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开罗宣言
國際法
國際法中,國際條約效力並不單看簽字與否:可參見一般的國際法教科書, 或[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一條: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得以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 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 中美英蘇日等國已經是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開羅宣言了
國際法中,宣言可以視為國際條約:可參見一般的國際法教科書,公約,條約,宣言,公報,議定書,..等,都可以是條約。 或參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
中國與美國的三公報, 是新聞公報, 但也有條約效力
世界人權宣言是宣言, 但對所有簽署/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或以任何其它同意之方式表示的國家也有條約效力
- 我們必宣先認清一件歷史事實,那就是所謂開羅宣言的契約雙方並不是指中美英三國,而是同盟國與日本雙方才對,因此我們可以肯定一件事情,那就是在開羅宣言發表的當時,由於契約其中一方大日本帝國正與契約另一方同盟國處於敵對交戰的狀態,因此開羅宣言發表時不論是否簽字都將不具備任何法律效率,因為沒有日本代表的參與或事後簽名,同時日本政府在當時也沒有承認此宣言之意願。
- 等到日本戰敗之後只能任由戰勝國處置,此時又換英美等國失去承認此宣言之意願,於是才會出現日本只是放棄台灣而不是交還台灣的情形,由以上的推論可以得一個結論,由於此宣言並沒有人簽字來賦予效力,所以開羅宣言從頭到尾都不具備效力,因為宣言中關係國的日中美英四國不曾同時具有承認宣言之意願。
- 於是事實已經很清楚,認為開羅宣言有效的,其實只限於中國人而已。1.170.236.247 (留言) 2012年1月2日 (一) 09:4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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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們必宣先認清一件歷史事實,不是開羅宣言生效了。日本才無條件投降、朝鮮才獨立、東北才歸還、台澎才被盟軍占領,釣魚台才屬於日本,太平洋與東南亞各地才獨立等等。而是這些事發生了,開羅宣言才因此有效,所以其後中國內戰誰勝誰負,本來就不關台灣的事。
- (2)[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是1969年才出現,根據法律不朔及既往的原則,不能用來賦予二十幾年前波開兩個過去文稿的法律效力,不過倒是能反過來否定過去條文的法律效力,另外[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適用範圍是單一國家與單一國家之間的單一條約,不適用於國際組織與單一國家間的政治訴求。
- (3)英美等國之所以會承認開羅宣言,與連蘇俄經由加入波茨坦宣言而承認開羅宣言的原因很簡單。因為宣言中明確規定,對日本的處置必須經由"我們"(We)一致同意才能生效,也就是說,中國如果想從日本手中取得東北台灣等地領土主權的合法轉讓,必須經過英美蘇三國一致同意才具有正式效力,另外也證明一件事情,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目前未經英美蘇等國同意,擅自單方面的宣稱東北台灣等地領土自動從日本轉移到中國,是嚴重違反宣言條文規定的非法行為,英美蘇日等國將隨時可以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60條之規定,因中國違約而宣布波開兩文稿即刻起無效,同時相關條文包括舊金山和約部分條文也一併失效,日本放棄台灣主權之行動也同時失效,┬台灣將回復成日本不可分割的歷史領土。
- (4)事實很清楚,開羅宣言的效力根本不是完全對中國有利無害。認為開羅宣言對中國有利無害的,只有中國,或者說只有統支份子而已。114.26.28.235(留言) 2014年1月25日 (六) 18:17 (UTC)
我們必先認清一件歷史事實,那就是開羅宣言的契約各方是指中美英三國,規定的國際法事項是對日作戰的受降條件。三國都同意日本要按照這些條件做無條件投降才行,不能有任一國自己和日本獨自談寬鬆的受降。而後來在《波茨坦宣言》也重申開羅宣言要實現,之後《日本降書》也就是照這個來投降的。也就是說,開羅宣言滿足《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5條:「為第3國規定義務之條約--如條約當事國有意以條約之一項規定作為確立一項義務之方法,且該項義務經一第三國以書面明示接受,則該第三國即因此項規定而負有義務。」開羅宣言為第三方日本規定了義務(無條件投降、歸還東北台澎給中華民國、朝鮮獨立、侵占之島嶼要歸還等等),而日本在《日本降書》以書面明示接受,那日本就要負有義務要實現,所以日本有國際法上的義務要歸還台澎給中華民國。—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10.28.3.169(對話|貢獻)於2017年7月13日 (四) 01:31加入。
- 請問閣下是否為國際法學者?若否,請問閣下以上所言是否引用自參考文獻?若否,那麼閣下的這些自創理論並無意義,因為是原創研究。另外,英美二國已經表明了他們認為此新聞公報只是戰爭時期的意向聲明,不認為它有在確立什麼義務。--Matt Smith(留言) 2017年7月13日 (四) 02:14 (UTC)
國際法以成文文件也就是條約為優先(像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其次是習慣法(判例等等),再其次是主權國家意見。學者的意見是沒甚麼用的。更沒用的是連國際法學者都不是的台獨人士的意見,一點價值都沒有。開羅宣言裡面講的,半個世紀前都已在國際法上實現了,不曉得沒有國際法素養的台獨人士還在硬凹個甚麼東西。—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27.247.7.95(對話|貢獻)於2017年7月16日 (日) 18:00加入。
- 準確地說,維基百科之編輯的依據應該是可靠來源(亦即參考文獻)才對。但因為國際法學者的言論大多是有據可查的,所以敝人才會詢問閣下是否為國際法學者。關於條目之編輯,閣下所言必須是引用自可靠來源,對於這個討論以及條目之編輯才有幫助。--Matt Smith(留言) 2017年7月17日 (一) 01:14 (UTC)
【國際法以成文文件也就是條約為優先(像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其次是習慣法(判例等等),再其次是主權國家意見。學者的意見是沒甚麼用的。更沒用的是連國際法學者都不是的台獨人士的意見,一點價值都沒有。】是國際法的基本常識,不是只有開羅宣言才適用。這種通用的國際法常識,應該是只要學過國際法的課程就該知道了。不過不適合寫進條目,只好在這裡註解。
國際法裡面,【國際法院規約 第38條】已經明白寫了: 法院對於陳訴各項爭端,應依國際法裁判時應適用:
- (子)不論普通或特別國際協約,確立訴訟當事國明白承認之條規者。
- (丑)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
- (寅)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
- (卯)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學家學說,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者。
所以依照國際法,【有簽的條約/國際習慣成為習慣法/主權國家承認的法律原則】是優先的,【權威學者學說】只能當補助資料。更沒用的是連國際法學者都不是的台獨人士的意見,一點價值都沒有。很奇怪的是台獨人士為了否定開羅宣言東拉西扯,都講一堆違反事實與違反國際法的東西。真的很不知所謂。
另外,【英美二國已經表明了他們認為此新聞公報只是戰爭時期的意向聲明,不認為它有在確立什麼義務。】這句話是台獨人士在說謊吧? 中美英蘇四國在波茲坦宣言明白說【開羅宣言一定要實現。】,日本降書也承諾了,後來也照辦了。—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10.28.2.87(對話|貢獻)於2017年7月24日 (一) 20:15加入。
- 在維基百科上剛好相反,【有簽的條約/國際習慣成為習慣法/主權國家承認的法律原則】與【權威學者學說】相較之下,前者通常是第一級文獻,後者則是第二級文獻。在維基百科上,第二級文獻優先於第一級文獻。詳見方針WP:可靠来源#相关的定义。
- 敝人不是台獨人士,英美官方也確實表明過上述立場,日本官方也說過降書只有停戰協定的性質而無處份領土的性質,這些事情都是有據可查的。
- 維基百科要求討論者簽名,以後請閣下在自己的留言的末端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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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號進行簽名,詳見WP:簽名。--Matt Smith(留言) 2017年7月25日 (二) 00:21 (UTC)
【國際法院規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是成文的國際法。只要具備國際法的常識,就該知道這些【不論普通或特別國際協約,確立訴訟當事國明白承認之條規】是優先看待的。怎麼會被台獨無知人士扭曲到成一整個不知所謂? 台獨人士東拉西扯講一堆違反國際法的東西,是沒辦法否定開羅宣言的國際法效力的啊。—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10.28.2.87(對話|貢獻)於2017年7月26日 (三) 06:52加入。
- 那些的確是國際法,但是開羅新聞公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由可靠來源決定的,而不是由你我在這裡說幾句話就能決定的。維基百科的編輯依據是可靠來源,必須有可靠來源說開羅新聞公報具有法律效力,並且這種來源的數量是壓倒性地多,那麼條目中才能那樣寫。
- 請閣下留言完畢後記得按一下編輯工具列中的
按鈕,以便系統幫閣下加上簽名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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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 Smith(留言) 2017年7月26日 (三) 08:06 (UTC)
单独来看,《开罗宣言》确实无效,就好像我发表宣言说你们家房子是我的。但是——
·日本《向中国战区投降降书》第二条:联合国最高统帅第一号命令规定“在中华民国(东三省除外)台湾与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地区内之日本全部陆海空军与辅助部队应向蒋委员长投降”,10月25日,中国战区台湾区受降典礼在台北公会堂(今中山堂)举行,由行政长官陈仪代表蒋介石委员长接受台湾总督安藤利吉的投降,陈仪在会场上宣布:“从今天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经正式重入中华民国版图”。
- 關於陳儀的發言,違反了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所以沒有任何效力。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擁有最高位階的法律權力。 其於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經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 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 我請問你, 1945年10月 陳儀是要怎麼違反 1946年聖誕節才剛通過的憲法? by路人3
- 你可以這麼看,隔兩個月後才在1945年聖誕節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正式否定並且推翻陳儀關於台灣主權異動的任何正式官方發言。 BY原IP發言者。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該憲法條文並沒有「推翻固有土地」之含義。1945,國民政府接收台灣。1946,通過憲法,「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講明了「依其」「固有」之疆域,此時已接收的台灣地區當然已成為其「固有土地」,之後有變更都必須經過國民大會同意。所以依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的主權除台澎金馬,也應涵蓋大陸地區,現階段台獨和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相抵觸。
·《旧金山和约》要求日本“放弃”台湾,日本宣布接受的《波兹坦公告》明确“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即台湾归还中华民,这两者并不矛盾。
- 關於日本賦予開羅宣言效力的部分是日本降書,降書的內容是要求日本盡力去達成開羅宣言的條件,而日本盡力的結果就是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台灣,也就是按照國際慣例來說,日本只需要做到放棄台灣這一項條件,就可以視為達成日本降書的規定,也就是日本所承認的開羅宣言效力僅止於放棄台灣,超出放棄台灣的部分日本將可以不承認。
·另 民国:中华民国并未签署《旧金山和约》,而是与日本签订《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
《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第十条指出:台湾澎湖等地人民均成为中华民国国民,如果台湾主权属于台湾人民,那么台湾主权即为中华民国所有。
《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换文照会第一号指出:关于中华民国之一方,应适用于现在在中华民国政府控制下或将来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领土;由于台澎金马为中华民国政府所有效掌控的区域,所以台湾被视为中华民国领土。
- 我不知道你看的是什麼版本的條約,但是中日和約第十條的內容是規定中華民國政府一方的責任與權力,不是規定台灣人民一方的責任與權力,所以你的解釋完全是胡亂解釋在搞觀念偷換。至於換文照會第一條,雖然可視為日本承認中華民國當時控制台灣,但並不是因為開羅宣言而得到效力,而是因為中華民國實際佔領了台灣,也就是國際法中的無主地最先佔領原則,所以換文的真正意思是,中華民國依照無主地最先佔領的方式將台灣納入領土範圍,日本當時不對此發表任何意見。
·再另 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所谓“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不承认《马关条约》等——貌似与苏联的除外——不平等条约,虽然这么做有些不对头。
- 不管條約公不公平,簽訂後就不是單方面可以任意解除,所以無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承不承認,馬關條約的效力都無法否定的,當然,哪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服全世界,自然可以不承認,但是在此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只是在作夢。
·再再另: 争论这种问题有毛毛用啊,退一亿步讲,就算台湾当初应该是托管,也已然被中华民国管了。现在的既成事实是台湾属于中华民国,不管是不是承认中华民国今天还包含了大陆地区。前天选的是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立法委员,你拿的护照是中国民国(台湾)护照,你的国旗是青天白日满地红。
要台湾独立,何必这么麻烦,只要依照现状,中华民国放弃大陆地区的主权,然后如果愿意再中华民国更名为台湾民国、台湾共和国什么的。
- 關於這點,我個人倒是比較支持由中華民國來承認領土境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獨立成功,就像英國承認美國或印度獨立那樣,然後中華民國宣布永久放棄大陸的主權,並且宣布永久拒絕與大陸達成任何形式的統一,兩個中國也好,一中一台也好,台灣XX國也好,美國五十一州也好,日本屬台灣地區也好。
·当然,相信持台湾地位未定论只是极少数人,而且越来越少,个人觉得这个问题毫无意义而言,台湾地位未定,这让金门马祖情何以堪。建议先撕毁自己的中国民国身份证、中国民国护照等。
- 台灣地位未定論是曾經存在的歷史事實,除非全世界死到只剩中華人民共和國,不然是不可能消失的,我曾經歷過大小蔣時代,在當時根本不可能出現反對統一的聲音,什麼X進黨還完全不存在,但是現在反對統一的台灣人已經多到甚至讓X進黨執政一次,這種情勢的變化是我所樂見的,其實每個人都知道,只要不統一,台灣要叫中華民國還是要叫台灣民國有任何差別嗎?所以什麼身分證還是護照根本不用撕,中華民國的國民只要完整的認識台灣地位未定論,並且按照這項論點來共同達成永久拒絕與大陸統一的政治共識就行了。
·最后牢骚一句:台湾是中华民国,中华民国现在是台澎金马,但是宪法规定大陆也是民国,在台湾的民国不能弃之与不顾呀!!!!怒海苍天 (留言) 2012年1月16日 (一) 00:37 (UTC)
- 說到憲法就很好笑,因為按照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的規定,台灣很長一段時間不是中華民國領土,當然要是中華民國肯放棄無主地台灣,獨自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是可以的,就像某人所說的,太平洋沒加蓋。114.26.28.144(留言) 2012年3月3日 (六) 20:53 (UTC)
中國與美國的三公報, 是新聞公報, 但也有條約效力,不過效力僅限於美中兩國。 世界人權宣言是宣言, 但對簽署的國家也有條約效力,卻對未簽署國家沒有效力。 開羅宣言就算有效力,其效力也只限於美英中三國之內,對蘇聯日本等其他國家完全無效。 還有這裡是討論區,請不要隨意「刪除」別人的發言內容60.249.2.215 (留言) 2011年1月8日 (六) 11:29 (UTC)
好幾年之前的版本不是解釋得很清楚? 為甚麼會被改掉呢?
否定的意見可分為以下互相矛盾的幾類:
- 世界上根本沒有《開羅宣言》這項文件。
- 有《開羅宣言》,但沒有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承認有文件就跟1矛盾)
- 有《開羅宣言》,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但無人簽名。(承認有共識就跟2矛盾)
- 有《開羅宣言》,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確認,但只是新聞公報沒有條約效力。(承認沒簽名也可以就跟3矛盾)
- 有《開羅宣言》,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確認,雖然宣言或新聞公報也可以有條約效力,但開羅宣言就硬是沒有條約效力。(承認新聞公報可以當條約就跟4矛盾)
- 有《開羅宣言》,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確認,雖然宣言或新聞公報也有條約效力,但是只對中美英有效力,對日本沒有效力。(承認有條約效力就跟5矛盾)
- 有《開羅宣言》,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確認,雖然宣言或新聞公報也有條約效力,不但對中美英有效力,也經日本降書確認對日本有效力,但沒有法律效果。(承認對日本也有效力就跟6矛盾)
- 有《開羅宣言》,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確認,雖然宣言或新聞公報也有條約效力,也經日本確認,也經日本降書等文件確認,對日本也有法律效力,但台灣地位要以後續的和約為準。(承認對日本有法律效果就跟7矛盾)
- 有《開羅宣言》,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確認,雖然宣言或新聞公報也有條約效力,也經日本確認,中日也簽了中日和約,但要以中華民國沒簽的舊金山和約為準。主張: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承認中日和約就跟8矛盾)
如果台獨人士還有更多質疑,不是應該往後頭加上去嗎?—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27.247.7.95(對話|貢獻)於2017年7月16日 (日) 18:00加入。
- 那個舊版本的括號部分顯然是原創研究(亦即個人心得),而非引用自可靠來源,因此才會被修改。現在的版本是經過多位用戶共同修改的,閣下若覺得還有改進之處,也可以參與修改。但任何修改都要有可靠來源支持,也不能超出可靠來源所表達的意思,而且要以中立的口吻書寫。詳見方針WP:中立的觀點、WP:非原創研究、WP:可供查證。若有不明白之處,敬請詢問。--Matt Smith(留言) 2017年7月17日 (一) 01:07 (UTC)
「相關的正式國際條約」討論有點離題了
- 相關條約各自條目就有詳述,為何在這也詳述落落長?而且要述敘還要依中立觀點,只會更長。
- 宣言也不只講臺灣,只看這段不看條目其他段,我還以為我在看「臺灣光復」或是「臺灣主權未定論」。
- 所以我覺得把相關條目及關鍵字(朝鮮、臺灣、澎湖之類的)提及一下就好,不要把一堆該條目論述搬到這裡來,總之我覺得離題了。
--LHD(留言) 2015年2月27日 (五) 11:57 (UTC)
(&)建議:建議把內容清空,只留下那兩個條目的連結。--Matt Smith(留言) 2015年2月27日 (五) 12:06 (UTC)
(!)意見:全世界討論開羅宣言的"重點"就是台灣、澎湖的主權歸屬問題。若不提相關條約的規範,會讓不知情的讀者以為開羅宣言就是決定台灣與澎湖主權歸屬的最高準則,這種情況誰能拯救?--Barter84(留言) 2015年2月28日 (六) 01:42 (UTC)
- (!)意見:在下個人感覺閣下確實點了到實處,為了避免讓不知情的讀者以為開羅宣言就是決定台灣與澎湖主權歸屬的最高準則,這個段落有必要存在。不過在下現在建議將段落改寫,而不要將那兩個條目中的內容照搬過來或直接列出條約內容。--Matt Smith(留言) 2015年2月28日 (六) 01:57 (UTC)
- (!)意見:不用移除,但也不要把該在主條目探討的爭議問題搬到此處,而是不帶爭議觀點的簡述關聯,且開羅宣言要求日本放棄的地方,內容不只臺灣,要提及關係就全提,本條目並不是「開羅宣言的臺灣問題」,例如像這樣:
- 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朝鮮並承認朝鮮獨立,放棄臺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並將原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的太平洋島嶼交由聯合國處置。
- 中日和約:日本對中華民國重申依舊金山和約放棄臺灣、澎湖、南沙群島、西沙群島,兩國對臺灣、澎湖的其他相關處理。
- 不說如何處理,因為如何有爭議,要中立敘述很冗長,而且爭議內容和開羅宣言無直接關係了(不就是對中日和約的文字解釋岐義?而中日和約內容壓根沒提到開羅宣言)。
--LHD(留言) 2015年2月28日 (六) 03:49 (UTC)
- 在下認為LHD這樣說大致上可以,進一步的內容就讓讀者自己前往那兩個條目查看。不過Barter84在開頭加上的前綴說明也有助於幫助對法律知識一片空白的用戶了解主權移轉的基本知識。另外提醒Barter84,某個參考文獻是律師事務所的個人觀點,他只講對了最後一句,至於前兩句段說「用於界定和約所適用的國籍對象」云云,日本官方已經表示過不是那麼回事。--Matt Smith(留言) 2015年2月28日 (六) 05:00 (UTC)
所以結論保留引言,條約內文簡化為「不帶觀點的敘述有關部份,不做額外解說」,這樣沒問題吧?--LHD(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08:26 (UTC)
- 有些條約內文,如果不解說的話可能會讓讀者誤會。不過在下認為某律師事務所的觀點不完全正確,因此可以移除,然後換上正確解釋。--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08:38 (UTC)
- 當前該段中日和約的「解說」(國籍轉移與土地轉移有無關係)已經是某種觀點了,有相反立場...沒有「正確解釋」--LHD(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08:52 (UTC)
- 非官方言論,可以被稱為觀點;官方言論就是條約本身的正解。--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09:11 (UTC)
- 「條約內文」本身就是官方言論,我們在雞同鴨講?--LHD(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09:27 (UTC)
- 中文版翻譯不準確,會引起誤會,因此在下認為有必要稍微說明一下。--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0:14 (UTC)
- 頂多只能指出您認為不準確翻譯的英文原文,畢竟個人翻譯不會比官方翻譯更有權威,總不能您自己翻的意思和官方文件差很多,卻說您才正確而中文版條約錯誤吧。--LHD(留言)
- 指出以後,應該再加上幾句日本官方的說明,這樣讀者才知道為何條約中使用這個詞語。--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0:45 (UTC)
- 所以只有日本的官方?這絛約簽約國只有日本嗎?如果簽約國的解釋有不同,那要兩邊都附上?--LHD(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1:55 (UTC)
- 那要看簽約國的解釋是否符合條約內容,如果不符合或斷章取義就不應該附上,否則會誤導讀者。--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2:12 (UTC)
- 誰決定是否符合條約內容?「官方言論就是條約本身的正解。」不是您說的嗎?怎麼又變成某人可以決定官方言論會不會誤導讀者?為什麼我們要一直在開羅宣言條目討論中日和約的問題?--LHD(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2:25 (UTC)
- 在下所說的官方言論是指官方對於和約的說明。之所以在開羅宣言條目討論中日和約問題,是因為閣下提議只列出條約款項而不做任何解釋,但在下認為中日和約的第十條有必要稍加解釋,若不解釋則可能會誤導讀者。--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2:34 (UTC)
- 對呀,那中華民國官方的說明呢?如果兩邊有不同,那不是兩個都要放?然後又說某一方解釋有問題,還要提出認為有問題的可靠來源,這樣不就是一開始提的「過於冗長離題」嗎?所以才提出只提及相關部份,到底有沒有和開羅宣言完全吻合,應該是讀者自行去那兩個條約看,而不是把爭議內容全複製一份在此條目...一開始就說了那條解釋有爭議所以提議不放,您的說法跟現況根本沒兩樣。--LHD(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2:39 (UTC)
- 如果中華民國方面的說明符合條約就可以放,反之就不應該放。之所以會有現在這樣的討論,是因為中文版的翻譯本身有問題,不符合英文版。--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2:48 (UTC)
- (~)補充:不如這樣吧,只列出《舊金山和約》的第二條b款、《中日和約》的第二條,其它都不列。--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2:54 (UTC)
- 中立化不是自行決定該不該放,而是要提出可靠的反對來源並列,就是因為必須這樣才會冗長,所以我一開始的提議是「都不放」,翻譯有沒有錯也是只能列出英文讓讀者自行判斷,除非有權威來源說它有錯。--LHD(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3:03 (UTC)
- 《中日和約》若第二條和開羅合約有關,依此標準第十條也有關,因為兩條都和開羅宣言文字不一樣但都有提到關鍵字。我一開始就是提議只列舊金山和約二b,中日和約二,而第十用不爭議的敘述「兩國對臺灣、澎湖的其他相關處理」不論哪個立場解釋第十條,這種說法完全沒和任一方衝突吧?不然這次不寫第十條,之後一定還是有人吵者加入第十條,因為和第二條一樣「有關」,那不如就先決定好將第十條在此去除觀點,或是再補充「第十條實際處理的內容及各方觀點,詳見主條目」或是「此二條約是否有達成開羅宣言要求,並未有定論,詳見...」。--LHD(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3:03 (UTC)
- 這樣也對。那麼也列出第十條,但在翻譯有問題之處註明英文讓讀者自行判斷。--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3:19 (UTC)
- 這樣我認為OK,不過當然不是寫(這部份翻譯有問題,原文:...)這種自我判斷,而是您覺得要讓讀者看原文的地方直接括號寫英文就好。--LHD(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6:49 (UTC)
- 在下會沿用中日和約條目中的那個括號。--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7:05 (UTC)
- 這樣我認為OK,不過當然不是寫(這部份翻譯有問題,原文:...)這種自我判斷,而是您覺得要讓讀者看原文的地方直接括號寫英文就好。--LHD(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6:49 (UTC)
- 這樣也對。那麼也列出第十條,但在翻譯有問題之處註明英文讓讀者自行判斷。--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3:19 (UTC)
- 對呀,那中華民國官方的說明呢?如果兩邊有不同,那不是兩個都要放?然後又說某一方解釋有問題,還要提出認為有問題的可靠來源,這樣不就是一開始提的「過於冗長離題」嗎?所以才提出只提及相關部份,到底有沒有和開羅宣言完全吻合,應該是讀者自行去那兩個條約看,而不是把爭議內容全複製一份在此條目...一開始就說了那條解釋有爭議所以提議不放,您的說法跟現況根本沒兩樣。--LHD(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2:39 (UTC)
- 在下所說的官方言論是指官方對於和約的說明。之所以在開羅宣言條目討論中日和約問題,是因為閣下提議只列出條約款項而不做任何解釋,但在下認為中日和約的第十條有必要稍加解釋,若不解釋則可能會誤導讀者。--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2:34 (UTC)
- 誰決定是否符合條約內容?「官方言論就是條約本身的正解。」不是您說的嗎?怎麼又變成某人可以決定官方言論會不會誤導讀者?為什麼我們要一直在開羅宣言條目討論中日和約的問題?--LHD(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2:25 (UTC)
- 那要看簽約國的解釋是否符合條約內容,如果不符合或斷章取義就不應該附上,否則會誤導讀者。--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2:12 (UTC)
- 所以只有日本的官方?這絛約簽約國只有日本嗎?如果簽約國的解釋有不同,那要兩邊都附上?--LHD(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1:55 (UTC)
- 指出以後,應該再加上幾句日本官方的說明,這樣讀者才知道為何條約中使用這個詞語。--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0:45 (UTC)
- 頂多只能指出您認為不準確翻譯的英文原文,畢竟個人翻譯不會比官方翻譯更有權威,總不能您自己翻的意思和官方文件差很多,卻說您才正確而中文版條約錯誤吧。--LHD(留言)
- 中文版翻譯不準確,會引起誤會,因此在下認為有必要稍微說明一下。--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0:14 (UTC)
- 「條約內文」本身就是官方言論,我們在雞同鴨講?--LHD(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09:27 (UTC)
- 非官方言論,可以被稱為觀點;官方言論就是條約本身的正解。--Matt Smith(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09:11 (UTC)
- 當前該段中日和約的「解說」(國籍轉移與土地轉移有無關係)已經是某種觀點了,有相反立場...沒有「正確解釋」--LHD(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08:52 (UTC)
因為台獨人士一直要在「開羅宣言」條目去扯「舊金山和約」,才會有「相關的正式國際條約」這個項目。 舊金山和約簽約的有幾十國沒錯,但是對於沒簽的國家,舊金山和約都不算生效的。而且沒簽舊金山和約的還有好幾國。
- 中國,因為國共內戰問題,還在爭中國代表權,所以兩岸都沒去簽舊金山和約。中華民國是另外去跟日本簽約的。兩岸都承認開羅宣言,都沒簽舊金山和約。
- 韓國,因為南北韓戰爭,還在爭韓國代表權,所以南北韓都沒去簽舊金山和約。南韓是另外去跟日本簽約的。南北韓都承認開羅宣言,都沒簽舊金山和約。
- 印尼,因為印尼要爭獨立,舊金山和約會把東南亞歸還原來國家,那印尼會還給荷蘭。因此印尼不願通過舊金山和約。印尼是另外跟日本去簽約的。印尼也承認開羅宣言,但沒通過舊金山和約。
- 蘇聯,因為國共與南北韓都在內戰,不願意在和會討論這個,所以沒有參加。到現在都還沒跟日本簽約。蘇聯與繼承蘇聯的俄羅斯,都承認開羅宣言,但沒簽舊金山和約。
這些本來應該在「舊金山和約」的條目裡說明。但是因為台獨人士一直有錯誤的認知,以為舊金山和約對全世界都一體適用,才會冒出這個段落的。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27.246.225.156(對話|貢獻)於2017年6月30日 (五) 17:14加入。
- 沒有簽不等於不承認。中華民國是承認舊金山和約的,請看中日和約第二、五、十一條。--Matt Smith(留言) 2017年7月1日 (六) 00:47 (UTC)
俄國並沒有簽也沒有承認舊金山和約,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沒有簽也沒有承認舊金山和約,印尼也沒有簽也沒有承認舊金山和約,北韓也沒有簽也沒有承認舊金山和約。不知道台獨人士為甚麼要在開羅宣言這個條目,去糾結舊金山和約。這個段落對開羅宣言的條目來講是多餘的。—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10.28.2.87(對話|貢獻)於2017年7月24日 (一) 20:15加入。
- 閣下若覺得該段落無須存在,可以提出來,如果討論的結果認為可以移除,那麼就可以移除。--Matt Smith(留言) 2017年7月25日 (二) 00:24 (UTC)
另一种说法
好像主观的部分太多,有没有论据来支撑?《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到底是怎样?--zy26 was here. 06:40 2005年8月7日 (UTC)
- 找了一些资料,看来描述不够中立。--zy26 was here. 07:00 2005年8月17日
- 依高中時查找的印象,三國並沒有正式的發表聯合公告,《开罗宣言》應該算是《开罗會議》的共識,並沒有再三國間達成具體協議。--Heart 15:43 2005年8月31日 (UTC)
開羅宣言無人簽字是一個事實,請自己到美國和台灣的檔案館查,不是中國人不承認就沒有;你們中國人自己的歷史教科書才"没有确凿证据"。
- 条目中已经描述为新闻公报,与是否有人签字无关。--zy26 was here. 07:48 2005年9月4日 (UTC)
- 是不是可以把英文维基的复印件贴出来?还有,这个条目的英文链接是开罗会议,而不是开罗宣言。无名无形 00:41:27 2005年9月26日 (UTC)
开罗宣言本身非条约,但是波茨坦公告确认了开罗宣言,日本降书又确认了波茨坦公约。
日本降书算国际条约吧!否则盟军占领日本都不合法了。
- 看來中國人是搞不清引用條文的真正意思,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把開羅波次坦兩份條文比喻成新訂某某刑法或新訂某某民法,那麼舊金山條約就可以比喻成新訂某某施行細則,眾所周知,一份法律條文最終要如何執行才能算是正確的,就要看此法律條文相關施行細則的規定內容,所以爭論開羅波次坦有沒有效力根本就無意義,因為不管這兩份條文的內容是什麼,後面制定的舊金山和約才是唯一正確且有效的執行方式,也就是說,中國人只能按照舊金山條約的規定去處理台灣關係,不管中國人願不願意。111.252.154.136(留言) 2014年6月1日 (日) 18:36 (UTC)
那舊金山和約算不算國際條約,舊金山和約可從來沒宣告台灣歸還中國。——Eliot 07:48 2005年9月4日 (UTC)
- 中國(無論是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簽的是舊金山和約嗎??中華民國簽的是這一份吧台北和約 關於第四條 所以馬關條約也是無效的。
- 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跟日本簽的是 這一份 《中日聯合聲明》,其中第三條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宣言第八條(開羅宣言)的立場。」
- 硬ㄠ是沒有用的。 如果開羅宣言有問題 那南北韓的政府 通通不符合國際法 就連中華民國在台灣也是非法政府。
- 再者李登輝幹了12年陳水扁幹了8年 中華民國在台灣 這個非法政府還沒被消滅 台灣國也沒成立。一再拿"中文"文字遊戲來愚弄人民 還是改變不了事實。
- 從中共的立場來看,國民黨搞出來的中華民國政府從頭到尾都是非法的,從台獨的立場來看,中華民國政府則是屬於自行就地承認自己合法的外來政權,所以承不承認根本是隨人高興,只是有些人很奇怪,被中共硬打成非法場合不是甘之如飴就是默認承受,比條貓還乖,但是碰到被台獨看成非法卻好像不共戴天,反應激烈有如狂犬病發,該說這些人欺善怕惡還是天生奴姓呢?當然,以中華民國政府的立場來看,自己一定合法,至於到底合的是哪個法,中華民國派自己都說不出來,因為根本找不到日本正式讓渡台灣給中華民國的法律條文,所以才搬開羅宣言跟波次坦公告來愚民,而中共還想著不費任何代價憑空多增加一塊領土,當然樂得承認這種愚民的政治宣傳,只不過後面自己另外加上未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動繼承台灣所有權的妄想罷了。
- 我記得陳水扁當選那天,一大堆國民黨的老人在電視上哭說「中華民國亡了」,事實?事實是什麼,不過隨個人高興怎麼看罷了。60.249.2.215 (留言) 2011年1月11日 (二) 15:52 (UTC)
日更正 開羅宣言未經署名 ——cosbystudio 00:50 2008年10月17日 (UTC)
〔駐日特派員張茂森/東京二十三日報導〕被中國視為擁有台灣主權唯一法律依據的開羅宣言,事實上只是一紙未經任何人署名、未具法律效力的「新聞稿」(Press Release)而已,具有權威性的日本國會圖書館已於二十二日將網頁上「開羅宣言經中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英國首相邱吉爾與美國總統羅斯福署名」的部分刪除。
日本「產經新聞」曾根據日本國會圖書館的資料,於去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的「二十一世紀的今天」報導(日後已經修正)「中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英國首相邱吉爾與美國總統羅斯福在開羅開會,同時在決定日本無條件投降的文書『開羅宣言』上署名」。
結果此報導引起日本新聞網站「台灣之聲」的很多讀者抗議,他們對國會圖書館抗議指出,「『開羅宣言』沒有任何人署名,只是一紙新聞公報」,要求立即更正。
研究台灣近代史的台灣學者沈建德在研究報告上指出,在美國、英國與中華民國三個「開羅宣言」的當事國之中,並未存在有「開羅宣言」的正本,更遑論有文件上的署名,中華民國政府因此也正式承認開羅宣言並未署名。
日本國會圖書館經過兩個月的調查,最後以「無法確認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的開羅宣言確實已經署名」的理由,自二月二十二日起刪除網頁上「開羅宣言」的「署名」記述。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feb/24/today-fo5.htm
說句實在的,上引所謂沈建德說法,應該多斟酌小心引用。有些特定意識形態的"學者",不但治學心態有偏頗,治學的基本能力也大有問題,尤其是常出現故意曲解史料的事情發生。開羅宣言是否有效的關鍵,在於其內容是否有被履行,而不在是否有人簽字。既是經各國協議後公開發布並於戰後也依其內容逐一履行,這便是實際上存在並有效的國際協定;若執著因為沒有人簽字就認定其為無效,簡直是荒謬。--Aki2009 (留言) 2010年7月31日 (六) 02:13 (UTC)
- 蛋疼的論點,因為實際上除了執行其內容曾描述的部份,另外還同時執行到其內容不曾描述的部分,如此將造成“協定”只能視為一種“參考”,而不是視為“權力來源依據”,那麼當執行出現違反“協定”的內容時,將不影響執行本身的效力,簡單明白的說,如果日本最後執行的結果違反開羅宣言也沒關係,因為開羅宣言只是用來參考。只因為執行到部分有關開羅宣言的內容,就認定其全部有效,這才叫做荒謬。111.252.155.51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21:17 (UTC)
支持方的謬誤
日本雖然在9月2日日本降書當中確認了波茨坦公告,然而一地之主權轉移必須經由明確的條約條文規定才能生效,就比如說,甲午戰爭中如果日本在戰爭過程中就發表某個宣言說滿清必須割讓山東台灣,請問這樣的宣言在滿清戰敗之後會自動產生效力嗎?是不是不用經過馬關條約就可以來認定滿清已經失去山東台灣的主權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請支持開羅宣言的一方認清歷史事實,在舊金山合約簽訂之前日本確實尚未失去對台灣的主權。
最重要的一點,請中國人們不要老是用自己的意願來強自解釋開羅宣言以及波次坦公告的效力範圍,日本降書只是規定日本必須"盡力推行"波次坦公告而已(降書第七條),而不是限制日本必須完全遵守波次坦宣言,至於日本要怎麼去"盡力推行"則是日本自己的事情,事實上日本"盡力推行"的結果就是舊金山合約而已,所以波次坦宣言的效力範圍不得超過舊金山合約的限定範圍,這種方式非常符合國際慣例,因為這是戰敗國避免自身政治利益遭受太大損害所作的政治操作,既能夠符合波次坦宣言以及當時的國際政治現實,又剛好讓中國事後無法再從模糊不清的政治語言中獲得足夠的利益。
「在北方四島爭議當中,即是因為前蘇聯並未在舊金山和約當中簽字,且日俄雙方尚未簽訂和平條約,因此日本得已不斷宣示北方四島主權,但這並不代表俄國並未合法擁有北方四島」,以上根本都是廢話,因為那也不代表俄國已經合法擁有北方四島,日本從舊金山合約時就一直宣示北方四島的主權直到現在,而盟國也從不否認此一宣示。真搞不懂支持方拿這錯誤的範例想做什麼。60.249.2.215 (留言) 2010年9月2日 (四) 07:36 (UTC)
没有论据来支撑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依此宣言,在1944年4月17日設立臺灣調查委員會,調查臺灣的情況,以為接收做準備。 移除直达有论据来支撑
Xplorer 06:23 2006年3月11日 (UTC)
中立立場 (POV)
我對使用者61.230.222.98的第一次編輯(2010/05/20 12:28)作出適當的言詞修改以符合中立立場. 用詞如「當然」或「從來」或「其實」帶有強烈的個人觀點, 用詞如「已經」或「也」需搭配相關參考資料, 而針對特定族群的指控更應小心的斟酌用字. 修改只圓滑了尖銳的用詞但保留了所有論點及參考資料. 我邀請使用者61.230.222.98在再次回溯前參與討論, 希望不要延變成修改戰. TSA的小K (留言) 2010年6月20日 (日) 19:18 (UTC)
再次邀請61.230.229.213 (對話)來參與討論. 未參與討論而直接撤銷他人的修改並非最佳選擇. 若使用者61.230.222.98仍拒絕討論而導致修改戰, 可能需要管理員的介入. TSA的小K (留言) 2010年10月1日 (五) 07:50 (UTC)- 發現第二次的編輯並非61.230.222.98的所為. 而是61.230.221.207. TSA的小K (留言) 2010年10月2日 (六) 21:35 (UTC)
邀請所有對以下非中立用詞所做出的編輯有不同立場的來參與討論.
- 「當然是宣言」改為「不是新聞公報」
- 「被台獨人士曲解為不交給中華民國」改為「但並未指明拒絕將台灣交給「共產中國」」
TSA的小K (留言) 2010年10月2日 (六) 21:35 (UTC)
- 「但並未指明拒絕將台灣交給「任何其他國家」」。1.170.237.152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13:51 (UTC)
內文條目的標題,關於反對方的就是偽造的觀點,關於贊成方的就是非偽造的觀點,如此定義已經違反POV。111.252.158.147(留言) 2012年5月14日 (一) 19:54 (UTC)
對於反對開羅宣言的一方而言,贊成方認為宣言有效的觀點同樣是偽造的,因為只有贊成方承認而已,國際現實也證明開羅宣言有效的部分遠比贊成方所認知的要小很多,所以本條目對中國有利的寫法是違反POV原則。111.252.184.196(留言) 2012年5月21日 (一) 04:39 (UTC)
這個條目只要把主張有效和無效各方的說法做一個公平的呈現即可,至於有效無效不是維基百科的功能。swace(留言)
消除原創內容
此條目已經變得相當難以閱讀,不是百科全書內文內會出現的形式。 原先有部分內容缺乏引據,而有編輯者直接在條目內寫入原創研究作爲根據,並在條目初列出各種原文存放所在暗指各編輯者一起研究原文以把此條目內尚無引據的部分用研究補完。 維基百科不是用來進行原創研究的地方,資料準確度及中立度都未達到百科全書內所應有的程度。 建議把無引據之處與原創研究之處予以刪去,想問問各編輯者的意見。
根據維基的方針,已粗略爲有問題的地方標亮,尚有遺漏或誤標之處煩請各位編輯者協助修正。缺乏引據的標上了來源需求,極度少數的意見標上中立度需求,原始文獻中未提及而由編輯者自行推論的內容標上原創研究,這些內容需要協助改進以增加條目質量。 --WingTillDie(留言) 2014年1月15日 (三) 14:26 (UTC)
本條目欠缺的部分
本條目刻意隱瞞波開兩個文件的正確執行方式。
對於國際條約,後面追加的條文效力將大於前面所訂的條文,因此當波次坦聲明跟開羅聲明出現矛盾時,應當以後面波次坦聲明的條文為優先。
根據日本降書第六條,日本只承諾推行(英文Carry out)波次坦聲明,並非完全遵守(Obedience)波次坦聲明,因此即使波次坦聲明跟開羅文稿真的具有法律效力,日本也不需要完全遵從中國單方面的意願去履行這兩個條文,相反的,中國才應該遵守波次坦聲明第八條的規定,對日本最終領土範圍的處置,必須經由聲明相關國家共同決定才能合法生效。
本條目缺少了部分重要描述。
1.根據波次坦聲明的對開羅聲明追加詳細規定,由於聲明中相關國家無法達成一致決定,因此日本放棄台灣等地的行為以及舊金山條約無效。
2.根據波次坦聲明的對開羅聲明追加詳細規定,日本應當向中華民國索回領土,並再次與聲明相關國家共同協商以決定這些領土的最終合法歸屬。
3.根據波次坦聲明的對開羅聲明規追加詳細定,由於聲明中相關國家無法達成一致決定,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現有對於台灣及尖閣群島(釣魚台列嶼)等原日本所屬領土的主權宣示,皆因違法而無效。
4.根據波次坦聲明的對開羅聲明追加詳細規定,中華民國單獨與日本所簽訂的中日和約也是無效的違法條約。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开罗宣言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65th.tpg.gov.tw/01/s-recovering-taiwan.html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50206065838/http://65th.tpg.gov.tw/01/s-recovering-taiwan.html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7月1日 (六) 05:29 (UTC)
國際法上的條約與國內法上的條約
國內法上,國際協定可以有各種不同的名稱,但在國際法上不管這些國際協定的文件名稱叫甚麼,都可以算是條約。舉例來講,在美國,“條約”一詞與國際法中存在的法律意義不同。美國法律將其所謂的“條約”與“ 執行協議 ” 區分開來,條約是行政權談完要國會通過的,協議是行政權可以自己簽的。中華民國也是類似的狀況,【中華民國條約締結法】這個國內法, 第 3 條規定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才叫條約。這個國內法裡面的定義,條約和協定不同。但在國際法上頭,不管國際協定的文件叫條約還是協定還是其他名字,都是國際法上的條約,都有同等的國際法效力。
國際法上,就是按照【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第二條】的定義:【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
所有的國際法教科書都會講到這個,也會舉例。幾年之前也有人在條目裡也講了,很奇怪這明明是國際法的常識,應該修過課的學生都知道,但卻被台獨人士當成原創研究刪掉?
在國際法的實務上,條約、公約、宣言、公報、議定書...等等,已經有20種以上的名稱,都可以當條約。「條約(treaty)」是最普遍的名稱,但是也可以用下述名稱︰「公約(convention)」、「法案(act)」、「協定(agreement)」、「教約(concordance)」、「憲章(charter)」、「宣言(declaration)」、「公報(communiqué)」、「聯合公報(joint communiqué)」、「仲裁協定(compromise)」、「一般法案(general act)」、「規約(statue)」、「議定書(protocol)」、「臨時協定(modus vivendi)」、「諒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蕆事議定書(final act)」...等等。名稱的差異只影響國內審批的流程,在國際法上的效力一樣。
在日文維基的【条約】條目,也引用了日本眾議院的說明文件,舉了日文的例子:【「名称のいかんを問わない」としているのは、国家間などで結ばれる個別の文書による合意(広義の「条約」)には、形式についての統一的な規則がなく、各種の名称が用いられているためである。広義の条約には狭義の条約(treaty、convention、例:生物多様性条約)以外に、憲章(charter、constitution、例:国際連合憲章)、協定(convention,、agreement、accord、例:WTO設立協定)、議定書(protocol、例:京都議定書)、宣言(declaration)、規約(covenant)、盟約(pact)、決定書(act)、規程(statute)、取極(arrangement)、暫定協定(modus vivendi)、交換公文(exchange of notes)、交換書簡(exchange of letters)、合意覚書(memorandum of agreement)、合意議事録(agreed minutes)等の様々な名称を持つものがある。】
台獨人士自己弄一堆謊言,看到真正的正確國際法常識反而一直說是原創研究,真的是不知所謂到極點。—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10.28.2.87(對話|貢獻)於2017年7月26日 (三) 17:06加入。
- 閣下說這些的用意不太像是為了條目之編輯,比較像是想找人理論。若是這樣,到Wikipedia:知识问答去討論比較適合。
- 如果閣下是為了條目之編輯,那麼請使用有提到開羅新聞公報的可靠來源作為討論依據。雖然閣下在上面說了那麼多理據,但是有可靠來源說那些理據適用於開羅新聞公報嗎?若沒有,那麼那些理據對於條目之編輯就沒什麼幫助。
- 請閣下記得按下
按鈕進行簽名,這是基本禮貌。--Matt Smith(留言) 2017年7月26日 (三) 17:53 (UTC)
這邊本來就是討論頁,前面講的例子【在國際法的實務上,條約、公約、宣言、公報、議定書...等等,已經有20種以上的名稱,都可以當條約。「條約(treaty)」是最普遍的名稱,但是也可以用下述名稱︰「公約(convention)」、「法案(act)」、「協定(agreement)」、「教約(concordance)」、「憲章(charter)」、「宣言(declaration)」、「公報(communiqué)」、「聯合公報(joint communiqué)」、「仲裁協定(compromise)」、「一般法案(general act)」、「規約(statue)」、「議定書(protocol)」、「臨時協定(modus vivendi)」、「諒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蕆事議定書(final act)」...等等。名稱的差異只影響國內審批的流程,在國際法上的效力一樣。】是在幾年前條目裡面就有人邊寫進去,但是被台獨人士莫名刪除了。所以在這裡討論,舉日本維基日本參議院的說明文件為證。既然你覺得可以編進條目,那這就寫進去了。—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27.246.13.7(對話|貢獻)於2017年7月30日 (日) 02:04加入。
- 閣下若想在條目中加入這些內容,必須要一併附上可靠來源,否則就成了原創研究。另外,日本眾議院的說明文件並沒有提到「公報(communiqué)」。
- WP:签名#什么时候要署名說:「在討論頁、用户留言和投票頁發表了您的意見後敬請署名,這是應有的禮儀。這可以使其他人更容易地追踪討論的發展,並清楚知道誰說了什麼。」請閣下以後留言時記得簽名。--Matt Smith(留言) 2017年7月30日 (日) 02:28 (UTC)
台獨人士質疑開羅宣言,才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台獨人士拿一堆互相矛盾的謊言,惡意的解釋,才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第26條】 條約必須遵守 凡有效之條約對其各當事國有拘束力,必須由各該國善意履行。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第31條】 解釋之通則 一、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並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
台獨人士一下說謊說沒有開羅宣言,被拆穿了又說謊說不算條約,再被拆穿又說謊說沒有簽名沒效,再被拆穿又說謊說對日本沒有效力,......台獨人士這些互相矛盾的謊言,也違反了國際法的禁止反言(equitable estoppel)原則。它們舊謊言被拆穿就創造新的謊言,這連原創研究都算不上,根本是打爛仗而已啊。—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10.28.2.87(對話|貢獻)於2017年7月26日 (三) 17:16加入。
- 一樣,必須有可靠來源說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那些規定適用於開羅新聞公報云云,對於條目之編輯才有幫助。
- 閣下批評的那些說法都有出版在可靠來源上,因此不是原創研究。另外,世界上本來就沒有《開羅宣言》,開羅會議只有制定新聞稿,並沒有制定任何宣言,所謂「開羅宣言」是後來才以訛傳訛的稱呼。
- 發言時請注重文明與修養,別人才會尊重閣下。--Matt Smith(留言) 2017年7月26日 (三) 17:53 (UTC)
條約並沒有固定的格式,台獨人士認為條約有格式是捏造謊言。
條目中,反對方認為【開羅宣言並非國際條約,因為其「格式」與正式的國際條約明顯不符。開羅宣言通篇文字非以法律模式,用語像戰時宣傳文件,而非法律文件,如此一個精神喊話式的聲明,若要被拿來當成正式的外交文件勢必會衍生出許多問題。《開羅宣言》只是同盟國基於戰爭勝利與軍事需要,片面發表的政策性聲明,不具國際法效力;而戰後的《舊金山和約》不但有戰勝的同盟國參加,而且戰敗國日本也參與其中,因此《舊金山和約》在國際法上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其法律位階遠高於其他國際文件。】 這是反對方捏造的謊言,大概是自行研究努力編造出來的。反對方的詐欺反而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 開羅宣言本來就夠資格具有國際法上的條約效力。
就開羅宣言本身來講,已經滿足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 】另外就解釋波茨坦宣言和日本降書來講,開羅宣言也依國際法,算是波茨坦宣言和日本降書的上下文與相關協定。也可以看出具有國際法效力。滿足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解釋之通則】
- 一、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並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
- 二、就解釋條約而言,上下文除指連同弁言及附件在內之約文外,並應包括:
- (甲)全體當事國間因締結條約所訂與條約有關之任何協定;
- (乙)一個以上當事國因締結條約所訂並經其他當事國接受為條約有關文書之任何文書。
- 三、應與上下文一併考慮者尚有:
- (甲)當事國嗣後所訂關於條約之解釋或其規定之適用之任何協定;
- (乙)嗣後在條約適用方面確定各當事國對條約解釋之協定之任何慣例;
- (丙)適用於當事國間關係之任何有關國際法規則。
- 四、 倘經確定當事國有此原意,條約用語應使其具有特殊意義。
- 國際法裡面,條約並沒有固定的「格式」。
- 條約名稱沒有限定,實務上就有幾十種。沒有格式可言。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 】
- 國家同意的方式也有很多種,除了簽名或常見的換文等等方式之外,【任何其他同意方式】都行,是開放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1條【表示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方式: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得以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
- 國際法不管條約的措辭文字,而是要求善意解釋條約其中真意,要簽約國遵守,善意履行。國際法並不管每個國家的文字、文學、文法,只管國家之間合意寫這文件的真正承諾的事情。沒有格式可言。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6條【條約必須遵守:凡有效之條約對其各當事國有拘束力,必須由各該國善意履行。】
- 開羅宣言收錄在中、美、英、蘇、日各國與聯合國的正式的外交文件彙編裡面,從來就沒有問題。
- 開羅宣言規定同盟國受降條件,不讓同盟國各自單獨與日本謀和,本來就有國際法的效力。而且開羅宣言規定的事項,日本以日本降書
書面明示接受,之後都一一實現了。這不是只有精神喊話的問題,而是現代聯合國四個常任理事國與日本都接受照辦的條約文件。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5條【為第3國規定義務之條約 如條約當事國有意以條約之一項規定作為確立一項義務之方法,且該項義務經一第三國以書面明示接受,則該第三國即因此項規定而負有義務。】
- 舊金山和約是對有簽的國家才有效。南北韓都沒有簽舊金山和約,而是承認開羅宣言。如果朝鮮否定開羅宣言,那朝鮮連獨立的依據都沒有。
- 舊金山和約是對有簽的國家才有效。蘇聯沒有簽舊金山和約,俄羅斯也不承認舊金山和約,而是承認開羅宣言。如果俄羅斯否定開羅宣言,那俄羅斯連佔領北方四島的依據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