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申请成为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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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選舉廢除「提名區」,代以「報備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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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集中選舉中,由於依然存在「提名區」,仍存在不少「隔空喊話」的情況,甚至因此產生誤會,導致提名無效。爲矯正這一點,建議廢除集中選舉討論中的「提名區」;但考慮到社羣會預期所有消息都能在討論串中接收到,建議改設「報備區」,建議規定如下:
- 自薦者應自行創建申請頁,並於「報備區」內通知社羣;
- 若欲提名其他編者,則須先私下(站內用戶討論頁或站外)詢問意向,獲得同意方可建立申請頁,並於「報備區」內通知社羣。若意向詢問在站內進行,可張貼相關連結;若在站外進行,被提名者須在申請頁確認接受提名。(強烈建議被提名者亦於「報備區」內通知社羣;若被提名者未作出通知,他人可代爲轉達,但不影響提名有效性。)若該提名其實未獲同意,被提名者可以改爲拒絕提名,申請隨即關閉。被提名者回覆的期限,仍從WP:NBC之規定,定爲三天;逾時而未回覆,視同拒絕提名。
- 本提議中,「卡時間提名」的問題並不存在——創建申請頁的時間視爲申請時間,若回覆期部分處於提名期後,在提名期過後回覆也沒有問題。WP:NBC定義的三天時間也和現行集中選舉基本問題回答的72小時限期相容。
- 「報備區」不宜作與報備提名無關的留言,也不應用作「隔空喊話」邀請參選。若希望發起對提名的討論,宜前往該提名的「意見」區;若涉及多個提名,則可使用集中選舉討論的「討論區」。
邀請@人间百态、Stang、自由雨日、Ericliu1912、Manchiu,並提請社羣討論。--1F616EMO(喵留言~回覆請ping~求助?) 2025年10月1日 (三) 08:50 (UTC)
- 行吧,但我建議這次集中申請結束以後再正式實施改動,避免適用混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1日 (三) 11:23 (UTC)
- +1--Jackyming(留言・貢獻・這位編輯者是一位奶味藍🤩) 2025年10月1日 (三) 12:06 (UTC)
- 當然。這次集中選舉提名已經結束,無需追溯適用。--1F616EMO(喵留言~回覆請ping~求助?) 2025年10月1日 (三) 12:19 (UTC)
- 邀請經手本次選舉有效性的行政員:@AT、Wong128hk、Peacearth,希望得到從行政員執行角度出發的意見。--1F616EMO(喵留言~回覆請ping~求助?) 2025年10月9日 (四) 10:17 (UTC)
- 並無不可。不過,我認為可以再直接一點,仍然維持提名區,被提名者在期限內自行建立或首肯後由提名人或其他人建立申請頁便可,不接受站外或站內其他地方的回應,反之容許隔空喊話,從而增加提名熱度。--AT⊿⁴⁶ 2025年10月9日 (四) 10:34 (UTC)
- 個人覺得最好秉持《管理人員權限申請指引》之精神——提名前須先徵得被提名人同意。要求提名人須於用戶討論頁徵得同意後才發到「提名區」即可。這樣應該會簡單點。--J.Wong 2025年10月12日 (日) 00:52 (UTC)
- 參此原則的制定討論:提议在Wikipedia:申请成为管理员中加入一句征求候选人同意的条款、2024年管理人員制度改革議案1E:參選提名制度、RFA非自薦提名相關規定--1F616EMO(喵留言~回覆請ping~求助?) 2025年10月12日 (日) 04:19 (UTC)
- @1F616EMO:可以拟定一个明确的变更吗,这样比较明确也方便后期公示。 Stang1182 2025年10月26日 (日) 07:04 (UTC)
- @人间百态:閣下在本次管理員選舉中提到「請不要在這裏詢問對方是否同意提名」,能否提供以往討論,以便判斷其用意?--1F616EMO(喵留言~求助?) 2025年10月26日 (日) 07:55 (UTC)
- 那段文字实际上是我写的,我给一下理由吧,之前的讨论串可以看到存在很严重的“隔空喊话”问题,这影响版面整洁;如果涉及到回答“三个基本问题”还需要将候选人的回答移动到申请页面,增添了不必要的复杂度。所以推荐使用“私下询问->得到同意后创建页面->报备这一新申请”这一优雅的方案。 Stang1182 2025年10月27日 (一) 00:08 (UTC)
- 以前需要在集中討論區回答三條問題應該是因為需要等行政員確認把什麼交給T&S?現在選舉在本地管理,應可在候選人同意的一刻創建頁面(即今次的做法)而不影響行政。討論踴躍且混亂可以是考慮因素,但也可以故意為之,即如AT君云「反之容許隔空喊話,從而增加提名熱度。」--1F616EMO(喵留言~求助?) 2025年10月27日 (一) 05:55 (UTC)
- 现行无需借助phab创建安全投票,也无需行政员进行确认。我不觉得这种故意为之的混乱有好处,这个所增加的“热度”真的有必要吗。 Stang1181 2025年10月27日 (一) 09:21 (UTC)
- 以前需要在集中討論區回答三條問題應該是因為需要等行政員確認把什麼交給T&S?現在選舉在本地管理,應可在候選人同意的一刻創建頁面(即今次的做法)而不影響行政。討論踴躍且混亂可以是考慮因素,但也可以故意為之,即如AT君云「反之容許隔空喊話,從而增加提名熱度。」--1F616EMO(喵留言~求助?) 2025年10月27日 (一) 05:55 (UTC)
- 那段文字实际上是我写的,我给一下理由吧,之前的讨论串可以看到存在很严重的“隔空喊话”问题,这影响版面整洁;如果涉及到回答“三个基本问题”还需要将候选人的回答移动到申请页面,增添了不必要的复杂度。所以推荐使用“私下询问->得到同意后创建页面->报备这一新申请”这一优雅的方案。 Stang1182 2025年10月27日 (一) 00:08 (UTC)
- @人间百态:閣下在本次管理員選舉中提到「請不要在這裏詢問對方是否同意提名」,能否提供以往討論,以便判斷其用意?--1F616EMO(喵留言~求助?) 2025年10月26日 (日) 07:55 (UTC)
管理人员定期选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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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自客栈讨论。长期以来有集中选举时发送大量信息来通知合资格投票者的惯例,因此建议写入指引来明确之。暂拟条文如下:
投票:安全投票由选举助理準備,並在不早於提名期限截止后7天(4月8日 00:00或10月8日 00:00)的時間開始。投票应至少持续两周的时间;在提名开始时具人事任免投票资格,且在被提名者获得提名之时未被封禁或禁制编辑维基百科命名空间的用户可以投下支持票、反对票或中立/弃权票。投票期间,投票者可以随时改变自己的决定,投票以最后一次提交为准。中立票属于无效票,在安全投票时无任何作用。投票期间,应以适当的方式(如发送大量信息等)通知具投票资格的用户。
...
參與方式 管理人員提名需要經過14天(即兩周)的投票。具人事任免投票資格的使用者可以投支持票、反對票或中立票,也可以僅發表意見、向候選人提問(候選人有權決定是否作答)。
...
- 通知投票者:对于集中选举,选举主持人应在投票期间以适当的方式(如发送大量信息等)通知具投票资格的用户;通知内容可以参考模板。
欢迎参与讨论,谢谢。 Stang1192 2025年10月16日 (四) 09:36 (UTC)
- 不反對明文化。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16日 (四) 10:01 (UTC)
- 若自由申請及集中申請標準一致,則不反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16日 (四) 10:32 (UTC)
- 自由申请没有这种惯例,频率又比集中选举高,不认为有必要进行类似的通知。 Stang1192 2025年10月16日 (四) 11:19 (UTC)
- 那為什麼集中申請就必須通知呢?同樣都是管理人員申請,也同樣經過公告程序,唯一的差別不過是申請通過門檻,本人反對予以差別對待。——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16日 (四) 11:21 (UTC)
- 当选门槛区别是与安全投票挂钩的,而非提名方式。
我其实想过要不要写成如果同期有n项以上的选举就可以发用户讨论页通告(n可以为3),但好像有些怪异。--Srapoj(留言) 2025年10月17日 (五) 06:49 (UTC)
- 当选门槛区别是与安全投票挂钩的,而非提名方式。
- 以往個人選舉沒通知對吧,那就延續不通知。集中選舉是這兩年才有的,我認為可以分開處理。--提斯切里(留言) 2025年10月16日 (四) 11:30 (UTC)
- 主要原因就是惯例和频率问题。从另一个角度理解,差别对待本身就存在,选择通过集中选举的方式进行申请给自己的申请带来更多的曝光度,从而有更多人关注自己的选举并参与,也会给自己带来更多的压力(可能存在的更多提问,提问者会将多个候选人进行比较等等);选择自由申请关注的人相对少一些,对于参选的压力也略少一些。 Stang1192 2025年10月16日 (四) 11:37 (UTC)
- 我的想法差不多,不過剛想到,或許個人選舉可以臨時上橫幅廣告?董事選舉都用了。。--提斯切里(留言) 2025年10月16日 (四) 11:40 (UTC)
- 中央通告灵活性上差很多(要求至少提前14天提交申请),然后不如发送大量消息有针对性,让不太相关的人看到并参与选举意义有限吧。类似的问题对于ASN通告也是存在的。BoT选举毕竟是基金会搞的,本地没法比吧。 Stang1192 2025年10月17日 (五) 00:07 (UTC)
再次安利选民用户组ASN可以考虑只对延伸确认用户发送,因为人事任免用户(180 500)必然是延伸确认(90 500)不过自然没有讨论页消息显眼。——ZhaoFJx(论) 2025年10月17日 (五) 00:48 (UTC)- 首先說個,沒去投那個理事會的票都還信件通知一次。參照此對比組,我認為若考慮到沒有設置信箱的使用者,還是討論頁消息通知較佳。--提斯切里(留言) 2025年10月17日 (五) 01:53 (UTC)
- 啊,你说的是邮件通知,这个本站做不到,似乎那些邮件是用某个维护脚本发的,总之需要基金会的人来做。 Stang1191 2025年10月17日 (五) 06:19 (UTC)
- 沒啦我只是感嘆XD。集中選舉本地討論頁通知就很足夠了。--提斯切里(留言) 2025年10月17日 (五) 06:34 (UTC)
- 啊,你说的是邮件通知,这个本站做不到,似乎那些邮件是用某个维护脚本发的,总之需要基金会的人来做。 Stang1191 2025年10月17日 (五) 06:19 (UTC)
- 首先說個,沒去投那個理事會的票都還信件通知一次。參照此對比組,我認為若考慮到沒有設置信箱的使用者,還是討論頁消息通知較佳。--提斯切里(留言) 2025年10月17日 (五) 01:53 (UTC)
- 本地好像有Mediawiki:Sitenotice,这个能限制只有延伸确认用户才能看到吗?--Steven Sun(留言) 2025年10月24日 (五) 00:38 (UTC)
- 可以用{{If extendedconfirmed}}和{{If administrator}}。不过本站似乎从来没用过这个东西,不知道效果如何。 Stang1184 2025年10月24日 (五) 06:39 (UTC)
- 接著要仲裁委投票,能否測試?--提斯切里(留言) 2025年10月24日 (五) 07:35 (UTC)
- 本地存在MediaWiki:Group-extendedconfirmed.css和MediaWiki:Group-sysop.css,所以都能工作。--Srapoj(留言) 2025年10月24日 (五) 11:26 (UTC)
- 好像又不是很懂,这个sitenotice在本站没用过的原因是本站用了*Advanced* sitenotice(笑)?用ASN来发送这类通知我觉得是可以的,但是是不是在Template_talk:AdvancedSiteNotices深入讨论更好,同时考虑多种投票。 Stang1182 2025年10月26日 (日) 07:02 (UTC)
- 本以为ASN只能放一些简单的文本内容,不知道ASN能不能放置像中央通告那种样式复杂的banner?--Steven Sun(留言) 2025年10月26日 (日) 07:23 (UTC)
- 可以用{{If extendedconfirmed}}和{{If administrator}}。不过本站似乎从来没用过这个东西,不知道效果如何。 Stang1184 2025年10月24日 (五) 06:39 (UTC)
- 两周时间并不能保证有些符合资格的用户正好访问维基并且正好看了讨论页,既然是适当的方式,那是否包含发送邮件?----脳補。◕‿◕。讨论 2025年10月24日 (五) 12:43 (UTC)
- 有設定郵件通知的使用者,討論頁被留言了,理論上是也會收到通知信?--提斯切里(留言) 2025年10月24日 (五) 13:28 (UTC)
- 作为本地用户没有一个自动的方式批量发邮件,所以很遗憾,无法实现这个功能。 Stang1182 2025年10月26日 (日) 07:02 (UTC)
- 中央通告灵活性上差很多(要求至少提前14天提交申请),然后不如发送大量消息有针对性,让不太相关的人看到并参与选举意义有限吧。类似的问题对于ASN通告也是存在的。BoT选举毕竟是基金会搞的,本地没法比吧。 Stang1192 2025年10月17日 (五) 00:07 (UTC)
- 我的想法差不多,不過剛想到,或許個人選舉可以臨時上橫幅廣告?董事選舉都用了。。--提斯切里(留言) 2025年10月16日 (四) 11:40 (UTC)
- 主要原因就是惯例和频率问题。从另一个角度理解,差别对待本身就存在,选择通过集中选举的方式进行申请给自己的申请带来更多的曝光度,从而有更多人关注自己的选举并参与,也会给自己带来更多的压力(可能存在的更多提问,提问者会将多个候选人进行比较等等);选择自由申请关注的人相对少一些,对于参选的压力也略少一些。 Stang1192 2025年10月16日 (四) 11:37 (UTC)
- 那為什麼集中申請就必須通知呢?同樣都是管理人員申請,也同樣經過公告程序,唯一的差別不過是申請通過門檻,本人反對予以差別對待。——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16日 (四) 11:21 (UTC)
- 自由申请没有这种惯例,频率又比集中选举高,不认为有必要进行类似的通知。 Stang1192 2025年10月16日 (四) 11:19 (UTC)
- 支持修訂。--千村狐兔(留言) 2025年10月16日 (四) 11:26 (UTC)
7日内无实质性点评,
公示7日,2025年11月2日 (日) 07:02 (UTC)結束。 Stang1182 2025年10月26日 (日) 07:02 (UTC)
RFA頁面的用戶名稱是否應該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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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戶已經更改用戶名稱,那RFA頁面是否應該移動頁面至用戶現在的用戶名稱,例如0xDeadbeef / ASid。希望可以討論一下。--Jackyming(留言・貢獻・這位編輯者是一位奶味藍🤩) 2025年10月18日 (六) 06:22 (UTC)
- 僅有下一次申請時已改名者需要更改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18日 (六) 11:27 (UTC)
- 上次我提的WT:管理人員任免記錄#是否有必要在任免记录索引页更新管理员的用户名?就没见有多少人关注。个人认为是同一个问题,但对于该怎么做没有想法。--Srapoj(留言) 2025年10月23日 (四) 19:36 (UTC)
- 我觉得没必要移动页面。可以以新用户名建立重定向指向旧页面,并用{{Redirect3}}标注一下。--Steven Sun(留言) 2025年10月26日 (日) 01:54 (UTC)
安全投票選項顯示為數字的問題
[编辑]如题。本人在参加最近的管理人员选举时,并没有在安全投票页面见到填写理由的区域,且原先的“支持”“中立”“反对”全部改成了数字。请问这种问题是否有在其他投票者身上出现?--WiiUf(留言) 2025年10月19日 (日) 08:37 (UTC)
- 見WP:VPO#2025年10月管理人员选举:理由區域因安全問題而暫時廢除,選項因配置錯誤而顯示爲數字。--1F616EMO(喵留言~回覆請ping~求助?) 2025年10月19日 (日) 08:43 (UTC)
- 得先解决那些诬告和人身攻击问题,再去考虑增加投票理由。----脳補。◕‿◕。讨论 2025年10月22日 (三) 06:01 (UTC)
- 那之前在專用投票站點上怎麼就有理由區呢⋯⋯--WiiUf(留言) 2025年10月22日 (三) 10:14 (UTC)
- 因为附言框只有一个,对于有多个候选人的情况会变得很乱,正好支持和反对附言的目前无结论,为了达成共识就暂时关闭附言也是正确的。----脳補。◕‿◕。讨论 2025年10月22日 (三) 11:38 (UTC)
- 本人不是很了解相關技術情況,但一人開一個投票不就能解決上述問題?--WiiUf(留言) 2025年10月22日 (三) 11:40 (UTC)
- Wikipedia:徵求意見/2025年管理人員制度改革#M1D因为这个提案被采纳通过了。----脳補。◕‿◕。讨论 2025年10月22日 (三) 12:07 (UTC)
- 本人不是很了解相關技術情況,但一人開一個投票不就能解決上述問題?--WiiUf(留言) 2025年10月22日 (三) 11:40 (UTC)
- 主要是因為當時未發現安全性問題。以我所知,本次投票本仍擬設附言區(因此需要分開各投票),但因安全性問題被取消,故M1D提案的共識適用於本次投票。--1F616EMO(喵留言~回覆請ping~求助?) 2025年10月22日 (三) 23:51 (UTC)
- 因为附言框只有一个,对于有多个候选人的情况会变得很乱,正好支持和反对附言的目前无结论,为了达成共识就暂时关闭附言也是正确的。----脳補。◕‿◕。讨论 2025年10月22日 (三) 11:38 (UTC)
- 那之前在專用投票站點上怎麼就有理由區呢⋯⋯--WiiUf(留言) 2025年10月22日 (三) 10:14 (UTC)
釐清行政員及仲裁委員會於管理人員申請事宜的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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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引起對行政員及仲裁委員會在管理人員申請過程中各自角色的疑問,謹此發起討論以作釐清。
簡而言之:建議明文化行政員「行政處分」之權,允許對拉票等導致投票結果失真的情況無效處分,以及在情況存疑或候選人申請期間失信的情況作臨時處分後轉交社群或仲委會商議;涉及隱密證據時交由仲裁委員會處理。而不論行政員或仲裁委員會,除投票結果失真之情況外,均無權宣告投票結果無效;惟仲裁委員會在必要情況可實施禁制,防止濫用者獲取權限,或轉交社群討論產生共識推翻投票結果。
--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28日 (二) 01:15 (UTC)
背景 仲裁委員會最近就管理員候選人疑濫用其他權限一事立案調查,並作出臨時處分凍結該候選人之申請投票結果,以待後續調查。有關臨時處分引起社群就行政員及仲裁委員會於管理人員申請事宜的權責的爭論,故在此發起討論以作釐清。
行政員過往在管理人員申請事宜中的角色
根據《行政員方針》,行政員須具備「在出現複雜情況的時候決定投票共識及結論,並能有效地對這些決定做出全面解釋的能力
」,簡而言之就是可以「解讀共識」。英維的管理人員申請討論實行半共識制,行政員並非純粹清點票數,而是須參照社群的討論和意見,判別社群是否具有候選人適任管理人員的普遍共識;而本站僅使用簡單投票機制,行政員對於選舉結果僅有確認之權。
而過往,行政員曾兩度推翻申請投票結果(Hat600 ①及Dqwyy),皆是因有充分證據證明投票結果受拉票等外力影響而失真。另外,在2021年基金會行動後,行政員亦曾決議凍結管理人員申請。雖此等決定或為合情合理,但卻已逾越「解讀共識」之權,而是「裁量」之權。此源於《管理人員申請方針§評估結果》(方針歷史版本)中「在極特別的情況下,行政員可以宣布該次投票無效,並開始一輪重新投票
」之權。過往本地無如仲裁委員會之類的機關,由行政員作出此等重大決定也是無可置疑。另外,過往《管理人員申請方針》曾允許行政員在投票結果臨界的情況下延長投票期,以及《管理人員離任方針§解任投票》則是少數明文授予行政員裁量權的情況。
在近年的管理人員機制改革中,社群共識廢止了行政員於投票結果臨界時延長投票期的裁量權。在我修訂方針提案中重寫有關段落時,原先存在「在極特別的情況下,行政員可以宣布該次投票無效,並開始一輪重新投票
」的條款未寫進修訂版本當中(也在此就此失誤致歉),此條款應被恢復;惟注意到該條款使用了「在極特別的情況下
」這般曖昧不清的用詞,在恢復此條款前應釐清行政員於管理人員申請事宜的權責,以及探討行政員之裁量權合適與否,再予恢復。
仲裁委員會的職責範圍
仲裁委員會依《仲裁方針》負責「在無法通過社群討論及管理程序等常規流程解決的嚴重用戶衝突中擔任最高爭議解決機關,作出具約束力的裁決
」。此外,《禁制方針§仲裁委員會裁決禁制》授予仲裁委員會「可實施任何形式的合理禁制措施,堵截有關不當行為
」之權。意即,在符合受理案件條件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具有明確的裁決權。
建議之權責分工 為明確管理人員申請程序中的權責分工,行政員應專注行政程序,包括總結投票結果;若未來引入半共識制,則由行政員負責依社群意見判斷共識。為確保社群程序公正運行,宜將行政員之裁量權明文化,是為「行政處分」之權——在具備充足公開證據證明申請投票受外力影響而失真(例如在站內或即時通訊軟體的公開群組中公然違規拉票或威脅他人投票等情況)可對投票結果作無效處分,並在適當時候重新舉行申請投票;至於有理由懷疑投票受外力影響而失真,或發生其他重大異常情況(如候選人失信等)可致進行中的社群程序無法反映最新情況,則可對投票程序或結果作臨時凍結處分,容社群討論或仲裁委員會調查。
至於仲裁委員會則負責審核或覆核申請受外力影響的證據,並作出最終處分裁決。仲裁委員會可在接獲投訴時考慮是否按《仲裁方針》規定介入。為免影響仲裁審理公正,仲裁委員會亦可對投票結果作臨時處分。不涉及私密證據(如私人通訊)的公開情況,可由社群嘗試討論產生共識決定是否承認申請投票結果;若牽涉私密資訊或社群無法達成共識,則須移交仲裁委員會審理。若仲裁委員會認定申請結果受外力影響而失真,可對結果作無效處分,並發還行政員在適當情況下安排重新舉行投票;若申請結果並無受影響而失真,但發生可能嚴重損害社群對候選人信任的事件,則發還社群討論是否重新舉行投票,而仲委會不應對結果作無效處分。若有必要,仲委會可行使《禁制方針》賦予的權力,禁止候選人獲得某些進階權限;或提請社群產生新共識,廢止該次投票結果。如此若候選人有濫用權限之實,即使候選人在申請中達到當選條件,仍不獲授予權限。
--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28日 (二) 01:15 (UTC)
- 通知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员会;通知行政員:@AT、Ffaarr、Jimmy Xu、Kegns、Peacearth、Shizhao、Wing、Wong128hk;通知仲裁動議參與討論的其他用戶:@魔琴、Stang、1F616EMO、AINH、Ppolar bear、脳内補完、Linxingjun、SunAfterRain、神秘悟饭。--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28日 (二) 02:05 (UTC)
- 已於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方針、維基百科討論:行政員、維基百科討論:仲裁委員會發送討論通知。--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28日 (二) 02:05 (UTC)
- (+)强烈支持剛好正在起草類似提案,跟我想法幾乎一模一樣--某人✉ 2025年10月28日 (二) 01:21 (UTC)
- 想先澄清,行政員可以直接對結果宣佈無效的是只限有充足公開證據證明拉票及或威脅嗎?如果有其他充足公開證據受外力影響,但非由拉票或威脅所起,甚至非由本站用戶所引起(例如先前Dqwyy被站外主流媒體揭露黑料等),行政員是否仍有權直接宣佈無效?還是會劃入ArbCom的「其他重大異常情況」?「(例如在站內(...)等情況)」的這幾個字使得你的提案有很多詮釋空間--某人✉ 2025年10月28日 (二) 09:08 (UTC)
- 站外媒體影響明顯是外力影響,跟拉票的影響幾無差別,行政員作無效處分顯然合理。原則就是:只要程序公正受影響(不論是受外力影響,還是程序本身不符合方針規範),行政員即有權作無效處分。當前已設立仲裁委員會,行政員之決定亦受管轄,若社群認為不合理者仍可提交至仲裁委員會複審。--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28日 (二) 09:42 (UTC)
- 想先澄清,行政員可以直接對結果宣佈無效的是只限有充足公開證據證明拉票及或威脅嗎?如果有其他充足公開證據受外力影響,但非由拉票或威脅所起,甚至非由本站用戶所引起(例如先前Dqwyy被站外主流媒體揭露黑料等),行政員是否仍有權直接宣佈無效?還是會劃入ArbCom的「其他重大異常情況」?「(例如在站內(...)等情況)」的這幾個字使得你的提案有很多詮釋空間--某人✉ 2025年10月28日 (二) 09:08 (UTC)
- 集中讨论是好的,也有留言散落在仲裁动议。——ZhaoFJx(论) 2025年10月28日 (二) 01:52 (UTC)
- 目前原則上沒意見,其他等具體修訂案條文。但本人認為,必須同時明確指出,仲裁委員會行使有關禁制權力,應以經正式審理(如「禁制方針」所述「經過調查和審理」,且符合「仲裁方針」規定之審理形式者)之裁決授權為限,而流程較易、門檻較低之委員動議(唯有緊急動議予以追認者或可除外,此當另議)不得逕為援用「裁決禁制」。亦希望「行政員方針」現行條文模糊不清的問題(見該方針討論頁存檔),能夠稍微解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28日 (二) 02:20 (UTC)
- 註:此留言已被原作者(User:LuciferianThomas)移除。2025年10月28日 (二) 02:36 (UTC)
- 已就行政員方針條文模糊的情況同步發起討論。--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28日 (二) 04:17 (UTC)
- 原則上支持,暫時沒看到這次的提議有什麼大問題。--冥王歐西里斯(留言) 2025年10月28日 (二) 05:31 (UTC)
- (+)支持,该条款明确且没有违反维基基本方针的地方,但也希望行政员处事更加果断,毕竟权力越高则责任越大。----脳補。◕‿◕。讨论 2025年10月28日 (二) 05:57 (UTC)
- 目前除援引禁制方針有意見外,其他等確實條文起草完成後再說。禁制方針頁頂是明確定義禁制是「禁制是褫奪維基百 科編輯權利及其他訪問權限的正式措施,可經由管理行動、仲裁委員會裁決及維基媒體基金會行動對擾亂維基百科運作的用戶個人(自然人)實施,對其使用的所有帳號及IP地址均有效力。」所以就算其中條文寫「任何形式」都不應該超出定義所指的「褫奪編輯權利及其他訪問權限」。而且正如Eric君所言,現時條文是「仲裁委員會在接獲仲裁請求後,經過調查和審理認定用戶行為不當,可實施任何形式的合理禁制措施,堵截有關不當行為。」,還有其他限制及條件,至於其他那些非當事人是否可以成為禁制目標,在此先不深究。--J.Wong 2025年10月29日 (三) 01:20 (UTC)
- 如同在仲裁案所說,「經申請取得進階編輯權限」是為「訪問權限」之一。仲裁委員會這次的臨時禁令可解讀為「臨時禁制用戶經申請取得進階編輯權限」,並附帶「指令選舉管理員(包括行政員)暫停公佈結果」以免影響調查公正。前一部分有過往案例(2021年8月Tigerzeng禁制蟲蟲飛),而後半部分我同意你所指不屬一般針對當事人的禁制措施,但確實是為確保程序公正的合理手段,故此處亦寫入此建議案,容許仲裁委員會同樣有臨時處分的明文權力。--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29日 (三) 03:05 (UTC)
- 另一點該看其實是仲裁委員會與一眾系統操作者(包括行政員、管理員、OS、CU……等等)之合作關係。其實仲裁委員會,作為「最高治理機關」,但無實際操作權;此情況之前未曾發生過。基本沒法類比,最類近已經是行政員與管理員;但首先,行政員本身有管理員權限,其次也沒有場景會需要行政員非得要求管理員行動,而不能自己去操辦。所以這種磨合確實是有必要。不知是否太過擔心系統操作者不聽仲裁委員會指示/說話,所以非得要找一個方針依據,例如禁制令。但實在個人覺得是過慮,仲裁委員會既手持「對嚴重用戶衝突作出具約束力的裁決」及「詮釋現存的方針及指引,循社群訂立的用戶操守標準作出裁決,並可為方針指引訂立執行程序」之權限,本身說話就已經很有「份量」及「權威」。在合作的過程之中,其實真的沒必要動不動就搬那份權威出來。這種合作關係的管理,請路西法人及眾仲裁委員都考慮在內。--J.Wong 2025年10月29日 (三) 02:47 (UTC)
- 我注意到方針所寫的行政員資格只是建議擔任管理員最少三個月並積極行使管理權,但同時因行政員的操作跟管理員其實並無衝突,如果社群真的要弄,完全可以存在不具備管理權的行政員。另外,行政員的操作可被任何其他行政員推翻,而仲裁委員會的操作只能被整體仲裁委員會推翻,當然兩者都能被共識推翻。讓仲裁委員會同樣具備禁制及處分權防的不是現任我認為可信的行政員,而是防OA2021前管理權及行政權都出現派系的情況,防止管理車輪戰而導致社群不穩。當前沒有這個情況,但過往曾經出現過,現在也並非完全沒有可能發生,所以還是寫進去防範比較好。--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29日 (三) 02:56 (UTC)
- 另外,明文化行政員的處分權後,這樣仲裁委員會就更有明確的方針可引,去說這個操作應該先由社群程序去做。我一直不是反對這個應該交由行政員去做,而是是在沒有非常明確行政員的職權範圍,如您所見社群也確實有人是真的抱持反對行政員持裁量權的想法。此處正是釐清行政員是「行政」角色後,明文讓行政員做一些不容易引起爭議的決定,也希望有助改善社群對行政權的想法。--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29日 (三) 03:13 (UTC)
- 其實在下上面說的已經跳出這次個案;以基金會及全域社群對仲裁委員會之了解,去找仲裁委員會處理事情這次基本肯定不會是最後一次。所以在下才呼籲閣下及眾仲裁委員思量如何管理這層長遠合作關係。
- 在下同意在有人擾亂之情況下,禁制其訪問自己的授權頁面是合理舉措。但是否就可以引伸到禁制其他非當事方及非擾亂者去訪問授權頁面,那就還有討論空間。但這不是重點。而在下覺得溝通其實已經可以解決好多問題。因為我們是無可能窮舉所有可能發生情況,先建立溝通模式及意識,這才是上上之策。--J.Wong 2025年10月29日 (三) 03:42 (UTC)
被下方建議條文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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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條文 針對異常情況的處分
為確保程序合規公正進行,行政員及仲裁委員會均有對申請程序中的異常情況作處分之權。仲裁委員會僅在符合仲裁方針的立案審理條件之前提下行使此權。 行政員及仲裁委員會可在以下情況宣告申請結果無效,並視情況重新進行申請程序。
在有理由懷疑存在以上情況而未有充足證據認定時,行政員及仲裁委員會可作臨時處分凍結申請結果,並視情況將事宜轉交社群討論或仲裁委員會審理,決定是否認定申請結果無效。 另外,當申請進行期間發生其他重大異常事件(如候選人失信等),以致對是否依發生事件前的申請結果授予權限存在疑慮時,行政員及仲裁委員會亦可作臨時處分凍結申請結果。凍結申請結果後,須由社群討論是否承認申請結果,或是需要就有關疑慮重新進行申請程序。如有尚未證實的事件細節以致未能確實定論,應在社群討論前先提請仲裁委員會調查審理。 |
@AINH、ZhaoFJx、S8321414、脳内補完、Ericliu1912、Wong128hk:建議條文如上,請與行政員方針建議修訂提案一併服用。--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29日 (三) 04:02 (UTC)
- 适应症是否要包含,候选人被发现可能渎职,或滥用其所被赋予的权限?不过其实也可以被“候选人失信”所涵盖……——ZhaoFJx(论) 2025年10月29日 (三) 04:27 (UTC)
- 看起來沒太大問題,(+)支持修訂。--冥王歐西里斯(留言) 2025年10月29日 (三) 04:52 (UTC)
- 讓我先理一理提案思路。所以社群和仲裁委員會都可以推翻行政員的決定。行政員的決定只是臨時處分,然後須轉交社群或仲裁委員會覆核?誰是最終「終審法院」?仲裁委員會還是社群共識?這個hierarchy有點不清楚-某人✉ 2025年10月29日 (三) 06:59 (UTC)
- 社群形成共識需時,程序時效性又很強,故須有人去主持、監察流程。仲裁委員會的成立亦是社群選出可信用戶,經審理出事實後再作出集體決定的組織。但共識為維基百科運作的基礎,到最後還是以社群共識為上。當然,推翻仲裁委員會經過事實調查得出的結論的共識門檻要比一般建立共識高許多,絕對不是很多人說不同意就等於可以推翻仲裁委員會的決定,因為事實絕對重於觀點。
- 此處賦予行政員權力作出的決定具約束力,若無異議則自然不須走任何覆核過程;「覆核」是在社群不認同有關決定的時候才會提出的東西。「臨時處分」後的「交由社群討論或仲裁委員會審理」並非針對行政員的處分決定(覆核),而是針對申請本身的有效性,完全是兩回事。不過,「覆核」應只適用於建議條文所述行政員可直接作無效處分的情形,因為這個並非等候社群作出進一步決定的處分;其餘臨時處分只需要由社群認定有效即可,並不等於「推翻」行政員決定,因為臨時處分可以是有效而社群同時認定承認結果。--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29日 (三) 08:38 (UTC)
「僅在符合仲裁方針的立案審理條件之前提下行使此權」等條文,內涵略顯不明。本人建議梳理行文,並與「非行政員終止投票」段落合併,可寫為:
當管理人員申請提名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情況,即视为其退出选举:
- 候選人拒絕接受提名。
- 被提名人在被提名後3天內沒有對是否接受提名作出明確回應。
- 候選人在自薦或被提名後3天內沒有回答三個指定的問題(对于管理员申请)。
- 候選人在提问或投票期內明確表示中途退選。
行政員及仲裁委員會終止 若管理人員申請期間發生異常情況,行政員及仲裁委員會有權按此處所述原則暫停申請程序,或將結果予以取消。
針對申請程序發生以下情況,且有充分證據證明者,行政員可宣告申請結果無效,並視情況(包含考慮申請者意願)舉行重新投票:
- 申請未按此指引規範進行;或
- 申請受相當外力影響(如拉票、暴力脅迫、外界干預等),足以合理認定將使結果失真。
仲裁委員會亦可經正式審理裁決,實施、追認或復議自身或行政員所為此種決定。
若可合理懷疑存在以上情況,但尚未有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或有申請前後發生其他重大異常事件(如申請者嚴重失信等),以致其結果可能無法反映社群最新共識,而產生授權與否疑慮者,行政員或仲裁委員會可臨時暫停申請程序(包含按此指引規定執行結果),並斟酌有關證據,將問題轉交社群討論,或由仲裁委員會立案審理,以決定是否正式認定申請結果無效,乃至於是否舉行重新投票。
非行政員終止
當管理人員申請提名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情況,即视为其退出选举:
- 候選人拒絕接受提名。
- 被提名人在被提名後3天內沒有對是否接受提名作出明確回應。
- 候選人在自薦或被提名後3天內沒有回答三個指定的問題(对于管理员申请)。
- 候選人在提问或投票期內明確表示中途退選。
此處主要修改,在明確禁止仲裁委員會未經詳細審理流程,即正式取消投票;如僅按委員動議行之,僅有暫時效力,仍須經正式裁決或社群(或委員會)予以追認等。本人亦建議同時修訂仲裁方針,將此處所述內容加入其職權(可寫為「4. 終止或取消管理人員申請結果[註釋略]」之類)。——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29日 (三) 15:04 (UTC)
- 整個建議修訂的最後一段(
另外,當申請進行期間發生其他重大異常事件(如候選人失信等),以致對是否依發生事件前的申請結果授予權限存在疑慮時,[…]
)消失了。--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29日 (三) 15:07 (UTC)- 啊,因為一開始看到上面那段,還以為重複了Orz。本人已基本將兩段內容予以整合,不過就「如有尚未證實的事件細節以致未能確實定論,應在社群討論前先提請仲裁委員會調查審理。」這句,定義還要討論一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29日 (三) 15:11 (UTC)
- 至於分號後面那段,看起來是指申請結果(與前面那段講申請進行中發生情況不同),那此處就再加入「暫停執行結果」,這樣即可包含指引同名章節提及的所有程序,包含最終授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29日 (三) 15:21 (UTC)
- 另有一個問題是,行政員所為臨時處分,可交由社群或仲裁委員會討論,那仲裁委員會所為臨時處分(即委員普通或緊急動議),是否可交由社群決定?抑或必須以正式立案處理追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29日 (三) 15:16 (UTC)
- 兩種情況。表列兩種可以直接宣告無效(也就是程序受影響)的情況,而只是因為有疑慮需要更進一步調查而只作臨時處分,則調查確定情況後可以按
有充分證據證明
的情況,直接由仲裁委員會或行政員再作無效處分,不需交社群定論;程序妥當而有其他疑慮的情況,待仲裁委員會調查確認事實後,再交社群定奪是否需要重新投票,跟RFDA的處理基本相同。--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29日 (三) 16:03 (UTC) - 補充:上述程序妥當而有其他疑慮的情況,行政員或仲裁委員會都不得直接宣佈結果無效(因確實反映申請進行時的社群意向)。程序妥當、未受干預的結果一定是有效的,這裏只是賦予權力凍結結果以讓社群取得全新共識。--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29日 (三) 16:57 (UTC)
- 那即使要確認為後面這類情況,基本上還是要先調查?之所以不寫入那段,是因為前述個案變數太多,寫「斟酌」或能保留一些空間。——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0日 (四) 02:05 (UTC)
- 您搞錯我的重點了。目前您的版本所寫
並斟酌有關證據,將問題轉交社群討論,或由仲裁委員會立案審理,以決定是否正式認定申請結果無效,乃至於是否舉行重新投票。
這個「認定申請結果無效」只適合用於程序不合規及外力影響的情況。其他疑慮的情況,因有關申請結果符合方針指引規定且未被外力影響,不論是仲委會、行政員,甚至是社群討論,都不應該「認定申請結果無效」,但可以通過新共識去決定是否需要重新投票才授予權限。我寫的第一版本中也犯了這個錯誤,此應予修正。 - 另外目前您的版本將兩者合併寫在一起,就會產生「
若[省略或項]申請前後發生其他重大異常事件(如申請者嚴重失信等),以致申請結果可能無法反映社群最新共識,而發生授權疑慮者,行政員或仲裁委員會可臨時暫停申請程序(包含按此指引規定執行結果),並斟酌有關證據,將問題轉交[省略或項]由仲裁委員會立案審理,以決定是否正式認定申請結果無效,乃至於是否舉行重新投票。
」變相程序合規其他疑慮的情況,仲裁委員會可以決定申請無效和是否決定重新投票,但我的建議條文中針對此情況的這些決定只能由社群作出(而如上方所說,在此情況下也應修正為只能決定重新投票),此偏離了提案的原意。--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30日 (四) 02:33 (UTC)- 「若可合理懷疑存在以上情況,但尚未有充分證據予以證明」、「申請前後發生其他重大異常事件(如申請者嚴重失信等),以致申請結果可能無法反映社群最新共識,而產生授權與否疑慮者」這兩種情況,都應該可以先暫停,「轉交社群討論,或由仲裁委員會立案審理」,然後以(社群或委員會)共識決定是否取消,以及安排重新投票等細節吧?還是說您認為應予以限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0日 (四) 05:47 (UTC)
- 「若可合理懷疑存在以上情況,但尚未有充分證據予以證明」
→ 行政員/仲委會凍結結果(因結果可能無效)
→ 仲委會調查審理
→ 仲委會可直接決定是否宣告結果無效
→ 重新投票可由仲委會或社群提出 - 「申請前後發生其他重大異常事件,以致申請結果可能無法反映社群最新共識,而產生授權與否疑慮者」
→ 行政員/仲委會凍結結果(結果有效,但可能不應執行)
→ 仲委會調查審理
→ 如有需要仲委會可禁制候選人獲取管理權限,但不可宣告結果無效(也就是「申請通過,惟因受禁制而不得獲取權限」)
→ 如果仲委會沒有禁制候選人獲取權限,則可由社群決定是否執行結果或是需要重新舉行投票(但申請結果維持有效,只是不予執行)
- 「若可合理懷疑存在以上情況,但尚未有充分證據予以證明」
- --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30日 (四) 06:10 (UTC)
- 請問後者為何不可宣告申請無效?謂之有效但不執行結果(使申請者不能履任),事實上不就是無效嗎?即使寫成「有效但不執行」,那不還是沒生效?我記得前幾天纔討論過這種效力問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1日 (五) 21:00 (UTC)
- 對於後者,最後由社群決定是否重新舉行投票,與前述仲裁委員會或行政員決定是否重新舉行投票,也沒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吧?原本的申請結果都是歸於無效,此處何以允許仲裁委員會或行政員不認可申請結果有效,但社群討論必須先認可有效(不過是「不執行」)?在我來看,無論經由前述規定社群、仲裁委員會、行政員等任何管道,能夠證明申請情況不能反映共識(或失真),不管源頭是哪一條款,結果都應該是無效。——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1日 (五) 21:06 (UTC)
- 在我看來,流程相當簡單。不管誰來主持討論,中間經過多久凍結、暫停,最終要嘛就是宣告當次申請結果有效,然後予以執行;要嘛就宣告當次申請無效(或作廢、取消),然後決定要不要重新舉行投票。根本不必要再區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1日 (五) 21:18 (UTC)
- 意義差別很大。申請符合申請程序即為有效,如果是因申請以外的異常原因而社群另議不予執行又是另一回事。這正如香港社運期間立法會的宣誓爭議,符合資格者經選舉當選,那選舉結果當然是有效的;但上任還是要先宣誓,而被判定未正確宣誓就有如申請外發生的異常事件,這時只是DQ該人上任而不是DQ選舉結果。--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31日 (五) 23:11 (UTC)
- 如此區分能清楚反映仲委會、行政員及社群均認知該申請是在完全符合規範下進行,是完全有效力的申請結果,而社群做的是建立新的共識去不執行這個有效力的申請結果。--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31日 (五) 23:21 (UTC)
- 漏了後半句:而仲委會、行政員也必須認知其無權推翻符合社群共識所訂立程序而得出的申請結果。--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1日 (六) 00:04 (UTC)
- 下面可能有別的問題要先釐清。——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1日 (五) 21:29 (UTC)
- 再稍微檢查過,前面提到的所謂「如有尚未證實的事件細節以致未能確實定論」,其實就是此處的「若可合理懷疑存在以上情況,但尚未有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吧?我是認為不用再寫一次,除非你認為兩者對象應當不同,那就要分開兩段寫比較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0日 (四) 06:07 (UTC)
- 這兩個是一樣的,但我針對討論的不是這個問題。--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30日 (四) 06:12 (UTC)
- 「若可合理懷疑存在以上情況,但尚未有充分證據予以證明」、「申請前後發生其他重大異常事件(如申請者嚴重失信等),以致申請結果可能無法反映社群最新共識,而產生授權與否疑慮者」這兩種情況,都應該可以先暫停,「轉交社群討論,或由仲裁委員會立案審理」,然後以(社群或委員會)共識決定是否取消,以及安排重新投票等細節吧?還是說您認為應予以限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0日 (四) 05:47 (UTC)
- 您搞錯我的重點了。目前您的版本所寫
- 那即使要確認為後面這類情況,基本上還是要先調查?之所以不寫入那段,是因為前述個案變數太多,寫「斟酌」或能保留一些空間。——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0日 (四) 02:05 (UTC)
- 兩種情況。表列兩種可以直接宣告無效(也就是程序受影響)的情況,而只是因為有疑慮需要更進一步調查而只作臨時處分,則調查確定情況後可以按
- 「發生授權疑慮」語感奇怪,疑慮不該是「發生」吧。另,此處修訂條文將直接賦予仲裁委員會實施以上處分的權力,那這些處分措施就不是禁制措施,自然不該引用禁制方針程序;直接寫按仲裁方針規定正式審理即可。--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29日 (三) 16:46 (UTC)
- 本來沒有疑慮,後面有,那就是「發生」;不發生,就不會「存在」。後面那問題,Wong128hk也跟我解釋了一下,確實,並已予以修正。——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0日 (四) 02:02 (UTC)
- 我認為疑慮不是可以發生的「事件」而是一個「想法」,想法是不會發生的,只會「產生」。是這個的問題。--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30日 (四) 02:14 (UTC)
- 那改成「產生授權與否疑慮」,如何?雖然我是覺得意思沒變,但這樣寫或許清楚一些。——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0日 (四) 05:44 (UTC)
- 這個只是最不重要的語法問題,改了便是。--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30日 (四) 05:48 (UTC)
- 那改成「產生授權與否疑慮」,如何?雖然我是覺得意思沒變,但這樣寫或許清楚一些。——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0日 (四) 05:44 (UTC)
- 我認為疑慮不是可以發生的「事件」而是一個「想法」,想法是不會發生的,只會「產生」。是這個的問題。--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30日 (四) 02:14 (UTC)
- 本來沒有疑慮,後面有,那就是「發生」;不發生,就不會「存在」。後面那問題,Wong128hk也跟我解釋了一下,確實,並已予以修正。——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0日 (四) 02:02 (UTC)
- 基本上支持提案。就想進一步釐清一下以下條文意思為何︰「仲裁委員會亦可經正式審理裁決,實施或追認此種決定。」--J.Wong 2025年10月30日 (四) 02:41 (UTC)
- 因行政員沒有被要求一定要簽署ANPDP,仲裁委員會作為社群唯一正式可以接收涉及隱祕證據(如站外對話或這次仲裁案中涉及的非公開日誌)的機關,當涉及該類證據時,行政員只能懷疑而未能確定情況,只能作出臨時處分;待仲裁委員會審理完畢後,因屬仲裁案,處理之權自然在仲裁委員會,故可由仲裁委員會決議作出無效處分。至於追認,我的提案中本來沒有這樣寫,但我認為能以二字就表示仲裁委員會可處理社群針對行政員決定提出的覆議,故亦認可這樣的寫法。(此說明僅針對涉及程序不當或受外力影響的情況)--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30日 (四) 02:48 (UTC)
- 不,個人認同仲裁委員會有調查權及最終決定權,而是不明這句在這的用意為何。有點語意不清,擔心若干時間過去之後,會引起紛爭。--J.Wong 2025年10月30日 (四) 04:17 (UTC)
- 請問如何語義不清?另,因最新的提案內容不是我所提出,其留言內容只能由提案人修訂。請提案人跟進。--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30日 (四) 04:21 (UTC)
- 不,個人認同仲裁委員會有調查權及最終決定權,而是不明這句在這的用意為何。有點語意不清,擔心若干時間過去之後,會引起紛爭。--J.Wong 2025年10月30日 (四) 04:17 (UTC)
- @Wong128hk:先改成「前述此種決定」,指稱「宣告申請結果無效,並視情況(包含考慮申請者意願)舉行重新投票」;在此明確,以為後證。本來LuciferianThomas是平行表列行政員及仲裁委員會,不過本人認為兩者行使權力方式不盡相同(後者別有審理流程),所以如此修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0日 (四) 05:44 (UTC)
- 因行政員沒有被要求一定要簽署ANPDP,仲裁委員會作為社群唯一正式可以接收涉及隱祕證據(如站外對話或這次仲裁案中涉及的非公開日誌)的機關,當涉及該類證據時,行政員只能懷疑而未能確定情況,只能作出臨時處分;待仲裁委員會審理完畢後,因屬仲裁案,處理之權自然在仲裁委員會,故可由仲裁委員會決議作出無效處分。至於追認,我的提案中本來沒有這樣寫,但我認為能以二字就表示仲裁委員會可處理社群針對行政員決定提出的覆議,故亦認可這樣的寫法。(此說明僅針對涉及程序不當或受外力影響的情況)--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30日 (四) 02:48 (UTC)
- 建議修訂「將申請暫停或予以取消」為「暫停程序或決定結果無效」。下文沒有提及過「取消」任何東西;另外「將申請暫停」可以有兩個解讀方式,雖然我知道這裏是想表達什麼,但還是很容易一眼看錯成行政員/仲委會申請暫停程序而非暫停申請程序。--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30日 (四) 06:28 (UTC)
- 原則同意,已就此略予修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1日 (五) 12:48 (UTC)
- 大體贊成。但有以下問題:
- 「行政員」(包括覆核的「行政員」)是一個人抑或是當下活躍的多數行政員?「管理員」在授予回退權、巡查權中被解讀為一個人確無爭議,但是萬一各個行政員在管理員選舉紛爭中的處分取向彼此衝突,如何定奪?
- 仲裁委員會涉入管理人員申請程序仍不符合Wikipedia:仲裁/方針#職權。故Wikipedia:仲裁/方針#職權應配套修改。
- 「仲裁委員會可臨時暫停申請程序……由仲裁委員會立案審理」?立案之前的仲裁委員會有無既定流程供以「臨時暫停申請程序」?
- 仲裁委員會對管理人員申請程序的立案審理屬不屬於仲裁案?
- --— Gohan 2025年10月30日 (四) 08:51 (UTC)
- 我寫的時候想過這個問題,但忘了寫進去,而Eric君改寫成他的版本的時候也自然沒有這個條款。我的想法是,應由一名行政員作出決定,另外兩名行政員副署即可。行政員也不能隨意互相撤銷決定,否則明顯有管理戰疑慮。
- 目前以Eric君版本寫法,仲裁委員會僅在符合職權第一項的情況
無法通過社群討論及管理程序等常規流程解決
下介入(此處專門指處分措施)。同上留言,即包含涉及隱祕證據或社群無法自行結論下,才會由仲裁委員會介入。至於上面討論交仲裁委員會立案審理的部分,針對的是管理人員申請程序期間的不當行為,而非程序本身,不能算是介入申請程序本身,則是按照一般立案條件處理。 - 緊急決議,僅作為臨時措施,後續仍應予以復議。
- 當然。為何不算?
- --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30日 (四) 09:20 (UTC)
- 一、行政員部分,我想其能力並不來自「數人頭」規模,所以我認為任一行政員都有權限(過往實務上,視情況一位或好幾位聯合聲明都有);若有其他行政員反對,再來考慮多數表決問題,這就是行政員群體自律範疇,此處不擬申論。
- 二、仲裁委員會部分,我在上方已指出應同時修訂仲裁方針,此處亦不論。另外,我本人傾向委員會僅在正式案件結論(包含簡易審理)可動用權限,並不包含緊急動議;但社群看來不反對委員會先使用緊急動議處理,故本人以LuciferianThomas版本為基礎如此修改,同時仍明確指出此類動議之暫時性質。至於委員會是否立案問題,若能如前所述寫入職權,本亦無可質疑——不立案就沒有所謂「審理」。
- 以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1日 (五) 12:48 (UTC)
- 應該註明仲裁委員會有權覆核及/或推翻行政員決定,而不只是「實施或追認」-某人✉ 2025年10月31日 (五) 14:51 (UTC)
- 另個人有疑問,倘日後有人意圖利用「外力干預」提交匿名舉報投訴,試圖提交「外部虛假證據」意圖影響選舉。調查需時,若之後證實屬虛假舉報,仍會選舉造成不可逆的影響,則此情況該如何避免?--千村狐兔(留言) 2025年10月31日 (五) 16:10 (UTC)
- 加了一個「復議」(道理跟委員會自己的復議一樣),也加了行政員。當然,還是要經過審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1日 (五) 21:00 (UTC)
- 剛剛答覆LuciferianThomas時,我又意識到一個問題,而且應該沒什麼備案:對於投票期尚未結束的申請,無論指控是否坐實,申請本身最終恐怕都要取消,至多是立即重新舉行;因為單純允許申請「繼續」,幾乎必然造成共識斷層。Manchiu所說「抹黑」問題,也大體算在這類情況。你們對此有什麼看法?我再看看怎麼據以整理條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1日 (五) 21:27 (UTC)
- 我認為以上處分均只應在投票期結束、公布結果前作出,盡量應該避免在投票期期間暫停程序。Manchiu君所述情況可以簡化如下:有人意圖影響選舉而作出虛假聲稱(不須考慮虛假聲稱為何種),如此當仲裁委員會則可換個角度分析虛假聲稱是否構成外力影響,且是否確實造成影響,從而再決定是否無效。那既然投票期結束了那就可以分析申請投票是否有被影響。--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1日 (六) 01:17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