
- 人物:其所工作或隶属的机构、组织、公司的中文资料中他的中文姓名或译名,“名从主人”對此仅起参考作用。
- 可謂有「拥有者」的事物:它的拥有者或代表者的日文、越南文、韩文等中文之外的文字资料出现该事物的日文汉字、越南文汉字和韩文汉字等专有的名称,“名从主人”對此仅起参考作用,如“阿倍仲麿”等。其中,有關翻译请参见维基百科:汉字文化圈语言专有名词的中译规则、维基百科:日语专有名词的中译原则;惟此二草案並未達成共識。
2024年1月27日 (六) 03:04 (UTC)有作修改
另對「名從主人」被稱作「原則」作出修正(實屬命名慣例),調整「如果……有……的」句法,盡量消除歧義等。此外,對於「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
」的表述是否過於武斷以至於逾越「名從主人」作爲命名慣例的地位,可作探討,暫時未作修改。
— Gohan 2024年1月25日 (四) 11:22 (UTC)
- 想吐槽上方对方针的修改,在无人支持的情况下,算共识通过吗?--Kethyga(留言) 2024年1月25日 (四) 23:58 (UTC)
- 完全遵照相關方針通過。通過的修訂案(第3解方)有其餘2人實則性點評,而且主要是依據Eric Liu所言「
後者為上級方針,故應該先刪除前者逾越之規定
」之意旨啓發擬訂。--— Gohan 2024年1月26日 (五) 03:00 (UTC)- 方針上是沒有問題的。只是一般來說「共識」需要有人支持,那才算「共識」而已。沒有人支持的東西執行上來是有困難的。--Ghren🐦🕓 2024年2月3日 (六) 08:31 (UTC)
- 完全遵照相關方針通過。通過的修訂案(第3解方)有其餘2人實則性點評,而且主要是依據Eric Liu所言「
- 即刻起公示修訂案7日。--— Gohan 2024年2月3日 (六) 04:51 (UTC)
修訂維基百科:新聞動態/重複發生的項目中的其他重要獎項
本人建議在美國藝術領域加入金球獎(不是足球那個),因為它同時在電影和電視劇有重要性。同時建議增加足球領域的金球獎,此獎第一次頒獎在1956年,是足球員重要個人獎項[1]。世界足球先生也可加入,不過這可加可不加。--Cmsth11126a02 (留言) 2024年1月11日 (四) 05:35 (UTC)
- ITNR現有電影獎項似乎已經足夠多了,影視的金球獎不久前聲譽受損,今年才有所恢復,但始終極受奥斯卡籠罩。我反而主張拔除金馬獎、香港電影金像獎、中國電影金鷄獎。雖然新聞動態候選區仍不時出現擁護中文圈中心的支持理由,但是不得不説金馬獎屬於語言中心,香港電影金像獎屬於產地中心,中國電影金鷄獎屬於產地、國籍雙重中心,三者國際地位不足,後二者尤甚。現有七個電影獎項過多。--— Gohan 2024年1月11日 (四) 08:33 (UTC)
- 這點可能要問當時建議加入的@Jyxyl9:,和當時有份討論的@JimmyStardust、Ericliu1912、KirkLU、Temp3600、Sanmosa:。--Cmsth11126a02 (留言) 2024年1月11日 (四) 10:10 (UTC)
- 我认为相反的是,金馬獎、香港電影金像獎、中國電影金鷄獎是中文区有一定声誉的奖项,反而更能体现中文区的需要性,这是系统性偏见的必然。——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1月11日 (四) 11:26 (UTC)
- 故意、直接的系統性偏見不應繼續存在。故意、直接的偏見,在ITN體現為將相對不重要的事情拔高至相對重要高度以至於刊登;無意、間接的偏見,例如重要的大事由於無人編寫或條目不合格而無法刊登,則可無可奈何地接受。若既接受無意、間接的偏見,又容許故意、直接的偏見,則致使系統性偏見加倍放大。--— Gohan 2024年1月11日 (四) 12:20 (UTC)
- 我认为系统性偏见是必然的,因为中文区、或者包括一些其他语区一定程度上可能会优先于关注并感兴趣其所属语区的信息(也可能包括其他地区相近的信息,例如中文区可能同时关注日语、韩语的,由于现实文化的交往;英语区反而是例外,因为英语是现实主流文化或文明(英、美)的语言,所以成为各种语言区的文化的跳板),所以也应该因此优先会关注于此,反而不是故意避开。至少我认为添加更多国际上认可的奖项作为新闻来源并无不妥,但反而借着贴标签或反系统性偏见来剔除这些有一定声誉的中文奖项会很怪。——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1月12日 (五) 01:03 (UTC)
- 故意植入系統性偏見恕不能接受。另外,中維首頁存在其他多數維基百科不具有的動態熱門,新聞動態自然喪失滿足讀者注意力的需要。不過,此三獎項在ITNR可以折衷改爲類似「三大影展(主)競賽片獲得金马奖最佳剧情长片、香港电影金像奖最佳电影或金鸡奖最佳故事片」(頻率亦相應改寫),避免全部自然具備ITN資格。--— Gohan 2024年1月12日 (五) 04:25 (UTC)
- 并非故意,自然惯性(也就是自然地优先会关注自己熟悉语言的信息)。另外类似的美国艺术领域似乎也没有限制三者均有的情况,我认为是否带有醉翁之意。——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1月12日 (五) 05:57 (UTC)
- @神秘悟饭:您擔心大量提名,但ITN提名本來就是「第XX屆XX獎」為主,後面內容加「XXX獲得最多獎項/最佳電影」,本來沒有全部電影具備ITN資格。@cwek:另外,即使是英維也有系統性偏見,只是沒中維這樣大(見ITNR建立時刪除英維特有的布克國際獎、印度電影觀眾獎)。--Cmsth11126a02 (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6:21 (UTC)
- 抱歉表述不清,我就是説每年三部獲獎的最佳電影自然具備ITN資格過多。--— Gohan 2024年1月14日 (日) 02:25 (UTC)
- 同一邏輯也可因此刪除托尼獎(上一次Jyxyl9也用英文中心提刪,只是上次最終沒刪)。--Cmsth11126a02 (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13:12 (UTC)
- 演艺圈大满贯根据条目描述应该是美国娱乐界最高荣誉奖项的集合,托尼獎属于的话我认为没不妥。另外复查了,每个奖下奖别(金鸡奖最佳故事片、金马奖最佳剧情长片、香港电影金像奖最佳电影)都各自只有一个最终获奖项,看不出“每年三部獲獎的最佳電影自然具備ITN資格過多”是什么意思。还是说“国际电影领域:戛纳电影节(金棕榈奖)、柏林国际电影节(金熊奖)、威尼斯电影节(金狮奖),华语电影领域:金鸡奖最佳故事片、金马奖最佳剧情长片、香港电影金像奖最佳电影,美国艺术领域:奥斯卡金像奖颁奖典礼(奥斯卡最佳影片奖)、格莱美奖、黄金时段艾美奖、托尼奖,欧洲艺术领域:欧洲歌唱大赛冠军”每年共11项(+)获奖作品自然具备ITN资格过多?——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1月18日 (四) 00:58 (UTC)
- 意思是,每年金鸡奖最佳故事片、金马奖最佳剧情长片、香港电影金像奖最佳电影自然具備ITN資格,過多。--— Gohan 2024年1月18日 (四) 06:59 (UTC)
- 整整相反,每年每奖别每奖项各自只有1个最终得奖,共3个,相对于其他没限定的情况,我不认为多。或者我很奇怪你的多是怎样相对于其他奖别?——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1月18日 (四) 07:15 (UTC)
- 電影領域占據7個,為多;水準不濟的華語/華人電影、香港電影、中國電影占據3/7,更是多上加多。若是法語電影占據3/7,我都無話可説。--— Gohan 2024年1月18日 (四) 07:35 (UTC)
- 3(华语)/7(全部电影系),考虑到涉及还有4个包括电影的四个娱乐奖项,也差不多。——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1月18日 (四) 08:03 (UTC)
- 或者认为仍然过多的话,可以考虑增加条件:必须华语电影这三金中同时获得过其中两个才考虑,这样可能大幅减少适合项目。这个条件设置比非华语电影奖项的附带条件更加苛刻。——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1月18日 (四) 08:07 (UTC)
- 這個條件反而造成更大不公平,對香港電影最有利(合拍片則更有利),中國大陸電影次之,對台灣電影不利,對其他國家華語電影更加不利。香港電影金像獎最佳電影規則上只容許香港電影(包括合拍片)參賽,實務中對外歧視不多;中國電影金鷄獎最佳故事片規則上只容許獲得公映許可證的「中國電影」參賽,排斥東南亞或歐美華語電影、無牌電影,實務中亦對港臺電影歧視重重,除非合拍大片;金馬獎最佳劇情片規則上容許任何華語電影或華人電影參賽,實務中對外歧視不多。如上所述,改爲類似「三大影展(主)競賽片獲得金马奖最佳剧情长片、香港电影金像奖最佳电影或金鸡奖最佳故事片」才是相對公平的做法。— Gohan 2024年1月20日 (六) 04:00 (UTC)
- 電影領域占據7個,為多;水準不濟的華語/華人電影、香港電影、中國電影占據3/7,更是多上加多。若是法語電影占據3/7,我都無話可説。--— Gohan 2024年1月18日 (四) 07:35 (UTC)
- 整整相反,每年每奖别每奖项各自只有1个最终得奖,共3个,相对于其他没限定的情况,我不认为多。或者我很奇怪你的多是怎样相对于其他奖别?——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1月18日 (四) 07:15 (UTC)
- 意思是,每年金鸡奖最佳故事片、金马奖最佳剧情长片、香港电影金像奖最佳电影自然具備ITN資格,過多。--— Gohan 2024年1月18日 (四) 06:59 (UTC)
- 另关于系统性偏见,现在设计电影或娱乐工业奖项,只有三个是来源中文地区且只是其中的单项奖项,反向歧视是不是有点过度?如果这三个中文的都提出的话,那就成了英语维百中文翻译版?
——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1月18日 (四) 01:03 (UTC) - 关于娱乐系奖项的重要性,可以参考下大满贯#影視娛樂:国际电影领域对应三大影展大满贯,美国艺术领域对应演艺圈大满贯和表演奖大满贯,华语电影领域对应华语电影三金艺人。——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1月18日 (四) 01:19 (UTC)
- 奥斯卡金像奖颁奖典礼(奥斯卡最佳影片奖)算作美國藝術領域屬於狹隘的不當歸類。凡是在洛杉磯上映特定場次的電影,不論產地,都有資格入圍多數獎項。不過就奥斯卡始終不高的審美而言,贊成歷史上品質更高的最佳國際影片與最佳影片ITNR資格齊平,亦不反對除去奥斯卡——不過念及其影響力,大家不會贊成。
- 藝術領域成就始終應以藝術水準為尊。黄金时段艾美奖囊括全世界每年最優秀的多數劇集,即使國際艾美奖也遠不能及。若電視獎項要有一個代表,無出其右,更遑論韓國團隊製作的韓語劇集亦能獲獎。格林美亦類似。百老匯穩壓倫敦西區,為舞臺劇界最高殿堂,東尼獎更是當仁不讓。事實上論水準,凱撒獎、英國電影學院獎、英國電視學院獎都遠勝金馬獎、香港電影金像獎、金鷄獎,輕賤前三者才是歧視中的歧視,剔除後三者也根本不會變成英維中文版。
- 而金馬獎、香港電影金像獎、金鷄獎的最佳電影提名名單若能達到凱撒獎一半分量,我都不會提出異議。三者之中,金馬獎、香港電影金像獎至少在全世界電影節及或獎項占有一席之地,金鷄獎甚至榜上無名,無法擠進前六百;國際影迷、影評人之中,對照天坛奖或FIRST青年电影展獲獎名單(每年大約5-8部)補片的,大概多於對照金鷄獎最佳電影提名名單(每年6部)補片的,金鷄獎在中國大陸亦屬聲譽堪憂。即使僅論關注,每屆金馬獎、香港電影金像獎至少衝到動態熱門日榜前三,而去年(封香港巨星梁朝偉為影帝的)金鷄獎及梁朝偉在頒獎前後未入任何一日動態熱門(即前48);坐擁梁朝偉的一屆金鷄獎尚且如此,可謂金鷄獎在中文維基百科「
關注並感興趣
」極其稀少。 - 英維、中維ITNR在電影上的地域偏見都是各自ITNR之中的明顯孤例,不應用一個明顯孤例的存在證明另一個明顯孤例正當。若此門戶大開,中超、CBA爲何不具有ITNR資格?
- --— Gohan 2024年1月18日 (四) 06:58 (UTC)
- 1.既然已经存在如此,我认为如果有编辑愿意提中超、CBA等比赛或嘉奖具有特定的声誉可以胜任重复项目的话,欢迎提请,如果没有的话,我认为那是过度忧虑罢了。2.天坛奖、FIRST青年电影展獲獎名單等如果有更好的替代声誉的话,可以考虑平替进来。3.如果根据動態熱門来推断,是否还要考虑中国大陆对本站的访问情况而形成的幸存者偏差。4.另补一个关于金鸡奖聲譽堪憂的问题,我提一个:秋菊打官司,第13届(1993年)中国电影金鸡奖最佳故事片,第49屆(1992年)威尼斯影展金狮奖和最佳女演员奖;暖,第十六届东京国际电影节金麒麟奖,第23届中国电影金鸡奖;可可西里_(電影),华语三项(第25届金像奖(2006),第25届金鸡奖(2005),第41届金马奖(2004年))。PS.补充一个涉及现实的意见,也有可能是最近国外基于现实政治的观点差异,会轻视中国或者中国大陆出产的作品,或者中国大陆很少推送作品参加国外的奖项?——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1月18日 (四) 07:38 (UTC)
- 3.本站動態熱門是為反駁你談及的「
關注並感興趣
」而提。既然中文維基百科新聞動態不會呈現給百度百科讀者,也不會展示給只讀英文維基百科的香港華人,當然「關注並感興趣
」只以本站流量為依歸。不過説到底,本人反對以受衆「關注並感興趣
」程度作爲ITNR依據,理由如上所述,在此不贅。 - 4.類似「國外最近輕視中國大陸作品」的論調流行於中國大陸内網,但是不合事實。國際影展以往傾向於拔高富有社會責任感的厚重故事,尤其是第三世界的此類作品,近來逐漸回歸電影作爲影像藝術的本質,雖仍擡高些許社會意義重大、影像造詣平庸的作品(如《我想有個家》),但已大有改善。伴隨中國大陸作爲第三世界的異域奇觀逐漸褪色、祛魅,張藝謀、陳凱歌、王小帥、婁燁等人一方面水準下跌,另一方面從因故事具有社會責任感而被高估到回歸其應有評價,絕非被輕視。此外,現在很少電影獎項是由官方/國家或地區代表機構推送作品。
- 你的例子年代久遠,當年金鷄獎甚至敢以獲獎空缺對抗個別作品被封殺入圍資格。最近兩年的金鷄獎節操如何:當年在業界、評論家及大衆心中(豆瓣評分)數一數二的中國大陸電影《隐入尘烟》零入圍,同樣雅俗共賞、好評如潮的《白塔之光》等未提名最佳故事片、最佳中小成本故事片任何一獎,凡此種種已明示其節操;更不用説沒有公映許可證的康城影展主競賽單元19年間惟一的紀錄片《青春(春)》、紐約時報年度十大電影《石門》墻外(金馬)香。— Gohan 2024年1月20日 (六) 04:00 (UTC)
- 3.本站動態熱門是為反駁你談及的「
- 如果有其他非美国的电影奖项值得添加,例如提及的凯撒电影奖、英國電影學院獎、英國電視學院獎、天坛奖、FIRST青年電影展、或者还包括东京国际电影节等,可以考虑。——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1月18日 (四) 08:13 (UTC)
- 东京国际电影节穩居國際影展前十以外。天坛奖、FIRST青年電影展只是用以揭露金鷄獎聲譽不濟的示例,更是在百名開外,完全不夠格。— Gohan 2024年1月20日 (六) 04:00 (UTC)
- 我觉得说了这么多,只是考虑只接受所谓的世界性的电影,而忽略作为本语区会关注优先的内容,也就是华语区内的内容。我认为基于普遍现实看法,现时三个主要华语区的奖项包括是比较合适的情况,既不能过度地区系统性偏差(可能包括过多华语区内其他可能不及这个三个普遍较佳水平的电影奖项),也不能因此过度逆系统性偏差(一味包括其他所谓的世界普遍性的电影奖项),所以如果我认为维持保留现有电影在华语区的三个单别奖项,或者增加适当限制(例如前述的需要共同获得三个其中之二的,类似针对美国艺术四项的类似限制条件),可以适当增加更多其他语区颁发的奖项作为均衡。——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1月21日 (日) 05:30 (UTC)
- 1.既然已经存在如此,我认为如果有编辑愿意提中超、CBA等比赛或嘉奖具有特定的声誉可以胜任重复项目的话,欢迎提请,如果没有的话,我认为那是过度忧虑罢了。2.天坛奖、FIRST青年电影展獲獎名單等如果有更好的替代声誉的话,可以考虑平替进来。3.如果根据動態熱門来推断,是否还要考虑中国大陆对本站的访问情况而形成的幸存者偏差。4.另补一个关于金鸡奖聲譽堪憂的问题,我提一个:秋菊打官司,第13届(1993年)中国电影金鸡奖最佳故事片,第49屆(1992年)威尼斯影展金狮奖和最佳女演员奖;暖,第十六届东京国际电影节金麒麟奖,第23届中国电影金鸡奖;可可西里_(電影),华语三项(第25届金像奖(2006),第25届金鸡奖(2005),第41届金马奖(2004年))。PS.补充一个涉及现实的意见,也有可能是最近国外基于现实政治的观点差异,会轻视中国或者中国大陆出产的作品,或者中国大陆很少推送作品参加国外的奖项?——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1月18日 (四) 07:38 (UTC)
- 抱歉表述不清,我就是説每年三部獲獎的最佳電影自然具備ITN資格過多。--— Gohan 2024年1月14日 (日) 02:25 (UTC)
- 故意植入系統性偏見恕不能接受。另外,中維首頁存在其他多數維基百科不具有的動態熱門,新聞動態自然喪失滿足讀者注意力的需要。不過,此三獎項在ITNR可以折衷改爲類似「三大影展(主)競賽片獲得金马奖最佳剧情长片、香港电影金像奖最佳电影或金鸡奖最佳故事片」(頻率亦相應改寫),避免全部自然具備ITN資格。--— Gohan 2024年1月12日 (五) 04:25 (UTC)
- 我认为系统性偏见是必然的,因为中文区、或者包括一些其他语区一定程度上可能会优先于关注并感兴趣其所属语区的信息(也可能包括其他地区相近的信息,例如中文区可能同时关注日语、韩语的,由于现实文化的交往;英语区反而是例外,因为英语是现实主流文化或文明(英、美)的语言,所以成为各种语言区的文化的跳板),所以也应该因此优先会关注于此,反而不是故意避开。至少我认为添加更多国际上认可的奖项作为新闻来源并无不妥,但反而借着贴标签或反系统性偏见来剔除这些有一定声誉的中文奖项会很怪。——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1月12日 (五) 01:03 (UTC)
- 故意、直接的系統性偏見不應繼續存在。故意、直接的偏見,在ITN體現為將相對不重要的事情拔高至相對重要高度以至於刊登;無意、間接的偏見,例如重要的大事由於無人編寫或條目不合格而無法刊登,則可無可奈何地接受。若既接受無意、間接的偏見,又容許故意、直接的偏見,則致使系統性偏見加倍放大。--— Gohan 2024年1月11日 (四) 12:20 (UTC)
足球領域的公示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足球領域已七日沒有任何意見,故本人大膽把於維基百科:新聞動態/重複發生的項目中的其他重要獎項加入足球領域的金球獎和世界足球先生
公示7日,2024年1月25日 (四) 07:53 (UTC) 結束。(電影/電視劇大家繼續討論)--Cmsth11126a02 (留言) 2024年1月18日 (四) 07:53 (UTC)
-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参考資料
- ^ 率阿根廷奪世界盃冠軍 梅西8度獲金球獎史上最多. Yahoo Sports. 2023-10-30 [2024-01-11] (中文(臺灣)).
藝人廣告代言章節
留意到@Wongan4614君近日以一刀切方式刪除了不少香港藝人的廣告代言章節,理由皆是:「移除廣告代言章節 1.未能依照可靠來源章節內容提供可靠來源,其來源多半來自藝人或者廣告商本身的ig、fb甚至於網路影音平台影片,非屬客觀中立的來源;2.由於提供的來源不可靠,可能具有爭議性,且其成分也有原創性研究存在的可能;3.歷年來的廣告代言全數列出,似乎也有違維基百科不是未經篩選的資料集中庫的章節內容;4.廣告代言全數收錄,也有存在利用維基百科行宣傳推廣之實而有替廣告商變相宣傳的嫌疑,基於前述,該章節做移除維護整理,請勿逕自加回,感謝配合。另外屢次加回不適當的章節內容也可能會被視為違規行為,請編輯者注意。」就此事我想法如下:
- 請問近期是否曾有相關討論?可確定此做法的一致性?
- 我查看了部分藝人被刪除的原有內容,有些藝人是完全沒放來源,有些藝人確是放了大量藝人或者廣告商本身的ig、fb(一手來源),然而,有些真的提供了二手來源(如新聞媒體報導),那麼全數與不全數列出之間就有一個討論空間,我認為現階段不宜盲目一刀切。
- 有些沒放來源的,或放了一手來源的,其實也許能找到二手來源,呼籲想保留者先補充。
@Wongsirinspector、LeoP 07、IamHKer、Ckh3111、Stevencocoboy、李李一、Tw drama、Apple v、CyrussKK1230、Waynelows、OOppNqqOO、Benevolen、Will629、Ptreporter、Cnec4c21:提醒一下常編輯香港藝人條目的朋友及曾爭論者注意。--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1日 (四) 15:39 (UTC)
- 以下為兩種情況:
- 可靠來源問題:
- 內容未能依照可靠來源章節內容提供可靠來源,其來源多半來自藝人或者廣告商本身的ig、fb甚至於網絡影音平台影片,非屬客觀中立的來源
- 同時由於提供的來源不可靠,可能具有爭議性,且其成分也有原創性研究存在的可能
- 替廣告商變相宣傳問題:
- 歷年來的廣告代言全數列出,似乎也有違維基百科不是未經篩選的資料集中庫的章節內容
- 同時廣告代言全數收錄,也有存在利用維基百科行宣傳推廣之實而有替廣告商變相宣傳的嫌疑
- 可靠來源問題:
- 如本身內容有一定關注度,亦不應該陳列數據,而是以文字加入概述。--Wongan4614(留言) 2024年1月11日 (四) 19:46 (UTC)
- 完全同意。鉴于一些确实有关注度的代言需要时间从列表过渡到散文,可以接受有多个来源的广告以列表形式暂时保存。--Benevolen(留言) 2024年1月11日 (四) 20:47 (UTC)
- 倒不如說究竟是哪裡的討論允許藝人廣告代言章節的存在?有來源不等於一定要放,且單純擺放廣告代言也違反多項维基百科不是什么。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1月11日 (四) 23:23 (UTC)
- 然而其他语言的维基百科也没有在艺人的条目里放过代言。而日维那边的话是主要在企业以及产品条目中放代言信息。而英维完全不允许放代言信息。---太阳番长 2024年1月12日 (五) 00:04 (UTC)
- 广告代言只是粉丝垃圾内容,理应全数移除。->>Vocal&Guitar->>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0:41 (UTC)
- 無論如何,這種編寫習慣竟已經好久了,至少牽涉亞洲地區大量藝人條目,宜先召集活躍於各地藝人條目的編者討論好再行動,過渡期亦明顯有需要。我在中維約三年,很奇怪不少關於瑣碎/愛好者內容而又牽涉全世界條目的處理,都是某幾個圈子的藝人被積極地處理,有些藝人條目長到已分拆列表,反而卻鮮有動作或探討,甚至有些共識是只要能分拆列表,列表就可以更寬鬆地寫。日維我以前也經常看,可能管理沒那麼嚴謹,情況也是很參差。--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1:04 (UTC)
- 現在慢慢開始了解維基訂下的共識和規則(以前不太懂😆), 發覺太多資料反而令條目質素下降,適當時要作出取捨WP:NOTIINFO,保留一些客觀中立、來源可靠的資料才能讓條目閱讀性提升😊。--小丸子Shun(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2:31 (UTC)
- @Waynelows剛好我在下面提起唯二香港藝人GA(Wikipedia:优良条目)劉德華和黎明,建議你多參考。--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4日 (日) 10:32 (UTC)
- 好的,謝謝👍--小丸子Shun(留言) 2024年1月15日 (一) 15:56 (UTC)
- @Waynelows剛好我在下面提起唯二香港藝人GA(Wikipedia:优良条目)劉德華和黎明,建議你多參考。--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4日 (日) 10:32 (UTC)
- 說藝人廣告,最好加資料來源,相關報導或影片均可。--Ckh3111(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7:19 (UTC)
- 我覺得不論有沒有來源,也不應隨意加入廣告代言內容。就算加了資料來源,也有替廣告商變相宣傳的嫌疑,除非一些大型代言,如Mirror長期代言麥當勞,否則不經篩選加入廣告代言只會令條目有被借來宣傳之用。
- 即使大型代言,也不應該以列表另外列出,而是應該以散文加入概述。--Wongan4614(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7:28 (UTC)
- 有哪些活躍於內地、台、韓、日藝人條目的維基人可以召集一下?--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3日 (六) 08:43 (UTC)
- @CyrussKK1230:建議閣下加入討論--Wongan4614(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9:22 (UTC)
- @CyrussKK1230:請問閣下可否加入討論?--Wongan4614(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14:15 (UTC)
- 该用户过去一天积极跟进删除代言的编辑行为已经完全表达其同意立场。--Benevolen(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17:31 (UTC)
- 我比較希望他最後給出一句(+)支持/(-)反对,因為主要編輯TVB藝人的他突然會處理Mirror的成員的廣告代言,我有點好奇原因。--Wongan4614(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19:32 (UTC)
- 我不建議讓他用投票式的表態進行,但他會模仿或完全使用其他帳號的編輯摘要代表他編輯的理由確實依照被模板或完全使用對象的理念
- ( π )题外话如果用投票式的表態進行,目前的趨勢確認會將廣告/代言移除--Rastinition(留言) 2024年1月13日 (六) 08:48 (UTC)
- 強調一次,這種全城都存在已久的疑似違章建築,卻突然悄悄在幾條街道自行討論及處理,並不是好事,放在現實社會也會引起後續爭議,必需先有更廣泛諮詢。現在也並不是真有明確的投票題目,上面也並非只說全刪與不刪,有提及幾點:要二手來源、有來源應散文化、設過渡期、視乎類型或規模。除了重要代言,我個人認為,電視廣告(或現在在其他平台被廣泛公開播放的影片式廣告)在一個藝人的工作來說不容忽視,相對於電影和劇集裡演一個普通配角,有時拍個廣告更受到注意。如果要把影視作品和影像廣告設很大的差別對待,我實在理解不到。甚至乎可以把影像廣告歸類為演出作品之下的子類。--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3日 (六) 10:56 (UTC)
- @Factrecordor雖然你設定回覆我,但我的文字主要只提及CyrussKK1230是否表態的議題,我無法理解你這些文字跟CyrussKK1230的表態的關聯性。如果你是針對題外話,(※)注意題外話本身與主題完全無關--Rastinition(留言) 2024年1月13日 (六) 12:50 (UTC)
- 那段只是綜合回覆最新的內容。由於2024年1月13日 (六) 08:43 (UTC)時我回覆自己最初那段,不知為什麼沒能放在最後,為了簡便地讓新發言放到最後,所以這樣回覆。--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3日 (六) 13:18 (UTC)
- 如果說紀錄一個藝人拍攝過的電視廣告是沒必要及過度宣傳,那麼歌曲呢?這個Category:廣告歌曲是否很垃圾?--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3日 (六) 13:29 (UTC)
- @Factrecordor請你用原始碼編輯,現在的排版效果很像是你在回應我或者你自己自言自語,但如果你要問我意見,對這個主題我還是可以給你基本的回饋
- 針對特定廣告對象
- 不針對特定廣告對象
- 1是你們正在討論的,而你為了1而討論2,但1和2本質不同,2的情形你甚至無法判別到底是哪間公司/產品/單位/人員被宣傳,你嘗試列入2成為討論對象,這算是列錯目標
- @Factrecordor請你用原始碼編輯,現在的排版效果很像是你在回應我或者你自己自言自語,但如果你要問我意見,對這個主題我還是可以給你基本的回饋
- @Factrecordor雖然你設定回覆我,但我的文字主要只提及CyrussKK1230是否表態的議題,我無法理解你這些文字跟CyrussKK1230的表態的關聯性。如果你是針對題外話,(※)注意題外話本身與主題完全無關--Rastinition(留言) 2024年1月13日 (六) 12:50 (UTC)
- 強調一次,這種全城都存在已久的疑似違章建築,卻突然悄悄在幾條街道自行討論及處理,並不是好事,放在現實社會也會引起後續爭議,必需先有更廣泛諮詢。現在也並不是真有明確的投票題目,上面也並非只說全刪與不刪,有提及幾點:要二手來源、有來源應散文化、設過渡期、視乎類型或規模。除了重要代言,我個人認為,電視廣告(或現在在其他平台被廣泛公開播放的影片式廣告)在一個藝人的工作來說不容忽視,相對於電影和劇集裡演一個普通配角,有時拍個廣告更受到注意。如果要把影視作品和影像廣告設很大的差別對待,我實在理解不到。甚至乎可以把影像廣告歸類為演出作品之下的子類。--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3日 (六) 10:56 (UTC)
- 我比較希望他最後給出一句(+)支持/(-)反对,因為主要編輯TVB藝人的他突然會處理Mirror的成員的廣告代言,我有點好奇原因。--Wongan4614(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19:32 (UTC)
- 该用户过去一天积极跟进删除代言的编辑行为已经完全表达其同意立场。--Benevolen(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17:31 (UTC)
- (~)補充我知道你的立場是偏向盡量保留過往被記錄的內容,但為此提出反證或擴大戰線時你選擇的目標/戰場對象不理想,效果相當差--Rastinition(留言) 2024年1月13日 (六) 13:36 (UTC)
- 我對清理沒有很大的反感,但我對兩種情況非常反感:
- 只講效率(或實際上背後有什麼立場),沒怎樣用腦分析過的按標題快速刪除,如Wikipedia_talk:格式手冊/電視/存檔二#香港電視劇集條目格式。
- 不一致性,例如明明是全城的事,卻只發生在幾條街。
- --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3日 (六) 14:03 (UTC)
- @Factrecordor因為你展開我跟你的對話,我只針對你後續追加的內容提出簡單的回饋
- --Rastinition(留言) 2024年1月13日 (六) 14:15 (UTC)
- 不好意思,我誤用了一個維基專用語,讓你誤會了,我意思是很快速地按標題刪除整個章節,而不加以細心分辨當中內容何者值得保留。不是指提報WP:CSD。
- 廣告代言章節就是在不同地區藝人條目都常見的,不是香港的事。當然,別人的廣告代言章節和他們的廣告代言章節可能性質是不同的,所以我主張先討論。
- --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3日 (六) 14:49 (UTC)
- 先回答按標題快速刪除這一點:如有關內容能放置到其他地方,又何用放到一個不適合的標題內,因此我認為快速刪除標題並沒有問題。--Wongan4614(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07:16 (UTC)
- 我對清理沒有很大的反感,但我對兩種情況非常反感:
- (~)補充我知道你的立場是偏向盡量保留過往被記錄的內容,但為此提出反證或擴大戰線時你選擇的目標/戰場對象不理想,效果相當差--Rastinition(留言) 2024年1月13日 (六) 13:36 (UTC)
- (+)支持無論有無來源,刪除代言章節,來源通常就是影片也就是YT,也曾看過有使用者就是直接放YT來源,在編輯摘要寫自己看。先前有發現Wongan4614閣下的整理,現在才看到有討論來跟進。沒有人管不代表是合理的。在這裡討論出共識,然後公告七日,有意見的人看到公告會來討論的,之後要刪除就有理據,比如之前我在整理學校交通章節的時候,不曉得應該要先在客棧得到共識,是有回退員提醒我,本來想發起討論,搜尋過後才知道早有共識但只是沒人執行,於是之後的維護清理只要在編輯摘要填上「依據[[special:permalink/55426659#是否在學校條目列出公車路線?|2019年7月社群共識]]刪除」就可以了。--Mafalda4144(留言) 2024年1月13日 (六) 19:02 (UTC)
- 上面已說了要二手來源,不是一手來源,但亦有不論什麼來源都應該刪的觀點。先討論的精神當然是對的,但最好是召集過一些熟悉相關條目的人士,這才是有代表性的真共識。--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4日 (日) 00:23 (UTC)
- (+)支持刪除,在藝人條目中加入廣告少不免有宣傳成分。--CyrussKK1230(留言) 2024年1月15日 (一) 04:25 (UTC)
- 有独立于其演员关注度的广告可以建立条目。在演员条目中罗列的广告是爱好者内容,不需要保留。-Mys_721tx(留言) 2024年1月14日 (日) 01:03 (UTC)
- 我還是不明白,演出電視廣告與演出影視作品配角(尤其在有來源情況下),究竟有何重大分別?--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4日 (日) 01:17 (UTC)
- 没有区别。--Mys_721tx(留言) 2024年1月14日 (日) 01:26 (UTC)
- 虽然电视广告可以广义地视为影视作品没错,但放眼全世界广告与剧集、电影就是不能等量齐观。“演员”作为人物传记中的职业专指拍摄剧集、电影等作品,没有只拍广告被视为演员的;演员奖项也只为剧集、电影等作为颁发,几乎没有为广告设置的奖项,尤其没有“广告帝/后”。因为这些事实上的、公认的、一面倒的“不平等”,收录影视角色而不收录广告没有任何问题。--Benevolen(留言) 2024年1月14日 (日) 03:13 (UTC)
- 廣告是有頒獎禮,在香港可分為業界代表團體主辦及媒體主辦(其中曾以電視台主辦多年的最為在大眾所知,但品味也較通俗)兩類,其中後者有些演員獎項。著作較多的廣告業者吳博林一些對該些獎項介紹及比較的節錄[7][8][9]。在大學任教的廣告業者曾錦程著作《我地廣告》亦有附錄列出兩類獎項部分得獎名單[10]。暨南大學出版社《港澳台廣告:行業解讀與案例賞析》不僅有介紹該些頒獎禮,更專門從獲獎名單中舉例賞析[11][12][13]。電視台搞廣告頒獎禮的收視成績[14][15](節錄自香港電台期刊《傳媒透視》),主流報刊的獎項報導[16][17][18]。
- 我理解你認為廣告不及其他影視作品的看法,平均來說是有理的,但廣告演出也不是你認知中那麼卑微那麼沒價值。
- 這討論中其他部分已談及以拍廣告為主要事業的藝人存在,如琦琦,這類人確是通常歸類為model,不叫演員,但也是藝人的一種。--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8日 (四) 14:08 (UTC)
- @Benevolen--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8日 (四) 14:19 (UTC)
- 请不要把“卑微”“沒價值”“不及其他影視作品”加在本人的观点中。当然有针对广告的表彰活动,香港好像多年前也办过,但都是一时之举。曾几何时叱咤/劲歌好像也有过广告歌奖项,但只是音乐奖项中的一个小项。即使阁下所举的琦琦,其条目亦只专注于其作为model的履历,不至于大篇幅介绍其广告作品。如果阁下找到华语界有哪个年年举办、以广告为主体、艺人凭广告作品竞逐荣誉的活动,也许能较有说服力。--Benevolen(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4:02 (UTC)
- @Benevolen琦琦那話題是我帶起的,所以來跟進。所謂內容專注於其作為model的履歷,model工作是什麼?行catwalk、發布會展示、拍雜誌封面、攝影師個人作品、拍廣告(硬照/影片)全部都屬於通常的工作吧?而且多與商業品牌有關,何以講到廣告一環有分別似的。原本內容是:在剛進大學的暑假期間,在街上被一名模特兒經理人看中,邀請加入其模特兒公司,其後以她高貴典雅的氣質在歐洲時尚界闖出名堂。因拍攝護膚品品牌SK-II的電視廣告而廣為港人所熟悉,連續多年擔任SK-II的代言人。各佔一段,但問題兩段都沒來源。我主要用這裡@Factrecordor已舉出拍廣告的來源仿效黎明劉德華擴充一兩句。試試找行catwalk那種來源,也不見得比拍廣告多,歐洲時尚界闖出名堂的來源你試試能找到多少,SK-II是真的要多少有多少。@Rastinition通常關注度與人物關注度我已很清楚。@Mafalda4144你覺得這種仿效黎明劉德華,有足夠來源的簡單舉例有沒問題?--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7:00 (UTC)
- 又見你們講起日本,順便說說,日維廣告獎項分類[19],但他們應該沒有演出獎,但日本幾重視藝人廣告量作為事業指標,常有統計[20]。--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7:24 (UTC)
- 電台廣告歌曲獎只有三四年,但電視台的廣告頒獎禮好歹也有二十多年的歷史。而作品獲得具關注度的獎項應該能提及,那是理所當然,不需我們這個討論來恩准。上面是一種類比,音樂電影有很多獎項,但提及藝人的音樂電影作品從沒要求必需與獎項掛勾,甚至這些作品的羅列情況其實也和廣告代言差不多,沒來源及一手來源多的是,如斟酌二手來源,只是順帶提及恐怕佔了大多數。獎項只是對這些範疇的關注度高低進行比較,廣告不及音樂電影,但差距沒那麼大。所以談廣告要與音樂電影差別對待,沒問題,但因為差距根本沒那麼大,差別對待亦不需那麼大,嚴格要求二手來源的主張已經是接受差別對待,我其中一個建議是二手來源必須達有效介紹(但卻不一定能為廣告開獨立條目,當時曾詳述不同情況),以及主張限制列舉數量,都是更嚴但我認為合理的一步。然而,那些有二手來源但沒獎、沒獨立條目、沒社會迴響,就不許提及廣告作品的觀點,等同把其價值打壓到不符實際地低。我打算暫時總結一下大家的意見,總結後在下面再談吧。--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11:13 (UTC)
- 请不要把“卑微”“沒價值”“不及其他影視作品”加在本人的观点中。当然有针对广告的表彰活动,香港好像多年前也办过,但都是一时之举。曾几何时叱咤/劲歌好像也有过广告歌奖项,但只是音乐奖项中的一个小项。即使阁下所举的琦琦,其条目亦只专注于其作为model的履历,不至于大篇幅介绍其广告作品。如果阁下找到华语界有哪个年年举办、以广告为主体、艺人凭广告作品竞逐荣誉的活动,也许能较有说服力。--Benevolen(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4:02 (UTC)
- @Benevolen--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8日 (四) 14:19 (UTC)
- 我還是不明白,演出電視廣告與演出影視作品配角(尤其在有來源情況下),究竟有何重大分別?--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4日 (日) 01:17 (UTC)
- @Zhu2005125、Punkhippie、TodayIs2019、Mikupuff、Karentong2016、Yahng_Shis、鄭詠如、生米一粒、Wwoomm1234、Seal771024、Deanorise:這幾位似乎是活躍於其他地區藝人條目的維基人。簡略解釋一下,現在情況是香港藝人條目正清理廣告代言章節,這種做法如被認可,將適用於所有地區藝人,所以發起這個討論對具體處理方式尋求共識。--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4日 (日) 02:21 (UTC)
- GA劉德華#代言廣告之例:「劉德華代言過的廣告有天馬摩托車、雅馬哈摩托車、比德文電動車、本田謳歌(ACURA)TL轎車、一汽大眾奧迪A8L等品牌等車類產品;愛立信手機、金立手機、傑科DVD、三星VCD、鐵達時手錶、瑞士司馬錶(Cyma)、卡地亞TANK腕錶等電子產品;貴人鳥運動鞋、班尼路(BALENO)服飾、天蠶衣內衣、羅蒙西服、南極人內衣、百年潤發洗髮水、名人洗髮水、奧尼首烏洗髮露、安安草本精華洗髮水、胃康牙膏、和成衛浴、海飛絲洗髮水等生活日用品;麥城啤酒、百事可樂、威士忌酒、雀巢咖啡、旭日昇冰茶、生力啤酒、道地綠茶(2000年至今)等飲料;以及OSIM天王椅按摩椅、關鍵旅遊、雪亮眼鏡、太陽活力旅行社、東亞銀行信用卡、夢天木門、芝華仕沙發等其他品牌。」曾有簡短討論Talk:劉德華#明星艺人广告代言纯粹是商业广告行为,维基百科不应保留!。@Huandy618
- GA黎明#廣告代言之例:「自1990年代至今,黎明曾演出不同範疇的宣傳廣告,包括:服裝、食物、飲品、電器、流動電話、日常生活用品、樓盤、汽車等,涵蓋了衣、食、住、行、社會公益等領域,他在1993年至2005年間,連續12年與和記電訊合作,拍攝一系列的電訊廣告,廣告以短篇劇場形式製作,內容包含劇情和歌曲,時長數分鐘,於香港所有電視頻道的黃金時段同步播出,引起各界關注和討論,「廣告天王」的稱號由此而來。黎明除了演出廣告,亦參與構思廣告情節,他曾在電訊廣告中構思「要贏人,先要贏自己」等口號,並到新西蘭300米高的吊橋親自演出笨豬跳。黎明亦與長江實業多次合作,當中包括1997年嘉湖山莊美湖居廣告和一系列公益金活動,如國際都會隧道通車而舉辦的長江都會公益之旅,以及映灣園港九穿梭公益活動等。2016年,黎明與《100毛》合作拍攝咖啡品牌的網上廣告,廣告在首播後的24小時內錄得接近300萬瀏覽人次,打破香港本地網上廣告的最高收看紀錄,其後於2021年再度參與廣告創作,在廣告中加入他和女兒的二人家庭生活點滴。」@Lienwingyan
- --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4日 (日) 05:21 (UTC)
- 作個表格以便更清晰討論,這樣劃分如何?
--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4日 (日) 02:44 (UTC)(A)持續性品牌代言 (B)電視或在其他平台廣泛播出的影片廣告 (C)其他類型 (1)在有二手來源情況下可作獨立章節點列 (2)在有二手來源情況下可作獨立章節以散文形式概述 (3)在有二手來源情況下也不應作獨立章節列出,可在演藝經歷一類章節以散文形式提及 (4)就算有二手來源,也需在較具特別意義的情況下,才應在演藝經歷一類章節以散文形式提及
- 我是黎明條目的主要編輯者,條目中的廣告代言章節也是我編寫的。我認為不應該不經篩選地列出藝人歷年來的廣告代言,同時亦要提供二手來源,沒有二手來源的廣告代言是不應該被列出。對於是否刪除廣告代言章節,我暫時沒有意見,若需要刪除有關章節,我亦可以把需要保留的內容(例如黎明與電訊公司長達12年的合作,而且對樂壇產生影響力)放在其他章節。Lien Wing Yan(留言) 2024年1月14日 (日) 13:18 (UTC)
- (!)意見:我同意有參考資料來源的電視廣告和代言應該保留,所以(-)反对刪除。--Will629(留言) 2024年1月14日 (日) 13:05 (UTC)
- @Will629單純延伸自你的意見,如果具有相當可靠參考來源證實關注度並建立條目時可以保留對應內容。在具備關注度且已建立條目時(-)反对移除
- 相反情形時,如果只有第一手來源或者作品自身作為來源且對應的內容因為不符合關注度而未建立實體條目時,相關內容(+)支持移除
- 19分編輯時,@Lienwingyan的意見在18分發表,我想我的意見跟他性質應該是比較接近的,如果有誤再請協助糾正--Rastinition(留言) 2024年1月14日 (日) 13:19 (UTC)
- 有二手參考來源情況下(-)反对移除。關注度通常用於整個條目的存廢判斷,若只有一手來源的情況下則按一般慣常原則處理。至於參與作品就算未有條目也可列出,也是按慣常原則,向來如是。--Will629(留言) 2024年1月15日 (一) 19:43 (UTC)
- 19分編輯時,@Lienwingyan的意見在18分發表,我想我的意見跟他性質應該是比較接近的,如果有誤再請協助糾正--Rastinition(留言) 2024年1月14日 (日) 13:19 (UTC)
- 請問一下,這裡的代言定義範疇為何?是要很正式的公文或新聞稿還是參與品牌活動或廣告演出就算?另外,身為公司員工是否等於代言公司品牌(藝人可能還好,畢竟索尼藝人一堆沒拿索尼手機。但是如果是紅牛運動員,很難不拿一瓶紅牛)。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1月14日 (日) 13:40 (UTC)
- 應該有文字指出是代言人(通常商業)、宣傳大使(通常非商業)一類字眼?隊伍的情況,運動隊伍其實可以和樂團組合同樣方式處理,例如上面提及Mirror的麥當勞代言,在個人條目裡團體作品和廣告一向都是放一個附註見團體條目,不用在個人條目裡重覆。--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4日 (日) 14:03 (UTC)
- 其實大部份藝人終其一生電視廣告都不多,還要有來源證明的則更少,基本上不會產生很多很長的內容。像四大天王那樣只是少數例子,他們才需考慮篩選。--Will629(留言) 2024年1月14日 (日) 14:36 (UTC)
- 我記得人物模板代表作指引有數量上限,是否可採用此概念?--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4日 (日) 14:42 (UTC)
- inforbox的限制不应用于正文。广告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影视作品。--Benevolen(留言) 2024年1月14日 (日) 20:12 (UTC)
- 縱然是平日的散文寫法,有些事寫得過長,或舉例太多,一樣會面臨爭議,只是在沒有針對性的具體指引下,大家需要按個別情況討論共識,所以在預見必會有爭議情況下,先設數量上限我認為很合理。--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5日 (一) 12:50 (UTC)
- inforbox的限制不应用于正文。广告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影视作品。--Benevolen(留言) 2024年1月14日 (日) 20:12 (UTC)
- 我記得人物模板代表作指引有數量上限,是否可採用此概念?--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4日 (日) 14:42 (UTC)
- (?)疑問有些模特兒出身的藝人,拍廣告就是主業,也因廣告出名,如何是好?--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 2024年1月15日 (一) 08:30 (UTC)
- 解構@Underconstruction00的文字
- 拍廣告就是主業
- 因廣告出名
- 三個收錄條件中
- 通用關注度指引有下列條件
- 「有效介紹」相關之來源直接、詳細地講解了主題的實體
- 不解讀,
擱置
- 不解讀,
- 「可靠」符合通用可靠來源指引中對關注度進行的可供查證性評定。這裡的來源包括以任何形式和媒介發表的作品與材料。
- 第一手來源
可能
可以,但牴觸4時即
不符合
- 第一手來源
- 「來源」需滿足關注度要求,應該是第二手來源(二次文獻)或第三手來源。
- 依目前討論狀態,直接使用廣告本身等同
不符合
- 依目前討論狀態,直接使用廣告本身等同
- 「獨立於主題實體」要排除下列與主題實體有關聯之人釋出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自我宣傳、廣告、自身發表的個人出版物、自傳、新聞稿。
- 依目前討論狀態,直接使用廣告本身等同
不符合
- 依目前討論狀態,直接使用廣告本身等同
- 不符合「假定」可靠來源的有效介紹只構成必要條件,而不能保證某主題一定能收入維基百科。即使某個主題符合上述標準,編者們也有可能達成共識,認為不應該為其另立一篇條目。例如,當條目違反維基百科不是什麼方針的時候。
可能
- 「有效介紹」相關之來源直接、詳細地講解了主題的實體
- 如果覺得很複雜可以放棄理解,但整體而言,拍廣告就是主業,也因廣告出名,如果只用廣告本身,要符合關注度的難度比較高--Rastinition(留言) 2024年1月15日 (一) 11:04 (UTC)
吐槽,通用關注度本來就撐起半邊天,怎能用一句擱置無視。正統模特兒的話,工作報導應該不是走秀就是拍廣告。我立即想到的是任達華的太太琦琦[21][22][23][24][25][26]。--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5日 (一) 12:15 (UTC)
- @Factrecordor相關之來源直接、詳細地講解了主題的實體這個敘述我無法解讀所以擱置,如果你用嘲諷的態度面對這個部分,那是你的選擇,但如果你想嘲諷,不如嘗試讓內容滿足2、3、4的通用關注度要求
- ( π )题外话另外針對你舉例的部分,只針對條目現況,對應條目確實遵守對於關注度的要求,使用的來源滿足2、3、4,包含出版社和報章雜誌等第三方來源
- 上海教育出版社
- 香港蘋果日報
- 明報周刊
- (※)注意這段發言是軟
警告,提示你的態度已經脫離正常--Rastinition(留言) 2024年1月15日 (一) 13:30 (UTC)
- 所以結論是如何?--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01:27 (UTC)
- @Underconstruction00
- 複製自2024年1月15日 (一) 11:04 (UTC)如果覺得很複雜可以放棄理解
- 其他(~)補充,如果對WP:關注度 (人物)不熟悉,(&)建議想建立對應頁面請透過Draft空間,(*)提醒在頁面頂端設置{{subst:新草稿|用户名}}--Rastinition(留言) 2024年1月18日 (四) 11:17 (UTC)
- 所以結論是如何?--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01:27 (UTC)
- 解構@Underconstruction00的文字
- 日維和中維一樣,多有廣告而情況參差,但和中維不同的是,他們更普遍地將電視廣告(CM)與電影、劇集、舞台劇等同列於出演章節,而中維好像另起一章與各種類型廣告工作結合的做法較多,最初討論時有個日維沒有寫廣告的意見,可能就是這樣造成的錯覺。日維放來源比較多的一線藝人例子有長期半保護的ja:佐藤健 (俳優)#CM、ja:綾瀬はるか#CM。--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5日 (一) 12:38 (UTC)
- 偶然進了一個台灣老歌手陳雷 (歌手)的條目,入面就只有三個廣告(雖然沒有來源,以下假設有來源的情況下),也許這就是終其一生也不會多的寫照。我自己取態並不介意點列,但也並不想維護點列。我認為一段這樣的散文實是無傷大雅:「電視廣告方面,陳雷平生所接拍的廣告不多,包括:XXX、XXX、XXX。」以列舉品牌數量上限平衡愛好者內容希望大家再考慮考慮。譬如像上面劉德華之例,也是以大量頓號取代點列。--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5日 (一) 12:59 (UTC)
- 再看上述意見,整理一下自己思路。我實在沒法認同電視廣告不管有沒有來源都是愛好者內容之說,但是二手來源可以使用關注度的概念,分為順帶提及與有效介紹。譬如一個媒體報導是以A君拍攝某眼鏡廣告為主題,屬有效介紹,有關注度(但未必達到特別意義),不應視為愛好者內容。而這種報導亦可能分為偏向眼鏡廣告本身為主體,及偏向演員A君為主體;若屬前者,確是可考慮為廣告本身建立條目,然而廣告條目本多就非常少,再說,廣告已有條目自然不必在演員條目詳述,但難道竟不許在演員條目留一個連接???;若屬後者,廣告條目建立不到,便在演員條目按來源以散文形式適度描述。若二手來源不過是順帶提及,只能証明事實,但未能証明關注度,上面大部分發言人士必然視之為愛好者內容,那麼我只求求大家,已發言的人士或未發言的人士,再考慮一下列舉數量上限。(而在一般影視作品列表中,順帶提及的來源是沒問題的。)--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5日 (一) 13:55 (UTC)
- 首先釐清一件事,在下非常反對就地正法這樣的概念。Factrecordor君似乎認為,既然行之有年我們就寫清楚讓他們合法化(?)應該沒有人會搞錯,某樣產品會找明星代言就是因為相信這位明星可以帶來廣告效益,Factrecordor君舉了幾個非常閃亮的大明星,他們若有任何動態,自然是會通知記者來採訪的,或經紀公司會提供素材給記者,人未到場採訪也能寫一篇報導。至於努力發光的小明星,可能就是只接這一次代言,也不曉得下一次,更不用隨時很快就能找下一位明星接替代言,或是不小心出了點影響形象的事就丟代言了,這樣的廣告產出就只是廣告,當然不會有任何報導。目前大多藝人條目,就是因為沒有來源可以支撐,所以就用表格,看起來似乎有模有樣但就是沒有來源。有來源可以支撐內容,自然可以改用散文形式編寫,Factrecordor君也不用擔心如黎明條目的廣告代言怎麼辦,能編寫的編輯自然會妥善安排。
- 另外舉了日本的例子,個人認為不能類比,該國家拍攝廣告的方式是他們的運作方式,放進來一起討論似有不妥。重點應該是,本地的藝人條目能不能收廣告代言?若要收的標準是什麼?這邊想請大家看一下WP:BURDEN裡的維基百科創始人吉米·威爾士如是說,Factrecordor君提出認為的無傷大雅的散文,在下的處理方式是,若要留著,在下會去找來源,或改放上來源請求,若不,直接刪除也不違背方針指引。--Mafalda4144(留言) 2024年1月15日 (一) 14:36 (UTC)
- 可上面已有多人提及有沒有來源都應該刪啊,怎不擔心。上面已開始把代言和非代言劃分,而我最關注的是電視廣告。另表格或點列習慣,與有沒有來源支撐應該並沒關係,例如我上面提到的日維佐藤健綾瀨遙有不少來源也是點列,沒來源那些條目也是點列,一般影視作品也是這樣,那只是格式與內容量的關係,就算有來源也不可能每個作品寫一句文字,如果用散文,也不過是改為XXX、XXX、XXX,如果不多那當然沒所謂甚至散文較好,但太多又需加備註的話自然表列或點列格式較合適。--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5日 (一) 15:10 (UTC)
- 另,我沒有說過讓他們合法化,我一直在討論將來的新做法。另,不見得這和哪個國家的拍攝廣告方式有什麼關係。--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5日 (一) 15:25 (UTC)
- (※)聲明,最後我必須強調,為免條文被機械式片面解讀,在非代言類別方面,絕不接受「任何情況下收錄藝人拍廣告經歷都只是愛好者內容」這一類的字眼,不管任何形式、類型的廣告,在有來源彰顯特別意義的情況下,應該可撇除所有額外限制,正常地寫入維基,任何結論均應該有此條款。--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5日 (一) 15:29 (UTC)
- (※)聲明,另外,為了讓看見這個討論而又不太熟悉維基方針的人理解現時情況,我想對「讓他們合法化」這一句作出釐清。「他們」是指現有或近日被刪除的廣告代言章節,當中內容可分為三種情況:(1)沒有來源,(2)有一手來源或非獨立來源,(3)有二手來源。(定義見於WP:PSTS及Wikipedia:可靠来源#相关的定义)
- 沒有來源:內容需有來源,可供查証,是維基既有的基本原則之一,所以那些沒有來源的內容,確能視之為「違法」但一直沒人留意或沒人執法。
- 一手來源或非獨立來源:維基並沒有完全禁止使用一手來源或非獨立來源,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按指引使用,如WP:PSTS及WP:GUNREL均有提及,但按現時的討論氣氛,應該通常不再適用於本主題。
- 二手來源:二手來源是維基最常使用、鼓勵使用的來源。但有二手來源(且可靠)的內容,並不代表一定要收錄,還得看其他指引,例如本討論中,廣告代言章節就面臨屬於愛好者內容WP:FAN、不經篩選的資訊WP:NOTIINFO、宣傳WP:SOAP的質疑。然而,討論至今仍未有人能指出,任何明文具體明確地指出一個藝人參與的廣告作品是屬於該些類別,因此這牽涉大家根據自己的觀感去解讀條文及判斷事物的性質,每人均可表達自己的判斷及解讀。換言之,有二手來源的該些內容,只是處於法律的灰色地帶,有些人認為違法,有些人認為不違法,有些人表示不清楚。此外,一句( π )题外话,在維基的討論中或編輯摘要中,喜歡使用維基術語及引用條文的人,並不一定是真正的維基「法律」專家,專家也不一定事事正確,不過自問不熟悉維基圈子的話,他們的意見還是值得先了解。
- 如有不對,請更有經驗的前輩指正或補充。--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6日 (二) 09:37 (UTC)
- 我是以韓國藝人為主要目標的編輯者,我認為若能有資料來源,可以留存。只是不知道各位的意見為何。--Yahng Shis(留言) 2024年1月15日 (一) 14:30 (UTC)
- (!)意見:公益宣传和商务宣传分开来吧。对于商务宣传怎么处理,我目前没有意见,大家讨论出章程我遵照执行就可以了。但是公益宣传,我认为不应该跟商务宣传一样处理,公益宣传只要有来源证明就可以了。生米一粒(留言) 2024年1月15日 (一) 18:36 (UTC)
- 公益宣傳通常會帶有新聞稿來源,但過度也是有包裝形象可能。商務宣傳目前最直接的就是YT影片,然後應該在這裡討論的各位都知道,在YT只要點閱一次就是算一次流量。而在台灣的廣告納入範圍是連公家機關的宣導影片海報通通都算是廣告,影片角落都需要標上廣告字樣。一直強調不是粉絲向內容真的只是自我安慰,哪個粉絲不是為了偶像買單,不是粉絲怎麼會細數偶像拍過的廣告,還會收集雜誌內頁。現在的重點是要明確討論出來,廣告可不可以放?如果共識是可以收入的話,那就跟著方針指引,哪個內容對應哪個來源標清楚,比如整個章節列出拍了30支廣告,但只有1支有附有效介紹就當其他29支都過關了,沒有辦法附上來源就是刪除只留下有來源的。
- 另外收尋了相關法規,或許也可以反思為甚麽相關條例要訂得如此詳細呢?比如香港[27],或台灣[28]。--Mafalda4144(留言) 2024年1月16日 (二) 13:00 (UTC)
- 這裡好像沒人同意過放YT影片。--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6日 (二) 13:53 (UTC)
- 複製自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6日 (二) 09:37 (UTC)維基並沒有完全禁止使用一手來源或非獨立來源,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按指引使用
- (*)提醒YT是最常見的影片類一手來源之一。實務經驗中,開放自由上傳影片的空間同時混合流量收益或盜版影片問題(未經授權的轉載)--Rastinition(留言) 2024年1月16日 (二) 14:03 (UTC)
- 你節錄前半句是何用意?其一我後半句已說了不用想一手來源,其二有提供指引連結:第一手來源是非常接近於事件本身的來源。例如,目擊者對車禍現場的報告就是這場事故的第一手來源。其他的例子還包括:考古發現、相片、歷史檔案(如日記等)、人口普查結果、監視裝置、公開聽證會、審訊和採訪的錄像及筆錄、問卷調查的結果表、哲學原作、宗教經文、實驗觀察記錄、實地考察記錄,詩歌、劇本、小說、電影、影片和電視節目等藝術與虛構作品。判斷來源是否屬於第一手來源的關鍵要素,是第一手來源能提供針對某次事件、某段歷史時期、某件藝術作品、某個政治決定等的內部觀點。--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6日 (二) 14:06 (UTC)
- 省略XXX的前後省略符號(...XXX...)跟使用(XXX)個人覺得差異不大,複製的內容並不是特別需要在意的內容(實際上我只有簡單快速概覽,沒有全讀),我無法理解你為什麼要用非常長的篇幅追問,因為用意不存在。
- 如果要說動機,因為你們在談YT,我抓了和YT相關的文字提醒慎用的範圍包含WP:侵權和WP:PROMO
- (~)補充下面題外話請無視,有點類似自言自語
- ( π )题外话提到PROMO,即使標語寫得再好,也只是一個宣傳技倆而已(原文:Even the Greatest of Taglines is Still Just a Marketing Gimmick)--Rastinition(留言) 2024年1月16日 (二) 14:26 (UTC)
- 而且我平時也主張不要濫放YT啊Special:Diff/75723203,通常我批評此為外連農場。(但是為免亂解讀,也要(*)提醒一句,不是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放YT。)--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6日 (二) 14:28 (UTC)
- 因為展開YT的話題,順便(~)補充實務上其他常見的YT引用問題(尤其是歌手性質頁面)
- 像是A頻道有N個影片可以當成來源,B條目使用無限趨近N的YT來源,但實際上可以用A頻道單一來源取代趨近N的來源數量--Rastinition(留言) 2024年1月16日 (二) 14:40 (UTC)
- 這絕對不應該。可免則免,可少則少。--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6日 (二) 14:44 (UTC)
- 你們最好先搞清楚概念,YT只是平台,不代表一手二手,很多人去發表一手,但也有二手,如各大傳媒的新聞影片。--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01:33 (UTC)
- 這絕對不應該。可免則免,可少則少。--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6日 (二) 14:44 (UTC)
- 還有,「YT是最常見的影片類一手來源之一」是你自己樹立的觀點,而無視條文裡的描述,意圖推論我支持放YT,這有點稻草人論證的傾向。--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6日 (二) 14:37 (UTC)
- 下面只針對「YT是最常見的影片類一手來源之一」給予回饋
- 因為近年似乎沒有找到可考的數據統計資料,對於影片類來源的說法,我只能佐以其他數據(~)補充在歷史上的某些時間點,youtube是擁有世界最多流量的影片平台。如果純以文字觸及,zh.wikipedia.org約有2%左右條目空間觸及youtube這個名詞
- ( π )题外话我個人認為2024年1月16日 (二) 14:37 (UTC)的文字沒有被回應的價值,尤其是我已經表明用意不存在時。可以理解人在被反駁時會可能產生代替性的心理防卫机制,像是妄想,但那段言論已經讓妄想越界。--Rastinition(留言) 2024年1月16日 (二) 15:26 (UTC)
- 也許我神經緊張了。--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6日 (二) 15:37 (UTC)
- 而且我平時也主張不要濫放YT啊Special:Diff/75723203,通常我批評此為外連農場。(但是為免亂解讀,也要(*)提醒一句,不是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放YT。)--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6日 (二) 14:28 (UTC)
- 你節錄前半句是何用意?其一我後半句已說了不用想一手來源,其二有提供指引連結:第一手來源是非常接近於事件本身的來源。例如,目擊者對車禍現場的報告就是這場事故的第一手來源。其他的例子還包括:考古發現、相片、歷史檔案(如日記等)、人口普查結果、監視裝置、公開聽證會、審訊和採訪的錄像及筆錄、問卷調查的結果表、哲學原作、宗教經文、實驗觀察記錄、實地考察記錄,詩歌、劇本、小說、電影、影片和電視節目等藝術與虛構作品。判斷來源是否屬於第一手來源的關鍵要素,是第一手來源能提供針對某次事件、某段歷史時期、某件藝術作品、某個政治決定等的內部觀點。--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6日 (二) 14:06 (UTC)
- 這裡好像沒人同意過放YT影片。--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6日 (二) 13:53 (UTC)
- 要這麼分的話會產生何者為公益廣告的新問題。講真,即便是音樂家、小說家、畫家或是運動員都不會完整列出作品和參與賽事,更不用說佔據其人生組成更小的廣告,試想如果彼得·柴可夫斯基或溥仪是現代流量明星,其條目塞著大量廣告代言、雜誌封面甚至是某品牌全球首穿的內容。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1月16日 (二) 14:41 (UTC)
- 可注意@Will629這個意見「其實大部份藝人終其一生電視廣告都不多,還要有來源證明的則更少,基本上不會產生很多很長的內容。」及我回應的設列舉上限主張,這樣就可平衡作品其實不多的藝人(比例上佔據其人生可能較重要)一點也不能寫的無奈,以及任何作品都數量龐大的藝人之過長完整羅列,而黎明條目那種寫法可為更高的榜樣。至於雜誌封面那些,就算我也覺得太濫,具很特別的意義除外。再說,運動員不完整列出所有參與賽事,這似乎真的普遍。但音樂家、小說家、畫家會不會完整列出所有作品,普遍情況是怎樣還真難說,一來有些人產量根本不多,二來很知名又作品很多的都會分拆列表。
- ( π )题外话@Lienwingyan其實黎明那個篇幅還是有點委屈,因為以他為最具代表性人物的1990年代明星電訊廣告,是屢有學術性文獻分析。有一段時間我專注寫廣告條目,曾想過開一個獨立條目講1990年代電訊廣告,但難以在非原創情況下命名及定義涵蓋範圍,後來就沒再想了。--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6日 (二) 15:11 (UTC)
- @Milkypine:"會產生何者為公益廣告的新問題"。有问题就讨论一下呗,如何划分公益广告与商务广告,应该不太困难吧。名人愿意做公益并宣传公益,总是值得鼓励的事情。如果像阁下假设的一样,彼得·柴可夫斯基或溥仪是流量明星,那么其条目有很多他们做的公益宣传,我觉得很好啊(例如彼得可能会宣传支持乡村儿童音乐教育?溥仪可能会宣传人人平等?如果条目上有这些内容,我觉得完全没问题)。至于阁下列举的“大量廣告代言、雜誌封面甚至是某品牌全球首穿的內容”本来就是要被划分为商务广告的,当然不是按照公益广告的标准来处理。--生米一粒(留言) 2024年1月16日 (二) 19:12 (UTC)
- 如果Milkypine君或其他人能舉出一些有爭議是否公益情況,能有助具體討論。譬如為Category:慈善组织內的機構作活動宣傳、廣告拍攝,有沒有並非公益性質的情況?如果換作Category:非营利组织,大家又怎樣看?@Milkypine@生米一粒--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00:26 (UTC)
- 公益就是生意,没有任何放开的空间。--。->>Vocal&Guitar->>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06:44 (UTC)
- 原來你是那麼極端的人,難怪。商業是遍布我們生活之中,wiki直接記載了很多公司的生意。音樂的銷量是生意,電影的票房和線上收費觀看是生意,交通運輸、體育、科技等等也可以是生意。--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 2024年1月18日 (四) 01:56 (UTC)
- 慈善组织和非盈利组织大体上都可以看作是公益情况吧。如果出现有疑问的情况再具体例子讨论。楼上说的“公益就是生意”这种“不分青红皂白反正就是有颜色就是黑的”这种说法不可取。--生米一粒(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08:40 (UTC)
- 例如某人代言台灣公共電視台的公視之友,雖說公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該活動是公視的營利方式之一,這種行為算是商务宣传嗎?又比如某人代言奢侈品品牌LOEWE旗下的LOEWE基金會,會因為該基金會支持文化的行為沖淡其商务宣传屬性嗎?極端一點的例子還有教宗登上韓國音樂節目打歌《奇異恩典》,非營利組織成員參與商務活動算不算商务宣传?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1月17日 (三) 12:20 (UTC)
- 公視之友、LOEWE基金會、教宗这三个例子,都不是商务宣传吧。人家是非营利组织或其主要成员。“商务”本身就是指商业性质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呀。但如果教宗真的去打歌节目唱歌,会有很多媒体报道吧,单论影响力就不可能不写的啊。唱的还是宗教圣歌,你可以说这个行为是宗教宣传,但不是商务宣传。而且上节目唱了歌还发表了的话,算音乐作品、媒体作品,但不算广告作品。--生米一粒(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14:32 (UTC)
- 主打一個屬地原則是吧,即根據被宣傳主題身分認定慈善宣傳與否。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1月17日 (三) 16:47 (UTC)
- 公視那類(牽涉經費籌募環節),同意不需視為商業宣傳,但如過多也支持按重要性適度篩選。
- LOEWE基金會(營利性組織舉辦公益活動):也覺得不需視為商業宣傳,雖可能是沽名釣譽之舉,但和慈善免稅一樣,鼓勵一下無妨。不過如有助達成共識,可接受視為等同商業宣傳。但問題是非營利組織與營利性組織合辦的公益活動也不少,當中誰屬主導也讓我觀感有所不同,所以明顯由非營利組織主導的公益合作,堅持不需視為商業宣傳。
- 另外從前者想到:既有公益性質也有營利性質的活動,例如商戶按顧客消費量捐款,當然應視為等同商業宣傳。但政府舉辦的提振經濟、促進消費活動除外,不需視為商業宣傳。
- 教宗那個例子看不明,一來教宗不是藝人。二來上音樂節目不是廣告代言。
- 以上之「視為等同商業宣傳」,不代表支持苛刻禁止,繼續尋求共識。
- --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17:16 (UTC)
- 主打一個屬地原則是吧,即根據被宣傳主題身分認定慈善宣傳與否。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1月17日 (三) 16:47 (UTC)
- 公視之友、LOEWE基金會、教宗这三个例子,都不是商务宣传吧。人家是非营利组织或其主要成员。“商务”本身就是指商业性质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呀。但如果教宗真的去打歌节目唱歌,会有很多媒体报道吧,单论影响力就不可能不写的啊。唱的还是宗教圣歌,你可以说这个行为是宗教宣传,但不是商务宣传。而且上节目唱了歌还发表了的话,算音乐作品、媒体作品,但不算广告作品。--生米一粒(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14:32 (UTC)
- 例如某人代言台灣公共電視台的公視之友,雖說公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該活動是公視的營利方式之一,這種行為算是商务宣传嗎?又比如某人代言奢侈品品牌LOEWE旗下的LOEWE基金會,會因為該基金會支持文化的行為沖淡其商务宣传屬性嗎?極端一點的例子還有教宗登上韓國音樂節目打歌《奇異恩典》,非營利組織成員參與商務活動算不算商务宣传?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1月17日 (三) 12:20 (UTC)
- 公益就是生意,没有任何放开的空间。--。->>Vocal&Guitar->>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06:44 (UTC)
- 如果Milkypine君或其他人能舉出一些有爭議是否公益情況,能有助具體討論。譬如為Category:慈善组织內的機構作活動宣傳、廣告拍攝,有沒有並非公益性質的情況?如果換作Category:非营利组织,大家又怎樣看?@Milkypine@生米一粒--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00:26 (UTC)
- 我前面有一個(?)疑問,問閣下可能更加清晰。如果一個有條目的人,他的主要工作就是拍廣告,或者至少他的工作之中拍廣告所獲的關注量(能拿出所謂二手來源)大約佔了至少四成以上,是否值得按上述通常方式收錄?不管完不完整--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06:05 (UTC)
- 這不就回到了WP:V,有沒有有效介紹,如果真的有這樣的人存在,那他拍的廣告獲益一定超好,公司都排隊等著請他代言,這樣的準代言人,新聞報導能少嗎?--Mafalda4144(留言) 2024年1月18日 (四) 16:48 (UTC)
- 个人意见是除了有独立关注度和重大舆情事件的全部不列出,否则艺人条目就会一直是站内最大的裹脚布聚集地。同时:
- --DvXg 📬 2024年1月16日 (二) 16:53 (UTC)
- 另外兩點請另開主題討論。--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6日 (二) 17:10 (UTC)
- @David Xuang能否在解釋一下你認為怎樣才是有獨立關注度,或提供一些例子。--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6日 (二) 17:14 (UTC)
- 可以单列条目的广告作品(无论条目本身是否已经得以收录)--DvXg 📬 2024年1月16日 (二) 17:19 (UTC)
- 個人認為在不違反可靠來源情況下收錄即可,同時亦應該注意收錄比例,否則會被當成WP:NOTIINFO及WP:SOAP等。此外,為何一定要收錄在藝人條目?如該合作對該品牌有重要影響或發展,直接收錄到對應品牌的條目不好嗎?--Abcet10(留言) 2024年1月18日 (四) 14:52 (UTC)
- 我也想過這個問題,比如可口可樂請過的代言人、森永牛奶糖請過的代言人,等等的。--Mafalda4144(留言) 2024年1月18日 (四) 16:51 (UTC)
- “重要影響或發展”是关键。譬如黎明与和記電訊的合作对其音乐事业有重要影响,因此有大量历史记载,其条目也就有对应的介绍,而黎明代言的更多其它品牌广告则不被收录。对品牌而言也是一样,如果某代言对其影响很大就值得收录,反之则不然。--Benevolen(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4:14 (UTC)
- 英維雖不習慣寫廣告演出,但到了超模條目也喜歡以散文方式列舉大量品牌名稱,如en:Anna Bayle、en:Naomi Campbell、en:Adriana Lima。後期視影作品多的老牌模特兒如en:Shelley Hack、en:Lauren Hutton則甚少,只談及成名階段的重點品牌。--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15:29 (UTC)
- 也留意到有時傳媒報導時不會寫品牌名稱,只會提及品牌類型。黎明廣告代言章節前半段也是除了和記,其他只講類型。那麼,如果避免在一般情況下寫品牌名,只在特別意義下才寫,譬如有多個來源顯示為個人成名作或長期代言(如至少5年)或事業上最具代表性作品、牽涉一些需要提及具體品牌名稱的影響或事件、社會迴響。這樣WP:SOAP的疑慮是否能顯著降低?--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15:34 (UTC)
- 對各方意見作一個暫時
總結:
--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15:57 (UTC)觀點/主張 相關回應 規限收錄的原因 宣傳推廣之嫌,違反WP:SOAP 註:這種觀點數量較多
- 維基也收錄了很多具商業元素的事物
- 其他語言維基不是沒有品牌名羅列的情況
- 建議在一般情況下避免寫品牌名稱(散文概述時)
內容很長,且廣告工作對藝人事業並不重要 - 並非所有藝人的廣告工作都很多
- 廣告對事業的重要性或佔比,不同藝人有所不同
- 可採用控制數量或內容佔比的措施,如設收錄上限
規限收錄的程度 (由寬至嚴排列)
有二手來源才可收錄 註:雖然有些發言者未明言是否二手,但按現時情況只能預設是二手
有二手來源且達至有效介紹程度才可收錄 註:但不一定足以支撐廣告作品建立獨立條目,因該次演出的關注度可能偏向演員本人
有二手來源証明別具意義才可收錄,而此意義可對於傳主個人、相關品牌或社會 註:這是我的意見,所以自行加點詮釋
有二手來源,且屬大型代言才可收錄 - 代言定義需釐清
有二手來源証明廣告作品關注度足以建立獨立條目,或重大輿情才可收錄 註:即不包括對傳主個人的意義
對廣告分類, 差別處理
代言、電視廣告、其他 公益性質、商業性質 - 公益的定義需進一步討論
收錄格式 不應設獨立章節 不應點列,採用散文形式
- 而我自己對規限程度的底線可說是在對傳主個人意義那裡,更嚴苛的實在不接受。--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16:42 (UTC)
- 我認為這大多數都是不應收錄的瑣碎訊息或愛好者內容,直接刪除沒有任何問題。除非該廣告有特殊意義、或著該藝人以拍廣告知名,但這部份的舉證責任在於要保留的一方。如果你沒能在條目中好好讓人讀懂這個代言廣告的重大意義在哪,會被刪掉也無可厚非。你認為值得保留的話,可以好好改寫後再補回去。另外補一個前面好像還沒人提到的點:廣告因為有商業利益,且對低知名度的藝人也有宣傳意義,所以很大機會會主動邀請媒體報導,而中文世界的媒體品質……大家也知道的,所以應嚴格審查該來源是否真的是獨立的二手來源,不應該只看有報導就收錄。--C9mVio9JRy(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23:35 (UTC)
- 也太快總結了,個人支持規限收錄。另外承接上方提到了長期代言,長期合作時間應如何定義?個人見解品牌能與藝人長期合作,在商業或名譽上應該有一定的影響。另外公益廣告是甚麼概念,廣告就是廣告,公益就是公益。需要更多定義及解釋,謝謝。--Abcet10(留言) 2024年1月21日 (日) 08:26 (UTC)
- 比較沒爭議的應是用以宣傳Category:慈善组织或Category:非营利组织所舉行的公益活動的廣告,比較有爭議的會是宣傳Category:慈善组织或Category:非营利组织本身的廣告,以至涉及其經費籌募的廣告。其他更複雜的情況可搜索生米一粒的發言之前後。也可以從金鐘獎非商品類廣告獎找找有什麼會有爭議。--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21日 (日) 10:48 (UTC)
- 「並非所有藝人的廣告工作都很多」這一個回應上,其實現在會批量刪除有關廣告工作的內容就是因為不少藝人條目的廣告工作往往佔整個條目一半甚至更多。--Wongan4614(留言) 2024年1月27日 (六) 16:55 (UTC)
- (※)聲明,這個討論的用處就是越辯越明,釐清不同情況是否有不同看法,避免矯枉過正。--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29日 (一) 11:47 (UTC)
- 而我自己對規限程度的底線可說是在對傳主個人意義那裡,更嚴苛的實在不接受。--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16:42 (UTC)
- 基本上先讓條目轉向為散文為主且不設立獨立章節的形式,光是這點就能改善條目大半都是點列問題。至於散文內容是否為廣告...,只要不是單純羅列只要不是細節到某某某X年X月獲得X牌代言的程度,我都能自我PUA還算端莊。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1月21日 (日) 13:35 (UTC)
- 其實公益廣告也算是廣告,前面我提過,政府機關的文宣也都是廣告,一樣編列預算設計投放,公益廣告視為較多善意,但即使如此也同為廣告的一種,他們投放至任何平台一樣要付廣告費用的,今天想到個先前整理的例子,粉絲為了證明自己的偶像熱心公益,塞了多少美言進來Special:Diff/80032090,後來有稍微整理,但還是有點比重失衡。個人認為公益廣告也要一視同仁。--Mafalda4144(留言) 2024年1月21日 (日) 16:56 (UTC)
- 首先又要講清楚概念,你這例是社會活動章節,是包含公益宣傳但不只有公益宣傳,已超出了討論範圍。這叫語調不中立,粉絲要寫,什麼地方都能語調不中立,你可以改善及警告他舉報他,還有申請保護。若凡有出現語調不中立的地方就禁,什麼都可以禁掉,不過在存廢裡某一派確是什麼都想刪,最好一整個種類刪掉。--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05:36 (UTC)
- 公益宣傳都是廣告的一種,只要涉及拍出影片以及海報,都是宣傳,募款活動也是廣告的一種。--Mafalda4144(留言) 2024年2月2日 (五) 03:18 (UTC)
- 首先又要講清楚概念,你這例是社會活動章節,是包含公益宣傳但不只有公益宣傳,已超出了討論範圍。這叫語調不中立,粉絲要寫,什麼地方都能語調不中立,你可以改善及警告他舉報他,還有申請保護。若凡有出現語調不中立的地方就禁,什麼都可以禁掉,不過在存廢裡某一派確是什麼都想刪,最好一整個種類刪掉。--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05:36 (UTC)
- ( ✓ )同意,大致接受散文為主且不設立獨立章節、不是單純羅列、不要過度細節。(!)意見,描述時可適度顯示時間性,時代或按藝人本身事業里程碑所劃分的時期。還有衍生到一個細節問題,若不能另開章節,這種內容通常安置在演藝經歷章節吧?有些藝人的演藝經歷章節本身是以時期劃分,這樣便真可能被劃分到每個時期都有一段,是否好事?--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2:42 (UTC)
- 其實公益廣告也算是廣告,前面我提過,政府機關的文宣也都是廣告,一樣編列預算設計投放,公益廣告視為較多善意,但即使如此也同為廣告的一種,他們投放至任何平台一樣要付廣告費用的,今天想到個先前整理的例子,粉絲為了證明自己的偶像熱心公益,塞了多少美言進來Special:Diff/80032090,後來有稍微整理,但還是有點比重失衡。個人認為公益廣告也要一視同仁。--Mafalda4144(留言) 2024年1月21日 (日) 16:56 (UTC)
- 現時情況,需要(獨立的)二手來源,應該是唯一沒人會反對、沒人能拿出理由反對的事。注意在條目中的佔比不要過多,或者廣告代言工作的佔比應反映對該藝人事業的重要性,描述方式及規模不要突顯廣告代言這種工作(除非廣告代言確是該藝人事業重點):雖然未必人人曾針對這點發言,但應該是較易被說服/妥協的事。其餘觀點或規限措施主張,看來難以達成共識。--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05:18 (UTC)
- 不管有沒有共識,建議後續處理可先掛模版提示,給予一定時間(如30天)整理及修改。另外,如最後有公示@我一下,感謝。--Abcet10(留言) 2024年2月2日 (五) 14:37 (UTC)
新增「《」模板的用法
- 使用模板:
- {{单双书号转换|需转换的作品名}}
- {{引书号转换|需转换的作品名}}
- 效果为:
- 《需转换的作品名》
- “需转换的作品名”
- 使用代码:
- -{zh-hans:《;zh-hant:〈;}-需转换的作品名-{zh-hans:》;zh-hant:〉;}-
- -{zh-hans:“;zh-hant:《}-需转换的作品名-{zh-hans:”;zh-hant:》}-
- 效果为:
- 《需转换的作品名》
- “需转换的作品名”
- 使用模板:
- {{单双书号转换|需转换的作品名}}
- 效果为:
- 《需转换的作品名》
- {{引书号转换|需转换的作品名}}
- 效果为:
- “需转换的作品名”
- 使用模板:
- {{《}}需转换的作品名{{》}}或{{〈}}需转换的作品名{{〉}}
- 效果均为:
- 《需转换的作品名》
- 使用代码:
- -{zh-hans:《;zh-tw:〈;zh-hk:《;}-需转换的作品名-{zh-hans:》;zh-tw:〉;zh-hk:》;}-
- 效果为:
- 《需转换的作品名》
- -{zh-hans:“;zh-hant:《}-需转换的作品名-{zh-hans:”;zh-hant:》}-
- 效果为:
- “需转换的作品名”
此前有过一次讨论,但偏题到连续书名号之间是否要加入顿号的问题,并没有对条文修改作实质讨论。此处提出的修订概要为以下三点:
- 新增Template:《的方法,参见{{《}}。此为高风险模板,说明使用频率很高,适合加入格式手册。
- 将
zh-hans:《;zh-hant:〈;改为zh-hans:《;zh-tw:〈;zh-hk:《;,否则在香港繁体下,模板的结果和手册提供的代码的结果不一致。 - 调整“效果为”的位置,使之更加直观。
——小林子冲(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16:03 (UTC)
- (+)支持。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1月12日 (五) 18:20 (UTC)
- (+)支持 看上去可以。--YFdyh000(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22:43 (UTC)
- 這低迷的討論量,覺得可以發公告順便公示7天速速解決。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1月17日 (三) 12:01 (UTC)
- (+)支持--Taeas(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13:52 (UTC)
- (+)支持加入新模版的資訊。不過老實說新舊條文我都看不懂,我一位編輯者在遇到要輸入書名號時,我該怎麼做?我可以直接依我所屬地區的方式輸入書名號可以嗎?還是說我一定要用模版或加入轉換的代碼?目前手冊的寫法沒有清楚告知我們在什麼情況下應該要做什麼;建議書2和書3應該分開來介紹,而不是一起放在書3下面。--C9mVio9JRy(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23:56 (UTC)
- 直接输入则其他地区的读者只能看到所输入的形式,可能不符不同地区的用法。调用模板等同字词转换代码,等同不同地区下使用本地区形式。不确定可以不使用,等待了解的人优化。--YFdyh000(留言) 2024年1月21日 (日) 12:52 (UTC)
- 公用專換庫Music及單雙書名號轉換也能解決到。--Abcet10(留言) 2024年1月21日 (日) 08:28 (UTC)
- 7日(9日)內無新意見,公示提案7日。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1月31日 (三) 05:42 (UTC)
生物物種的條目創建標準草案
由於Wikipedia:关注度 (生物)草案已七日未有進一步討論,現根據WP:7DAYS公示七日。
另外標記一開始希望建立收錄標準的Trz1118及草案建立者微肿头龙兩位閣下。--WiToTalk 2024年1月23日 (二) 08:34 (UTC)
- “次级分类单元在拥有多于100个成员且成员数量不占其上级分类单元的75%的情况下也可以建立独立条目。 ”“下属成员多于300的科或属应当为成员创建单独的列表页面。若下属物种数量多余1000则应当按照次级分类单元继续细分。 ”这种要求过于细致。“除非满足以下的其它准则或通用关注度准则。”这说法至少出现了两次,但“以下”指的是啥?有点不明所以--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24日 (三) 02:44 (UTC)
- 那要怎么样才不算“过于细致”?这些规定是为了让创建者有一个清楚的标准,什么情况下才应该建立列表/没有过多描述的次级分类。如果没有具体的数字可能会令人感到很模糊。如果阁下有什么好的建议也可以提供一下。
- “以下”可能指的是其它准则吧。这项不是我写的,还请@Interaccoonale君介绍一下。
- --微肿头龙(留言) 2024年1月25日 (四) 03:57 (UTC)
- 主要是具体数字的合理性是什么?为什么是这个数字而不是其他数字?例如990就真的不用细分了吗?具体应当如何我也没有特别想好,大概可以表述为“明显会对整个条目造成内容比例失当的情况下可以单独建立列表条目或次级分类单元条目”?--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25日 (四) 09:13 (UTC)
- 如果定义模糊可能会造成分歧,比如有的人觉得100个会影响阅读,有的人认为1万个都无所谓,那该怎么办?当然现行的数字并没有经过任何考据证明其合理性,还期待有人可以提出较为合理的数值。不过我突然想到可以加入字节数当参考标准,比如内容多于10万字节的分类也应当成立单独的物种列表之类的。--微肿头龙(留言) 2024年1月25日 (四) 09:33 (UTC)
- 主要是具体数字的合理性是什么?为什么是这个数字而不是其他数字?例如990就真的不用细分了吗?具体应当如何我也没有特别想好,大概可以表述为“明显会对整个条目造成内容比例失当的情况下可以单独建立列表条目或次级分类单元条目”?--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25日 (四) 09:13 (UTC)
- 如同我之前在「Talk:韩愈鳄属#優良條目評選」所說的,我不認為什麼這種單純依靠一位學者的研究和化石證據建立出來的屬和種有關注度。指引中對「化石分類單元」的指引恕我無法支持。--Ghren🐦🕖 2024年1月24日 (三) 11:48 (UTC)
- 我个人的看法是属一级的分类既然都能被建立且没有被认定为异名,那么应当假定有关注度。更何况古生物不像现存物种那么多,不会出现滥建条目的情况,所以关注度条件不必过于严苛。而种一级的,草案原先的收录条件是必须至少有2篇论文研究(可以理解为有多于一个团队对其进行研究),但许多人反对这项规定,认为太过严格。总而言之,我认为古生物属应当被认定为有关注度;种则未必。--微肿头龙(留言) 2024年1月25日 (四) 03:51 (UTC)
- 我認為不應該從古生物和現存物種的數量來決定關注度條件是否嚴苛,而是從關注度的本質來考量應該如何定立專題關注度啊。如同我之前在韓愈鱷龍的討論所說,整條條目只是依靠Iijima 2022的一份論文的支持,而Iijima的論文對於「韓愈鱷龍屬」來說是屬於一手來源啊。這個屬和種的存在還沒有經過學界所檢驗啊。尤其是古生物的研究材料一般都不是很多,這更需要科學家們去審視這個分類單元或物種啊。這個邏輯上推至屬以上的分類也是一樣的。
- WP:關注度 (天體)有這樣一段話:
證明天體的關注度的來源需要獨立於發現相關天體的科學家或主要研究人員(primary researchers),否則則需要至少兩篇不同的獨立研究或不相關學者提出的天文學著作證明該天體的關注度,不過需要小心採用的來源的發表者是否與天體有利益衝突
,將這套邏輯套在古生物甚至是現代的生物,不見得會有嚴格的問題啊。關注度 (天體)這段話本身就是從通用關注度類推的。--Ghren🐦🕒 2024年1月26日 (五) 07:12 (UTC)- 我个人认为最少引用2篇来自不同学者的研究是可接受且合理的要求,不过其他人似乎觉得这样太严格,可以尝试询问一下其他人的意见。(离题一下,如果一定要引用文献而不仅仅是数据库的话,高晶造的所有条目都得打上关注度模板了吧?)--微肿头龙(留言) 2024年1月26日 (五) 08:27 (UTC)
- 支持該想法,畢竟是百科全書,就是要收確實有人認同的分類單元。另高晶閣下那些就...對,照這標準他所建的條目是通通不符現在討論的收錄標準,考量到他已經建立的數量,這有得清理了。(高晶閣下的情況在這之前也煮過一次就是了。)--WiToTalk 2024年1月26日 (五) 09:15 (UTC)
- @微肿头龙:我給一下個人意見:我記得之前制訂天體關注度指引的時候我有特別引入上面Ghren提到的那句話。我認為生物關注度指引對於來源的要求可以類比天體關注度指引的現行要求設定。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1月27日 (六) 11:38 (UTC)
- 关于属和种,我看法是建议以下3项满足两项方可收录:
- 1)有多于简单形态与生境描述的信息
- 2)除去原始描述文献外,后续有专注于该分类群的研究论文
- 3)有专业出版图鉴收录该分类群
- 满足1代表基本可以写出小作品以上的条目,满足2代表除去物种描述外学界有对此物种的后续关注,满足3代表有专业人士(图鉴作者)认为该物种至少在特定地区值得特别关注。——Aggie Dewadipper 2024年1月28日 (日) 00:07 (UTC)
- 我个人认为最少引用2篇来自不同学者的研究是可接受且合理的要求,不过其他人似乎觉得这样太严格,可以尝试询问一下其他人的意见。(离题一下,如果一定要引用文献而不仅仅是数据库的话,高晶造的所有条目都得打上关注度模板了吧?)--微肿头龙(留言) 2024年1月26日 (五) 08:27 (UTC)
- 抱歉我没看懂您的意思,这个草案本来就已经限制了古生物条目呀。--——🦝英特浣熊耐尔(留言・贡献) 2024年1月25日 (四) 09:41 (UTC)
- 我猜測Ghren閣下可能是不認為化石物種屬也通通具有關注度之類的吧...?--WiToTalk 2024年1月25日 (四) 09:54 (UTC)
- 我个人的看法是属一级的分类既然都能被建立且没有被认定为异名,那么应当假定有关注度。更何况古生物不像现存物种那么多,不会出现滥建条目的情况,所以关注度条件不必过于严苛。而种一级的,草案原先的收录条件是必须至少有2篇论文研究(可以理解为有多于一个团队对其进行研究),但许多人反对这项规定,认为太过严格。总而言之,我认为古生物属应当被认定为有关注度;种则未必。--微肿头龙(留言) 2024年1月25日 (四) 03:51 (UTC)
- @T45614631:現在情況如何?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1月31日 (三) 05:43 (UTC)
- 微肿头龙閣下好像去放維基假期,所以目前進度上停滯了,那我想就幫閣下接手修改?--WiToTalk 2024年1月31日 (三) 06:20 (UTC)
- @Sanmosa已重新依照目前討論內容調整,包含時昭閣下前面提的「過於細緻」,還有Dewadipper閣下的第一條要求,合併某些重複性太高的分類,還有調整整體內容上的編排跟明確一些用語的定義。(我感覺像重寫了,但意思應該沒跑掉太多吧...)--WiToTalk 2024年1月31日 (三) 07:52 (UTC)
- @Shizhao、Ghren、Dewadipper。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1月31日 (三) 08:40 (UTC)
- 我这边很晚了,完成手头上的编辑之后就要去睡了,明日有空再来参与讨论。——Aggie Dewadipper 2024年1月31日 (三) 09:00 (UTC)
- @Shizhao、Ghren、Dewadipper。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1月31日 (三) 08:40 (UTC)
WP:PWVCST在說甚麽?
WP:PWVCST末段:
然而,上述的操作实际上并不完全符合于繁简转换与地區詞转换分立的思想。因此,这里还推荐另一种做法,即让zh-hans、zh-hant的名称保持一致,只填寫繁简體對應詞,不要填寫對應地區詞。對A轉換采用哪一地區詞先到先得(即先編輯轉換的),對於T轉換,要求除繁簡之別外與標題一致。这一做法并不要求所有的编者都要掌握,因此不会对第一种简便做法填写造成任何妨碍,了解第二种做法的编者会逐渐地将第一种做法修正。
让zh-hans、zh-hant的名称保持一致……對於T轉換,要求除繁簡之別外與標題一致
真的符合實際或理想嗎?除防止過度轉換外,让zh-hans、zh-hant的名称保持一致
等於不轉換,何來設定的必要?對A轉換采用哪一地區詞先到先得(即先編輯轉換的)
亦令人費解。此段到底在說甚麽?--— Gohan 2024年1月25日 (四) 07:33 (UTC)
- 依照我的理解,以月台條目為例,原始標題(zh)是「月台」,那zh-hant和zh-hans都只對原始標題進行繁簡轉換而不進行地區詞轉換(即都是用「月台」),而僅在zh-cn、zh-sg、zh-my轉換為「站台」。
zh:月台;zh-hans:月台;zh-hant:月台;zh-cn:站台;zh-sg:站台;zh-my:站台;zh-tw:月台;zh-hk:月台;zh-mo:月台;- 最後一句您引用的則應該是指文內轉換仍採先到先得原則,哪種對zh-hant/s的轉換先用就維持用哪種。--路西法人 2024年1月25日 (四) 09:09 (UTC)
- 即zh-hant和zh-hans建議與原始標題僅有繁簡而無地區詞之別。--路西法人 2024年1月25日 (四) 09:10 (UTC)
- 似乎已不符合近年絕大多數的實作,例如原名為月台的條目實際設定標題為
zh-hans:站台;zh-tw:月台;zh-hk:月台;zh-mo:月台。又如某詞簡體版本常用,字字對應的繁體版本十分罕見、不存在於本站,偏偏設定如此繁體版本,似乎更不合理。繁简转换与地區詞转换分立的思想
在地區詞轉換第一版(2008年)就已存在。會不會是當時有些機能無法實現或不同現在而需要如此設定,現已不合時宜?若要想見原文字字對應轉換的文字,多年來就不應設定有關zh-hant、zh-hans的後援次序。如將zh-tw、zh-hk、zh-mo的第一後援設為zh-hant,等同認爲zh-tw、zh-hk、zh-mo都與zh-hant最接近;若zh-hant皆爲原文的繁體版本,何以接近?— Gohan 2024年1月25日 (四) 11:36 (UTC)
- 似乎已不符合近年絕大多數的實作,例如原名為月台的條目實際設定標題為
廢除可靠來源指引中的「游擊隊的網站」章節
Wikipedia:可靠来源中游击队网站一节来源于英文维基百科2006年版本(Special:Diff/2279852)。根据牛津英语词典([29]),partisan除指二战期间欧洲游击队外,现代英语里仅具有某一理念、政党、人物的支持者一义,且多为贬义。en在2007年便因与NPOV重复移除了该小节(en:Special:Diff/123278842)。诸位应当考虑移除该章节并按照en方针更新本地方针。--Mys_721tx(留言) 2024年1月26日 (五) 02:20 (UTC)
- 原来partisan有游击队的意思啊。--MilkyDefer 2024年1月27日 (六) 16:13 (UTC)
-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我建议改写如下:
- (笑)。Fire Ice 2024年1月26日 (五) 09:30 (UTC)
- 我還記得之前還有些用戶指控法輪功相關媒體是“游擊隊媒體”來著。不過不論怎樣說,我(+)支持廢除該翻譯失當且與既有其他方針指引重複的章節。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1月27日 (六) 11:34 (UTC)
- 顺便按照en:Special:PermaLink/1196642841#Biased or opinionated sources更新一下有偏见和观点的来源一节。如有更恰当的偏见例子欢迎更改。-Mys_721tx(留言) 2024年1月27日 (六) 21:13 (UTC)
- 大概類似於「立场仇日的中国主播认为日本在新年第一天发生地震是上天对其在前一年排放核处理水的报应。」的這種?([30])--MilkyDefer 2024年1月28日 (日) 01:50 (UTC)
- 我感覺應該是這種沒錯。但還是想提醒一下:把文字實際寫入條目時還是需要考慮Wikipedia:中立的观点#不合理的比重的規定,如果這類觀點屬於“極少數(或極有限)觀點”(而不是“重要少數觀點”)的話,那就算用了內文引用將偏見歸屬到來源也不適合寫入條目內。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1月28日 (日) 02:44 (UTC)
- 我十分反感这种写法。因为一句“报应来了”,就要“偏见归属到来源”,就要变成“立场仇日的中国主播肖程皓”?“反疫苗活动家阿尔弗雷德·拉塞尔·华莱士”这种说法也令我反感,华莱士明明是“英国博物学者、探险家、地理学家、人类学家和生物学家”,是“生物地理学之父”、“达尔文的挡箭牌”,就因为反对天花疫苗接种,就要被“反疫苗活动家”这个莫名其妙的title压倒了?为什么不使用英维最新例子,如“女权主义者贝蒂·弗里丹”。--Fire Ice 2024年1月28日 (日) 05:27 (UTC)
- 选用华莱士因为考虑到1913年逝世的人比更近的人争议小。在疫苗接种情景上使用这个有第二首来源的title显然没有问题[1]。在《物种起源》上使用"达尔文的挡箭牌"title亦没有问题。没有来源支持时将肖程皓描述为立场仇日是原创研究。-Mys_721tx(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05:58 (UTC)
- “疫苗接种情景”是什么情景,以至于把华莱士搬出来发表观点时,要特别声明他是反疫苗活动家?--Fire Ice 2024年1月28日 (日) 06:21 (UTC)
- 比如en:Vaccine hesitancy?en上的三个例子也是虚构的,不是从条目中摘录的。--Mys_721tx(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06:38 (UTC)
- “疫苗接种情景”是什么情景,以至于把华莱士搬出来发表观点时,要特别声明他是反疫苗活动家?--Fire Ice 2024年1月28日 (日) 06:21 (UTC)
- 选用华莱士因为考虑到1913年逝世的人比更近的人争议小。在疫苗接种情景上使用这个有第二首来源的title显然没有问题[1]。在《物种起源》上使用"达尔文的挡箭牌"title亦没有问题。没有来源支持时将肖程皓描述为立场仇日是原创研究。-Mys_721tx(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05:58 (UTC)
- 这样给“偏见”归属原因,是在原创研究和非中立吧。--YFdyh000(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05:37 (UTC)
- 所以就如我上面提到的一樣,寫條目內容的時候還是需要考慮Wikipedia:中立的观点#不合理的比重的規定。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1月29日 (一) 00:21 (UTC)
参考資料
- ^ Fichman, Martin; Keelan, Jennifer E. Resister’s logic: the anti-vaccination arguments of Alfred Russel Wallace and their role in the debates over compulsory vaccination in England, 1870–1907. Studies in History and Philosophy of Science Part C: Studies in History and Philosophy of Biological and Biomedical Sciences. 2007-09-01, 38 (3). ISSN 1369-8486. doi:10.1016/j.shpsc.2007.06.006.
增訂提報及處理破壞規則
已經看不過眼行之已久的這一個陋習,還是必須提出一下。當前的破壞佈告板是用來提報破壞行為的,但目前仍有很多用戶是將非破壞行為(如濫用傀儡),或以不屬於破壞的擾亂行為作為主要提報理由,而提報至該佈告板。這本來就在設立SPI的時候寫進了SPI提報指導內,但僅能規範SPI的提報行為,AIV的情況始終未有改善,導致AIV仍然出現管理員在線但仍處理緩慢的情況。
就此,我希望獲取社群共識,確認:
- 當前的破壞佈告板僅應用於提報明顯的破壞。
- 「明顯的破壞」即任何理性正常人都能簡單辨識為破壞的編輯。不構成破壞條件的擾亂行為(如編輯戰、濫用傀儡)都不屬於明顯的破壞。
- 若是持續出沒的破壞者破壞,則應以其破壞行徑為主要提報理由。
另,亦動議增訂對管理員處理傀儡破壞時使用封鎖理據的要求:
- 在接獲破壞或擾亂行為提報時,優先以純粹破壞或純粹擾亂封鎖用戶,而貢獻確認為傀儡僅應作為附註理由;僅有在處理傀儡調查結果或傀儡帳號的編輯行為不至於構成破壞或擾亂才以傀儡為封鎖理由。
- 當然,此不阻止管理員在封鎖後以傀儡模板標記用戶頁協助辨識。
以上,望社群探討。--路西法人 2024年1月28日 (日) 01:50 (UTC)
- (+)支持:覺得不錯。-Peacearth(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01:51 (UTC)
- 支持,应当详细描述行为。-Mys_721tx(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01:59 (UTC)
- 是说Wikipedia:当前的破坏#LarryAly这种提报吗?(最近傀儡调查可能因年关将至似乎有些搁置)--Kethyga(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03:25 (UTC)
- 不是不能提報傀儡破壞,不過不要把主要的東西寫成分析傀儡傾向,而是以如何構成破壞為主更為妥當。--路西法人 2024年1月28日 (日) 03:30 (UTC)
減少人物信息框使用參數國籍與公民權
參考自英文維基百科(en:Special:PermaLink/1198598857#Nationality and citizenship)
大多數人物信息框都有|nationality=和|citizenship=,當傳主出生的國家 / 政權與具備國籍相同時[註 1],應避免使用|nationality=,除非傳主出生的國家 / 政權與具備國籍不相同[註 2]、傳主擁有雙重國籍[註 3]、傳主的國籍發生了變更[註 4]等情況,通常不應同時使用|nationality=和|citizenship=,除非遇上罕見法律時使用|citizenship=會更加合適,複雜情況應在條目正文中交代。
若無可靠來源證明傳主(曾)具備某種國籍 / 公民權,不應予以標注。
註釋
--寒吉(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02:40 (UTC)
- (雖然不是enwiki的內容,但)能不能再加一條説明如果沒有任何可靠來源證明傳主(曾)具備某種國籍或公民權,無論如何均不應予以標注嗎?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1月28日 (日) 02:47 (UTC)
- 已加上。--寒吉(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03:11 (UTC)
- 不知道算不算题外话,在Wikipedia:格式手册/旗帜#旗幟圖案不用於强调国籍目的,即使已知的国籍,使用旗帜图案也应该不是鼓励的做法,且可能不利于某些视觉障碍者。--Kethyga(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03:20 (UTC)
- 「旗幟圖示……,以及在模板資訊框中使用,惟部分編者不贊成後者的用法」,能把這句改掉再說吧。--寒吉(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04:06 (UTC)
- 已加上「對於具體條目而言,條目編者可以通過共識決定該條目人物資訊框中是否使用旗幟模板。」--寒吉(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04:09 (UTC)
- 從實用角度,傾向支持前二段,但比較反對新加的一句「對於具體條目而言,條目編者可以通過共識決定該條目人物資訊框中是否使用旗幟模板」:
- 首先,旗幟模板可否用於國籍是普遍問題,差別不大,具體條目個別討論實際上可能縱容個別編者在少數條目不知不覺撤除其不樂見的旗幟。不過,對在國籍觀念或國旗出現前後在世的人物,的確應當保留彈性空間。
- 其次,旗幟模板與前二段不太相關,不需在此解決旗幟模板問題。
- 再次,相對而言,國籍與國旗及其背後的政權、國民待遇、國外待遇確屬比較相關,而如果放任與政權無關的出道地點、民間活動舉辦地點、社會事件發生地點使用國旗模板,卻對國籍資料使用國旗模板多加限制,等同於抓小放大。
- --— Gohan 2024年1月31日 (三) 02:52 (UTC)
- 從實用角度,傾向支持前二段,但比較反對新加的一句「對於具體條目而言,條目編者可以通過共識決定該條目人物資訊框中是否使用旗幟模板」:
- 已加上「對於具體條目而言,條目編者可以通過共識決定該條目人物資訊框中是否使用旗幟模板。」--寒吉(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04:09 (UTC)
- 对于我个人而言,我写条目时倾向于只在国籍一栏加入旗帜,出生/逝世地点一栏则不会使用。因为我认为旗帜会暗示一个人的公民权或国籍。——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2月3日 (六) 03:33 (UTC)
- 「旗幟圖示……,以及在模板資訊框中使用,惟部分編者不贊成後者的用法」,能把這句改掉再說吧。--寒吉(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04:06 (UTC)
- (+)支持。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1月29日 (一) 09:20 (UTC)
- 不知道算不算題外話,就比如「政權更迭」,|nationality=要把出生到死亡的國籍列出。今天看到一個條目艾茵·蘭德,列了整整4個國旗模板,甚至把蘇維埃俄國都列出來了(僅存在5年)。條目模板應該更關注「歸化美國人」(參照英維直接列出了Russia --- USA),所以建議在出現歸化公民的時候,只需要出現出生地國籍和歸化國籍即可,不要濫用模板了。--Mylittleairpod飲茶傾計·簽名🖊️ 2024年1月31日 (三) 03:36 (UTC)
- 就算是政權更迭,也不用把所有政權都寫出來才對;例如俄羅斯帝國、蘇維埃俄國及俄羅斯聯邦都算是「俄羅斯」,大日本帝國及日本國都是「日本」,除了海峽兩岸政權尚存爭議分開列出沒大問題,以及其他需要特別強調的例外,多數情況下都只是為臚列而列罷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日 (四) 17:31 (UTC)
- 公民權和國籍有啥分別?能舉個例子說明一下嗎?--Ghren🐦🕛 2024年1月31日 (三) 04:01 (UTC)
- 個人認為這個應該依照地區法律而定,比如香港含義就大概相同 [31],墨西哥是出生就具有國籍但18歲才有公民權[32]。不過回答僅供參考,歡迎相關人士改正。--Mylittleairpod飲茶傾計·簽名🖊️ 2024年1月31日 (三) 04:08 (UTC)
- 再举一个例子,美属萨摩亚出生的人士拥有美国国籍,但无美国公民权。详见en:American Samoan citizenship and nationality。——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2月3日 (六) 03:10 (UTC)
- 定义上的解释请见en:Nationality#Nationality versus citizenship。——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2月3日 (六) 03:11 (UTC)
- 那什麼語境下要在infobox中標示公民權?一個人要是中華民國國籍,但無戶籍的,那就標中華民國(無戶籍)就好;要是有BNO的,那就標英國(海外);要是是香港人,那就標中國(香港),我沒特別看到有什麼語境需要在infobox加設「公民權」欄位啊。--Ghren🐦🕓 2024年2月3日 (六) 08:44 (UTC)
- 我认为在“国籍”一栏里就应该填入国籍信息,而不是在此标注“(无户籍)”。如果一个人拥有多种国籍,但没有取得所有国籍的公民身份,那么就需要同时标注“国籍”和“公民权”。
事实上,英维的条文也说了,一般就标国籍,要同时标国籍和公民权是很少见的情况(原文直译(未经润色):必要时(例如,出生后改变国籍、双重国籍或其他特殊情况),请使用|nationality=;除非出于不寻常的法律原因,|citizenship=更为合适。很少有必要同时标注国籍和公民权(复杂情况应在条目正文中说明)。),不过我很好奇为何提议条文中没有包括这些内容。——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2月3日 (六) 09:38 (UTC)- 抄送@寒吉。——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2月3日 (六) 09:39 (UTC)
- 已修改。--寒吉(留言) 2024年2月3日 (六) 14:45 (UTC)
- 抄送@寒吉。——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2月3日 (六) 09:39 (UTC)
- 我认为在“国籍”一栏里就应该填入国籍信息,而不是在此标注“(无户籍)”。如果一个人拥有多种国籍,但没有取得所有国籍的公民身份,那么就需要同时标注“国籍”和“公民权”。
- 那什麼語境下要在infobox中標示公民權?一個人要是中華民國國籍,但無戶籍的,那就標中華民國(無戶籍)就好;要是有BNO的,那就標英國(海外);要是是香港人,那就標中國(香港),我沒特別看到有什麼語境需要在infobox加設「公民權」欄位啊。--Ghren🐦🕓 2024年2月3日 (六) 08:44 (UTC)
- 有沒有人可以跟我解釋一下放國旗的意義在哪裡?維基百科的讀者之中會有人看不懂文字,必須看到國旗才知道是哪個國家嗎?有人在閱讀人物條目時會想要順便用那小到看不清楚的圖示來順便學習該國國旗長什麼樣子嗎?在我看來只是提到國家就要放國旗很像是自閉光譜或軍武宅的奇怪偏執(無意冒犯,找不到更中性的詞彙)。--C9mVio9JRy(留言) 2024年2月1日 (四) 07:11 (UTC)
- 此提案重點並不是旗幟,已將旗幟部分移除,如欲探討旗幟、修訂WP:FLAG請另闢章節討論,謝謝。--寒吉(留言) 2024年2月3日 (六) 08:06 (UTC)
廢除快速刪除方針O8款
考慮到現行快速刪除方針O8款通過多年而未有實際執行的案例,出於避免說明泛濫的原則,現建議廢除快速刪除方針O8款。Sanmosa 今日割五城 明日割十城 2024年2月2日 (五) 03:09 (UTC)
- @Xiplus:容我確認一下快速刪除方針O8款是否未曾實際執行。Sanmosa 今日割五城 明日割十城 2024年2月2日 (五) 03:09 (UTC)
- O8大约是2021年4月之后加入,从删除日志摘要使用来看,确实没有用过O8的,O7作为对照 --及时雨 留言 2024年2月2日 (五) 06:44 (UTC)
- 以论述为主张这样好?另外O8当时设立的缘由是?——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日 (五) 07:50 (UTC)
- @Cwek:不,我是真的打算直接廢除這條規定,O8款描述的情形(如果真的出現的話)在此後可以由AFD處理。Sanmosa 今日割五城 明日割十城 2024年2月2日 (五) 08:10 (UTC)
建议新增TOR豁免权
TOR浏览器官网已被GFW阻拦,也就是说,必须绕过GFW才能下载TOR。但是既然已经有代理可以绕过GFW了,就不需要使用TOR多此一举了。使用TOR极有可能是破坏。在此,我提出以下建议: 1.已经拥有IPBE权限的TOR用户不受下文影响 2.新增TOR豁免权,获得TOR豁免权自动获得IBPE 3.通过TOR节点访问维基百科必须获得TOR豁免权 --Gaolezhe(留言) 2024年2月3日 (六) 03:17 (UTC)
- Tor本來就會自動封鎖,也是必須申請IPBE才能使用Tor節點編輯,另外分設一個Tor豁免權毫無意義。--路西法人 2024年2月3日 (六) 03:33 (UTC)
- 他的意思可能是翻墙不需要Tor豁免权,所以给翻墙人士提供的IPBE可以把Tor豁免拆出来,单独设立Tor豁免权。--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2月3日 (六) 04:35 (UTC)
- 所以現況發IPBE有什麼問題?不也是需要申請、審查?Tor封鎖跟IP封鎖基本上沒區別,只是前者由系統自動封鎖,後者需要管理員/用戶機械人封鎖而已。--路西法人 2024年2月3日 (六) 04:40 (UTC)
- 唯一差别就是如果有人拿到IPBE发送杀人预告,执法部门可以通过VPN服务商找到该人,而Tor完全匿名无法找到该人。Tor不能用于翻墙,因翻墙而持此权没有必要。不过我的认为没有太大必要大动干戈改这个权限。即便设立也是应该设立精简版的IPBE权(代理使用权)而不是Tor权。--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2月3日 (六) 04:58 (UTC)
- 所以現況發IPBE有什麼問題?不也是需要申請、審查?Tor封鎖跟IP封鎖基本上沒區別,只是前者由系統自動封鎖,後者需要管理員/用戶機械人封鎖而已。--路西法人 2024年2月3日 (六) 04:40 (UTC)
- 他的意思可能是翻墙不需要Tor豁免权,所以给翻墙人士提供的IPBE可以把Tor豁免拆出来,单独设立Tor豁免权。--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2月3日 (六) 04:35 (UTC)
- 有需要時申請 IPBE 即可,IPBE 本身並非僅限於翻牆才能申請。謝謝。--SCP-0000(留言) 2024年2月3日 (六) 05:2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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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小作品模板(如{{Stub}})或優特狀態模板(如{{Featured article}})[3]
條目中的導言章節是指章節目錄前的文欄段落,在導言章節中可以選用的元素排序為:
- 消歧義連結模板(如{{Otheruses}}、{{Distinguish}}等,另見Wikipedia:模板消息/消歧义模板)
- 典优狀態模板(如{{Featured article}}、{{Featured list}}、{{Good article}})
- 維護性模板(如{{Multiple issues}}、{{Cleanup}}、{{Unreferenced}}等)[1]
- 字詞轉換模板(如{{noteTA}}、{{全局僻字}}等)
- 導讀提示模板(如{{CJK-New-Char}}、{{UTC+8}}等)
- 信息框模板(如{{Infobox}}等)[2]
- 右側圖像(此不包括应放在其他段落位置的图像)
- 右側導航條
- 導言文字
- 章節目錄(在段落數量超過3個時,MediaWiki系统自動根據各標題生成的目录)
附錄元素 (……)
另外,以下技術模板与分类如有使用,則須置於條目源代碼之最底,並應按以下順序排列,以便機器維護:
(……)
参考英文维基百科做法。此外,若将典优模板放置在条目底部,如果页面过长而超出模板限制,会导致无法底部的模板无法加载,而无法将条目加入典优分类。秒速5公分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见此处。——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2月3日 (六) 03:26 (UTC)
- 可以,看來技術疑慮應該最少。--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2月3日 (六) 05:26 (UTC)
規範方針指引中的要求用詞
中文維基百科各方針指引由不同用戶撰寫、維護,用詞向來無特定標準,什麼事情是必須做、什麼事情不是必須做的,常常引起爭議。近期User:UjuiUjuMandan所撰寫的WP:應不應該論述相當好的說明了各要求用詞的程度差異。故此,建議參照RFC 2119建議,並按規範方針指引的要求用詞如下:
| 建議用詞 | 等義用詞 | 說明 |
|---|---|---|
| 必須 | 須、務必 | 表達強制滿足的條件,操作不滿足條件就要被撤銷。指引不使用強制類用詞。 |
| 不得 | 不可以 | 表達絕對禁止的條件,操作符合禁止的條件就要被撤銷。指引不使用強制類用詞。 |
| 應該 | 應、應當 | 表達強烈推薦但非強制滿足的條件,操作不滿足條件需要解釋但不用撤銷。 註:方針非法律,此類用詞不用在強制的情況。
|
| 不應該 | 不應 | 表達做法強烈不推薦的條件,若操作符合不推薦的條件就要被改掉。 |
| 可以 | 得 | 表達獲允許、有權做的條件。 |
若社群同意訂立此標準,則務必審視現存方針指引,指出不符合以上要求及現況的要求用詞。--路西法人 2024年2月3日 (六) 06:03 (UTC)
- “就要被改掉”听上去是“必须”,这与“不应”不符。“得”的使用是否会增加阅读难度。--YFdyh000(留言) 2024年2月3日 (六) 06:24 (UTC)
- 我也有想過該不該這樣寫。注意是要被「改掉」而不是被「撤銷」,這有些微的不同。「不得」是無條件直接撤銷、退回、刪除,「改掉」是有「改」為前提的移除,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人有比原先更好的寫法,並非一定要移除,而是最好以更好的做法覆蓋。如果真的太confusing也不是不能移除這句說明,先收集一下意見。--路西法人 2024年2月3日 (六) 07:54 (UTC)
- 我写的那个论述最早也是觉得应该和RFC2119一样用5级,但之后改成4级了。因为“可以做”这一级对维基百科社群其实是没意义的。只要不是“不应该”或者”不得“的,都应该至少是可以做的。--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4年2月3日 (六) 07:06 (UTC)
- 有些情況確實會用到「可以」,例如封鎖方針中,執行封鎖的管理員「可以」事先聲明在什麼條件下同意解封用戶而處理申訴者不需特地再次詢問封鎖人。又例如,用戶「可以」將停止更新了一天以上但明顯不符合內容標準的條目草稿化。--路西法人 2024年2月3日 (六) 07:59 (UTC)
- 提案過於理想。--Ghren🐦🕓 2024年2月3日 (六) 08:36 (UTC)
- 所以閣下有何建言?任由現制繼續腐爛?--路西法人 2024年2月3日 (六) 10:06 (UTC)
- 我同意进行规范,但具体用词可能需要更多讨论。--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2月3日 (六) 11:32 (UTC)
- 「建議」一詞屬於什麼層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3日 (六) 12:17 (UTC)
- 針對用法律文字的概念調整Wikipedia:方針與指引用字,沒有特別意見,僅限於對應提及的頁面。對應頁面翻譯的內容可以從en.wikipedia.org找到相對原始的版本。
- 翻譯版本和近似原文版本很明確地提到除了基金會的政策外,方針或指引由WP:共識產生,依照共識的程度分級成方針、指引、論述,發起這個主題可以推測是為了指引這個層級,未達方針的廣泛共識,但又比論述更強大。
- 如果針對指引的內容有WP:共識問題,應該針對偶而產生的例外另外討論。但如果經常出現例外,可能代表指引已經不符現行需求而需要重新修訂或改成WP:論述
- (~)補充調整的範圍強烈不建議包含維基媒體基金會發布的內容,除非未經翻譯或翻譯品質不佳。
- ( π )题外话檢閱表格文字後發現似乎有透過法律化文字達成去法律化的目標,針對這部分無法理解。但大致可以知道對應目的近似en:Wikipedia:Policies and guidelines#Content,關聯的頁面Avoid instruction creep是論述性質,而且en.wikipedia.org已經失敗過,對於推行類似概念或部分推行感到不樂觀--Rastinition(留言) 2024年2月3日 (六) 12:35 (UTC)
- 請以現代標準漢語重新組織您的意見,每一個字我都認識,但集合在一起完全看不懂您在回應什麼問題,跟英維有什麼關係??--路西法人 2024年2月3日 (六) 12:50 (UTC)
- 簡要敘述
- 在{{補充}}這個模板前方的內容包含Wikipedia:方針與指引已經提及的內容,並提及如果針對該頁面的文字修訂沒有意見,只限該頁面。
- 在{{題外話}}這個模板後方的內容,認為你的提案成功率相對低落
- 在<nowiki>(~)補充之中的內容提及不要改維基媒體基金會發布的內容。
- 針對1,如果無法閱讀我的文字可以閱讀Wikipedia:方針與指引及en:Wikipedia:Policies_and_guidelines,建議優先閱讀後者,不再針對1及2敘述任何文字--Rastinition(留言) 2024年2月3日 (六) 13:11 (UTC)
- 簡要敘述
- 請以現代標準漢語重新組織您的意見,每一個字我都認識,但集合在一起完全看不懂您在回應什麼問題,跟英維有什麼關係??--路西法人 2024年2月3日 (六) 12:50 (UT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