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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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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Administrative Penalty Act
行政類法務部部法律事務目目
立法院
簽署人陳水扁
簽署日期2005年2月5日
施行日期2006年2月7日
立法歷史
提交者法務部
提交日期2003年7月11日
相關委員會司法法制委員會
司法法制委員會審議2003年12月29日(院總989
二讀2005年1月14日
三讀2005年1月14日
修訂英语Amendment法例
2022年6月15日(第3次)
立法歷程
修訂後文本
狀態:已施行

行政罰法》,為中華民國的一部行政法典,於2005年2月5日公布,2006年2月5日施行,全文共計46條。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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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早期行政法制之行政罰規定,散見於各種行政法律中,缺乏如同民法刑法之總則性規定;直到2005年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罰法,2006年施行,自此行政罰亦有實定法上之總則性規定。

2011年11月23日,行政罰法修正第26、27、32、45、46條條文,其修正條文於公布日施行。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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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主要內容如下:[1]

  • 從新從輕原則
  • 有故意及過失,並具備責任能力,始受處罰
  • 職權不處罰
  • 一行為不二罰
  • 裁處權時效為三年
  • 加重私法人董事或其他代表權人之責任
  • 不當得利可追繳
  • 擴大沒入及追徵價額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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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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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公務員法治錦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