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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性交易产业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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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性交易产业历史,中国学界一般追溯至春秋战国时期[1]:103[2]:32[3]:31性交易本身是性產業一部分,性产业还包括色情服务业、色情品性用品产业。而性交易和色情服务关系密切,不易区分。有研究者指,中国古代性产业主要指性交易及色情服务产业,尤其是性交易产业[1]:102

中国历代从事性交易的性工作者男女皆有。女性性工作者称娼妓。男性性工作者称男妓、男娼[4]:100娼妓一词,来源于倡伎,指专业演奏乐器、表演舞蹈歌唱杂技等技艺的艺人,本不分男女[1]:104。唐朝以后,出现专指女性倡伎的“娼妓”一词[2]:32。倡伎与专职性交易的娼妓同样提供性服务,“倡伎”、“娼妓”两词混用,两者无严格区分。有研究者指,不能以其是否提供性服务为界定两者的标准[5]:86

在当时社会缺乏文娱活动的背景下,20世纪之前的中国性交易产业在社会文化中持正面形象。19世纪中叶,因“性病预防”而逐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6]:116—118。有研究者指,其在当代亦被浪漫化妓院生活成为“都市繁华的主要方面,同时还象征着某一朝代的盛世景象”。男性文人做为嫖客很少提到妓院生活的阴暗面。在男女授受不親的背景下,包办婚姻是社会主流,戀愛自由婚姻自由被排斥。男性嫖妓被视为并非为满足性欲,而是寻求爱情的行为[7]:40。妓女成为文人赞美的对象[6]:116,视为职业情妇,以及“扩大着的姬妾队伍的候选人”。嫖妓行为以婚外戀的形式在古代社会文化中存在[7]:40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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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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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学界将人类社会最早的性产业追溯至廟妓,中国学者称为“宗教卖淫说”[3]:26。中国学界亦将中国性交易产业的历史追溯至殷商时期的“巫娼”[1]:102—103[2]:32。其论据是女巫善歌舞,同后世娼妓相类似。反对者,认为这一说法是受“宗教卖淫说”得出的结论,不符合中国国情[3]:26。而一般认为的中国性交易业最早的明确记录是,《戰國策·东周策》所记“齐桓公宫中七市,女闾七百,国人非之。管仲故为三归之家,以掩桓公,非自伤于民也?”此处“女闾”被认为是官营妓院。故管仲齐桓公被认为是中国性交易产业最早的创始人[1]:102[2]:32[3]:31

中国学界通常将古代政府设置营妓的时间,追溯到西汉武帝时。即《汉武外史》所记,“汉武帝始置营妓,以待军士之无妻息者。”此处营妓被理解为军妓[3]:37。有研究者指“汉武帝始置营妓”的说法,无任何汉代文献可做证据,与“‘管仲始创妓院’一样,纯属以谬传谬的产物”。《汉武外史》的记载,使得中国学界以汉代就有军妓的结论,“虚构了全然子虚乌有的中国军妓历史”。营妓实是唐代才有的,对乐营女伎的称呼[8]:103—104

中国民间的性交易业实际产生时期,已不可考。有研究者指出,民间性交易形成产业,可追溯至南北朝时期,即所谓私妓。是市民阶层日益壮大、城市经济发展的产物[1]:106

唐宋元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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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时,因城市经济发达,妓业繁盛。到宋朝时,私妓已取代官妓,成为性交易业的主力[1]:106—107

明朝初年至宣德年间,仍设官妓。宣德以后,裁撤官妓,禁令甚严。有研究者指,“究其实质,仅仅是政府不再直接经营妓院,将之推向市场而已。”此类官营妓院很快被市场所淘汰[1]:106

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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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兵入关后,清政府设有教坊司,管理官伎康熙十二年(1673年),废除北京直隶的官伎。雍正三年(1725年),对乐户惰民丐户世僕伴当疍戶賤籍,下令除籍,开豁为民,编入正户。官伎制度彻底结束[1]:106

清朝初年,清政府严禁官员嫖妓逼良為娼,私妓活动因此有所收敛[1]:108。娼妓亦与传统女伎渐行渐远,逐渐专门提供性服务。相比明代,清代以女伎为主的家伎萧索。戏曲演出亦排挤女性优伶顺治年间,女伶已十分罕见。雍正初年,戏班演员尽为男性。故有研究者指,“在女伎全面凋谢的情势下,男旦作为女伎的替代者已成事实”[9]:72

乾隆年间,徽班进京、京剧萌芽,出现相公堂子,由男旦提供男男性服务[10]:8—9。乾隆以后,男旦进入全盛期,城市剧场演出无女性演员,女性角色均由男旦扮演[9]:68。而延续晚明男風官员士人“狎”风气兴盛,延续至清末民初,以致首都北京城,出现“有歌童而无名妓”的现象[11]:231

对于清代“狎”的兴盛,一般认为是清政府禁女妓不禁男妓的政策所致[11]:241[10]:9。有研究者指,清政府不仅禁女妓,也禁止“狎优蓄童”。嘉庆年间,狎优蓄童之风极盛,同时“政府禁令也发得最多”。故“士人的狎优蓄童行为更多的也是出于一种热烈的兴趣而不是禁妓之后无奈地寻找一种替代品”[11]:241

清朝中期以后,因经济发展和法令松驰,性交易业及娼妓重新兴盛。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108上海工部局为防止租界中的外国人感染性病,于1854年引入英国公娼制度。中国本土的公娼制度,一般认为肇始于1905年的北京城[6]:118。清政府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对性交易产业开始实行“寓禁于征”的政策[1]:108。此类在政府登记营业,按月缴纳“妓捐”或“花捐”的妓女即公娼,未缴纳者为私娼。在北京推行公娼管理制度后,中国各省大城市陆续效仿。在一些地方,花捐是当地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列入正式预算[12]:61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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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爆发辛亥革命。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建立,南北議和后,清帝退位。1913年,北洋政府开始执政,北京仍是中国首都。做为男娼中心的北京,好男色的风气已在辛亥革命后消退。南方来京妓女的声势已压过北方本地妓女[4]:99—100

北洋政府國民政府时期,中央政府均没有禁娼,亦没有统一的娼妓管理制度。地方政府沿续清朝政策,维持抽取“妓捐”的管理制度。娼妓管理仍交由地方警務機關。各地警署参照本地情况行事,又因相互影响、借鉴,各地做法逐渐一致[12]:61—62。采用公娼登记,私娼严格取缔、教育挽救的管理体系[12]:64

在持续政治动荡、战争和灾难频繁,以及经济凋敝、社会衰败的背景下,性交易产业持续发达[12]:65,使得妓女占女性人口比例奇高。1933年时,上海总人口约370万人,而娼妓和提供色情服务的准娼妓的总人数,估计约有12万人[4]:100抗日战争期间,北平市250名妇女中就有一名妓女,仅次于上海市。上海市、北平市在全世界大城市妓女比例中,排名为第一、第二[1]:108。。经济上的贫困,被认为是此时妓女从业的原因,她们大都来自社会下层。1937年报告显示,北平市每500名妓女,仅11人識字、能读写。天津市3000名妓女,仅13人识字、能读写,约占全部人数的4%。神經衰弱者,约占40%[12]:65[4]:100

新文化运动的讨论中,废娼问题被提出[3]:88。1919年五四运动后,中国社会的旧道德受到冲击。卖淫嫖娼失去其正面的浪漫色彩,与吸食鸦片缠足同样被视为陋习,与“中国的衰弱、落后和统治阶级的腐败联系在一起”。同时,电影、戏剧、酒吧等新娱乐行业的兴起,使妓院完全成为性交易的场所,妓女兼有的文化角色被转移。性交易产业的文化形象从“名士与名妓的风游韵事”,变成“弱女子受恶霸坑害、受鸨母虐待的故事”[7]:40—41。有若干省市曾推行“禁娼”政策,但时禁时弛,没有实际效果[12]:61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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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把取缔娼妓、解放妓女,视为妇女解放工作的重要内容。第二次国共内战期间,中国共产党在其控制的解放区即开始禁娼工作。1949年,中国共产党取得第二次国共内战胜利,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華民國政府遷台。至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中国大陆完全关闭公开的妓院[3]:90—91。民国时期娼妓人口比例最高[1]:108上海市在1952年11月至1958年,又多次进行了禁娼活动[3]:91

改革开放后,虽然性交易产业重新活跃,但仍处于非法状态[1]:108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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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张准. 王用 , 编. 中国古代性产业源流考.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现名: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报 (广东省广州市: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2015, (2015年第36卷第3期): 102—109 [2025-09-01]. ISSN 1672-402X. doi:10.3969/j.issn.1672-402X.2015.03.014 (简体中文). 
  2. ^ 2.0 2.1 2.2 2.3 谢文耀. 旧中国娼妓制度初探(上). 《社会》 (上海市: 上海大学). 1990, (1990年第1期): 32—33 [2025-09-01]. ISSN 1004-8804 (简体中文). 
  3. ^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徐君、杨海. 《中国社会民俗史丛书:妓女史》. 上海市: 上海文艺出版社. 1995 [2025-09-01]. ISBN 9787532113279 (简体中文). 
  4. ^ 4.0 4.1 4.2 4.3 謝永年. 煙花搶桑(二)娼妓制度小史. 《中外雜誌》 (中華民國·臺北市: 中外雜誌社). 1977, (1977年11月第22卷第2期): 63—100 [2025-09-01]. ISSN 1016-4162 (繁体中文). 
  5. ^ 杨德华. 北宋东京伎乐研究. 《黄河之声》 (山西省太原市: 山西文化艺术传媒中心有限公司). 2023, (2023年第7期): 86—89 [2025-09-01]. ISSN 1004-6127 (简体中文). 
  6. ^ 6.0 6.1 6.2 姚毅. 「犧牲者」、「受害者」言辭的背後-以〈婦女雜誌〉的娼婦論述為中心. 《近代中國婦女史研究》 (臺北市: 中央研究院社會所研究所). 2004, (2004年第十二期): 115—142 [2025-09-07]. ISSN 1029-4759 (繁体中文). 
  7. ^ 7.0 7.1 7.2 康正果. 有关卖淫现象的话语变迁. 《爱情·婚姻·家庭(冷暖人生)》 (湖北省武汉市: 湖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 2004, (2004年第10期): 40—41 [2025-09-01]. ISSN 1003-0883 (简体中文). 王琼摘自上海文艺出版社《身体和情欲》 
  8. ^ 朱琪. “汉武始置营妓”辨伪考. 《中国性科学》 (北京市: 中国性学会). 2014, (2014年第1期): 101—104 [2025-08-28]. ISSN 1672-1993. doi:10.3969/j.issn.1672-1993.2014.01.033 (简体中文). 
  9. ^ 9.0 9.1 程宇昂. 清代中前期:文人与男旦交往的关键期.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现名:阜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安徽省阜阳市: 阜阳师范学院,现名:阜阳师范大学). 2014, (2014年第6期): 68—73 [2025-09-01]. ISSN 2096-9333. doi:10.3969/j.issn.1004-4310.2014.06.015 (简体中文). 
  10. ^ 10.0 10.1 周慧玲. 女演员、写实主义、“新女性”论述——晚清至五四时期中国现代剧场中的性别表演. 《戏剧艺术》 (上海市: 上海戏剧学院). 2007, (2000年01期): 4—26 [2025-08-29]. ISSN 0257-943X (简体中文). 
  11. ^ 11.0 11.1 11.2 吴存存. 清代士人狎优蓄童风气叙略. 《中国文化》 (北京市: 中国艺术研究院). 1997, (1997年第Z1期): 231—243 [2025-09-01]. ISSN 1003-0190 (繁体中文). 
  12. ^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孟庆超. 潘香春 , 编. 论民国时期的娼妓管理.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现名:净月学刊 (吉林省长春市: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现名:吉林警察学院). 2005, (2005年第06期): 63—67 [2025-09-01]. ISSN 1671-0541 (简体中文).