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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开罗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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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本页的一个历史版本,由111.252.155.51留言2011年9月14日 (三) 21:17 另一种说法编辑。这可能和当前版本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111.252.155.51在话题“另一种说法”中的最新留言:13年前

國際法中,國際條約效力並不單看簽字與否:可參見一般的國際法教科書, 或[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一條: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得以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 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 中美英蘇日等國已經是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開羅宣言了

國際法中,宣言可以視為國際條約:可參見一般的國際法教科書,公約,條約,宣言,公報,議定書,..等,都可以是條約。 或參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

中國與美國的三公報, 是新聞公報, 但也有條約效力

世界人權宣言是宣言, 但對所有簽署/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或以任何其它同意之方式表示的國家也有條約效力


中國與美國的三公報, 是新聞公報, 但也有條約效力,不過效力僅限於美中兩國。 世界人權宣言是宣言, 但對簽署的國家也有條約效力,卻對未簽署國家沒有效力。 開羅宣言就算有效力,其效力也只限於美英中三國之內,對蘇聯日本等其他國家完全無效。 還有這裡是討論區,請不要隨意「刪除」別人的發言內容60.249.2.215 (留言) 2011年1月8日 (六) 11:29 (UTC)回复

另一种说法

好像主观的部分太多,有没有论据来支撑?《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到底是怎样?--zy26 was here. 06:40 2005年8月7日 (UTC)

找了一些资料,看来描述不够中立。--zy26 was here. 07:00 2005年8月17日
依高中時查找的印象,三國並沒有正式的發表聯合公告,《开罗宣言》應該算是《开罗會議》的共識,並沒有再三國間達成具體協議。--Heart 15:43 2005年8月31日 (UTC)

開羅宣言無人簽字是一個事實,請自己到美國和台灣的檔案館查,不是中國人不承認就沒有;你們中國人自己的歷史教科書才"没有确凿证据"。

条目中已经描述为新闻公报,与是否有人签字无关。--zy26 was here. 07:48 2005年9月4日 (UTC)
是不是可以把英文维基的复印件贴出来?还有,这个条目的英文链接是开罗会议,而不是开罗宣言。无名无形 00:41:27 2005年9月26日 (UTC)

开罗宣言本身非条约,但是波茨坦公告确认了开罗宣言,日本降书又确认了波茨坦公约。

日本降书算国际条约吧!否则盟军占领日本都不合法了。

舊金山和約算不算國際條約,舊金山和約可從來沒宣告台灣歸還中國。——Eliot 07:48 2005年9月4日 (UTC)

中國(無論是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簽的是舊金山和約嗎??中華民國簽的是這一份吧台北和約 關於第四條 所以馬關條約也是無效的。
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跟日本簽的是 這一份 《中日聯合聲明》,其中第三條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宣言第八條(開羅宣言)的立場。」
硬ㄠ是沒有用的。 如果開羅宣言有問題 那南北韓的政府 通通不符合國際法 就連中華民國在台灣也是非法政府。
再者李登輝幹了12年陳水扁幹了8年 中華民國在台灣 這個非法政府還沒被消滅 台灣國也沒成立。一再拿"中文"文字遊戲來愚弄人民 還是改變不了事實。
從中共的立場來看,國民黨搞出來的中華民國政府從頭到尾都是非法的,從台獨的立場來看,中華民國政府則是屬於自行就地承認自己合法的外來政權,所以承不承認根本是隨人高興,只是有些人很奇怪,被中共硬打成非法場合不是甘之如飴就是默認承受,比條貓還乖,但是碰到被台獨看成非法卻好像不共戴天,反應激烈有如狂犬病發,該說這些人欺善怕惡還是天生奴姓呢?當然,以中華民國政府的立場來看,自己一定合法,至於到底合的是哪個法,中華民國派自己都說不出來,因為根本找不到日本正式讓渡台灣給中華民國的法律條文,所以才搬開羅宣言跟波次坦公告來愚民,而中共還想著不費任何代價憑空多增加一塊領土,當然樂得承認這種愚民的政治宣傳,只不過後面自己另外加上未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動繼承台灣所有權的妄想罷了。
我記得陳水扁當選那天,一大堆國民黨的老人在電視上哭說「中華民國亡了」,事實?事實是什麼,不過隨個人高興怎麼看罷了。60.249.2.215 (留言) 2011年1月11日 (二) 15:52 (UTC)回复

日更正 開羅宣言未經署名 ——cosbystudio 00:50 2008年10月17日 (UTC)

〔駐日特派員張茂森/東京二十三日報導〕被中國視為擁有台灣主權唯一法律依據的開羅宣言,事實上只是一紙未經任何人署名、未具法律效力的「新聞稿」(Press Release)而已,具有權威性的日本國會圖書館已於二十二日將網頁上「開羅宣言經中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英國首相邱吉爾與美國總統羅斯福署名」的部分刪除。

日本「產經新聞」曾根據日本國會圖書館的資料,於去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的「二十一世紀的今天」報導(日後已經修正)「中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英國首相邱吉爾與美國總統羅斯福在開羅開會,同時在決定日本無條件投降的文書『開羅宣言』上署名」。

結果此報導引起日本新聞網站「台灣之聲」的很多讀者抗議,他們對國會圖書館抗議指出,「『開羅宣言』沒有任何人署名,只是一紙新聞公報」,要求立即更正。

研究台灣近代史的台灣學者沈建德在研究報告上指出,在美國、英國與中華民國三個「開羅宣言」的當事國之中,並未存在有「開羅宣言」的正本,更遑論有文件上的署名,中華民國政府因此也正式承認開羅宣言並未署名。

日本國會圖書館經過兩個月的調查,最後以「無法確認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的開羅宣言確實已經署名」的理由,自二月二十二日起刪除網頁上「開羅宣言」的「署名」記述。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feb/24/today-fo5.htm

說句實在的,上引所謂沈建德說法,應該多斟酌小心引用。有些特定意識形態的"學者",不但治學心態有偏頗,治學的基本能力也大有問題,尤其是常出現故意曲解史料的事情發生。開羅宣言是否有效的關鍵,在於其內容是否有被履行,而不在是否有人簽字。既是經各國協議後公開發布並於戰後也依其內容逐一履行,這便是實際上存在並有效的國際協定;若執著因為沒有人簽字就認定其為無效,簡直是荒謬。--Aki2009 (留言) 2010年7月31日 (六) 02:13 (UTC)回复

蛋疼的論點,因為實際上除了執行其內容曾描述的部份,另外還同時執行到其內容不曾描述的部分,如此將造成“協定”只能視為一種“參考”,而不是視為“權力來源依據”,那麼當執行出現違反“協定”的內容時,將不影響執行本身的效力,簡單明白的說,如果日本最後執行的結果違反開羅宣言也沒關係,因為開羅宣言只是用來參考。只因為執行到部分有關開羅宣言的內容,就認定其全部有效,這才叫做荒謬。111.252.155.51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21:17 (UTC)回复

支持方的謬誤

日本雖然在9月2日日本降書當中確認了波茨坦公告,然而一地之主權轉移必須經由明確的條約條文規定才能生效,就比如說,甲午戰爭中如果日本在戰爭過程中就發表某個宣言說滿清必須割讓山東台灣,請問這樣的宣言在滿清戰敗之後會自動產生效力嗎?是不是不用經過馬關條約就可以來認定滿清已經失去山東台灣的主權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請支持開羅宣言的一方認清歷史事實,在舊金山合約簽訂之前日本確實尚未失去對台灣的主權。

最重要的一點,請中國人們不要老是用自己的意願來強自解釋開羅宣言以及波次坦公告的效力範圍,日本降書只是規定日本必須"盡力推行"波次坦公告而已(降書第七條),而不是限制日本必須完全遵守波次坦宣言,至於日本要怎麼去"盡力推行"則是日本自己的事情,事實上日本"盡力推行"的結果就是舊金山合約而已,所以波次坦宣言的效力範圍不得超過舊金山合約的限定範圍,這種方式非常符合國際慣例,因為這是戰敗國避免自身政治利益遭受太大損害所作的政治操作,既能夠符合波次坦宣言以及當時的國際政治現實,又剛好讓中國事後無法再從模糊不清的政治語言中獲得足夠的利益。

「在北方四島爭議當中,即是因為前蘇聯並未在舊金山和約當中簽字,且日俄雙方尚未簽訂和平條約,因此日本得已不斷宣示北方四島主權,但這並不代表俄國並未合法擁有北方四島」,以上根本都是廢話,因為那也不代表俄國已經合法擁有北方四島,日本從舊金山合約時就一直宣示北方四島的主權直到現在,而盟國也從不否認此一宣示。真搞不懂支持方拿這錯誤的範例想做什麼。60.249.2.215 (留言) 2010年9月2日 (四) 07:36 (UTC)回复

没有论据来支撑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依此宣言,在1944年4月17日設立臺灣調查委員會,調查臺灣的情況,以為接收做準備。 移除直达有论据来支撑

Xplorer 06:23 2006年3月11日 (UTC)

中立立場 (POV)

我對使用者61.230.222.98的第一次編輯(2010/05/20 12:28)作出適當的言詞修改以符合中立立場. 用詞如「當然」或「從來」或「其實」帶有強烈的個人觀點, 用詞如「已經」或「也」需搭配相關參考資料, 而針對特定族群的指控更應小心的斟酌用字. 修改只圓滑了尖銳的用詞但保留了所有論點及參考資料. 我邀請使用者61.230.222.98在再次回溯前參與討論, 希望不要延變成修改戰. TSA的小K (留言) 2010年6月20日 (日) 19:18 (UTC)回复

再次邀請61.230.229.213 (對話)來參與討論. 未參與討論而直接撤銷他人的修改並非最佳選擇. 若使用者61.230.222.98仍拒絕討論而導致修改戰, 可能需要管理員的介入. TSA的小K (留言) 2010年10月1日 (五) 07:50 (UTC)回复
發現第二次的編輯並非61.230.222.98的所為. 而是61.230.221.207. TSA的小K (留言) 2010年10月2日 (六) 21:35 (UTC)回复

邀請所有對以下非中立用詞所做出的編輯有不同立場的來參與討論.

「當然是宣言」改為「不是新聞公報」
「被台獨人士曲解為不交給中華民國」改為「但並未指明拒絕將台灣交給「共產中國」」

TSA的小K (留言) 2010年10月2日 (六) 21:35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